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腐败讲义

当前中国的腐败问题及其治理

近几年每次“两会”召开期间,人民日报等媒体都进行了网上民意调查,征求中国网民对目前最关心的问题的看法。

反腐倡廉问题每次都排在前面。

2011年两会期间,温家宝指出,中国当前最大的危险是腐败。

我们回想十七大召开(2007年,距今4年)以来部分落马高官,腐败问题历历在目。

如陈良宇,原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上海市委书记,2008年以受贿罪、滥用职权被有期徒刑18年。

2011年,杭州原副市长许迈永因受贿、贪污、滥用职权被判处死刑。

其是落马官员的典型代表之一,因钱多(钱财两个多亿)、房多(房产多处)、情妇多(两位数)被送外号“许三多”。

一、腐败涵义

“腐败”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已经成为多数中国人日常生活的一部分。

社会上流传着一种夸大的说法,“腐败人人有,不露是高手”。

在国际社会中,有一个全球清廉度排行榜,它是由监视世界各国腐败行为的非政府组织“透明国际”发布的,腐败指数以各国际组织收集的数据为依据,对各国政治家及公务员的“清廉度”进行评分,满分为10分。

自1995年起每年发布一次。

中国在世界的排名从1995的倒数第四,曲折上升,到2010年在180个被调查国家中居第78位。

调查统计以10分为最高分,一般说来,5分以上才算得上是比较好的分数,得分越多清廉度越高,反之越低。

中国这么些年来都在5分以下,最高也只是得3.6分,这说明尽管中国的清廉度处在不断的进步之中,但是与那些清廉国家相比,差距还相当大,中国仍处在腐败现象高发多发的相持期,属于世界上腐败程度相对比较严重的国家,形势仍很严峻。

通常,我们讲到腐败,就会联想到官场。

但近些年来,更加值得我们深思的是,腐败已经不仅仅是官场上的专利,它已如幽灵一样渗透进了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

2009年9月1日,广州的中小学开学。

9月2日,南都网上推荐了一段视频,是记者在采访一所小学开学日时拍下的。

视频里天真烂漫的6岁孩子们这一天就成为小学生。

老师问他们长大了想做什么,每个孩子都在镜头前说出自己的答案,有的说画家,有的说老师,有的说消防员,有的说不知道。

一个小女孩回答说想做官,记者问做什么样的官,女孩说:

“做……贪官,因为贪官有很多东西。

”如果小孩的理想真的是做贪官,那是很可怕的。

《长江日报》评论称,小学生想做贪官是成年社会的“示范”作用。

成年人造了一个怎样的社会,小孩子便会照此模仿,选择自己的价值取向。

当社会提倡向科学进军时,小孩子们会以做科学家、文学家为人生目标;当社会渲染自强不息、乐于奉献精神时,小孩子会把张海迪、雷锋等作为精神导师;而当社会充斥学术造假、官员腐败、奢靡之风时,“想当贪官”式利欲熏心的理想便不足为奇。

无疑,“腐败”已经成为当今中国社会一个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

可是,当我们从对腐败的深恶痛绝中清醒过来而向更深层次思考,我们不得不面对一个棘手的问题,即“腐败”到底是什么?

虽然像有的学者所说的那样,虽然多数人会说他们看到腐败就知道什么是腐败,但是长期以来人们就怎样才能最好地界定腐败概念以利于分析争论不息。

事实上,发表的有关腐败的每项研究成果都在斟酌如何定义腐败,既要表述清晰并能经受实证检验又要求腐败的定义适用于不同文化。

但残酷的事实在于—个社会认为是腐败的行为可能在另一个文化背景下被认为无害的甚至是合适的。

人类生活并非在任何时候,任何地方都是相同的,存在着形成于不同的文化和文明传统的人类生活的不同方式,例如西方人的生活方式,穆斯林的生活方式,信印度教的印度人的生活方式,当然还有中国人的生活方式。

或许在美国某些通过官场人际关系网络获取不正当利益属于法律追究的范畴,但在中国,这确是一个比较模糊的事情。

这种不同涉及到一个社会,尤其是一个社会的法律对于“腐败”的理解。

我们讨论腐败,可以选定一个参照系。

在这里,我们将这个参照系定为“公意”。

所谓“公意”,是指寻求“公权意志”与“公众意志”的交集的最大化。

这里所说的“公权”意志应当严格限制在宪法和法律明文规定中所合法包括的,在法律实施中被广泛普遍运用着的对于条文抽象规定的最低限度的合法展开;而“公众意志”是指包括学界在内的各社会族群对于同一概念或者范畴所持的最大限度的朴素情感和认识。

有的学者就指出,“基于公众意见的方法认为,由于腐败标准的可变性,那么公众如何想,腐败就是何种样子”。

由此,解释探究的就应该是上述“公权”意志与“公众”意志的交集。

而这种合法性与合理性契合的最大化则正是进行法律概念解释的价值取向和立论出发点。

由于我们国家目前并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反腐败立法,公权对于“腐败”的定义并不可考。

但我们可以从别国相关立法中窥视一斑。

关于腐败定义的各种学说

腐败是一个被泛化了的社会概念,我们在这里所讲的腐败,主要是指与公权力有关的腐败,即权力腐败,而非学术腐败等其他腐败现象。

学术界对腐败的定义研究,形成了不同的观点,通过分析比较,可以将已有的腐败定义划分为以下几类说法:

(1)“公共利益说”(Publicinterestorienteddefinition)

“公共利益说”以“理性管理”(Rationalbureaucracy)作为立论的基础。

依据这种观点的理解,所谓“理性”就是指“非滥用”。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腐败就是指违反了服务于公众的职责或者义务。

而其反应的就是一种私权方与公权方之间的关系。

从相反的角度而言,我们可以看到这种职责或者义务的违反常常伴随着公权方私利的获得。

(2)“市场秩序说”(Marketsystemorientateddefinition)

“市场秩序说”认为,腐败可以被认为是一种“寻租”(rent-seeking)行为。

这种寻租被认为是完全没有“直接创造性”(directunproductively)的。

也就是说,腐败可以被看作是一种个人,基层工作组织或者单位寻求其利益最大化的行为。

这意味着腐败是一定机会和条件下寻求主观满足性行为。

甚至腐败就是一种寻求政治租金的市场。

(3)“公职说”(Publicoffice/dutyorientateddefinition)

“公职说”所持的观点是腐败是一种基于私利而滥用职权的行为。

而这也是中国大陆当今政治学界比较通行的一个观点。

即使在西方理论界,这也是一个占重要地位的学说。

正如有的西方学者所言,腐败即为部门利益或者个人利益而滥用职权的行为,在他们看来,腐败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是一种显示权力的行为。

甚至这种权力滥用所得到的也不仅仅限于金钱或者物质上的利益。

总得来说,腐败是一种偏离了既定政治环境和背景的权利异化现象。

作为当今腐败问题研究较为通用的学说,在西方理论界较为公认的认识是由尼尔(Nye)提出的:

腐败是一种基于个人考量而为的违反职责或者义务的行为。

而被违反的这些规则通常与限制一己私利的满足相关。

(4)“违法行为说”(legalbehaviornormsorienteddefinition)

“违法行为说”对于腐败的理解可以认为是一种狭义的定义。

依据此种观点,腐败被认为是一种非法寻求个人利益的行为。

该种观点强调行为的违法性,有的学者直接提出腐败是一种违法或者违反高层次道德的行为。

整体而言,腐败是指政府官员违反法律和组织纪律的行为,这种行为多发于行政机关。

腐败的终极目的还是通过滥用职权,权钱交易或者不当处置公共资源以获得私人利益。

这里所谈的个人利益包括物质及非物质利益。

而所谓的个人可以泛指为行为人本身,行为人亲友以及所属组织与机构。

(5)“社会标准说”(Socialnormorienteddefinition)

“社会标准说”所持观点与传统观点不同,他们认为腐败会让理性的社会公众感觉到这种非正常的利益交换使实体民主与程序民主遭到损害。

与违法行为说相反,社会标准说的目的就是要拓宽腐败概念的内涵与外延以使其具有更广泛的适用性。

这就是说腐败往往伴随着利益的交换,获得以及某种标准或者规则的打破与违反。

(6)“道德/文化标准说”(Moral/cultureorienteddefinition)

“道德/文化标准说”意指某种价值内容或者结构的判断。

结构性价值与道德发展的不同阶段相关,而内容性价值标准是指特定文化或者亚文化以及个人特殊性的规范性规定。

有的学者甚至提出在当今中国大陆存在所谓“腐败文化”的现象。

在他们看来,由于社会转型而带来的巨大冲击使既有的社会道德标准丧失了已有的约束力,而整个社会也由“听党的话”改变为“听钱的话”。

综上,在目前我国还没有公权对于“腐败”作出定义的前提下,我们基于“公意”对于“腐败”可以作如下理解:

腐败,即是被社会公众所普遍谴责的公权力代理之非过失失范行为及其附着情状。

从一个较为宏观的层面而言,可以将腐败定义为被社会公众所普遍谴责的公权力代理之非过失失范行为及其附着情状。

从这个定义出发,结合我们对于“腐败”组成要素的理解,立足于道德可责性这一腐败成立基础,可以将“腐败”的成立要素亦或特点总结为如下几点:

1、“腐败”是一种行为与状态的伴生形态

从我们对于“腐败”认知的逻辑顺序来看,首先注意到的当然是公权力代理的失范情状,而值得注意的是,群众意识中的“腐败”很多情况下具有一定的滞后性,也就是说,“腐败”在更多时候,是一种事后判断,而判断的基础,不仅仅是“腐败”行为的残余部分,而主要则是与“腐败”行为如影随形的“不法状态”。

所谓的“不法状态”是指“犯罪行为实行或中止之后,客体持续遭受侵害的一种状况”。

虽然“腐败”行为未必都是犯罪行为,但这种认为行为中顿之后公益仍受侵害的论断显然十分适合形容“腐败”的生存状态。

另外,在这里必须强调的是,腐败不能由过失行为构成。

虽然我们在研究腐败问题时并不考虑其具体的目的性因素,但这绝对不代表腐败可以由过失行为构成。

这是因为相比较而言,过失犯罪较少具有道德上的可责性,且腐败的本身即暗示了这类行为只能由故意行为构成。

2、“腐败”是一种公众意志对于公权力行使的评价

在道德,公意,以及国家意志之间,在理想状态下,是存在着层层递进的关系的。

社会公众在进行某项价值判断与是非取舍的时候,通常是基于当时社会通行的道德准则的。

而国家意志,尤其是在民主社会,作为对于公众意志的拟制,根本意义上是应该与公意相一致的。

在对于“腐败”这一问题的认定上,我们就可以在这三者之间寻找出某种深刻的连续与密接性。

首先,我们认为,“腐败”是与社会通行的道德标准相悖的,起码从字面上可以这样理解。

而社会公众基于这样的道德基础,对于“腐败”进行评价,这样做的另外一个理由就是在由平民组成的国家形成国家意志时,面对着“不可解决的矛盾,即国家以国家法作为前提条件,而另一方面国家法又以国家为前提条件”。

按照拉德布鲁赫的观点,国家与国家法,亦即国家意志之间其实是同一回事。

在公众意志如何上升为国家意志这一问题上,有各种各样的论说,这里不加详述。

但二者存在本质联系是毋庸质疑的。

3、“腐败”是一种道德上的恶,为公意所谴责

这是我们在研究“腐败”问题时必须时刻注意的一条线索。

正如有的论说所言,“在中国特殊的现代政治语境下,中国现代社会仍然是伦理社会而非理性社会,这将注定现代背景下的中国社会个体之间的关系仍然是人格依附式的关系。

社会个体之间关系的伦理化和密切化,以及官员利益取向的伦理化和家族化,使腐败更加容易在制度控制的空隙中畅行无阻,并实现对制度控制的大规模经常化和正常化的规避和僭越”。

但在研究“腐败”问题时,我们又必须着眼于道德层面的否定与剥离,因为是这种道德上的可责性将纷繁复杂的表象行为与状态聚拢在一起,形成一个聚绕在内核四周的统一完整的整体。

因此,“腐败”与道德可责是密接无隙的。

二、中国腐败发展的阶段特征

当今中国,改革开放至今,在经济迅猛发展的同时,腐败问题也日益严重。

纵观这段近三十年的中国历史,腐败现象在不同的时期表现出了不同的特定,大体可以分为如下几个阶段:

第一阶段:

改革开放初期腐败的特点(1978-1983)

(一)少数干部官僚主义,失职、渎职现象有所发展

改革初期,由于权力过分集中的政治体制未得到有效改善,一些岗位上个别领导干部权力过大,产生官僚主义思想及工作作风。

具体表现为,管理活动中的瞎指挥,乱拍板;工作上办事拖拉,互相推诿,扯皮;作风上的脱离实际,脱离群众,惟我独尊,压制民主等等。

(二)少数干部特殊化,贪图享受,铺张浪费之风严重

特殊化是党风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983年10月,《中共中央关于整党的决定》指出,有些党员和干部根本忘记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千方百计地为自己或周围的一些人谋取私利……特殊化使得少数干部锐意进取之心衰退,贪图享受,假公济私,搞特权,脱离群众;而且由于追求特殊化,带来了铺张浪费之风,公开利用公款大吃大喝,游山玩水。

(三)两极分化使得某些政府官员对金钱有了多种的刻意追求

具体表现为:

贪污公款,侵吞公物;不等价购买紧销商品,倒买倒卖;乱发实物补贴,索贿受贿;走私贩私,投机诈骗等,小集体主义也随之泛滥,有的单位假借集体名义,谋取小集团的利益,权力成了商品。

其余的学者对于这段时间的“腐败”的表现与上述论说并无大异。

如还有的学者将其概括为“这一时期腐败的主要表现之一是少数干部的特殊化,表现之二为少数干部的官僚主义,腐败的主要表现之三为贪污受贿”。

第二阶段:

经济体制改革时期(1984-1992)

这个时期国家宏观调控与市场自出配置资源两种体制并存.计划价格与市场价格同时并存,国家对经济的间接管理与直接管理方式并存。

这一时期腐败的特点有:

(一)一些领导的亲属子女利用权力之便经商办企业,中饱私囊

当时流行的“官倒”一词,就来源于干部子女经商的现象,进行官倒的物资主要是一些影响国计民生的紧俏产品,诸如钢材、水泥、汽车、化肥、农药等大宗产品。

正如当时的顺口溜所说:

“辛苦一辈子,不如倒爷一阵子;暗倒一阵子,不如官倒一下子”。

这种“官倒”热带来的社会影响极坏,他们作案方式多样,手段恶劣,而且多数集中在流通领域和紧俏商品中,严重地破坏了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降低了人们对改革的信心和希望,从某种程度上成为后来社会动乱的原因之一。

(二)一些领导干部搞特殊化,以权谋私、贪污腐化的现象比较严重

一些领导干部凭借手中职权,搞特殊化,追求特殊待遇。

在这一时期,外贸部门腐败最严重的表现是,其负责人在对外经济合作中,与外商勾结,违犯财经纪律,侵吞国家资财,影响极其恶劣。

(三)官僚主义现象突出

官僚主义作为一种腐败现象对政治和经济生活危害很大。

在改革过程中,由于官僚主义失职、渎职而损失掉的资金难以估量,其破坏性不亚于贪污受贿。

(四)地方保护主义开始抬头

在国家经济权力逐步下放的过程中,形成了中央权力与地方权力的隐性对抗,地方保护主义就是其最为恶毒的产物。

一些地方负责人从地方利益出发,进行市场分割、贸易封锁等活动,搞地区间的经济大战,无视中央权威。

这个时期的腐败现象可以用1993年3月江泽民在中纪委二次全会上的讲话作为概括与总结,“腐败的主要表现是:

贪赃枉法、行贿受贿、敲诈勒索、权钱交易、挥霍人民财富、腐化堕落等现象”。

第三阶段:

“腐败”的“成熟完善期”(1992-今)

当前腐败现象不仅沿袭了过去腐败现象的一般特点,还形成了一些新的具有共性或趋势性的突出特点。

总体上讲,腐败呈高发蔓延之势。

就我国来说,目前各种腐败现象比以往任何时候都多,程度也严重得多。

目前我国“腐败”现象所呈现出的特点为:

(—)案件的数量、规模在扩大,层次在提高

贪污受贿等经济违法违纪案件呈现上升的趋势,犯罪金额越来越大,未得到查处的“腐败黑数”比例相当大;领导干部甚至高级干部犯罪的增多、出现了集体共同犯罪和跨地区、跨行业团伙作案的案件。

权力腐败主体由低层次向高层次发展。

统计,全国省部级干部有2000多人,其中在一线工作的1000多人,过去4年中,省部级干部平均每年“落马”7人左右。

中高级干部从事腐败活动人数的增加,既是权力腐败现象恶化的表现,又是权力腐败活动恶化的一个直接原因。

权力腐败行为由个体行为发展为有组织群体行为。

中纪委驻上海工作组向中央提交的《关于上海调查工作》第四份报告披露:

上海以陈良宇为首的市、区、局、县级高干用匿名、假名、化名在银行开设1322个账户,共有金额986亿余元,比武汉市07年财政收入还多三分之一;陈良宇匿名账户53个,共有金额近3亿元。

据统计这类集团案件目前达到了90%。

有三大危害:

一是形成程度不等的“既得利益集团”,取证难;二是围绕“一把手”展开,突破难;三是涉及人数多,处理难。

(二)呈现扩散性,曼延性

不仅贪污受贿、权钱交易仍在发展,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屡禁屡犯,而且组织人事上的不正之风也继续蔓延,腐化,堕落,道德败坏的案件逐年上升。

(三)波及面越来越宽

权力腐败之风由个别领域漫延到社会的各个领域:

买官卖官;司法腐败;领导干部傍大款等等。

目前中国的贪官腐败有如下趋势:

一是工程建设领域腐败“涛声依旧”。

近年来,尽管加强了对工程建设的监管,各级纪委和司法机关加大了对工程建设领域案件查处的力度,但工程建设领域的腐败现象尚未从根本上得到有效解决,工程建设领域腐败仍然处于易发高发态势。

据统计,工程建设领域的腐败案件占经济类案件总数的30%左右。

工程建设领域投资大、回报率高,土地、资金等多种生产要素高度聚集,加上市场不规范,竞争十分激烈,致使所涉及的土地出让、规划设计、房地产开发、工程建设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审批管理部门等,都成为商业贿赂的高发部位。

工程建设领域的产业链有多长,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的腐败链就有多长,从工程立项审批、招标投标、大宗物资采购、检查验收、款项拨付等诸多环节都容易滋生腐败行为,往往查一案、带一窝、牵一批。

(举例略)

二是村官腐败“愈演愈烈”。

近年来,随着新农村建设的逐步深入,村级经济逐步发展壮大,村级财力逐年增加。

但由于体制不健全、监督不到位等原因,农村干部利用职务和工作便利收受钱物、违反财经纪律、侵占集体利益等违纪违法问题日益严重,且呈逐年上升趋势。

2009年,我市查处的案件中,涉及农村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有304件,占案件总量的42%,其中大多数为村支书、村委会主任、村会计违反财经纪律、失职渎职等案件。

村官腐败不仅直接侵犯了基层群众的利益,而且降低了党和政府在群众中的威信,正成为新农村建设和社会稳定的一大隐患。

(举例略)

三是曲线敛财“花样穷尽”。

随着反腐败的深入,查办案件力度的加大,腐败分子为逃脱惩处、规避调查,在实施权钱交易的过程中方式不断翻新,手段更加隐蔽,曲线敛财现象增多。

有的纵容、默许配偶、子女、情妇收取钱物,利用自己的职权或地位的影响为他人谋利;有的通过同事、朋友等第三者牵线搭桥收受钱物;有的由亲属、亲友等参与经营生意、入股等获利,间接获取财物;有的安排打麻将、玩扑克时故意输给受贿人;有的以低价购买、借用、不过户等方式收受住房、小汽车;有的以共同投资买彩票、股票为名,收受钱物等。

比如我们查处的某局长受贿案,一房地产开发商以共同投资买彩票的名义送给该局长数万元人民币;某副市长参于赌博,赌博前多次向老板借钱,赌博后不予偿还,变通花样收钱敛财。

四是贪财好色“如影随形”。

事实证明,腐败问题的发生往往伴随道德问题的出现。

从近年来查办案件的情况来看,一些领导干部利用自己的职权、地位和影响,一方面收受钱财为他人谋取利益,另一方面花天酒地、腐化堕落。

在查办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中,屡屡发现有包养情妇、搞不正当男女关系的问题,甚至在机关中层干部、基层站所工作人员、农村干部中也存在此问题。

对腐败分子而言,钱财和美色犹如一对孪生兄弟,色促官贪,贪财养色。

(举例许三多)

五是裸官现象“层出不穷”。

近30年来,外逃官员数量约为4000人,携走资金约500多亿美元,算起来平均约1亿元人民币。

贪官出逃的路径通常会经过“聚敛财产——海外安家——资产转移——择机出逃——滞留不归”等几个步骤,初始阶段的聚敛财产过程与一般贪官相比并无太大差异。

媒体给他们一个形象的称谓“一家两制”:

一些人自己在中国国内继续做官,配偶子女则申请绿卡或者外国籍。

他们把自己所贪来的钱早些转移,并为自己披上“救生衣”,见机行事,一有风吹草动,马上可以只身外逃。

综上可见当今中国腐败所呈现出来的特点在不同的历史时期虽然有相当程度上的差异,但还是鲜明地体现了转型期“有中国特色的‘腐败’现象”之特点。

在某些经济学家看来,“目前的腐败现象,表现形式五光十色,但从经济的源头上来看,主要是三个:

一个是利用行政干预市场活动的权力,进行权钱交易;二是利用转轨时期财产关系调整和变化的时机,将公共财产掠为己有;三是利用市场体制的不完善、不规范牟取暴利”。

三、腐败的形式分类

也有学者将“腐败”分为“寻租腐败与代理腐败,首先来看寻租腐败。

这是与政府官员的公共权力相联系的腐败行为。

权力寻租是指握有公权者以权力为筹码谋求获取自身经济利益的一种非生产性活动。

权力寻租则是把权力商品化,或曰以权力为资本,去参与商品交换和市场竞争,谋取金钱和物质利益。

即通常所说的权物交易、权钱交易、权权交易、权色交易等等。

像物质形态的土地、产业、资本那样,在这里,权力也被物化了,转化为商品货币,进入消费和财富增环节。

权力寻租所带来的利益,成为权力腐败的原动力。

(寻租理论是20世纪70年代以来,政府运用行政权利对企业和个人的经济活动进行干预和管制,妨碍了市场竞争的作用,从而创造了少数有特权者取得超额收入的机会。

根据美国经济学家J.布坎南(JamesM.Buchanan)和A.克鲁格(Anne.Krueger)的论述,这种超额收入被称为“租金”(rent),谋求这种权力以获得资金的活动,被称作“寻租活动”,俗称“寻租”。

租金的根源来自对该种生产要素的需求提高而供给却因种种因素难于增加而产生的差价。

在现代国际贸易和公共选择理论中,租金仍然指由于缺乏供给弹性产生的差价收入。

这里是政府的干预和管制抑制了竞争,扩大了供求差额,从而形成的差价收入。

比如某政府为了某个项目而预支大笔款项,实际上用于项目的钱少之又少,大部分被官员中饱私囊。

政府官员的腐败大部分由此产生。

  租,即租金。

也就是利润、利益、好处。

寻租,即对经济利益的追求。

指通过一些非生产性的行为对利益的寻求。

如有的政府部门通过设置一些收费项目,来为本部门谋求好处。

有的官员利用手中的权利为个人捞取好处,有的企业贿赂官员为本企业得到项目、特许权或其它稀缺的经济资源。

是一些既得利益者对既得利益的维护和对既得利益进行的再分配的活动。

寻租往往使政府的决策或运作受利益集团或个人的摆布。

这些行为有的是非法的,有的合法不合理。

往往成为腐败和社会不公和社会动乱之源。

另一种是代理腐败。

由于委托人与代理人签定契约时不可避免地会有信息不对称、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代理人行为会偏离委托人的最优目标。

当代理人没有尽到完全责任,使用委托人赋予的权利却谋取私利时,代理腐败就产生了。

由于代理人掌握着对经济资源的直接使用权,导致贪污、侵吞国有资产(国有企业资产流失、官商勾结)的现象。

更有学者吸收借鉴国外对于腐败的形象分类,将国内腐败也划分为黑、白、灰三色,“所谓黑色腐败是指官员与相关利益者的非法腐败行为,只有当提供法律上的证据时,才能予以依法惩罚;所谓白色腐败是指官员与相关利益者的腐败行为并没有违反现行法律,但是确实是公开地损害公众利益特别是消费者利益,如寻租性腐败,尽管这一腐败行为是‘光天化日’之下,却无法从法律上对其惩罚,例如广大消费者对垄断行业的垄断价格如供电、电讯服务、医疗服务、飞机票价、各种乱收费等被迫强制性消费,只能‘无奈抱怨’,所谓灰色腐败,是界于黑色腐败和白色腐败之间的广阔的‘灰色地带’,如非法与合法之间、公共机构与私人机构之间、政府与市场之间、官员的公共消费与私人消费、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之间的“模糊”地带。

真正划清这些关系是很困难的,因而大量的日常的腐败主要发生在这些‘灰色地带’”。

我国也有学者将白、灰、黑作为腐败的测量程度。

白色腐败——违章而不违法;灰色腐败——违法而不犯罪;黑色腐败——触犯法律,构成犯罪。

【区分度在于腐败行为是否违背公益、是否违背法律,是否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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