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剂科工作制度修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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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剂科工作制度修改
六、药剂部门工作制度
1.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工作制度
2.临床用药管理制度
3.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报告制度
4.合理用药管理制度
5.药剂科工作制度
6.调剂工作制度
7.临床药师工作制度
8.药房工作管理制度
9.药房值班工作制度
10.处方调剂操作规程
11.药库工作制度
12.药品采购工作制度
13.药品验收和保管制度
14药品库房安全管理制度
15.药品质量监控制度
16.住院病人自备药品制度
17.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18.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19新药引进管理制度
20.备案药品采购制度
21.中药饮片采购制度
药学核心工作制度
一、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工作制度
1.医院成立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监督、指导医院科学管理药品和合理用药。
2.医院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可以根据情况由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临床医学、医院感染管理和医疗行政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3.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应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制度。
4.药事管理委员会由5~7人组成。
其中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
医院主管领导任主任委员,药械科负责人任副主任委员。
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药械科负责。
5.药事管理委员会的职责是:
(1)认真贯彻落实《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处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医院相关制度并监督实施。
(2)审订医院基本用药目录和处方集,依据临床用药需求定期调整基本用药。
(3)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审批购药渠道,制定药品遴选办法,审核、批准新药采购申请,替代及淘汰疗效不确切、不良反应多发和滞销的药物品种。
(4)组织检查毒、麻、精神及放射性等药品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5)组织药学教育、培训和监督、指导各临床科室合理用药。
二、临床用药管理制度
1.临床用药是使用药物进行预防、诊断和治疗疾病的医疗过程,临床用药管理的终结目的是合理用药。
临床医师、药师、护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加强协作,知识互补,共同为病人用药的安全性负责。
2.根据“宁夏基本药物目录”、“二级中标药品目录”、“暂不招标药品目录”及“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制定医院“处方集”和“医院基本用药目录”,并组织有效的供应。
3.制定处方权限管理的规定
(1)抗菌药物分级使用处方权限。
(2)麻醉药处方权限。
(3)“医院基本用药目录”外药品处方权限和审批办法。
4.使用自费药品或乙类药品,以及扩展用药须经患者或家属签字同意。
在临床诊疗中,医生要制定合理用药方案,超出药品使用说明范围用药或更改、停用药物,必须在病历中做出分析记录。
5.医院制定有处方权确认的程序与规定。
药房设有处方权签字留样,药学人员须在核对处方签字后方可发药。
6.医院制定有药物治疗医嘱书写规范与查对制度。
医师、护士、药师应知晓这些规范与管理流程,并能得到切实地执行。
7.为确保需要时得到急诊用药,加强病区药品的管理,医院制定病区急救、备用基数药品管理制度,药剂科负责监管。
(1)各病区急救、备用基数药品的种类和数量,由医疗、护理、药学相关人员根据临床需要协商确定。
(2)常备药品一览表(一式三份)。
由病区护士长签字、病区药房负责人签字、药剂科主任签字并加盖药学部签章,并各保留一份,附每次领药品有明细(包括名称、规格、数量、批号、效期等信息)。
(3)病区药品管理人员应定期(每月)查看病区所备有效期药品,在有效期3个月前返病区药房调换新批号。
逾期药房将不予调换。
(4)药剂科应有临床科室在夜间、节假日应急药品供应的途径。
三、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报告制度
1.护士、医生或临床药师等一旦发现可疑的药物不良反应,应立即报告病人的主管医生,并通告医务科及药剂科。
2.药剂科在收到ADR报告表或报告电话后,药师应即时(报告的当日)前往调查,要与临床医师构通,降低病人用药风险,分析因果,填写“药物不良反应报告表”,并按规定程序上报。
3.在病历上记录发生的不良药物反应及采取的措施。
4.临床医师与药师及时跟踪/随访所报告的不良反应,记录不良反应的治疗及预后情况。
评价所报药品不良反应或药物相互作用,如有重要发现及时通知医务科。
5.医务科及药剂科有责任将本院发生药品不良反应及时通报临床医师,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同类事件在本院重复发生,保障患者用药安全。
6.用药错误监测报告制度。
医院建立一套程序来确定和报告用药错误。
该程序包括定义、用标准格式进行登记、报告和分析。
目的是通过了解院内外发生的用药错误类型来预防用药错误,改进用药环节和培训员工用于预防此类错误。
重要的是要从制度上、管理上查找原因,在于总结经验、吸取教训。
改进工作着眼于要对员工进行有计划的教育培训,药师、医师、护师都要参与培训。
7.建立药品召回制度。
药品召回是指当发生、发现或高度怀疑药品质量与药事工作质量的问题、事件可能影响病人安全与诊疗质量时,按照既定的原则、程序和方法,收回药品。
召回的药品由药库管理员妥善保管,不得再流入药房。
8.实施用药动态分析制度。
药剂科按照规定,每月定期汇总医院药品消耗及用药结构情况,从数量和金额两方面进行统计分析,及时发现及报告药品使用中的异常流向,以供院领导决策。
9.严格监督考核。
把合理用药与药学服务作为考核医师与药师的重要标准,定期公示不合理用药情况,记入个人技术档案,并作为个人晋升、评聘职称的参考。
四、合理用药管理制度
为加强医院药事管理工作,促进临床合理用药,保障临床用药的安全性、经济性、有效性,避免减少药物的不良反应及细菌耐药性的产生,全面提高医疗质量,依据《药品管理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负责全院的合理用药监督管理工作。
具体督导工作由医务科、药械科及临床专家组成的专家小组,负责全院合理用药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二)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每月召开一次会议,提出本院合理用药的要求;组织对全院临床药物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对药物使用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及时提出改进措施;并对违规事例、人员进行惩罚。
(三)医务科、药械科及专家小组深入科室检查临床用药情况,及时反馈临床用药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提交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讨论决策。
药剂科应定期公布全院抗菌药物和活血化瘀药物的使用情况。
(四)各临床科室主任为科室合理用药负责人,具体负责对本科医师合理用药、大处方进行督导管理,及时纠正本科室医师临床用药中存在的问题。
(五)医师在临床诊疗过程中要按照药品说明书所列的适应症、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制定合理用药方案,超出药品使用说明书范围或更改、停用药物,必须在病历上作出分析记录,执行用药方案时要密切观察疗效,注意不良反应,根据必要的指标和检验数据及时修订和完善原定的用药方案。
门诊用药不得超出药品使用说明书规定的范围。
(六)医师不得随意扩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适应症等,因医疗创新确需扩展药品使用规定的,应报医院药事委员会审批并签署患者知情同意书;使用中药(含中药饮片、中成药)时,要根据中医辩证施治的原则,注意配伍禁忌,合理选药。
(七)医师在使用毒性药品时要严格掌握适应症、剂量和疗程,避免滥用。
使用肝、肾毒性药品前应先进行肝、肾功能的检查,使用中应定时监测肝、肾功能的变化情况,并根据其变化情况及时调整用药。
(八)医师制定用药方案时应根据药物作用特点,结合患者病情和药敏情况,强调用药个体化。
要充分考虑剂量、疗程、给药途径,同时考虑药物的成本与疗效比。
可用可不用的药物坚决不用,可用低档药的就不用高档药,尽量减少药物对机体功能的不必要的干扰和影响,降低药品费用,用最少的药物达到预期的目的,对较易导致严重耐药性或不良反应较大以及价格昂贵的药物实行审批制度。
(1)严格控制药品收入占业务总收入的比例,医院每年根据药品和诊疗价格的调整情况确定各临床科室药品与诊疗收入的比例。
逐年降低药品收入比例,从而确保抗菌药物和活血化瘀药物等使用趋于合理。
(2)实行处方点评和病历点评制度,定期抽查处方和病历,对不合格处方、不合格病历进行汇总分析,尤其对不合理用药进行每月点评。
(九)严格掌握抗菌药物联合应用和预防应用的指征、疗程。
1.联合使用抗菌药物原则。
单一药物可有效治疗的感染,原则上不联合用药。
下列情况时可联合用药:
(1)病原菌尚未查明的严重感染,包括免疫缺陷者的严重感染。
(2)单一药物不能控制的需氧菌及厌氧菌混合感染,二种或二种以上病原菌感染。
(3)单一抗菌药物不能有效控制的感染性心内膜炎、败血症等严重感染。
(4)需长程治疗,但病原菌易对某些抗菌药物产生耐药性的感染,如结核病、深部真菌病。
(5)利用药物协同抗菌作用,同时为减少其中毒性较大的抗菌药物的剂量和毒性反应使用联合用药。
(6)联合用药原则上只能采用二种药物联合,三种及三种以上药物联合必须有科以上的集体会诊确定并在病历中注明用药原因(结核病除外)。
(7)门诊病人使用抗菌药物以单用为主,严格控制联合用药。
(8)抗菌谱相同或基本相同的药物不得联用或交替使用。
2.预防性抗菌药物使用原则:
(1)内、儿科以下情况通常不宜常规预防性应用抗菌药物:
普通感冒、麻疹、水痘等病毒性疾病,昏迷、休克、中毒、心力衰竭、肿瘤、应用肾上腺皮质激素等患者。
(2)外科的清洁性手术,手术野为人体无菌部位,局部无炎症和损伤,也不涉及呼吸道、消化道、泌尿生殖道等人体与外界相通的器官,手术野无污染,通常不需预防应用抗菌药物。
若要预防用药,按卫生部2009年38号文规定应该在术前,0.5-2小时内使用,抗菌药物的使用一般不超过24小时。
(3)下列情况时可考虑预防性用药:
①手术范围大、手术时间长,污染机会增加;
②手术涉及重要脏器,一旦发生感染将造成严重后果者,如头颅手术、眼内手术等;
③异物植入性手术;
④高龄或免疫缺陷等高危人群;
⑸清洁-污染手术,如上呼吸道、上、下消化道、泌尿生殖道手术或经以上器官的手术,以及开放性骨折或创伤等手术需预防性应用抗菌药物。
3.抗菌药物使用疗程:
(1)门诊使用抗菌药物,原则上不超过三日量,最多不超过七日量(结核病除外),特殊情况需要较长疗程的,经治医师必须在病历上予以记载。
(2)住院患者抗菌药物的应用,一般感染性疾病宜用至体温正常、症状消退后72--96小时,特殊情况妥善处理。
但是,败血症、感染性心内膜炎、化脓性脑膜炎、伤寒、骨髓炎、溶血性链球菌咽炎和扁桃体炎、深部真菌病、结核病等需较长的疗程治疗,以防复发。
(十)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
1、医院实施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
抗菌药物分为非限制使用、限制使用与特殊使用三级。
(1)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
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
各级医师根据临床需要均可选用。
(2)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
与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相比较,在疗效、安全性、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药品价格等方面存在局限性,宜作为限制级药物使用,须有主治及以上医师签名方可使用。
(3)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
具有明显或者严重不良反应,不宜随意使用的抗菌药物;需要严格控制使用避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的抗菌药物;新上市不足5年的抗菌药物,疗效或安全性方面的临床资料较少,不优于现用药物的抗菌药物;价格昂贵的抗菌药物,须严格掌握使用指佂,由副高及以上医师签名方可使用。
2、预防感染、治疗轻度或者局部感染应当首先选用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严重感染、免疫功能低下合并感染或者病原菌只对限制使用类抗菌药物敏感时,可以选用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严格控制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使用。
3、医院应当对本机构医师和药师进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
医师经考核合格后获得抗菌药物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获得抗菌药物调剂资格。
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授予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授予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
4、临床应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应当严格掌握用药指征,经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指定人员会诊同意后,由具有相应处方权医师开具处方。
门诊医师不得开具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
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会诊人员由具有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经验的感染性疾病科、呼吸科、重症医学科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和感染专业临床药师担任。
5、紧急情况下,医师可以越级使用抗菌药物,处方量应当限于1天用量。
如果需要继续使用,必须经过感染性疾病科、呼吸科、重症医学科医师和感染专业临床药师会诊,会诊同意使用该级别级抗菌药物后,授予治疗时间段范围内的使用权(包括使用药品名称、使用数量等)。
6、医院当严格控制门诊患者静脉输注使用抗菌药物比例(不超过60%)。
7、利用信息化手段,促进抗菌药物合理应用。
(1).抗菌药物使用人员权限(抗菌药物的分级管理,有相应资格的医师才能开具相应级别的抗菌药物、特殊使用级的抗菌药物经会诊后,要使用的,根据会诊结论,给予限期内的使用权限,包括品种、数量,过期自动取消)
(2)处方审核系统(自动识别处方的合理性、提示处方医师药品的配伍禁忌、药品相互作用、不良反应等)
(3)I类清洁切口(特别是4类代表手术)抗菌药物使用的规范管理,对I类切口使用抗菌药物(预防)作严格限制,卫生部规定预防用药不超过30%。
更不允许治疗性使用抗生素(权限),凡是I类切口需要治疗性使用抗菌药物时,须会诊后,根据会诊结论,给予使用品种、使用期限的权限。
超品种、超期限不能使用(权限限制)。
(4)门诊医师不得开具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
(十一)抗菌药物合理应用的评价标准见《银川市第三人民医院抗菌药物分级分类使用管理办法》以及卫生部《抗菌药物在围手术期的预防应用指南》即卫生部2009年38号文件。
(十二)检验科应加强和重视病原微生物的检测工作,切实提高病原学的诊断水平。
掌握规范的病原微生物培养、分离、鉴定技术,提高细菌药物敏感试验结果准确率,为临床医师选用抗菌药物提供依据。
临床医师对住院患者在使用或更改抗菌药物前要采集标本作病原学检查,以明确病原菌和药敏情况,力求做到有样必采。
(十三)各药房药剂人员必须按照《处方管理办法》的要求对处方用药进行适宜性和合理性审核,发现不合理用药情况告知开具处方的医师,情况严重的应拒绝调配并向医院合理用药监督小组报告。
(十四)加强药物不良反应监控工作,临床用药中一旦出现明显的不良反应必须报告药剂科临床药学室并按规定填写“药物不良反应监测表”,发现漏报或隐瞒不报者,扣当事医生一次50元。
(十五)具有相同或基本相同的药理作用的药物不得联用或长期交替使用(包括同类抗菌药、具有活血化瘀作用的药物及肽类、蛋白水解物等)
(十六)活血化瘀药物若无特殊情况,一般连续使用不得超过15天。
五、药剂科工作制度
1.认真贯彻执行《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麻醉药品、精神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药品不良反监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2.在医院院两委的统一领导及医务科的指导下开展各项工作,规范、科学地管理全院药品,坚决执行宁夏药品“三统一”政策,为临床供药品“三统一”规定目录内的药品,及时准确地调剂处方,配合医疗需要积极开展临床药学工作。
3.根据医院医疗和科研需要,制定药品采购计划,做好药品采购、入库验收、保管、供应工作。
4.为保证临床用药安全有效,建立健全药品入库验收制度,不合格药品不准入库和供临床使用。
5.积极宣传合理用药知识,不定期向临床介绍新药知识,监督、指导合理用药、规范用药。
6.负责收集药品不良反应信息,定期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上报“ADR”数据。
7.定期组织本科人员开展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的学习和讲座。
8.负责接收各类药学专业实习生的实习管理工作。
9.负责医院药事管理及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交办的日常工作,接收新药资料、对临床各科申请的新药进行初评、删选、汇总上报药事会讨论研究。
10.定期组织人员抽查门诊处方和出院病历,检查处方合格率、抗菌药物使用情况等,并对其进行评价。
11.配合医务科检查各科室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的使用、保管、记录、安全等情况。
六、调剂工作制度
1.从事调剂工作的必须是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收方后应对处方内容、病员姓名、年龄、药品名称、剂量、剂型、服用方法、禁忌等,详加审查后方能调配。
2.配方时有关处方事项,应遵照“处方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3.遇有药品用量用法不妥或有禁忌处方等错误时,由配方人员与医师联系更正后再行调配。
4.配方时应细心谨慎,遵守调配技术常规和药剂科所规定的操作规程,称量准确,不得估计取药,调配西药方剂时禁止用手直接接触药物。
5.含有“麻醉”、“精神”、“医疗用毒性”药及麻醉药的处方调配按“麻醉、精神、医疗用毒性药管理制度”及国家有关管理麻醉药品的规定办理。
6.中药方剂需先煎、后下、冲服等特殊煎法的药物,必须单包注明;对需临时炮炙的中药材,应切实按照医疗要求进行加工,以保证中药汤剂的质量。
7.处方调配应经严格核对后方可发出,调剂室有二人以上工作时,处方配好应经另一人核对,或由发药人核对,对剂型、色、嗅味等进行检查,在可能情况下,做快速分析。
处方调配人及核对检查人,均须在处方上共同签字。
8.发药时必须向患者或临床医护人员,讲清药品的服用剂量、方法和注意事项,在门诊有药师提供临床药学服务。
9.做好处方分类统计登记工作,各类处方应分别存放,定期上报统一销毁
10.认真做好药学服务工作,及时与临床科室及医护人员沟通,通报药品供应情况和介绍新药。
11.调剂台、储药器具等设备设施等应保持清洁完好,并按固定地点放置。
用具使用后立即洗刷干净,放回原处。
12.其他人员非公不得进入调剂室。
不得进行与调剂工作无关的活动。
七、临床药师工作制度
1.临床药师应由具有临床药学学士学位,或取得临床药师证书,并有三年以上实际工作经历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担任。
2.临床药师应以服务病人为中心,遵循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临床治疗指南和循证医学原则,积极参与临床合理用药工作。
3.临床药师应参与临床药物治疗方案设计、实施与监测,重视临床用药的理论总结和用药实践经验的累积。
4.定期(每周至少三次)参加临床查房、会诊和病例讨论,参与危重患者的救治和药物治疗方案的拟定与实施,对药物治疗提出建议。
5.深入临床了解药物应用情况,进行治疗药物监测,设计个体化给药方案;负责收集、整理和核实ADR报告并及时上报。
6.指导临床医护人员合理使用药品、管理好药品;为临床提供最新实用的药品信息和药物咨询服务,宣传合理用药知识。
7.结合临床用药,开展药物评价和药物利用研究。
8.临床药师必须坚持面向临床,为患者和临床服务的宗旨,虚心向临床学习,经常与临床医护人员沟通和交流,使其真正成为医疗团队的一员。
9.注意了解和收集国内外药学和临床用药最新发展动态,加强药学和临床医学的理论学习,不断总结工作经验,提高自身业务水平。
10.定期向药械科汇报参与临床用药和临床药品使用管理情况、临床用药情况和趋势等,便于相关科室掌握临床用药动态,保证临床安全合理的药品供应。
11.临床药师下临床的各项工作,都应有详实的工作记录和相关的工作报告,并分类建档保管。
八、药房工作管理制度
(一)门诊西药房工作制度
1.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医院的规章制度和科室管理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处方调剂操作规程,认真负责地保证药品及工作质量,杜绝差错事故发生,确保用药安全有效,做好药房各岗位的工作。
2.药品调配人收到处方后,应按处方调剂操作规程详细审查,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调配,非本院处方及无处方权的医师处方不得调配。
3.对错误处方,应退回请原开方医师更正;对缺药处方,应先请药房负责人解决,确实无法解决的,退请原开方医师进行更改,调剂人员均不得擅自变更。
对滥用药品,存在配伍禁忌和多处涂改的处方,调剂人员有权拒绝调配。
问题严重的应及时报告药房负责人处理。
4.调配处方时应认真、细致、迅速、准确,做好“四查、十对”、不得估计取药,严禁用手直接接触药品;坚持调配、发药核对制,严防调配差错发生;发出的药品必须在药袋上注明药品名称、用法、用量和患者姓名,整瓶或整盒的药品要注明用法、用量。
调配人、核对发药人均应在处方上签全名或加盖专用签章。
5.病人取药时,发药人员应当呼对姓名,并按药品说明书或处方用法,向患者口头交待药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
6.药房应有计划地请领、储备药品、防止积压损失或缺药。
7.药房药品按使用频率结合药品性质、剂型、用途进行分类定位存放保管,急救药品专位集中存放,便于应急取用。
低温储藏的药品应按要求放入冰箱等专用设施中存放。
8.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计生用药的使用、保管、处方调配及消耗登记等,必须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
9.药房负责人为药品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应组织班组人员按药品效期管理制度的要求,经常检查药品质量和效期(每月不得少于一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做到近效期药品先用,不得发出质量不合格或过期失效的药品,凡过期失效、霉变,药片潮解或龟裂、注射剂变色、松盖、破口、浑浊等的药品严禁使用,并按药品报损制度处理。
可疑药品必须经药检鉴别再行决定。
10.对已发出的药品,原则上不予退回。
如因药物过敏或病情变化需退药的,其退回药品应包装完好、可识别的药品,并要有医师签名及发票。
11.按照差错事故登记制度建立差错事故专用登记本,凡发生差错事故应如实记录、报告,若有意隐瞒不记不报者,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按医院和科室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12.设立药品咨询服务窗口,可由具有较强理论知识的主管药师或高年资药师或执业药师人员负责咨询服务。
配备相关专业书籍及新版工具书等。
发现药品不良反应情况应及时登记、报告。
13.每日将各类处方分别装订统计,处方保管期限按《处方管理办法》规定执行;超过保管期的处方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方可销毁。
14.药房内的设施设备、用具等应保持清洁、整齐、物品放置有序。
严格执行安全工作制度,非本科室人员无工作需要不得进入药房。
按期完成药品盘点,盘点账目金额应符合要求。
15.遵守首问负责制,对待病人应热心、耐心、细心、文明礼貌,使用文明用语。
努力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
(二)中药房工作制度
1.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医院的规章制度和科室管理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处方调剂操作规程,认真负责的保证药品及工作质量,杜绝差错事故发生,确保用药安全有效,做好药房各岗位的工作。
2.中药房负责门诊中药处方、各病区住院病人用药、出院带药处方的中药处方的调配发药。
3.药品调配员收到处方后,应按处方调剂操作规程详细审查,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调配,非本院处方及无处方权的医师处方不得调配。
4.对错误处方,应退回原开方医师更改;对缺药处方,应先请药房负责人解决,确实无法解决的,退请原开方医师进行更正,调剂人员均不得擅自变更。
对滥用药品、存在配伍禁忌和多处涂改的处方,调剂人员有权拒绝调配。
问题严重的应及时报告药房负责人处理。
5.调配处方时应该认真、细致、迅速、准确,做好“四查、十对”,坚持调配发药核对制,严防调配差错发生;不得估计取药,核对发药人对发出的药品必须在药袋上注明药品名称、用法、用量和患者姓名,整瓶或整盒的药品要注明用法、用量。
调配人、核对发药人均应在处方上签全名或加盖专用签章。
6.病人取药时,发药人员应当呼对姓名,并按药品说明书或处方用法、向患者口头交待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