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特殊保护集体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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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特殊保护集体合同
备注:
以下样本仅为参考文本格式,希望各县(市)、区总工会、产业(系统)、控股(集团)公司工会、有关直属基层工会可以根据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主要针对女职工最关心的问题确定内容,根据不同经济成份、不同规模类型、不同经营状况单位的特点,因地制宜确定平等协商和专项协议的具体内容和形式,要增强实效性,可操作性。
重点要突出,内容要具体,议案要集中,措施要可行,规范协商程序和运作方式,加强履约监督,提高专项集体合同的履约率。
(参考样本一)
集体合同附件
淮安市×××(单位)女职工特殊保护
专项集体合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确保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中的身心健康,发挥女职工在经济建设中的作用,促进女职工与单位共同发展,根据我国《劳动法》、《工会法》、《女职工劳动保驴规定》、《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淮安市贯彻〈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依照“平等协商,共谋发展”的原则,制订本协议。
第二条本协议由单位工会与行政经双方集体协商后签订。
第三条本协议对单位和职工具有同等约束力。
第二章女职工权益保护条款
第四条单位与女职工建立劳动关系时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第五条单位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的工作的职业特点,对在月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和更年期的女职工,给予特殊保护,并确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
第六条单位不得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解除其劳动合同。
单位进行承包、租赁、转让、兼并时,对能胜任本职生产和工作的原单位的女职工,不无故拒绝使用或聘用。
第七条单位严格执行劳动部颁发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
对从事高处、低温、冷水、野外流动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单位对其暂时调整安排其他工作,或给予公假1至2天。
对从事其他工种的女职工,月经过多或痛经不能坚持工作的,经医疗单位证明,单位给予休假。
第八条对怀孕的女职工,不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
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根据医疗单位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工作。
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算作劳动时间,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
单位不得按病、事假、旷工处理。
第九条对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女职工,不安排其
从事夜班劳动。
在劳动时间内给予工间休息1小时,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
上班确有困难者,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提前休产前假。
休假期间,其工资不得低于原工资的80%。
第十条女职工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
㈠顺产生育者,给予产假90天,其中产前假l5天,产后假75天;
㈡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l5天:
㈢婚后符合晚育年龄夫妻,增加产假三十天。
此假期视为出勤,不影响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
㈣怀孕3个月以内流产的女职工,根据医疗单位证明,给于2O至30天的产假;3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的,产假42天。
7个月以上的,产假90天。
产假期满恢复工作时,允许有1至2周的时间逐步恢复原定额的工作量。
第十一条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2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
多胞胎生育者,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
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
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
婴儿满1周岁后,经市及所辖市(县)、区级医疗单位确诊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哺乳期,但最多不超过6个月。
第十二条女职工依法享有的法定节假曰以及晚婚晚育假、节育手术假、女职工孕期产前检查、产假、哺乳期内的哺乳时间,单位应当视同提供劳动并支付工资。
第十三条经市及所辖市(县)、区级医疗单位证明,患有症状严重的更年期综合症的女职工,单位给予照顾,暂时调做其他适当的工作或酌情减轻工作量。
第十四条按月发给女职工卫生用品。
第十五条保证年一次对女职工(含退休女职工)进行妇女病检查,及时治疗妇女疾病.普查妇女病按公假处理。
第十六条单位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按规定支付妇女病普查费、孕期检查费、生育费、手术费、住院费、治疗费。
第十七条企业每年划拨一定的经费用于提高女职工文化技术水平的费用。
第三章合作与监督
第十八条单位支持工会女职工组织参与民主管理:
职代会中女代表比例与企业女职工比例相当、工会女职工委的代表参加单位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全过程、工会女职工委的代表参加单位劳调会、监事会、(女职工人数较多的)单位董事会中有女代表。
第十九条为实施对单位和女职工的有效维护,单位与工会实行有效的密切合作,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联席会议或座谈会议,就企业女职工权益保护情况、女职工队伍现状相互通报和协商,共同探索新形势下单位女职工权益保护工作的新方法、新路子。
.
第二十条为确保本协议的全面履行,协议双方成立对等人数的监督小组,每半年对协议履行情况进行一次联合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联席会议通报。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双方因履行本协议而发生争议,首先由协议双方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请求上级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进行协调,并参与处理有关争议。
第二十二条本协议有效期限为年,自年月曰至年月曰止。
第二十三条本协议如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时,本协议相关条款无效。
。
第二十四条本协议经双方代表签字,并报县以上劳动部门和上级工会审批、备案后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依法履行。
第二十五条本协议不因人事变动而变动。
第二十六条本协议属企业集体合同附本.
甲方:
乙方:
单位名称(章)工会名称(章)
法人代表(签字)工会主席(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专项集体合同的说明
(一)协商代表的产生:
(二)协商代表名单:
行政方xxx、XXX、XXX、XXX
职工方XXX、XXX、XXX、XXX
(三)集体协商过程:
(四)企业情况:
甲方名称:
乙方名称:
职工数:
女职工数
会员数:
女性进城务工人员数
(参考样本二)
如:
XXXxX为非国有控股企业。
为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探索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新方式,工会实施女职工权益平等协商制度,签订了《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协议》。
该专项协议着重体现了维护女职工特殊利益的特点,在女职工劳动保护方面进行了细化量化,对基层工会运用。
维权机制为女职工维权,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集体合同附件
淮安市×××有限公司
女职工特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会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淮安市贯彻〈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为了维护和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更好地发挥女职工在公司经济建设中的作用,促进女职工与企业共同发展,依照“平等协商、共谋发展”的原则,制订本协议。
第二条本协议由公司行政与工会经平等协商后签订。
第三条本协议对公司行政和女职工具有同等约束力。
第四条工会及其女职工组织积极协助行政做好女职工思
想教育工作,引导女职工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提高女职工技能水平,共谋企业健康发展。
第五条单位与女职工建立劳动关系时订立劳动合同,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第六条企业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的工作的职业特点,对在月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女职工,给予特殊保护,并确定相应的职能机构或专(兼)职人员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
第七条单位不得在女职工怀孕、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解除其劳动合同。
第八条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按劳动部颁发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对怀孕的女职工,不得在正常劳动曰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其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
单位不能按病、事假、旷工处理。
第十条对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在劳动时间给予工间休息1小时,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
上班确有困难者,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提前休息。
休息期间,其工资不得低于8O%。
第十一条女职工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
(一)正常生育者,给予产假9O天,其中产前假15天,产后假75天;
(二)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三)婚后符合晚育年龄的夫妻,增加产假3O天;
(四)怀孕3个月以内流产的女职工,根据医疗单位证明,给于2O至30天的产假;3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的,产假42天。
7个月以上的,产假90天。
产假期满恢复工作时,允许有1至2周的时间逐步恢复原定额的工作量。
第十二条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2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
多胞胎生育者,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
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
哺乳时间和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
第十三条婴儿满1周岁后,经市级医疗单位确诊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哺乳期,但最多不超过6个月。
女职工在哺乳期间,上班有困难者,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6个月的哺乳假,其工资不得低于80%。
女职工按规定享受的产前假、产假、哺乳假应作为出勤,不影响其晋升工资。
第十四条按月发给女职工卫生用品。
第十五条每年对女职工进行一次妇女病检查,普查时间按公假处理。
第十六条企业按照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按规定支付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所发生的孕期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和实行计划生育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第十七条企业支持工会女职工组织参与民主管理:
职代会中女职工代表应与企业女职工比例相当,企业签订集体合同应有女职工协商代表。
第十八条为实施对企业和女职工的有效维护,企业与工会实行有效的密切合作,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座谈会,就企业女职工权益保护情况相互通报和协商,共同探索新形势下企业女职工权益保护工作的新办法、新路子。
第十九条本协议有效期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二十条本协议相关条款如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现行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一条本协议经双方代表签字,并报上级劳动部门和工会审批、备案后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依法履行。
第二十二条本协议不因人事变动而变动
甲方:
乙方:
单位名称(章)工会名称(章)
法人代表(签字)工会主席(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专项集体合同的说明
(一)协商代表的产生:
(二)协商代表名单:
行政方XXX、xxX、XxX、XXX
职工方XXX、XXX、XXX、XXX
(三)集体协商过程:
(四)企业情况:
甲方名称:
乙方名称:
职工数:
女职工数
会员数:
女性进城务工人员数
(参考样本三)
淮安市X×XX街道区域女职工特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附件
第一条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并促进女职工与企业合作共事、共谋发展,根据《劳动法》、《工会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淮安市贯彻〈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乙方(街道工会联合会代表区域职工人),与甲方(街道商会、私营个体协会代表本地区25人以下个体、私营企业个)经集体协商签订本专项集体合同。
第二条依法签订的专项集体合同对区域内企事业单位(甲方)和职工(乙方)具有同等约束力。
专项集体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无规定的,应由乙、甲双方协商解决。
第三条企业实行男女同岗同酬,进城务工人员与本地职工同工同酬,签订同等效力的劳动合同。
对技术要求不高的工种,女职工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四条企业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每年对照检查落实情况。
‘
第五条企业出台与女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应与女职工协商。
第六条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以妇女婚否、怀孕、哺乳等借口拒绝招收女职工或提高录用条件,严格禁止招收和使用童工。
单位不得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解除其劳动合同。
第七条女职工因月经过多或因痛经不能坚持工作的,经医疗单位证明,单位应给予公假一天。
第八条对怀孕女职工,不得在正常劳动曰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疗单位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工作。
第九条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单位不能按病、事假、旷工处理。
第十条对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在劳动时间内应给予工间休息工小时,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
上班确有困难者,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提前休息,休息期间,其工资不得低于80%。
第十一条女职工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
(一)正常生育者给予产假9O天,其中产前假15天,产后假75天;
(二)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晚育者,增加产假3O天,多胞胎生育,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产假工5天。
第十二条怀孕3个月以内流产的女职工,根据医疗单位证明,给予2O至3O天的产假,怀孕满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的女职工,给予产假42天;7个月以上,产假9O天。
第十三条产假期满恢复工作时,允许有1至2周的时间逐步恢复原定额的工作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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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2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
多胞胎生育者,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
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
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
第十五条婴儿满1周岁后,经医疗单位确诊为体弱儿的,可延长哺乳期,但最多不超过6个月。
第十六条女职工在哺乳期间,上班有困难者,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6个月的哺乳假,其工资不得低于80%。
女职工按规定享受的产前假、产假、哺乳假应作为出勤,不影响其晋升工资。
第十七条按月发给女职工卫生用品。
第十八条每年对女职工进行一次妇女病检查,普查时间按公假处理。
第十九条企业按照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按规定支付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所发生的孕期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和实行计划生育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第二十条本专项集体合同联合检查小组企业成员XXX、XXX、XX,女职工成员XXX、XX、XXX,每半年进行一次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职代会通报。
第二十一条双方因履行本专项集体合同而发生争议,首先由乙甲双方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应请求上级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进行协调,并参与处理有关争议。
第二十二条本专项集体合同有效期为3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二十三条本协议自生效之曰起3日内,采取以下形式向职工公布:
张榜公布。
第二十四条本协议相关条款如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现行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五条本协议作为《集体合同》附件,经双方代表签字,一并报区劳动部门和上级工会审核后,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依法履行。
甲方首席代表:
乙方首席代表:
(签字盖章)(签字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专项集体合同的说明
(一)协商代表的产生:
工会委员会推荐
(二)协商代表名单:
.
行政方×××、×××
职工方×××、×××、×××
(三)集体协商过程:
1、民主协商;
2、职代会通过。
(四)企业情况:
甲方名称:
XXXXX
乙方名称:
XXXXX工会联合会
职工数:
人
会员数:
人
女职工数:
人
女性进城务工人员数: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