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样本附件1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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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样本附件1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附件一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合同编号()合字第号

合同鉴证编号()鉴字第号

出让方(土地所有者):

(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身份证号码:

受让方(土地使用者):

(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身份证号码:

甲方将依法拥有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给乙方。

根据国家、省、市和区关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依据本合同出让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属甲方,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公用设施均不在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二条乙方在受让使用权的土地范围内所进行的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活动,应遵守国家、省、市和区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并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三条乙方根据本合同付清全部出让金并申领集体土地使用证后,在受让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使用年限内,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按有关规定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经济活动,但必须经过甲方同意。

第四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发生转让、出租、抵押给第三方情况的,乙方应和该第三方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原件应交一份甲方存档),并于合同签订后三十日内按规定缴纳税费和持相关材料到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等手续。

第五条法律、法规目前尚未要求缴纳的税费,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后需补交的,双方同意按规定予以补交,费用由XX方负责。

第六条本合同项下的地块位于,土地总面积为(大写:

)平方米,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号为,集体土地使用证号为,其位置及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附图已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确认。

乙方在本地块上建造建筑物的,必须服从规划建设部门的相关规定,并按基建程序到有关部门办理报建手续后方可施工。

乙方必须交一份建设和规划部门批准施工兴建建筑物的图纸给甲方存档。

乙方在出让地块上建造建筑物并开办企业的,必须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依法经营,并在九江镇缴纳相关税费,且不得利用建筑物进行违法、违规活动。

如乙方建造建筑物再出租的,必须督促承租方办理以上手续,且出租建筑物的期限不得长于本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期限。

乙方应依法向有关部门缴交各种税费及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使用土地引起的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营业税等税费)。

乙方在经营过程中要接受环保部门的监督,生产工艺流程按有关规定执行,废水、废气、废物等按有关部门要求进行处理,落实好安全生产的各项措施。

乙方承担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所有税、费、经营风险、债权债务、侵权责任、欠薪、有关安全事故、消防事故等全部经济、法律责任,一切与甲方无关。

第七条为保证合同的履行,乙方须在合同签订之日向甲方支付定金(大写:

)元和合同履行保证金(大写:

)元。

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后甲方如数退还定金(不计利息)。

出让期间,若发生乙方因经营不善出逃而拖欠工人工资或其他公共管理税费等情况的,甲方有权以保证金和将乙方的生产设备、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及其他财产等变卖后所得的价款代乙方支付工人工资或其他公共管理税费。

出让期满,乙方按照合同的规定完全履行的,甲方如数退还保证金(不计利息)。

第八条甲方交付乙方的土地的现状为:

1.五通一平;

2.;

3.;

……

乙方签署本合同,即视其为已对出让土地的现状有充分了解,不得再以瑕疵为由追究甲方任何责任。

第九条本合同项下的出让地块,按照批准规划用途为

用地。

第十条本合同项下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年,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在出让期限内,如需改变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土地用途,应当取得甲方和国土、规划部门批准,依照有关规定补签或重新签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如因变更登记需补交相关税费的,税费由XX方负责。

变更后土地的出让期限需要改变的,须由甲方按照有关民主议事决策程序经成员(股东)会议表决通过,并经镇资产管理和交易平台公开发包。

第十一条本合同附件1《成交确认书》、附件2《位置及四至范围》、附件3《土地使用条件》、附件4《规划设计条件》(编号:

)等均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本地块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单价为元/平方米,总额为(大写:

)元人民币。

本合同项下甲方所收取的出让金为土地使用权的不含税使用费。

甲方收款时应开具收据作为凭证。

如乙方需要开具发票的,增加的税费由乙方负责。

在出让期间产生的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营业税及国家规定的其他税费全部由乙方承担。

如需由甲方代为缴交的,乙方应提前将相应金额缴付给甲方。

第十三条经双方商定,乙方采用以下第种方式支付本合同项下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给甲方:

(一)年月日前一次性支付;

(二)按以下时间和金额分期向甲方支付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一期:

人民币(大写)元,付款时间:

年月日之前。

第二期:

人民币(大写)元,付款时间:

年月日之前。

第三期:

人民币(大写)元,付款时间:

年月日之前。

(三)其他付款方式:

第十四条乙方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在年月日之前完成设计、报建等相关手续并正式动工建设,年月日之前完成全部建设工程并向相关职能部门提供工程竣工验收的有关资料申请竣工验收。

乙方应当在项目宗地开工、竣工时(期限截止之日前10日内),向甲方书面申报开工、竣工情况。

乙方在宗地开工、竣工期限内未按时开工、竣工,造成土地闲置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无偿收回土地,并追收所欠租金和因此造成甲方的损失。

已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的,办证费用甲方不再补偿。

第十五条甲方将本合同项下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交给乙方使用的时间为年月日前。

由于甲方未按时交付土地而致使乙方对本合同项下宗地占有延期的,每延期一日,甲方应当按乙方已经支付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即每日千分之)向乙方给付违约金,土地使用年期自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算。

若甲方延期交付土地达日,经乙方催交后仍不能交付土地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当返还定金(双倍)和保证金(均不计利息),并退还已经收取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及按同期银行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乙方并可请求甲方赔偿损失。

第十六条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

乙方不能按时支付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即每日千分之)向甲方缴纳违约金。

若乙方延期付款达日,经甲方催交后仍不能支付出让价款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所收取的定金和合同履行保证金不予返还,无偿收回土地,并可请求乙方赔偿损失。

第十七条乙方在付清全部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后三十日内,应依照规定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及申领《集体土地使用证》。

甲方应予以全力协助。

第十八条 出让期间,如遇国家、政府公共设施建设需要征用、征收本合同项下地块的,本合同自行终止,征地补偿属甲方。

乙方投资兴建的建筑物的补偿费由甲、乙双方按比例分成,其中乙方的占有比例为:

建筑物的补偿费×出让履行剩余期限(期限以年为单位计算,但当年不计算在内)/出让期限,甲方占有比例为:

建筑物的补偿费×出让已履行期限(期限以年为单位计算,当年计算在内)/出让期限,甲方不另作任何形式的补偿。

甲方退回保证金(不计利息)。

第十九条本合同规定的出让年限届满,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无偿归甲方所有,乙方应于期满后三十日依照规定到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

若乙方不能按期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乙方名下的《集体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自动失效,甲方可单方申请注销其乙方名下的《集体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并可按自建房的有关规定重新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

在合同到期6个月前,甲方有权无条件按相关要求提前将土地、地上建筑物及其附属物通过镇集体资产管理和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如乙方需要继续使用该土地、地上建筑物及其附属物的,应当在使用期限届满前6个月内书面提出申请,必须按相关要求办好手续,进入镇集体资产管理和交易中心参与租赁竞投。

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续期权;在确定了新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和出让金及其他条件后,双方重新签订出让合同,并重新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若中途因不可抗力终止合同的,地上建筑物、附着物归甲方所有,甲方按当时建筑物、附着物价值以“价值×出让履行剩余期限(期限以年为单位计算,但当年不计算在内)/出让期限”的计算方式补偿给乙方和按相应年限(当年不计算在内)退回出让金。

第二十条 任何一方对于因发生不可抗力且自身无过错造成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均不需负责任。

但必须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损失并及时书面告知对方。

第二十一条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保护和调整。

第二十二条 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本条第一项解决(仅可二选一):

(一)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向甲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须写明具体的仲裁委员会名称)。

第二十三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二十四条本合同和附件共页,以中文书写为准。

第二十五条本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签订。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并送土地所在地的镇街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交易中心留存。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壹份由九江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交易中心留存,其余分送各有关部门。

第二十八条其他条款。

甲方:

乙方:

(盖章)(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签字)(签字)

电话(手机):

电话(手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

1、经镇街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和交易中心公开交易的须附成交确认书。

2、经镇街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和交易中心鉴证的须填写以下内容:

鉴证机关意见:

鉴证机关(盖章):

经办人(签名):

鉴证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1:

成交确认书

 

附件2:

位置及四至范围

 

附件3:

土地使用条件

一、界桩定点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正式签订后,甲乙双方依图验明红线所标示座标的各拐点界桩。

面积核定无误后,双方在用地红线图上签字盖章(画押)认定。

界桩由用地者妥善保护,不得私自改动,界桩遭受破坏或移动时,应及时报告甲方,请求重新埋设,埋设费用由乙方负责。

二、土地利用要求

乙方在用地红线图内兴建建筑物应符合城乡规划要求,详见规划设计条件(编号:

)。

三、设计、施工、竣工

红线范围内的建筑设计、建筑用途等必须符合土地利用要求,涉及交通、管线、消防、环保、人防、航道等问题,还须报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后建设,并由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机构)管理,由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负担。

四、建筑维修活动

1、乙方在用地红线范围内进行建设及维修活动时,对周围环境及设施应承担的责任,包括:

(1)对所属建筑物品或废弃物(即泥土、碎石、建筑垃圾等)不得侵占或破坏红线图以外的土地及设施。

(2)未获有关部门批准,不得在公共用地上倾倒、堆放、储存任何材料或进行任何工程活动。

(3)必须确保土地使用范围内的污水、污物、恶臭物或影响环境的排泄物均应有可靠的排除方法,不得损害周围的环境。

(4)在土地使用期限内,对该地段内的所有城市市政设施或村镇公共设施均应妥善保护,避免损坏,否则,应承担修复工程的一切费用。

2、不得开辟、铲除或挖掘毗邻地段的土地。

3、在兴建建筑或维修工程之前,必须摸清地段或相邻地段公有的明渠、水道(包括水龙喉管)、电缆、电线以及其他设施的位置,并向有关部门呈报处理上述设施的计划;在未获批准之前,不得动工。

需要改道、重新铺设或装设的费用,均由乙方负责。

五、监督检查

在土地使用期间,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集体建设用地所有者有权对用地红线范围的土地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用地者不得拒绝和阻挠。

 

附件4:

规划设计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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