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安全控制监理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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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安全控制监理细则
施工安全控制监理细则
1.总则
1.1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建标[2000]234号)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99)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2003]第393号令)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44号令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第61号令
《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第302号令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决定》国务院第75号令
《工程建设重大事故和调查程序规定》建设部第3号令
1.2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工程施工安全控制工作。
2.安全目标、方针及监理职责
2.1施工安全目标、方针
目标:
无重大安全质量事故,创建安全文明工地。
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2.2监理的安全管理职责
⑴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工作,对建设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⑵应建立安全施工监控体系,安排具有施工安全岗位证书的人员控制安全施工。
⑶应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⑷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承包人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发包人。
承包人拒不改正或不停止施工的,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3.施工安全控制监理工作程序
方案、细则获批准
加强专项检查
4.施工安全控制措施
4.1审查承包人施工安全保证体系
工程项目开工前,应督促承包人建立施工安全保证体系,并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和现场安全条件的变化,对施工安全保证体系进行补充、调整和完善。
监理审查承包人的施工安全保证体系主要内容如下:
⑴检查施工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包括各级施工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各级施工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资历、资质情况)、施工安全人员的配置情况。
⑵检查施工安全管理机构的职责、工作制度、岗位责任制。
⑶检查各种安全施工规章制度,包括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订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⑷检查安全培训教育制度。
⑸检查施工安全防护设施的总体规划与布置。
⑹检查专项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施工安全保证措施、劳动保护与防护措施。
⑺检查保证施工安全条件所需的资源投入。
⑻检查对危险性较大施工作业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⑼发包人、监理认为有必要报送的其他资料。
4.2审查承包人安全技术措施
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应督促承包人依据建设工程强制性条文,编制施工安全措施(包括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和危险性较大作业的专项施工方案(如高边坡开挖支护、地下开挖支护、起重吊装、拆除爆破等)报送监理机构审批执行。
对没有制定施工安全措施,或安全措施不符合建设工程强制性条文的,不予签发开工令。
在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开工前,应督促承包人编制详细的施工安全和劳动保护措施报监理机构批准。
4.3实施工程开工安全许可
在单元工程开工前,应督促承包人检查施工安全与劳动保护措施,并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向监理机构申报开工(仓)许可签证。
4.4实行旁站监理
对如高边坡开挖支护、地下开挖支护、起重吊装、拆除爆破等危险性较大的施工作业实行旁站监理。
发现有危及施工安全的因素存在或承包人的安全生产严重失控时,及时下达整改令,直至通过发包人同意,由总监理工程师下达《暂停施工令》。
4.5设立安全标志
要求承包人在属于其使用或管理区域的危险地段、陡坡、高边坡、急弯、限制高度、路况不良以及可能遭遇其他危险源影响等地方,设立必要的告警、指示等信号标示,悬挂“危险”或“禁止通行”标志牌,夜间设红灯示警。
5.施工安全控制内容
5.1检查专项安全施工方案
⑴爆破作业。
①应根据工程要求、地形条件、地质条件、工程量大小及施工机械等合理选用爆破方法,并报监理机构批准。
②爆破作业应指定专人负责,参加爆破工作的管理、质检、运输、储存、保管、加工和爆破作业的人员,必须受过爆破技术训练,熟悉爆破器材性能和爆破作业安全规程,经地方公安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爆破作业合格证并持证上岗。
③炸药必须存放在距工地和生活区有一定安全距离的仓库内。
炸药库的布置与设计以及炸药的储存、运输方法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并事先得到监理机构的批准。
④爆炸材料的购买、运输、储存、保管等应遵守国家关于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工程承建合同及其技术规范的规定。
监理机构应督促工程承建单位定期对其爆炸材料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每月向监理机构报送爆炸材料的购买、储存、使用和保管情况,并接受监理机构和施工安全监理工程师的检查与监督。
⑤应监督承包人严格遵照经过监理机构批准的爆破操作规程和示警规程,进行爆破作业。
应对所有的人身、工程本体采取保护性措施。
⑥在浓雾、大雨、大风、雷电和黑夜等不利作业条件情况下,不得进行起爆作业。
⑦在离居住区较近的露天爆破,应采取固定爆破时间制度,并严格执行警报、警戒措施,同时控制爆破方向、规模,控制爆破飞石。
⑵土方开挖作业。
①开挖作业一般应自上而下进行。
必须采用上、下层同时开挖时,应采取有效的安全技术措施,并事先经监理机构批准。
②在不良地质地段中开挖,应在地质预报的基础上,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查清地质构造,加强安全检查,在确保施工安全的前提下,制定切实可行的施工方案。
③对于施工人员必须停留作业或经常性地穿越的,可能存在高空坠物的危险区域,承包人必须设置安全棚、安全同道或采取其他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
④对高边坡开挖,要设置专人监测边坡的稳定情况,并作好排水、边坡支护等工作。
⑶隧洞开挖作业
①洞口削坡应自上而下进行,严禁上、下层垂直作业。
②洞口开挖中,做好危石清理、坡面支护、防护和排水工作。
③进洞前,须注意对洞脸岩体进行鉴定,确认稳定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报监理机构批准后方可开挖洞口。
④在不良地质地段中开挖,应在地质预报基础上,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在确保施工安全的前提下,制定切实可行的施工方案。
其中包括应遵守下列原则:
1)查清地质构造,做好锁口和排水。
2)对危岩进行预加固处理。
3)浅钻孔、多循环、弱爆破、减少对围岩的振动影响。
4)及时支护、加强支护,必要时或允许时尽早进行混凝土衬砌。
5)加强安全检查、围岩变形监测与分析,及时采取防范措施。
⑤发生塌方等事故时,承建单位应及时采取应急措施,防止事故范围的延伸和扩大,记录事故的发生、发展过程和处理经过,并立即报告监理机构。
同时,会同设计、地质人员和建立工程师查明原因,及时提出处理措施报监理机构批准后执行。
⑷混凝土浇筑作业。
①安装、拆卸模板作业人员、混凝土浇筑作业人员必须站在牢靠的立足点上,不得站在被安装或被拆卸的模板或支撑构件上作业。
②吊装大型模板所使用的吊具、机具等安全设施必须经过技术鉴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③交叉作业时,下层作业位置必须处于上层作业物件可能坠落范围外,否则必须在上、下层作业面之间设置安全防护层。
④必须在施工平台、浇筑仓面等边沿部位堆放模板、支架等材料时,堆放高度不得超过规定要求,也不得影响作业面的交通。
⑤浇筑、吊装等机械设备之间,以及其与钢筋和浇筑埋设件之间必须留有足够的防止碰撞的安全距离。
⑸高空及夜间作业。
①对有可能发生高空坠物的施工部位,应督促承包人张挂安全防护网,并设置安全通道、安全作业平台等安全设施。
②对必须采用两台以上设备进行抬吊的作业,或多台设备在近距离作业,或其他可能发生不安全因素的临时作业场所,监督承包人设置安全岗或流动安全岗。
③在夜间或光照不良部位施工时,督促承包人必须按合同技术规范和用电安全规定设置照明系统,并保证施工作业区所必须的照明设备容量和照度。
⑹起重吊装作业。
应督促承包人编制专门的施工安全作业措施、安全作业规程报送监理机构批准。
当遇到雷雨、大雾和速度达20m/s以上的大风时,应停止塔机和其他大型塔吊机械作业。
⑺拆除作业。
⑴建筑物拆除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目标:
不损坏原有建筑物,不发生人身死亡事故。
⑵拆除开工前,应督促承包人制订安全技术措施、详细的作业程序指导书,并监督各项措施的落实。
⑶在拆除施工现场,要求有专人指挥,以免发生事故.
⑷加强对高空作业和交叉作业的立体安全多层次防护措施的编制、指导和管理,并监督检查,从而不断发展安全防护技术,提高安全科技水平。
⑸加强作业场所和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作业场所和施工现场应有施工组织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各种安全防护设施要到位,不留任何死角、漏洞,做到一严、二细、三实(严格要求;细心检查、细心操作;落实责任、落实措施、落实制度)。
5.2施工人员安全控制
⑴承担运输、爆破、吊装、电焊、气割(焊)及大型、特种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按国家法令、法规规定,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爆破作业人员还须经地方公安部门考核,取得爆破作业合格证,并持证上岗。
⑵进入现场的施工人员,都必须按照规定穿戴好防护用品和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具,严禁穿拖鞋、高跟鞋或赤脚工作。
⑶凡经医生诊断,患有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精神病或其他不适合高处作业病症的人员,一律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⑷高处作业下面或附近有煤气、烟尘和其他有害气体,必须采取排除或隔离措施,否则不得施工。
⑸在悬崖、陡坡、建筑物顶部等危险边缘,临空一面必须搭设安全网及防护栏杆。
安全网及防护栏杆标准应严格按照建筑行业安全防护标准设置。
⑹在带电体附近进行高处作业时,距带电体的最小安全距离,必须满足安全的规定,遇到特殊情况,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5.3检查施工用电安全
⑴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线路一般应架空,用固定瓷瓶绝缘,动力线路和照明线路要分开架设。
⑵施工现场所有的用电设备除作保护接零外,必须在设备的首端处设置漏电保护装置。
⑶配电系统应设置室内总配电屏和室外分配电箱或设置室外总配电箱和分配电箱,实行三级配电两级保护。
动力配电箱与照明配电箱宜分别设置。
如合置在同一配电箱内,则动力线路和照明线路应分路设置。
⑷现场照明:
照明专用回路应加装漏电保护器;灯具金属外壳作接零保护;室内线路及灯具安装高度低于2m时,应使用安全电压;潮湿作业场所和手持照明灯必须使用安全电压;禁止通行或危险处应设红灯警示。
⑸现场作业面使用的照明灯具、电动工器具(如振捣器、电焊机等)的电源线必须使用配备的电缆线,不得使用塑料线.
⑹闸具、熔断器参数应与设备容量匹配,安装应固定,且符合要求.严禁使用其他金属丝代替熔丝。
⑺电气器材、物质的采购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严禁购买无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的物质.仓储管理人员应加强对电气器材、物质的保管,防止受潮、污染、损坏。
5.4检查施工防火安全
⑴用火作业区距所建的建筑物和其他区域不得小于25m,距生活区不得小于15m。
⑵仓库区、易燃、可燃材料堆集场所距修建的建筑物和其他区域不得小于20m。
⑶易燃废品集中站距所建的建筑物和其他区域不得小于30m。
防火间距中,不得堆放易燃和可燃物质.
5.5检查安全度汛方案
⑴每年汛前,督促承包人按照设计单位的工程度汛技术要求,编制详细的度汛技术措施、度汛应急处理方案报送监理机构审批。
⑵督促承包人重视水情和气象预报,并派有专人负责。
⑶检查度汛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
⑷在工程度汛过程中,按照工程建设管理单位的统一部暑,加强工程度汛工作的检查。
⑸在汛期,督促承包人服从发包人有关防洪、抢险和其他防汛工作的统一调度和指挥。
6.施工安全事故处理
6.1施工安全事故分类
施工安全事故按伤亡人数或直接经济损失的大小,分为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四类。
见下表所示:
事故分类
情况
一般事故
较大事故
重大事故
特别重大事故
人员轻伤或重伤人数
1~2
≥3
人员死亡人数
1~2
3~49
≥50
不扣除保险公司赔赏的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5
≤10
10
≤100
>100
≤1000
>1000
6.2施工安全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⑴施工安全事故发生后,监理机构安全员应及时到达事故现场,督促承包人采取必要的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
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并妥善保管有关产物,为事故调查处理提供依据。
⑵对较大事故,应和发包人、承包人及时成立事故调查组,协助发包人按国家有关事故处理规定以及合同文件的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和结案。
⑶人身伤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结案,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的原则和合同规定进行。
发生事故的单位和主管部门,应按照事故调查组提出的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进行处理。
⑷作为确定人身伤害事故等级,应依据受伤程度、经济损失和事故分析,按《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GB644286)的规定执行。
⑸机械设备事故调查处理,按业主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6.3安全事故报告
⑴凡发生一般事故及以上等级事故,应按隶属关系逐级上报。
发生死亡、重伤事故的单位,必须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向上级主管单位报告事故概况,7天内报告事故详细情况,同时上报地方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⑵事故报告内容:
①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②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及情况、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算。
③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④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⑤事故报告单位。
⑶事故调查完成后,报告事故发生、调查、处理情况及处理结果。
⑷事故处理时间超过2个月的,应逐月报告事故处理的进展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