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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

7.1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提出的安全对策措施

7.1.1防火、防爆措施

7.1.2毒性防护措施

7.1.3工业卫生措施

7.2安全预评价报告中补充的安全对策措施

7.2.1总图布置和建筑方面的安全措施

1、总平面布置

由于本项目拟建于公司内部,原有无水乙醇生产车间旁的空地。

总体呈南北向布置,由南至北依次布置倒班宿舍及食堂、综合楼。

生产区位于建设场地的北部,由西至东依次布置综合楼、主生产厂房、(含质检)、灌装厂房、联合厂房(含变配电、空压、锅炉房)、甲类仓库、循环消防水泵房、消防水池)。

拟建项目的总平面布置应按功能分区布置,应充分考虑与周边设施之间的相互影响、充分考虑拟建厂房与配电室,甲类罐区,丙类仓库、综合楼及灌装车间等设施之间的安全距离(由于该建设项目的生产产品均为易燃液体,且火灾危险性均为甲类,设计时,应满足生产厂房与储罐间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12m;厂房与综合楼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25m;厂房与丙类仓库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12m;厂房与配电室的距离不得小于12m;厂房与灌装车间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12m;厂房与装卸泵房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设计时应严格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及《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1992)的相关要求对建设项目的总平面布置进行

设计,确保防火间距符合要求。

2、建构筑物

(1)建设项目的建筑物设计时,应严格按照建设项目工程地质勘查报告的有关要求进行设计;

(2)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和建、构筑物生产和储存的物品的性质进行火灾危险等级分级,并确定建、构筑物的耐火等级、容许层数、建构筑物面积、防火分区面积、建筑物的结构形式、泄压面积等。

(3)建、构筑物的安全疏散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06)第3.7条的规定。

3、管线综合布置

(1)有甲、乙、丙类火灾危险性、腐蚀性及毒性介质的管道,除使用该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外,均不得采用建筑物、构筑物支撑式敷设。

(2)通信架空线的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通信设计规范》GBJ42的有关规定。

(3)具有可燃性、爆炸危险性及有毒性介质的管道,不应穿越与其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生产装置、辅助生产及仓储设施、贮罐区等。

(4)地下管线,不应敷设在腐蚀性物料的包装、堆存及装卸场地的下面。

距上述场地的边界水平间距,不应小于2m。

(5)火灾危险性属于甲、乙、丙类的液体、可燃气体、毒性气体和液体以及腐蚀性介质管道,不应共沟敷设,并严禁与消防水管共沟敷设;凡有可能产生相互影响的管线,不应共沟敷设。

4、项目平面布置在满足有关防火、防爆的前提下,装置尽量采用露天化、集中化和按生产工艺流程布置,并考虑同类设备相对集中,这样不仅可减少占地面积而且能节约投资和降低能耗,便于安全生产和检修管理,实现本质安全。

5、相邻生产装置间应留有人员操作、安全巡查、检维修通道与空间,并做好相应的指示和标识。

6、凡易发危险、易发事故的场所和设备应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和安全警示标志;对需要迅速发现并引起注意,以防发生事故的场所、部位涂有安全色;对生产场所与作业地点的紧急通道和紧急出入口均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和指示箭头。

7、在装置区内选择合适位置设置风向标,风向标灵敏有效,随时均能正确显示风向,当发生易燃液体严重泄漏着火或其它严重危险时,其它无关人员能根据风向标指求撤离至安全区域。

7.2.2工艺和设备、装置方面的安全措施

1、应从保障整个生产系统的本质安全出发,根据工艺过程、设备装置等各种危险因素分析,确定安全工艺路线,选用可靠的设备装置,并采用有效的安全装置和设施;

2 、应防止作业人员直接接触具有或可能产生危险和有害因素的设备、设施、生产物料、产品和剩余物料;

4 、各种仪器、仪表、监测记录装置等,必须选用合理,灵敏可靠,易于辨识;

5 、配置的管线,不应对人员造成危险,管线和管线系统的附件、控制装置等设施,应便于操作、检查和维修;

9 、各种压力表和安全阀的安装、使用、检修均应符合有关安全要求;压力表和安全阀应进行定期检验,取得合格证后方准投入使用;

10 、压力容器的安装、使用、检修及检验均应符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要求;

11、设备本身应具备必要的防护、净化、减振、消音、保险、联锁、信号、监测等可靠的安全、卫生装置。

对有突然超压或瞬间爆炸危险的设备,还必须设置符合标准要求的泄压、防爆等安全装置。

12、用于生产车间中的电气设备,应根据场所的危险等级和使用条件,按有关规定选型。

符合《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相关要求。

7.2.3防火、防爆方面的安全对策措施

1、防火防爆重点部位

根据本项目物料性质、工艺特点、事故案例调查,建设项目可能发生火灾爆炸的区域包含整个生产区。

2、防火、防爆安全对策措施

该项目生产过程中,涉及的原料及产品均属于易燃液体,且火灾危险性均属于甲类,在实际生产过程中极易发生火灾爆炸事故,为了控制此类事故发生,针对火灾、爆炸事故发生的具体原因,应采取下列对策措施以提高装置的本质安全性。

1)消除控制可燃物的安全措施

①加强密封管理。

在现有技术下能密封的设备,采取可靠的密封技术措施和选用合适的密封材料,及时消除输送过程的跑、冒、滴、漏,保证生产过程的密闭化。

不能密封的设备设施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②在危险化学品储罐四周设置围堰,并作防渗漏处理,当发生泄漏时,能及时收集泄漏物或事故污水,同时设置废水收集设施,能将泄漏后产生的废水引入应急事故水池。

③加强通风。

本项目生产过程中会产生易燃液体蒸气,要求厂房应通风良好,并在使用或产生甲类气体或甲、乙A类液体的工艺装置、系统单元和储运设施区内,应按区域控制和重点控制相结合的原则,设置可燃气体报警系统。

2)消除点火源的安全措施

消除点火源是危险场所防火防爆安全最有效的措施。

设计和生产运行管理必须重视和采取以下的安全防范措施:

(1)消除和控制火花

①防雷、防静电设施必须符合《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50057-2000)、《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设计规范》(HGJ28-90)的相关规定,避免架空电力电缆从危化品生产、储存装置上方穿过。

②生产运行管理必须坚持定期检验和加强日常维护,始终保持区域内

电器设施、电缆连接、防雷、防静电设施的完好状态,避免产生电气火花、电弧火花等火源。

(2)消除和控制炽热物体

①作业场所照明用白炽灯、卤钨灯表面温度随灯泡功率不同而不同,150W时表面温度是150~230℃,200W时表面温度是160~300℃,故选用照明灯具时必须考虑这些因素,避免成为点火源引发火灾甚至爆炸事故。

②危化品储存、加工、输送管道及设备远离高热、明火。

(3)强化禁火区域安全管理,严格控制动火作业。

①严禁烟火:

将生产装置区列为禁火区,区内加强火源管理,严禁吸烟。

②严格动火管理:

禁火区域需要动火作业时,必须严格执行动火审批制度,在需要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完全通风置换,至动火分析合格,同时加堵盲板与系统完全隔离,按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高处焊接、切割等动火作业,必须设有兜接火花溅落的措施,作业现场设置专人监护。

采取切实有效的防范措施后方可作业。

③在禁火区域应设置安全标识;在危险区域须配置足够的消防栓,水源要充足,水压要满足要求,一旦发生事故能及时启动消防设施,以降低或减少损失。

在禁火区域,应设置足够、醒目的安全标识。

保持作业场所的畅通,安全应急通道要有正确的指示标识。

3)其他防火、防爆安全对策措施

(1)建(构)筑物防火、防爆措施

由于该项目火灾危险性属于甲类,所以项目涉及的建、构筑物在设计时应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确定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耐火等级、容许层数、建构筑物面积、防火分区面积、建筑物的结构形式、泄压面积等,确保建、构筑物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0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及《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1992)的相关要求。

(2)设备防火、防爆设计

该项目涉及的主要设备有储罐、脱水塔、预处理塔、再沸器、冷凝器、脱轻塔等,材料的正确选择是设备与机器优化设计的关键,也是确保装置安全运行、防止火灾爆炸的重要手段。

选择材料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①必须全面考虑设备与机器的使用场合、结构型式、介质性质、工作特点、材料性能、工艺性能和经济合理性。

②材料选用应符合各种相应标准、法规和技术文件的要求。

③选用材料的化学成分、金相组织、机械性能、物理性能、热处理焊接方法应符合有关的材料标准,与之相应的材料试验和鉴定应由用户和制造厂商定。

④由制造厂提供的其他材料,经试验、技术鉴定后,确能保证设计要求的,用户方可使用。

⑤与设备所用材料相匹配的焊接材料要符合有关标准、规定。

⑥严格执行进厂设备、备件、材料的质量检查验收制度,防止不合格设备、备件、材料进入生产装置投入生产,消除设备本身的不安全因素。

(3)工艺防火、防爆对策措施

①工艺过程中有危险的反应过程,应设置必要的报警、自动控制及自动连锁停车的控制设施。

②生产装置出现紧急情况或发生火灾爆炸事故需要紧急停车时,应设置必要的自动紧急停车措施。

③引进国外技术,国内自行设计时,生产工艺过程的防火、防爆设计,必须满足我国安全防火、防爆法规及标准的要求,应审查生产工艺的防火、防爆设计说明书。

④工艺流程设计,应全面考虑操作参数的监测仪表、自动控制回路,设计应正确可靠,吹扫应考虑周全。

应尽量减少工艺流程中火灾爆炸危险物料的存量。

⑤对工艺生产装置的供电、供水等公用设施的设计,必须满足正常生产和事故状态下的要求,并符合有关防火、防爆法规、标准的规定。

⑥应尽量消除产生静电和静电积聚的各种因素,采取静电接地等各种

防静电措施。

静电接地设计应遵守有关静电接地设计规程的要求。

⑦工艺过程设计中,应设置各种自控检测仪表、报警信号系统及自动和手动紧急泄压排放安全连锁设施。

非常危险的部位,应设置常规检测系统和异常检测系统的双重检测体系。

⑧生产装置的平面布置,除应按工艺流程进行设计外,还应考虑符合有关防火、防爆规范的要求,生产装置的集中控制室、变配电室、分析化验室等辅助建筑物,应布置在非防火、防爆危险区。

⑨工艺装置各类机械设备、建筑物、构筑物的分布间距,应考虑防火、防爆距离及安全疏散通道,且有足够的道路及空间便于作业人员操作。

(4)仪表及自控防火、防爆对策措施

针对引发事故的原因和紧急情况下的需要,应设置故障的安全控制系统、特殊的连锁保护、安全装置和就地操作应急控制系统,以提高系统安全的可靠性。

仪表及自控防火、防爆的具体要求

①采用本质安全型电动仪表时,即使由于某种原因而产生火花、电弧或过热也不会构成点火源而引起燃烧或爆炸,因此原则上可以适用于最高级别的火灾爆炸危险场所。

但在安装设计时必须要考虑有关的技术规定,如本质安全电路和非本质安全电路不能相混;构成本质安全电路必须应用安全栅;本质安全系统的接地问题必须符合有关防火、防爆规定的要求。

4)②生产装置的监测、控制仪表除按工艺控制要求选型外,还应根据仪表安装场所的火灾危险性和爆炸危险性,按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力装置设计规范选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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