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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原理笔记
法学原理
※※※第一章什么是法律
㈠、法律的概念:
广义的法律:
实在法的整体。
(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统治阶级或者掌握国家政权阶级意志的行为规范体系。
)
狭义的法律: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除基本法以外的其他法律。
㈡、法律的本质:
初级本质:
国家意志性。
二级本质:
阶级意志性。
三级本质:
物质制约性,即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对于法律的终极制约性。
㈢、※法律的特征:
①法律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具有规范性。
②法律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行为规范,具有普遍约束力。
③法律是规定人民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具有双向调整性。
④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具有国家强制性和程序性。
※※※第二章法律的基本范畴
㈠、※法律渊源:
1、概念:
是指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所创制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和法律地位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
2、分类:
①正式的法律渊源的种类:
习惯法、判例法、制定法、协议法、学理法。
②中国正式的法律渊源有: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制法规、国际条约、军事法规、“一国两制”之下的特别行政区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经济特区法规。
③中国非正式的法律渊源:
判例、习惯、政策、道德规范。
㈡、※法律效力:
1、概念:
广义的法律效力:
指一切法律文件所具有的法律上的约束力和强制力。
狭义的法律效力:
指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生效范围或适用范围。
2、法律效力的位阶
①概念是指法律效力的等级层次。
②我国法律效力位阶:
是以宪法为最高地位,以其他法律为基层的金字塔型的法律位阶体系。
③我国法律效力位阶的基本原则:
A、宪法至上原则。
B、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原则。
C、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则。
D、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E、国际法优先原则。
3、法律效力的范围包括:
法律的时间效力、
※法律溯及力:
指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指新法颁布以后对其生效以前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
现在普遍采用从旧兼从轻的法律溯及力原则。
法律的空间效力、法律对人的效力。
㈢、法律关系:
1、概念:
※法律关系是指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2、法律关系的特征:
①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
②法律关系是人们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③法律关系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手段的社会关系。
3、法律关系的主体
①概念:
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着。
具有法定性、拥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②法律关系主体的分类:
个体主体(自然人主体)、集体主体(法人主体)、国家。
③法律关系的内容:
是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
4、法律关系的客体
①概念:
是指主体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②法律关系客体的属性:
客观性、可控性、法定性、价值性、可变化性。
㈣、法律责任:
1、概念:
广义的法律责任是指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遵守法律的义务,有应自觉维护法律的尊严。
狭义的法律是指行为人由于违反法定义务而承担的某种不利后果。
2、法律责任的本质:
①法律责任在本质上是一种利益责任,这种利益责任存在于社会共同体和社会成员的利益冲突之中。
②法律责任是国家对违法行为所给予的法律上的否定性评价,以及国家对合法利益的一种保护和修复。
③法律责任是国家促使法律主体合法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的重要制度保障。
法律责任具有法定性和国家强制性。
3、法律责任的产生:
前提条件是违反法定义务。
一般条件是违法行为对社会造成了危害并且实施违法行为人本身具
有法定责任能力。
※※※第三章法律是如何运行的
㈠法律制定(立法):
1、概念:
广义的立法指一切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制定具有法律效力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
狭义的立法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
2、特征:
①立法从性质上讲是国家的一项专门活动。
②立法从方式上讲具有程序性。
③立法从内容上讲包括创立、修改、废止法律规范的活动。
3、性质:
①从政治属性上看,立法权是一项源于公众委托的政治国家的公权力。
②从立法权的本质来看,立法权是一种为保障私权利而设的公权力。
③从与其他国家权利的关系看,立法权是一种以追求民主为价值取向的国家权利。
4、原则:
①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原则。
②合宪性和和法制性统一的原则。
③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
④人民民主和立法民主化原则。
⑤保持法的稳定性、连续性和变动性相结合的原则。
4、立法权限划分为:
赋权立法、授权立法、分权。
㈡法律使用(司法):
1、概念:
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具体适用法律处理各类案件的专门活动。
2、特征:
①被动性。
②中立性。
③专属性。
④独立性。
⑤终极性。
3、原则:
①司法公正原则。
②司法独立原则。
③司法民主原则。
㈢法律执行(执法):
1、概念:
广义的执法是指一切国家机关、公职人员及授权组织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实施和运用法律的活动。
狭义的执法专指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及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实施和运用法律的活动。
2、特征:
①执法的范围具有广泛性。
②执法的行为具有主动性。
③执法的主体具有可转授性。
④执法的方式具有单方面性。
3、原则:
①依法执政原则。
②行政合理原则。
③行政效率原则。
④行政公开原则。
※※(重点喔)中国的立法体制“一元、两级、多层次”
一元:
指的是立法权只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权利集中统一。
两级:
指的是立法权分属中央和地方两个级别行使。
多层:
指的是立法权在中央和地方都分为多个层次。
※宪法※
1、概念:
宪法是规范民主施政规则的,是国家根本法,是有关国家权利及其民主运行规则,国家基本政策以及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阶级力量对比关系及现存社会经济结构要求的集中反映。
2、特征:
①宪法是更高的法、法律之上的法。
②宪法是社会各政治量博弈的产物。
③宪法是契约性质的法。
④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⑤宪法是“主权在民”思想的制度化。
⑥宪法是阶级力量对比的产物,具有明显的政治特征。
3、原则:
①人民主权原则。
②权力制约原则。
③法制原则。
4、※我国宪法的基本制度:
A。
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国的阶级本质,即国体。
B。
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即政体。
⒈含义要点:
①国家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
②人民靠人民代表组成人民代表大会行使权利。
③形成以人民代表大会为核心的国家权力配置体系。
④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并向它负责。
民主集中制是人民代表大会行使权利的原则。
⒉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①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
②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
③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原则。
④差额选举原则。
⑤秘密投票原则。
C。
多党合作的政治协商会议制度是我国的政党制度。
(我国是一党领导多党参与执政的形式)
D。
单一制下的地方制度是我国的结构形式。
⒈中央与地方的三种关系:
①普通行政区。
②民族自治区域。
③特别行政区。
E。
我国的经济制度。
F。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制度。
⒈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平等权、政治权利与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权、批评建议权、社会经济权等。
⒉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
G。
※※我国的国家机构设置与权利分配制度。
⒈国家最高权力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唯一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
⒉重要国家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⒊国家最高行政机关:
国务院。
(中央人民政府即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
⒋国家最高军事领导机关:
中央军事委员会。
(实行对主席负责制)
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⒍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的机关)
⒎人民检察院(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法律监督权,实行双重领导体制)
※刑法※
1、概念:
刑法是掌握政权的阶级即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以国家的名义制定、颁布的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法的法律。
2、内容:
主要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附属刑法
3、任务:
①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②保护社会主义经济基础。
③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④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
⑤根本任务:
通过刑罚惩罚犯罪的特殊手段,为社会主义建设扫除障碍,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4、原则:
①罪行法定原则。
②适应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③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5、※犯罪论:
Ⅰ犯罪的概念:
犯罪是因严重危害社会而触犯刑法并应当受到刑法处罚的行为。
Ⅱ犯罪的特征:
①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本质特征)。
②犯罪时违反刑法的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形式特征)。
③犯罪是应受刑法处罚的行为,具有应收处罚性(法律后果上的特征)。
Ⅲ犯罪的构成:
⒈概念:
犯罪构成是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系列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有机整体。
⒉构成要件:
①犯罪主体
②犯罪客体
③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的故意、犯罪的过失、犯罪的目的、犯罪的动机、意外抗
力和不可抗力、刑法上的认识错误)
④犯罪的客观方面(危害行为、危害结果、犯罪的时间地点、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
之间的因果关系)
⒊排除犯罪的行为:
①正当防卫
②紧急避险
⒋犯罪形态:
①故意犯罪过程中的形态:
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即遂。
②共同犯罪:
包括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
6、※刑罚论:
Ⅰ刑罚的概念:
刑罚是由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限制或者剥夺犯罪人一定权益的最严厉的强制性制裁方法。
Ⅱ刑罚的特征:
①刑罚的内容只对犯罪人一定权益的限制或剥夺。
②刑罚对象只能是犯罪人。
③刑罚的依据在于刑法的明文规定。
④刑罚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各级刑事审判机关。
Ⅲ刑罚的功能:
①刑法对犯罪人具有惩罚和教育改造的功能。
②刑罚对受害人及其家属有安抚的功能。
③刑罚有预防犯罪的功能。
Ⅳ刑罚的功能:
广义上说:
保卫国家安全,保卫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和社会秩序以及广大公民的合法权益。
狭义上说:
指人民法院通过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所追求的效果,即预防犯罪。
Ⅴ刑罚的体系:
刑罚的体系是指刑罚所规定的依照一定次序排列的各种刑罚方法的总和。
我国的刑罚体系:
主刑和附加刑。
Ⅵ刑罚的裁量:
(量刑)
⒈量刑原则:
①以犯罪事实为依据的原则。
②以刑事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⒉量刑情节:
量刑情节分为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两类。
量刑情节分为:
从重、加重、从轻、减轻、免除处罚。
Ⅶ数罪并罚原则:
①吸收原则(针对主刑)
②限制加重原则
③相加原则(针对附加刑)
7、刑罚中规定的十类犯罪:
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责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