2期《综合知识》复习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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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期《综合知识》复习题

2010年2期《综合基础知识》复习题

一、判断题

(×)1、只要取得了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就可以承揽建筑工程。

(√)2、工会有权依法参加安全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3、单位的安全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负责人。

(√)4、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施工全过程负责。

(√)5、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

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

(√)6、承包人可以根据企业需要将工程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7、分包单位不得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8、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

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时,承包人可以自行隐蔽。

(√)9、用人单位应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10、劳动者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后即可解除劳动合同。

(×)11、集团公司可以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下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12、施工总承包单位可以将建设工程的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屋面防水工程的施工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13、任何施工单位均可以承包拆除工程。

(×)14、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时,可以在分包合同中明确分包工程范围内的全部安全责任由分包单位承担。

(×)15、建设项目实行工程分包后,分包单位发生的安全事故由分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16、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工程施工活动。

(×)17、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在事故发生后12小时内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18、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视同工伤。

(×)19、只有用人单位或者工会可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0、工伤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21、根据《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建设单位自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的任意时间内均可安排开工。

(×)22、建筑工程的保修期自监理单位验收之日起计算。

(×)23、根据《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竣工验收由施工单位组织。

(√)24、根据《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中标单位中标后,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向他人转让。

(√)25、根据《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规定,建筑工程项目未经建筑能效测评,或者建筑能效测评不合格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26、《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所称抗震设防区是指地震基本烈度六度及六度以上地区。

(√)27、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

(×)28、企业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资质许可机关应该立即撤回其资质。

(√)29、根据《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工程事故报告应该包括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意见。

(×)30、工程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议标。

(×)31、建筑施工图经设计单位、建设单位盖章后就可以交付施工单位组织施工。

(√)32、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33、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分包工程发包人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专业工程分包给他人。

(√)34、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工程监理单位应该查验承建工程的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有关“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持证情况。

(√)35、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被吊销后,自吊销决定作出之日起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36、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安全专项方案。

(√)37、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规定,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安全专项方案,并组织专家对方案进行论证。

(√)38、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规定,开挖深度超过3米(含3米)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工程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编制安全专项方案。

(√)39、开挖深度超过5米(含5米)的基坑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应有专项方案并组织专家对方案论证。

(√)40、搭设高度8米及以上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应有专项方案并组织专家对方案论证。

(√)41、施工高度50米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应有专项方案并组织专家对方案论证。

(√)42、开挖深度超过16米的人工挖孔桩工程应有专项方案并组织专家对方案论证。

(×)43、施工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备案机关备案。

(√)44、根据《重庆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该参加竣工验收。

对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未达到合格等级的,该工程不得批准竣工综合验收。

(×)45、根据《重庆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规定,重庆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全市城市建设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46、根据《重庆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城市建设工程档案由建设单位负责建立。

(×)47、根据《重庆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形成的城市建设工程档案在工程竣工后1个月内报送完毕。

(√)48、根据《重庆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工程竣工图由施工单位编制,必须做到图物相符,加盖有审查签字的“竣工图”章。

(√)49、《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建设工程造价实行动态管理。

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定期发布人工单价、工程材料、半成品、设备等信息价格、结算价格。

(√)50、《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建设项目投资估算根据投资估算指标等编制期的计价依据和有关规定以及编制期至竣工期的价格、利率、汇率等动态因素进行编制,并报经计划管理部门批准。

(√)51、《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建设预算应根据编制期的预算定额、单位基价表、费用定额、工程类别费用核定书、施工图及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以及价差调整等有关规定进行编制,由工程承发包双方共同核定。

(√)52、《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一个工程只有一个标底。

(√)53、《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国有和集体投资建设的竣工工程实行审定制度。

(√)54、《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经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定的竣工工程结算可作为工程价款结算和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的依据。

(√)55、《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凡市财政性建设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实行必审制度。

(×)56、根据《建筑施工现场管理标准》,施工单位应适时组织设计单位(地勘单位)、监理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

(√)57、根据《建筑施工现场管理标准》,建设单位应负责结构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和室内环境空气质量抽样检测委托工作。

(√)58、根据《建筑施工现场管理标准》,施工单位应按规定留置标准养护试件和同条件养护试件。

(√)59、根据《建筑施工现场管理标准》,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措施完成后,应对处理后的工程质量重新进行检查验收。

(√)60、根据《建筑施工现场管理标准》,挖孔桩开挖深度在5米以上时,必须安装送风设备。

(√)61、根据《建筑施工现场管理标准》,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单位必须取得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62、根据《建筑施工现场管理标准》,文明施工专项方案应包括围栏墙、临时设施、场容场貌、卫生管理、环境保护、消防保卫及治安管理等内容。

(×)63、生产临时设施应与生活临时设施分隔设置,可以与办公临时设施设置在一起。

(√)64、根据《建筑施工现场管理标准》,装配式彩钢活动房屋不得超过2层。

(√)65、根据《建筑施工现场管理标准》,施工现场食堂必须取得《卫生许可证》,距离厕所、垃圾点等污染源宜大于30米。

(√)66、夜间施工不得超过规定时间。

如因施工工艺或其他特殊原因必须连续夜间施工,应报经有关部门批准。

(×)67、根据《建筑施工现场管理标准》,监理单位应在其资质等级和业务许可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监理单位可以将监理业务转让给其他均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

(×)68、根据《建筑施工现场管理标准》,建设工程的开工令由建设单位负责人签发。

(×)69、拌制砂浆即混凝土的水泥出厂日期超过三个月时就禁止使用。

(×)70、符合国家标准的生活用水可以拌制砂、混合砂混凝土,对地下水可以直接使用。

(√)71、直径大于22mm的受力钢筋应优先采用机械接头,也可采用焊接接头。

(√)72、根据预拌混凝土生产与施工质量控制规程,预拌混凝土在施工现场等待至浇筑完毕不宜超过2小时。

(√)73、混凝土浇筑完毕,在混凝土终凝前且不迟于12小时,即须覆盖薄膜或喷洒养护剂。

(√)74、混凝土浇水或保湿养护的时间一般不少于14天。

(×)75、根据《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经过培训具备了电工知识的人员就可以作为临时用电电工上岗工作。

(√)76、根据《建筑防雷施工质量控制与验收规程》,利用建筑物钢筋作为引下线时,钢筋之间的连接应为焊接。

(×)77、根据《建筑防雷施工质量控制与验收规程》,防雷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向防雷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防雷工程验收申请。

(√)78、施工现场起重机等机械设备、以及钢脚手架等金属结构在相邻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的防雷装置接闪器的保护范围以外且机械设备高度≥20米时,应安装防雷装置。

(×)79、塔式起重机的平衡重应按塔式起重机使用说明书的规定制作,可以采用碎石装箱的形式。

(√)80、根据《塔式起重机保费规程》,重庆市塔式起重机整机使用年限不超过12年。

(√)81、根据《公共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不合格的建筑不得进行竣工验收,不得交付使用。

(×)82、根据重庆市建委规定,单层玻璃塑料门窗不允许用于公共建筑,可以用于城镇居住建筑。

(√)83、根据重庆市建委规定,主城区建设工程不允许用砂浆垫块控制钢筋保护层。

(×)84、根据重庆市建委规定,主城区建设工程钢筋调直施工可以用钢筋调直机或卷扬机。

(×)85、根据重庆市建委规定,建筑施工中严禁使用扣件式钢管井架,可以使用扣件式钢管悬挑卸料平台。

(×)86、根据重庆市建委规定,建设工程中严禁使用木制配电箱,但可以在施工临设中使用。

(√)8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预防为主”包括对事故的预防和对职业危害的预防两个方面。

(×)88、安全事故处理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直接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89、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一般程序分为前期策划阶段、文件化阶段、运行阶段。

(√)90、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审核认证是指由具有一定权威,并为政府和社会公认的,独立于建筑工程发包方和承包方的第三方,依据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标准和有关规定,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能力进行必要的检验或审核。

(×)91、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必须按规定到工程受辖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质量登记手续。

(√)92、施工单位的取样人员应按照见证取样与送检的规定,在监理(建设)单位见证下,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试件(块)和材料取样、封样,共同送至检测机构进行检验。

(√)93、施工现场临时设施的职工宿舍应实行单人床或上下铺,每间屋内居住人数不得超过10人。

(×)94、施工现场应设置封闭、水冲式厕所,蹲位数应满足使用要求。

蹲位之间应设置隔板,隔板高度不应低于1米。

(√)95、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及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及以上者,应编制用电组织设计。

(×)96、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专业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97、只有签订书面合同才是有效的合同。

(×)98、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不能约定考核期。

(√)99、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这二。

(√)100、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认可。

二、单选题

1、我国《建筑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2、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检验施工许可证。

3、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4、节约资源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国家实施节约和开发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能源发展战略。

5、《节约能源法》的目的是为了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6、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7、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8、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

9、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10、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11、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12、谎报火警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13、我国《环境保护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

14、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15、抗震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

16、建设单位对建筑工程的抗震(设计、施工)的全过程负责。

17、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18、下列(保险赔款)个人所得,免缴个人所得税。

19、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20、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21、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2、用工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3、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

24、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25、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26、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27、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28、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

29、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30、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1、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认可。

32、监察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的职责实施(监察)。

33、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和节能)全面负责。

34、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35、下列特种设备发生什么情形时,称为较大事故。

(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

36、大型公共建设,是指单体建筑面积(2万m2以上)的公共建筑。

37、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保温工程的最低保险期限为(5年)。

38、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且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格证书的部门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

39、按《公共机构节能条例》规定,(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不属于公共机构。

40、公共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报送上一年度能源消费状况报告。

41、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42、建设工程外墙面的防渗漏,最低保修期限为(5年)。

43、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4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经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45、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46、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47、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48、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

49、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50、《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制定的。

51、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

5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53、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54、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55、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处以(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56、建设产生污染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污染物排放的(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

57、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

58、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59、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

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60、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61、按照《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规定,实行建筑活动当事人资质审查制度,应(先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后,再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62、工程咨询单位(不得同时接受建设单位和建筑企业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咨询)。

63、建筑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64、建筑工程在规定的保修期内,维修由建筑企业负责,其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65、按《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规定,境外、市外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到重庆市从事建筑活动,未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擅自承接建筑工程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在重庆市从事的建筑活动,并可处以(5万元至20万元)罚款。

66、《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经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67、按照《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规定,(市发展改革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综合监督招标投标工作。

68、招标人对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项目实行总承包招标时,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分包工程或采购货物达到规定标准的,总承包中标人和招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相应的分包工程或货物进行招标。

69、招标人最近三年内在招标活动中受到处罚的,应当实行(委托招标)。

70、由同一专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最低的成员)确定资质等级。

71、招标人的评标代表不得超过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一),其它成员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确定。

72、因评标委员会认定为废标导致有效投标不足三人而使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73、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项目的招标人应当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金额不得高于中标合同价的(10%)。

74、除不可抗力外,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取消中标人一至二年投标资格)。

75、(新建建筑工程项目),应当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

76、建筑能效测评(不收取费用)。

77、施工现场因故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78、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实行(预防为主,平灾结合)的方针。

79、对抗震设防区的(超过1万平方米的地下停车场等地下工程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组织专家进行抗震专项认证。

80、房屋建筑工程的抗震鉴定,抗震加固费用,由(产权人)承担。

81、当发生地震的实际烈度(大于)现行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对应的地震基本烈度时,震后修复或者建设的房屋建筑工程,应当以国家地震部门审定、发布的地震动参数复核结果,作为抗震设防的依据。

82、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

83、建筑业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84、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指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85、投标担保可以采用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的方式,投标保证金可以使用支票、银行汇票等,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50万元)。

86、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工程投资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87、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建设工程项目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

88、分包工程发包人没有将其承包的工程进行分包,在施工现场所设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不是工程承包人本单位人员的,视同(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

89、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处罚视事故发生级别和安全生产条件降低情况,执行标准正确的是(发生一般事故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至60日)。

90、(12个月)内同一企业连续发生(三次)生产安全事故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9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应满足一定要求,企业执行正确的是(劳务分包企业不少于2人)。

92、劳务分包单位施工人员在200人及以上的,应当配备3名及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根据所承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实际情况增加,不得少于工程施工人员总人数的(5‰)。

93、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94、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工程属于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95、搭设高度在(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属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96、起重量(300kN以上)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属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97、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属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98、跨度大于(36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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