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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代理销售业务的管理,提高公司基金业务营销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适用性指导意见》、《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指导意见》以及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包括普通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以及ETF、LOF等。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基金业务,主要是指公司及各分支机构围绕基金产品代销、代理交易等开展的业务,具体包括:

(一)普通开放式基金的代理销售业务。

即代理基金公司为购买基金产品的客户办理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转换等业务;

(二)封闭式基金的首发代理销售及上市后的代理交易结算业务;

(三)创新型开放式基金(ETF、LOF)的代理销售(认购、申购、赎回等)及上市后的代理交易结算业务;

(四)创新型基金套利客户(如:

ETF套利)套利交易业务;

(五)代理与基金产品相关的其它业务,如:

基金账户的开户、销户、挂失、解挂、冻结、解冻、查询,拆分,封转开,转托管、清算交收等业务。

第四条基金业务的营销管理由公司零售客户部负责,各分支机构按照公司统一的营销政策和规定,开展具体的基金销售业务。

第五条公司总部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各司其责,共同促进代理销售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发展。

第二章基金业务的产品管理

第六条公司代理销售和交易的基金产品,必须是符合监管部门要求的合法合规金融产品。

第七条基金产品的代理销售业务(包括:

开放式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份额转换,以及封闭式基金的认购等),均由公司零售客户部统一组织,禁止分支机构在公司授权之外单独与基金公司签署销售协议。

代销业务组织程序如下:

(一)由公司零售客户部根据基金业务整体规划,与基金管理公司进行商务谈判,签署基金代销协议;

(二)零售客户部根据基金产品的特点及代销协议,制定营销宣传、定价、及收益分配策略,明确基金上线销售前的运行准备事项;

(三)零售客户部拟写和发布基金产品上线销售通知;

(四)各分支机构、总部相关部门根据通知要求及统一的营销策略,以及基金费率标准和技术参数,做好后台系统数据录入、设置、日常维护管理工作,具体组织实施基金代销业务。

(五)零售客户部要对基金营销工作的实际效果进行跟踪管理,协调解决基金销售过程中的相关问题。

各营业部在日常基金业务处理中如果发生异常情况,要及时向所在管理部及公司总部零售客户部报告(报告格式见附件)。

第八条基金产品在交易所内上市交易后,公司为客户提供的代理基金交易结算业务(如:

封闭式基金、ETF、LOF),按照交易所及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对于ETF等存在套利机制的基金产品,公司总部要为客户统一提供性能稳定、交易便捷、设计领先、客户认可的套利工具软件,并为分支机构提供业务培训及客户咨询服务支持。

第十条公司基金研究部门要与基金营销管理部门建立日常联系工作制度,建立基金销售产品池,强化研究咨询工作对基金营销业务的推动作用。

第三章基金产品的定价管理

第十一条基金业务定价对象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代销开放式基金和封闭式基金(首发)的手续费收取标准,包括:

认购、申购、赎回、转换手续费,一次性销售奖励、尾随佣金、销售服务费等;

(二)代理客户买卖交易所交易基金(如:

封闭式基金、ETF、LOF)的佣金收取标准;

(三)对于套利客户收取的套利业务佣金标准;

(四)其他与基金业务相关的收费标准。

第十二条零售客户部负责基金代销业务的定价管理,包括代表公司与基金公司进行商务谈判,制定公司系统各分支机构统一执行的价格政策。

零售客户部在与基金公司进行商务谈判及签订协议时,要在合规的前提下尽量争取对我司最有利的价格条件;制定的价格政策,要符合监管部门的规定,符合与基金公司签订的代理销售协议。

第十三条各分支机构要按照公司的统一定价策略执行,不得超出公司授权范围。

第十四条要根据销售渠道、交易方式、提供的客户服务的不同,结合市场及竞争对手的情况,制定并适时调整定价策略,以确保定价策略的最优化。

第四章基金业务的运行管理

第十五条运行管理是确保基金业务正常开展的基础,包括:

(一)制定与基金代销、代理交易、清算交收、账户管理、系统运维等相关的业务操作规程,并确保相关规程的合规、专业、优化;

(二)搭建与基金业务相关的各种技术系统,并确保各种系统的稳定、高效运行,以及领先性。

(三)根据基金业务规定及操作规程,为客户具体办理基金业务。

第十六条基金的账户管理。

包括开户、销户、挂失、解挂、冻结、解冻、修改、资料查询等业务。

公司要制定账户管理业务操作细则。

账户管理要点如下:

(一)既要考虑监管部门的要求,也要兼顾方便投资者因素,确保客户账户管理在合规的基础上简化手续、优化流程、提高效率。

(二)基金账户的开立,原则上须由投资者本人办理,如委托代理人办理,投资者必须出具经公证的代理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有关证件。

客户账户的撤销、挂失、解挂等要严格按照公司有关业务操作规程办理。

(三)基金客户资金账户按照股票客户资金账户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投资者开立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后,由系统自动生成交易账号与之配对。

第十七条基金客户资料的管理。

要制定基金客户资料管理办法,确保基金客户资料真实、完整、可查。

第十八条代理基金交易业务管理。

基金交易是基金业务的核心环节。

交易管理的要点如下:

(一)要确保客户认购、申购、赎回基金,以及买卖基金份额交易的安全、稳定、高效;

(二)要能为客户提供多种实用、便捷、稳定、快速的委托交易渠道选择,如:

柜台交易、热键、自助交易、电话委托、网上交易、上证基金通、套利软件等;

(三)要确保交易报盘通道的快捷畅通;

(四)要能及时便捷地向客户揭示基金行情及净值信息。

第十九条基金的清算交收业务。

要建立运行稳定、高效的业务数据接收传递及清算交收相关系统;确保公司总部与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一级资金清算、总部与证券营业部之间的二级清算、营业部与客户之间的三级清算交收准确及时。

能为客户提供方便、安全的账户资产查询功能。

第二十条其他基金业务。

包括基金的拆分、转托管、封转开等业务,要根据业务开展的需要,适时出台相应的业务操作细则,对系统功能进行升级完善,确保相关业务有规可循。

第五章基金产品的宣传推广

第二十一条基金产品的宣传推广活动由零售客户部统一负责,分支机构按照零售客户部的统一宣传策略进行落实宣传推广,不得进行违规宣传推广。

第二十二条基金产品的宣传推广形式包括:

宣传折单及宣传册、通过报纸杂志广告、广播电视及网络广告、灯箱广告、自制宣传短片等方式,具体内容必须符合监管部门对基金销售业务的监管要求,符合基金产品自身的特点,符合公司与基金公司签订的代销协议。

对于单一产品的宣传推广尽量采用基金公司提供的宣传品。

第二十三条基金广告宣传费用由零售客户部按照确定的预算金额统筹安排。

第六章基金业务的收益分配

第二十四条根据部门职责分工,基金、社保、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客户服务由研究所统筹负责。

基金分仓佣金收入由研究所根据公司政策进行分配,其中代销基金产生的收益划归零售客户部管理,具体分配办法由零售客户部制定。

第二十五条交易所内上市交易的基金(包括封闭式基金,以及ETF、LOF)产生的佣金收益分配政策同股票、权证等场内交易品种。

第二十六条代销基金产生的收益分配办法由零售客户部制定,具体分配工作由公司财务会计部门及运营部门负责。

原则上,基金认购、申购手续费收入、赎回费、转换费、尾随佣金、销售服务费、以及基金出租席位分仓交易产生的佣金收入按各证券营业部持有该基金公司产品的年日均保有量进行分配,一次性奖励费用按认申购销售量进行分配。

第二十七条基金前端手续费收入(包括基金认购、申购手续费收入、赎回费、转换费、尾随佣金、销售服务费、一次性奖励费用)要每月向证券营业部分配一次。

第二十八条全额交收的基金代销前端手续费收入按照以下流程进行分配:

(一)财务会计部门至少于每月15日、30日将公司基金收款账户收到的基金公司划来的基金前端费用汇总,报至运营部基金清算分配岗;

(二)运营部门须于每月15日前完成上一个月的前端手续费分配工作,提交给零售客户部和财务会计部;

(三)财务会计部于5个工作日内将基金前端手续费分配到各证券营业部。

第二十九条净额交收的基金代销前端手续费收益按照以下流程进行分配:

(一)由运营部门基金清算分配岗按基金公司归类细分,编制分配表,于15日提交上一个月的前端手续费收入分配表,通知零售客户部和财务会计部;

(二)财务会计部门于5个工作日内将费用划至各证券营业部。

第七章合规管理及风险控制

第三十条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基金销售管理制度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基金代销业务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包括内部环境控制、业务流程控制、会计系统内部控制、信息技术内部控制和监察稽核控制等,履行健全、有效、独立、审慎的原则。

第三十一条基金代销业务实行前后台分离制衡,公司合规部门要定期对基金代销业务开展合规检查,并设立专门的监察稽核岗位。

第三十二条证券投资基金的代理业务操作实行操作员代码及密码管理。

一个操作员只能有一个操作员代码。

操作员密码须定期更改,过期不能办理业务。

第三十三条严格人员培训和考试制度,合格后方可上岗办理业务,具体培训工作由公司相关部门进行组织。

第三十四条证券营业部应建立岗位互查制度;城市管理部应定期组织对业务风险点进行重点检查。

第三十五条证券营业部应经常性地提示客户采取措施防范风险,如定期更改交易账户密码等,并负责客户资料及交易数据的保密。

第三十六条开展基金套利交易(如:

ETF套利)的客户必须签署《ETF套利交易业务风险揭示书》。

第八章基金代销业务档案管理

第三十七条各证券营业部必须妥善保存由代销基金所形成的各类开户凭证、交易凭证、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资料,上述资料的装订、保管、销毁等按证券营业部代理股票、基金交易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公司总裁办公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

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情况报告单

营业部名称

 

报告时间

 

情况报告及需要请示事项

 

主管部门意见

公司领导批示

 

报告人

 

联系方式

 

营业部负责人签字

 

沁园春·雪

北国风光,千里冰封,万里雪飘。

望长城内外, 惟余莽莽; 大河上下, 顿失滔滔。

山舞银蛇,原驰蜡象,欲与天公试比高。

须晴日,看红装素裹, 分外妖娆。

江山如此多娇,引无数英雄竞折腰。

惜秦皇汉武, 略输文采; 唐宗宋祖, 稍逊风骚。

一代天骄, 成吉思汗, 只识弯弓射大雕。

俱往矣, 数风流人物,还看今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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