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责任标准以及相关法规条文摘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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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责任标准以及相关法规条文摘录
SA8000(SA8000(社会责任标准))以及相关法规条文摘录
一、童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15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二、未成年工
●劳部发[1994]498号第2条: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64条: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它禁忌从事的劳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65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劳动部发[1994]年498号第6条:
用人单位应按下列要求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一)安排工作岗位之前;
(二)工作满1年;(三)年满18周岁,距前一次的体检时间已超过半年。
三、非志愿劳工
劳部发[1994]118号第4条:
企业违反国家规定强迫职工加班加点,职工可以拒绝,企业不得因此扣发职工工资,更不能以此理由解雇职工。
四、协迫与骚扰
劳部发[1994]118号第8条:
严禁企业对职工进行体罚、殴打、搜身和侮辱,以及锁闭工作场所的职工集体宿舍限制工人人身自由。
五、不歧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12条: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六、最低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8条:
国家实得最低工资保障制度。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部发[1995]309号第54条:
劳动法第48条中的“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下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最低工资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劳部发[1994]409号第3条第3点:
关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除《企业最低工资规定》(劳部发[1993]333号)中列举的扣除项目外,用人单位通过补贴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亦不包括在内。
●劳部发[1995]309号56条:
在劳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劳动者在未完成劳动定额或承包任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低于工资标准劳动者工资的条款不具备有法律效力。
●劳部发[1995]309号第57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或建立劳动关系后,试用、熟练、见习期间,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情况下,雇主必须支付劳动者不低于当地标准的最低工资。
●劳部发[1993]《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9条:
实行计件工资或提在工资等工资形式的企业,必须进行合理的折算,其相应的折算不得低于按时、日、周、月确定的相应的最低工资率。
●劳部发[1994]《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则须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停工待料之工资支付方法:
全国范围:
劳部发[1994]489号《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2条: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规定办理。
*广东省:
[1989]《广东省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第28条:
企业停产,应发给职工停工工资,停工工资不低于职工本人平均工资的70%。
*深圳: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工资管理暂行规定》第54条:
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非因职工本人过失造成停工,在停工期间未能调配工作其它工作的情况下,企业应按下列标准发给职工停工津贴:
停工在六个工作日以内的(含六个工作日),按职工停工前一个月职工本人平均实得工资的80%支付给职工;停工超过连续六个工作日以上的,从第七日起按停工之前三个月职工本人平均实得日工资的60%支付给职工。
七、加班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4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3)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劳部发[1994]《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劳部[1995]309号第62条: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职工,工作日正好是周休息日的,属于正常工作:
工作日正好是法定节假日时,要依照劳动法第44第(3)项的规定支付职工的工资报酬。
八、加班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6第: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作制度。
(1995年3月25日国务院令第174号修正):
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本规定自1995年5月1日起施行。
企业最迟应当自1997年5月1日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8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1条:
在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加班时间一天不超过3小时,一个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劳部发〔1997〕134号《劳动部关于推动企业全面实施新工时制度的通知》:
对极个别确实困难,1997年5月1日还不能实施新工时制度的企业,应按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及加班加点报酬,同时要制定实旆计划和方案,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实施新工时制度。
九、社会保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72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十、福利
1、法定假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51条: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1999年9月18日国务院修订发布《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2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元旦:
放假1天(1月1日)
春节:
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劳动节:
放假3天(5月1日、2日、3日)
国庆节:
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如法定节假日恰逢休息日,则休息日顺延。
2、年休假和产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5条:
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1997]第2条:
休假时间按本企业工龄计算:
工作满一 年未满五年者5天;满五年未满十年者7天;满十年未满二十年者10天;满二十年以上者14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62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劳部发[1992]309号第58条:
女职工在其享受法定产假期间,依法领取生育津贴;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企业,由企业照发原工资。
3、拖延支付工资和预留押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50条:
每月工资必须准时以现金形式支付给劳动者。
雇主如未能有恰当的理由,不得预留部分工资或延迟支付工资。
●劳部发[1995]309号第24条:
雇主不得以任何形式向雇员收取或预留工资作为保证金或其它用途。
●劳部发[1994]118号第2条:
企业不得向职工收取货币、实物等作为“入厂押金”,也不得扣留或者押职工人居民身份证、暂住证和其它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
●劳部发[1994]《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7条:
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4、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16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第9条:
劳动合同签订后,应当于一个月内到当地劳动行政部门鉴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1条:
劳动合同可以约[下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
●劳部发[1996]354号第3条:
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下超过六个月的试用期。
劳
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
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
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9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间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十一、卫生与安全
1、教育培训
●《工厂安全卫生规定》第87条:
工厂应该教育工人正确使用防护用品,对于从事有危险工作的工人(如电气工、瓦斯工等),应该教会紧急救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55条:
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劳动安全卫生法律实务全书》第2章第2节第5点:
在《劳动法》第55条中的“特种作业”是指对操作者本人及其它人和周围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业。
特种作业的范围有:
(1)电工作业;
(2)锅炉司炉;(3)压力容器操作;(4)起重机械作业;(5)爆破作业;(6)金属焊接与气割作业;(7)煤矿井下瓦斯检验;(8)机动车辆驾驶;(9)机动船舶驾驶与轮机操作;(10)建筑登高架设作业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4条第3点: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针对本单位特点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30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乡、村可以根据需要,建立由职工或者村民组成的义务消防队。
2、厂房出口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新修订本)第3.5.1条:
厂房安全出口的数目不应少于两个,但符合下列要求的可设一个:
丙类厂房(见备注X),每层面积不超过250㎡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20人;丁、戊类厂(见备注X)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400㎡,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30人。
3、疏散信道、标志和应急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4条第6点: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保障疏散信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新修订本)
*第3.5.4条:
厂房每层的疏散楼梯、走道、门的各自总宽度按以下规定计算:
1、2层厂房不宜小于0.6米/百人,3层厂房不宜小于0.8米/百人,4层(及以上)厂房不宜小于1.0米/百人。
当各层人不相等时,其楼梯总宽度分层计算,下层楼梯总宽度按其下层人数最多的一层人数计算,但楼梯最小宽度不宜小于1.1m。
底层外门的总宽度应该按该层或该层以上人数最多的一层人数计算,但疏散门的最小宽度不宜小于0.9m;疏散走道宽度不宜小于1.4m。
*第7.4.1条:
疏散用的楼梯间及其前室内不应附设烧水间,可燃材料储存室,非封闭的电梯井,可燃气体管道。
*第7.4.2条:
需设防烟楼梯间的建筑,其室外楼梯可为辅助防烟楼梯。
但其凈宽不应小于90cm,倾斜度不应大于45o;栏杆扶手的高度不应小于1.1m;其它建筑的室外疏散楼梯,其倾斜角可不大于60o;凈宽可不小于80cm;室外疏散楼梯和每层出口处平台,均应采取非燃烧材料制作;平台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h,楼梯段的耐火极限应不低于0.25h;在楼梯周围2m内的墙面上,除疏散门外,不应设其它窗洞口;疏散门不应正对楼梯段。
*第7.4.5条:
公共场所建筑的疏散楼梯两段之间的水平凈距不宜小于15cm。
*第7.4.7条:
民用建筑及厂房的疏散用门就向疏散方向开启。
人数不超过60人的房间每栋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超过30人时(甲乙类生产房间除外),其门的开启方向不限。
疏散用的门不应采用侧拉门(库房除外),严禁采用转门。
*第10.2.6条:
各单位应在疏散走道、出口及楼梯单间设置事故应急照明灯。
●《工厂安全卫生规程》第11条:
升降口和走台应该加围栏;走台的围栏高度不能低于1公尺。
4、宿舍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5条:
员工集体宿舍不得设置在设有车间或仓库的建筑物内。
●《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工条例》:
员工集体宿舍应符合有关安全管理规定,人均居住的实用面积不得小于2cm2。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新修订本)
*第5.3.1条:
公共建筑和通廊式居住建筑安全出口的数目不应少于两个,但符合下列要求的可设一个:
耐火程度为1、2组且层数为2、3层的,其每层最大建筑面积400㎡,且第2、3层人数之和不超过50人。
●第5.3.2条:
九层及九层以下,每层不超过6户,建筑面积不超过400㎡的塔式住宅,可设一个楼梯。
九层及九层以下的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300㎡,且每层人数不超过30人的单元式宿舍,可设一个楼梯。
5、消防设施的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4条第5点: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21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防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6、消防器材的选择、数量及配置
●灭火器的设置
《工业安全卫生基本手册》2.4.3.16点:
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库房(见备注X)灭火器的数量为:
厂房每80㎡一个,库房每100㎡一个。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J140-90文件)
*第4.0.4条:
地下建筑灭火器的配置数量应按其相应的地面建筑的规定增加30%。
*第4.0.5条:
设有消防栓,灭火系统的灭火器配置场所,可按下列规定减少灭火器配置数量:
(1)设有消防栓的,可相应减少30%;
(2)设有灭火系统的,可相应减少50%;(3)设有消防栓和灭火系统的,可相应减少70%。
*第4.0.6条:
可燃物露天堆垛,甲、乙、丙类液体储藏,可燃气全贮罐的灭火器配置场所,灭火器的配置数量可相应减少70%。
●第4.0.7条:
一个灭火器配置场所内的灭火器不应少于2个,每个设置点的灭火器不宜多于5个。
●第5.1.3条:
手提式灭火器宜放置在挂钩、托架上或灭火器箱内,其顶部离地面高度应小于1.5米,其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0.15米。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新修订本)
第3.0.2条:
灭火器类型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A、B、C、D火灾类型见备注XX)
----扑救A类火灾应选用水型、泡沫、磷酸铵盐干粉、卤代烷型灭火器;
----扑救B类型火灾应选用干粉、泡沫、卤代烷、二氧化碳型灭火器(扑救极性溶剂B类火灾不得选用化学泡沫灭火器);
----扑救C类火灾应选用干粉、卤代烷、二氧化碳型灭火器;
----扑救带电火灾应选用卤代烷、二氧化碳、干粉型灭火器;
----扑救A、B、C类火灾和带电火灾应选用磷酸铵盐干粉、卤代烷型灭火器;
----扑救D类火灾的灭火器材应由设计单位和当地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协商解决。
7、电气设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45条:
各厂房、宿舍内电器产品、燃器用具的安装或者线路、管路的敷设不符合消防安全技术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
●《工厂安全卫生规程》
*第41条:
电气设备和线路的绝缘必须良好。
裸露的带电导体应该安装于碰不着的处所,否则必须设置安全遮拦和明显的警告。
*第42条:
电器气设备必须设有可熔保险器或者自动开关。
*第46条:
发生大量蒸汽、气体、粉尘的工作声所,要使用密闭式电气设备;有爆炸危险的气体或者粉尘的工作场所,要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
8、机械设备及安全装置
●《工厂安全卫生规程》第32条:
传动带、明齿轮、砂轮、电锯、接近于地面的连轴节、转轴、皮带轮和飞轮等危险部分,都要安设防装置。
●《工厂安全卫生规程》第33条:
压延机、冲压机、压印机等压力机械的施压部分都要有安全装置。
●《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第76条:
焊接场所应该保持通风良好。
进行电焊、电割和气焊、气割工作前,应该消除工作物和焊接处所的易燃物,或者在焊接处所采用防护措施。
9、卫生、防护用品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J36-79)29条:
产生危险较大的粉尘、有毒物质或酸碱等强腐蚀性介质的车间,应有冲洗地面和墙壁的设施。
车间地面应平整防滑,易于清扫。
经常有液体的地面应不透水,并有坡向排水系统。
●《工厂安全卫生规程》
*第28条:
禁止在有粉尘或者散放有毒气体的工作场所用膳和饮水。
*第31条:
工作场所应该备有急救箱。
*第68条:
工厂应该根据需要,设置浴室、厕所、更衣室、休息室、妇女卫生室等生产辅助设施。
*第74条:
有下列情况的一种,工厂应该供给工人工作服或者围裙,并且根据需分别供给工作帽、口罩、手套、护腿和鞋盖等防护用品:
(1)有灼伤、烫伤或者容易发生机械外伤等危险的操作。
(2)在强烈辐射热或者低温条件下等操作。
(3)散发毒性、刺激性、感染性物质或者大量粉尘的操作。
(4)经常使衣服腐蚀、潮湿或者特别肮脏的操作。
*第75条:
在有危害健康的气体、蒸汽或者粉尘的场所操作的工人,应该由工人分别供给适用的口罩、防护眼镜和防毒面具等。
*第76条:
工作中发生有毒的粉尘和烟气,可能伤害口腔、鼻腔、眼睛、皮肤的,应该由工厂分别提供给工人漱洗药水或者防护、药膏。
*第77条:
在有噪音、强光、辐射热的飞溅火花、碎片、创屑的场所操作的工人,应该由工厂分别供给护耳器、防护眼镜、面具和帽盔等。
*第78条:
经常站在有水或者其它液体的地面上操作的工人,应该由工人供给防水靴或者防水鞋等。
*第80条:
电气操作工人,应该由工人按照需要分别供给绝缘靴、绝缘手套等。
*第85条:
工厂应该经常检查防毒面具、绝缘用具等制防护用品,并且保证它良好有效。
10、车间通道宽度
●《工厂安全卫生规程》第10条:
机器和工作台等设备的布置,应该便于工人安全操作;通道的宽度不能小于1公尺。
●《工厂安全卫生规程》:
机械加工车间通道宽度
通道要求
最大宽度(m)
行人通道
电瓶车单向行驶
电瓶车对开
叉车或汽车开进
>1
1.8
3
3.5
冲压车间通道宽度
通道名称
代号
宽度(m)
车间主通道
压力机生产线之间的通道
大型压力机1
中型压力机2
小型压力机3
从通道边界到设备的距离
B
B1
B2
B3
D
3.5~5
4
3
2.5
2.5~4
注:
1、大型压力机系指大于等于800t单点;大于等于630t双点压力机。
2、中型压力机系指160~630t单点;160~400t双点压力机。
3、小型压力机系指小于100t的压力机。
铸造车间通道尺寸
类别
通道宽度
非机动车
1.5
手工造型人行道
0.8~1.5
11、车间空气污染
●《工厂安全卫生规程》第58条:
散放有害健康的蒸汽、气体和粉尘的设备要严加密闭,必要的时候应该安装通风、吸压和凈化装置。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28条第3点:
如布置在多层建筑物内时,放散热和有害气体的生产过程,应布置在建筑物的上层;如必须布置在下层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上层的空气。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37条:
空气中含有病原体(如毛类、破烂布等分选车间)、极难闻气味的物质(如熬胶等)及有害物质浓度可能突然增高的车间,不得采用循环空所热风采暖和空气调节。
12、车间嗓音
●《工业企业卫生标准》(试行)是根据A声级别制订的,以语言听力损伤为主要指针并参考其它系统的改变;工作地点噪声容许标准为85db(A),但不得超过90db(A)。
规定接触不足8小时的工作,噪声标准可相应放宽,即接触时间减半容许放宽3db(A),但无论时间多短噪声强度最大不得超过115db(A)。
本标准只于连续稳能噪声,不包括脉冲噪声。
13、危险品储藏
●《工厂安全卫生规程》
*第52条:
各种气瓶在存放和使用的时候,必须距离明火10公尺以上,并且避免在阳光下爆晒;搬运时不能碰撞。
*第53条:
氧气瓶要有瓶盖和安全阀,严防油脂沾染,并且不能和可燃气瓶同放一处。
●《工业安全与卫生》第6章------危险物品储藏
易燃液体贮存安全要求:
易燃液体应储存于通风阴凉的处所,并与明火保持一定的距离;在一定的区域范围内严禁烟火。
有毒物品贮存安全要求:
储存在阴凉通风的干燥场所,要避免在露天存放,并且勿与酸类相近。
(1)与食品同存一库。
(2)包装必须严密,无论是瓶装、盒装、箱装或其它包装,外面均应贴(印)有明显的名称和标志。
(3)发现有包装破损和撒漏时,应尽快用土或锯木屑掩盖,然后清扫洗刷。
(4)作业人员应按规定穿戴防毒用具,禁止用手直接接触毒害物质。
(5)储存毒害物质的仓库,应有中毒急救、清洗、中和、消毒用的药物等以备用。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
6.3遇火、遇热、遇潮能引起燃烧、爆炸或发生化学反应,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品不得在露天或在潮湿、积水的建筑物中贮存。
6.4受日光照射能发生化学反应引起燃烧、爆炸、化合或能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品应贮存在一级建筑物(见备注XXX)中,其包装应采取避光措施。
6.5爆炸物品不准和其它类物品同贮,必须单独隔离限量贮存,仓库不准建在城镇,还应与周围建筑、交通干道、输线路保持一定安全距离。
6.6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必须与爆炸物品、氧化剂、易燃物品、自然物品、腐蚀性物品隔离贮存;易燃气体不得与助燃气体、剧毒气体同存;氧气不得与油脂混合贮存;盛装液化气体的容器属压力容器的,必须有压力表、安全阀、紧急切断装置,并定期检查,不得超装。
6.7易燃液体、遇湿易燃物品、易燃固体不得与氧化剂混合贮存,具有还原性的氧化剂应单独存放。
6.8有毒物品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场所,不要露天存放,不要接近酸类物质。
6.9腐蚀性物品,包装必须严密,不允许泄漏,严禁与液化气体和其它物品共存。
7.化学危险品的养护
7.1化学危险品入库时,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