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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项核心制度527

十五项核心制度

一、首诊负责制度

一、患者首先就诊的科室为首诊科室,接诊医师为首诊医师,须及时对患者进行必要的检查,做出初步诊断与处理,并认真书写病历。

二、诊断为非本科疾患,及时转至其他科室诊疗。

若属危重抢救患者,首诊医师必须及时抢救患者,同时向上级医师汇报。

坚决杜绝科室间、医师间推诿患者。

三、被邀会诊的科室医师须按时会诊,执行医院会诊制度。

会诊意见必须向邀请科室医师书面交待。

四、首诊医师请其他科室会诊必须先经本科上级医师查看患者并同意。

被邀科室须由主治医师以上人员参加会诊。

五、两个科室的医师会诊意见不一致时,须分别请示本科上级医师,直至本科主任。

若双方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由首诊医师负责处理并上报医疗管理部门或总值班协调解决,不得推诿。

六、复合伤或涉及多科室的危重患者抢救,在未明确由哪一科主管之前,除首诊科室负责诊治外,所有的有关科室须执行危重患者抢救制度,协同抢救,不得推诿,不得擅自离去。

各科室分别进行相应的处理并及时做病历记录。

七、首诊医师对需要紧急抢救的患者,须先抢救,同时由患者陪同人员办理挂号和交费等手续,不得因强调挂号、交费等手续延误抢救时机。

八、首诊医师抢救急、危、重症患者,在病情稳定之前不得转院,因医院病床、设备和技术条件所限,需由主治医师以上人员亲自查看病情,决定是否可以转院,对需要转院而病情允许转院的患者,须由责任医师(必要时由医疗管理部门或总值班)先与接收医院联系,对病情记录、途中注意事项、护送等均须做好交代和妥善安排。

九、首诊医师应当对患者的去向或转归进行登记备查。

十、凡在接诊、诊治、抢救患者或转院过程中未执行上述规定、推诿患者者,要追究首诊医师、当事人和科室的责任。

 

二、三级医师查房制度

一、正副主任医师查房制度

(一)时间与频次:

各科主任查房时间应相对固定,保证每周至少进行一次;新入院的病人72小时内查房完毕;危重病人根据病情随时查房;大查房日的上午原则上不排手术,急诊手术例外。

人员:

应为全科医师、护士长、责任护士、进修医师、实习医师和有关人员参加。

(二)大查房内容

1、审查和决定急、危、重、疑难患者及新入院患者的诊断及治疗计划,决定重大手术、特殊检查及治疗方法。

2、抽查医嘱、病历、护理质量,发现缺陷、纠正错误、指导实践、不断提高医疗水平。

3、住院时间超过30天的患者作为大查房的重点。

4、利用典型、特殊病历、进行教学查房,提高教学水平。

5、对所查患者,应亲自询问诊疗情况和病情变化,了解生活和一般情况,并全面查体。

6、听取各级医师、护士对诊疗护理工作及管理方面的意见,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或建议,以提高科室工作管理水平。

7、决定患者的转科、转院问题。

8、结合临床病例考核下级医师“三基”知识。

二、主治医师查房制度

(一)主治医师查房,每日一次,应有本院住院医师或进修医师、实习医师、责任护士参加,新入院患者48小时内查房完毕。

病危、病重患者入院当日必须查房,节假日及双休日可由值班主治医师代查房。

(二)对所分管医疗组进行系统查房,确定诊断及治疗方案、手术方式、检查措施、了解病情变化及疗效判定。

(三)对危重患者应每日进行巡视检查和重点查房,如有住院医师邀请应随叫随到,提出有效和切实可行的处理措施,必要时进行夜查房。

(四)对诊断不明或治疗效果不好的病例,进行重点检查与讨论,查明原因。

(五)对急、危、重、疑难病例或特别病例,应及时向科主任汇报并安排副主任以上医师或科主任查房。

(六)对常见病、多发病和其他典型病例进行每周一次的教学查房,结合实际,系统讲解,不断提高下级医师的业务水平。

(七)检查所管住院医师的病历,不符合病历书写要求的,都要予以纠正。

同时还应检查诊疗进度及医嘱执行情况,治疗效果,发现问题,纠正错误,避免和杜绝医疗差错事故发生。

(八)决定患者的出院、签发会诊、特殊检查申请单、审查特殊药品处方。

(九)注意听取医护人员和患者对医疗、护理、生活饮食、医院管理各方面的意见,协助护士长搞好病房管理。

三、住院医师查房制度

(一)住院医师每日查房至少两次,上、下午下班前各巡视一次,危重患者和新入院患者及手术患者重点查房并增加巡视次数,发现病情变化及时处理,并报告上级医师。

(二)新入院的患者必须在1小时内查看,对急、危、重症患者必须立即接诊,危重、疑难及新入院病例和特别病例,及时向上级医师汇报。

(三)住院医师应及时修改实习医师书写的各种医疗记录,审查和签发实习医师处方、化验检查、会诊申请单等医疗文件。

(四)向实习医师传授疾病诊断、体检方法、治疗原则、疗效判定、诊疗操作要点,手术步骤及分析检查结果的临床意义。

(五)检查当日医嘱执行情况,患者饮食及生活情况,主动征求患者对医疗、护理和管理方面的意见。

(六)作好上级医师查房的各项准备工作,介绍病情或报告病历。

 

三、疑难病例讨论制度

一、凡确诊困难,疗效不确切和病情危重的病人虽然诊断明确,但是病情变化较快,治疗效果不明显,难以预测结果时,均需进行疑难(危重)病例讨论。

二、入院3天未确诊治疗组讨论,5天未确诊全科讨论,1周仍未确诊或者病情复杂,涉及多个学科时应报医务科组织全院讨论。

三、讨论由科主任或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主持,召集有关医务人员参加,认真进行分析,尽早明确诊断,提出治疗方案。

四、主管医师须事先做好准备,包括病历及相关辅助检查结果,如影像资料;治疗组主管医师报告病历,陈述当前治疗方案、治疗后出现的病情变化以及存在的困难和需要讨论的内容,做好发言准备。

五、记录人将讨论结果记录在《疑难(危重)病例讨论记录本》中,详细讨论内容由主管医生另页书写记入《疑难(危重)病例讨论记录表》并进入病历。

记录内容包括:

讨论日期、主持人及参加人员的姓名、专业技术职务、病情报告及讨论目的、参加人员发言、讨论意见、主持人小结等,确定性或结论性意见记录于病程记录中。

 

四、会诊制度

医疗会诊包括:

门诊会诊、急诊会诊、科内会诊、科间会诊、全院会诊、科内、院内、院外的集体会诊和院外会诊。

凡遇疑难病例,应当及时申请会诊。

一、门诊会诊:

由本专业主治医师及以上人员提出,由门诊管理部门负责,尽可能在当日完成(不含多种疾病多科治疗的患者)。

二、急诊会诊:

对于本科难以处理、急需其他科室协助诊治的急危重症患者,由经治医师或值班医师提出紧急会诊申请,并在会诊申请单上注明“急”字,或者直接电话邀请。

会诊医师必须随请随到,10分钟内到达申请科室进行会诊,并及时记录会诊意见,同时注明会诊时间(具体到分钟)。

三、科内会诊:

由经治医师或主治医师提出,科主任召集有关医务人员参加,原则上应每周举行一次。

主要对本科的疑难病例、危重病例、手术病例、出现严重并发症病例或具有科研教学价值的病例等进行全科会诊。

四、科间会诊:

由经治医师提出,上级医师同意后填写会诊单。

会诊医生会诊时,主管医生或值班医生必须陪同,并向会诊医生介绍病情,应邀医师在24小时内完成会诊并书写相关记录。

五、全院会诊:

病情复杂、疑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重大医疗纠纷或某些特殊患者需要多科协作时应进行全院会诊。

全院会诊由科室主任提出,工作时间报医务科,非工作时间报总值班,急会诊时由医务科或总值班接到通知后立即组织,常规会诊24小时内完成。

一般由申请科室科主任主持,医务科派人参加。

具体注意事项:

1、被邀科室主任(或主持工作的副主任)为负责会诊的第一责任人,医务科通知科主任(或主持工作的副主任)参加会诊,如科主任(或主持工作的副主任)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可指派科副主任或副高职称及以上人员前往会诊。

科主任(或主持工作的副主任)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拒绝会诊。

2、主管医师认真做好会诊记录,会诊结果记入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中并随病历归档。

内容包括会诊日期、主持人及参加会诊者的姓名、专业技术职务、所在科室、会诊意见等。

六、科内、院内、院外的集体会诊:

经治医师要做好会诊前的准备和会诊记录,详细介绍病史。

参加会诊医师要详细检查病人,发扬技术民主,明确提出会诊意见。

主持人要进行小结,会诊意见要认真组织实施。

七、院外会诊。

邀请院外医师会诊或派本院医师外出会诊,须按照卫生部《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卫生部42号令)有关规定执行。

 

邀请外院医师会诊

一、各科室在诊疗过程中,根据患者的病情需要或者患者要求等原因,可邀请其他医疗机构的医师来院会诊。

经治科室应当向患者说明会诊目的、费用等情况,征得患者同意;当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征得其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同意,并签订知情同意书。

二、科室将需邀请会诊医疗机构的名称,会诊医师姓名、专业技术职务,拟会诊患者病历摘要,会诊的目的、理由、时间和费用等情况,简单以书面形式呈报医务科,医务科应协同科室向拟邀请会诊医疗机构医务科(处)以传真等方式发出书面会诊邀请函或电话邀请,确定会诊时间。

三、申请会诊科室须将会诊内容摘要及所需资料提前准备好,会诊时申请会诊科室主任(或副主任)必须到场主持。

经治医师报告病情,并作详细会诊记录。

 

本院医师外出会诊

一、医师外出会诊,为其他医疗机构特定的患者开展执业范围内的诊疗活动,必须经医务科或院长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医师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外出会诊。

二、邀请会诊医疗机构拟邀请我院医师会诊,必须以书面、电话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我院发出会诊邀请。

内容应当包括拟会诊患者病历摘要、拟邀请医师或者邀请医师的专业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会诊的目的、理由、时间和费用等情况。

三、邀请会诊医疗机构的会诊邀请应该发给医务科,特殊情况下也可发给会诊医师本人,但必须送交医务科审批。

书面会诊邀请函应加盖邀请医疗机构公章。

用电话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急诊会诊邀请的,会诊完毕后,邀请医疗机构应当及时补办书面手续,由会诊医师带回,交医务科存档。

四、外出会诊应当在不影响我院正常业务工作和医疗安全的前提下,由医务科及时安排医师外出会诊。

会诊影响我院正常业务工作但存在特殊需要的情况下,应当经院长批准。

任何科室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拒绝按正常途径邀请的各种会诊要求。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师不得外出会诊:

1、会诊邀请超出我院诊疗科目或者我院医师不具备相应资质的;

2、会诊邀请超出被邀请医师执业范围的;

3、邀请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医疗救治条件的;

4、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医师接受会诊任务后,应当详细了解患者的病情,亲自诊查患者,完成相应的会诊工作,并按照规定书写医疗文书。

七、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有关的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规范、常规。

八、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发现难以胜任会诊工作时,应当及时、如实告知邀请医疗机构,并终止会诊。

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发现邀请医疗机构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条件不适宜收治该患者、或者难以保障会诊质量和安全的,应当建议将该患者转往其他具备收治条件的医疗机构诊治。

九、会诊结束后,医师应当在返回医院2个工作日内将外出会诊的有关情况以书面形式简单说明,并送交医务科长存档。

十、医师在外出会诊过程中发生的医疗事故争议,由邀请医疗机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

必要时,医院应当派人协助处理。

未经批准的外出会诊,医院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一、医师在外出会诊时不得违反规定接受邀请医疗机构报酬,不得收受或者索要患者及其家属的钱物,不得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十二、会诊费用按照《山西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标准执行,统一由财务科收取,医院将按照有关规定支付会诊医师合理报酬。

如医师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完成会诊任务的,会诊医师的报酬应适当提高。

 

五、危重患者抢救报告制度

一、各科室应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各专业常见危重患者抢救技术规范。

新入院或病情突变的危重病人,应及时填写病危病重通知书一式三份,交病人家属一份,另外一份入病历,同时将危重病人的情况报医务科。

二、凡疑难手术、新技术、特殊技术、重大疑难病历、重大合并症的抢救,包括急诊抢救手术、心血管急性合并症、急性呼吸衰竭、感染中毒休克、各种原因引起的心脏骤停、昏迷等抢救,特殊治疗,包括特殊化疗方案,尤其非常规、有创、特殊治疗及检查,各主管医师必须报告科主任,及时报告医务科和分管院领导。

三、上述诊治活动需要外请专家协助时,经科主任同意后,上报医务科或分管院领导,并负责组织安排专家会诊讨论。

四、急诊科遇危重病人需抢救时,患者从分诊到开始抢救、处置时间应在5分钟以内,10分钟内完成危重病人的诊疗处置(通畅呼吸道、呼吸机应用、静脉穿刺等)。

首诊医师要边抢救边及时通知上级医师。

科主任(急诊科主任)主持抢救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和拒绝抢救。

五、对危重患者应积极进行救治,正常上班时间由主管患者的三级医师医疗组负责,非正常上班时间或特殊情况(如主管医师手术、门诊值班或下夜班等)由值班医师负责,对于抢救过程中需要人员或医疗资源调配,由科主任提出,上报医务科或分管院领导协调抢救事宜。

六、主管医师(或值班医师)应根据患者病情适时与患者家属进行沟通,书面告知病危并签字。

七、在抢救危重症患者时,必须严格执行抢救规程和预案,确保抢救工作及时、快速、准确、无误。

医护人员要密切配合,口头医嘱要求准确、清楚,护士在执行口头医嘱时严格按照《口头医嘱执行制度及流程》执行。

八、一切抢救工作必须做好记录,内容包括病情变化情况、抢救时间及措施、参加抢救的医务人员姓名及专业技术职务等,记录抢救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

未能及时记录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说明。

九、抢救室应制度完善,设备齐全,性能良好。

急救用品必须实行“五定”,即定数量、定地点、定人员管理、定期消毒灭菌、定期检查维修。

十、危重病人抢救结果,应书面或电话报告医务科。

 

六、新技术准入制度

一、新技术项目的认定

凡是近期在国内外医学领域具有发展趋势,在我院尚未开展和使用的技术和业务,被认定为新技术项目,包括诊断性技术与治疗性技术。

二、新技术项目准入必备条件

1、拟开展的新技术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伦理道德。

2、拟开展的新技术项目应具有先进性、科学性、有效性、安全性和适宜性。

3、必须具备与开展新技术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及其实际技术能力(包括技术人员姓名、技术职称、学术队伍建设、进修培训经过等)。

4、拟开展的新技术项目所使用的各种医疗器械必须具有《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和《医疗器械产品合格证》,资质证件不全的医疗器械不得在新技术项目中使用。

5、拟开展的新技术项目所使用的各种药品必须有《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资质证件不全的药品不得在新项目中使用。

6、拟开展的新技术项目应征得患者本人的同意,严格遵守知情同意原则。

7、拟开展的新技术项目在国内外开展情况及应用前景。

三、医疗技术分三类:

第一类:

指安全性、有效性确切,医院通过常规管理能保证其安全性、有效性的技术。

第二类:

指安全性、有效性确切,涉及一定伦理问题或者风险较高,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以控制管理的技术。

第三类医疗技术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卫生行政部门加以严格控制管理的医疗技术:

(一)涉及重大伦理问题;

(二)高风险;

(三)安全性、有效性尚需经规范的临床试验研究进一步验证;

(四)需要使用稀缺资源;

(五)卫生部规定的其他需要特殊管理的医疗技术。

本制度只适用于第一类医疗技术的准入。

四、新技术项目的准入

1、凡开展新技术项目的科室,必须认真填写《新技术准入申请书》或《新准入申请书项目》,内容应包括开展该项目的上述所有必备条件。

2、新技术项目必须经医院科技委员会论证,是否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安全性、有效性和适宜性。

3、医务科负责对《新技术项目准入申请书》进行初步审核;审核通过后报医院科技委员会讨论审批;经严格的技术评审许可后方能在医院投入使用。

4、未经批准擅自开展需准入管理的医疗技术项目的科室和个人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相应处理;情节严重引起医疗纠纷者,按医疗事故依法处理。

5、未经批准擅自在医院开展使用的新技术项目不准申报院内或院外科研成果。

6、技术力量、设备、设施发生改变,可能影响该技术项目的安全质量时,立即中止该技术项目,待条件成熟后重新申报准入。

7、新技术、新项目立即中止的七种情形:

(1)医疗技术已被卫生部废除或禁用;

(2)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或关键设备、设施及其他辅助条件发生变化,不能正常临床应用;

(3)发生与医疗技术直接相关的严重不良后果;

(4)医疗技术存在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隐患;

(5)医疗技术存在伦理缺陷;

(6)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效果不确切;

(7)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被停止的医疗技术,若重新开展必须重新准入。

五、新技术新项目监管

(1)开展新技术新项目的科室,每半年对该项目开展过程中的有效性、安全性进行总结、分析,并上报医务科。

(2)医务科对新技术、新项目开展过程中的安全性、有效性进行全面监管,每年予以分析评价,形成随时终止和常态化管理机制。

对于需要转为常态化管理的技术项目,科室提出申请,医务科进行审核,提交医院科技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下发医院红头文件,即可转为常态化管理。

 

七、术前病例讨论制度

一、术前讨论是指因患者病情较重或手术难度较大,手术前在上级医师主持下,对拟实施手术方式和术中、术后可能出现的问题及应对措施所做的讨论。

二、凡中等以上手术都应进行术前病例讨论。

对于病情较重、基础病较多、病情复杂、手术难度较大、疑难、致残、主要器官摘除、新开展手术和特殊身份病人手术、诊断不明确需要进行手术探查者、同一种疾病再次手术均需进行术前讨论。

三、各科室术前讨论病种应在医务科备案。

四、术前讨论由科主任或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组织(主持),手术医师、护士及有关科室医务人员参加。

对于疑难、复杂、重大手术,需相关科室配合者,应提前2-3天邀请麻醉科及有关科室人员会诊,并做好充分的术前准备。

特殊情况可邀请家属或单位领导参加,必要时请医务科派人参加。

五、讨论内容:

诊断和诊断依据;手术指征和手术禁忌症;是否耐受手术、麻醉选择,术前准备,如特殊检查、血源等;新开展手术应订出手术方案;术中可能发生的困难与意外,以及防范措施;麻醉选择;术后护理,术后并发症的预防和处理;手术人员、麻醉人员及有关人员的组织和安排;患者思想情况与要求等。

六、主持人应对讨论进行小结,总结内容包括对手术方案和麻醉方式的选择,术中可能出现的困难和危险,如术中发现的情况与术前讨论有所偏差而需临时改变的手术方案,知情告知中的情况,患者费用来源情况以及术中出现意外情况的应急措施等。

讨论中杜绝出现“同意上述意见”等词句。

七、讨论情况应详细记入病历,包括讨论时间、主持人及参加讨论者的姓名、专业技术职务、讨论目的、讨论意见及主持人小结等。

八、记录者签名并注明职称,必须有对本例手术负责的上级医师签名。

 

八、死亡病例讨论制度

一、凡住院死亡包括入院不足24小时死亡和已经住院、但未来得及办好住院手续死亡者,都要组织讨论。

二、一般情况下应在病人死亡后1周内组织讨论;特殊病例(存在医疗纠纷的病例、涉及法律问题的病例)应当及时讨论;尸检病例,待病理报告发出后1周内进行讨论。

三、死亡病例讨论由科主任或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主持,本科医护人员和相关人员参加,必要时请医务科派人参加。

四、死亡病例讨论由主管医师汇报病情。

死亡讨论内容包括对死亡原因的判定、评价诊断、治疗及其他相关行为,可总结的经验及应该吸取的教训,制定提高和改进措施。

五、要有完整的讨论记录,由科主任、上级医师签字确认后纳入病历,建立专门的讨论记录本。

 

九、分级护理制度

一、分级护理是指患者在住院期间,医护人员根据患者病情、身体状况和生活自理能力,确定并实施不同级别的护理。

分级护理分为四个级别:

特级护理、一级护理、二级护理、三级护理。

二、确定患者的护理级别,应当以患者病情、身体状况和生活自理能力为依据,并根据患者的情况变化进行动态调整。

三、临床护士根据患者的护理级别和医师制订的诊疗计划,为患者提供基础护理服务和护理专业技术服务。

四、护士实施的护理工作包括:

1、密切观察患者的生命体征和病情变化;

2、正确实施治疗、用药和护理措施,并观察、了解患者的反应;

3、根据患者病情和生活自理能力提供照顾和帮助;

4、提供康复和健康指导。

五、分级护理原则

(一)特级护理

1、具备以下情况的患者,可以确定为特级护理:

(1)病情危重,随时发生病情变化需要进行抢救的患者;

(2)重症监护患者;

(3)各种复杂或者大手术后的患者;

(4)严重外伤和大面积烧伤的患者;

(5)使用呼吸机辅助呼吸,需要严密监护病情的患者;

(6)实施连续性肾脏替代治疗(CRRT),需要严密监护生命体征的患者;

(7)其他有生命危险,需要严密监护生命体征的患者。

2、护理包括以下要点:

(1)严密观察病情变化和生命体征,监测患者的体温、脉搏、呼吸、血压;

(2)根据医嘱,正确实施治疗、用药;

(3)准确测量24小时出入量;

(4)正确实施口腔护理、压疮预防和护理、管路护理等护理措施,实施安全措施;

(5)保持患者的舒适和功能体位;

(6)实施床旁交接班。

(二)一级护理

1、具备以下情况的患者,可以确定为一级护理:

(1)病情趋向稳定的重症患者;

(2)手术后或者治疗期间需要严格卧床的患者;

(3)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患者;

(4)生活部分自理,病情随时可能发生变化的患者。

2、护理包括以下要点:

(1)每小时巡视患者,观察患者病情变化;

(2)根据患者病情,每日测量患者体温、脉搏、呼吸等生命体征;

(3)根据医嘱,正确实施治疗、用药;

(4)正确实施口腔护理、压疮预防和护理、管路护理等护理措施,实施安全措施;

(5)对患者提供适宜的照顾和康复、健康指导。

(三)二级护理

1、具备以下情况的患者,可以确定为二级护理:

(1)病情稳定,仍需卧床的患者;

(2)生活部分自理的患者;

(3)行动不便的老年患者。

2、护理包括以下要点:

(1)每2-3小时巡视患者,观察患者病情变化;

(2)根据患者病情,测量患者体温、脉搏、呼吸等生命体征;

(3)根据医嘱,正确实施治疗、用药;

(4)根据患者身体状况,实施护理措施和安全措施;

(5)对患者提供适宜的照顾和康复、健康指导。

(四)三级护理

1、具备以下情况的患者,可以确定为三级护理:

(1)生活完全自理,病情稳定的患者;

(2)生活完全自理,处于康复期的患者。

2、护理包括以下要点:

(1)每3-4小时巡视患者,观察患者病情变化;

(2)根据患者病情,测量患者体温、脉搏、呼吸等生命体征;

(3)根据医嘱,正确实施治疗、用药;

(4)对患者提供适宜的照顾和康复、健康指导。

 

十、查对制度

一、临床科室查对制度

(一)开医嘱、处方或进行治疗时,应查对患者姓名、性别、床号、住院号(门诊号)。

(二)执行医嘱时要进行“三查十对”:

三查:

操作前、操作中、操作后;十对:

对床号、姓名、性别、年龄、药名、剂量、时间、用法、浓度、药物有效期。

(三)清点药品时和使用药品前,要检查质量、标签、失效期和批号,如不符合要求,不得使用。

(四)给药前,注意询问有无过敏史;使用剧、毒、麻、限药时要经过反复核对;静脉给药要注意有无变质,瓶口有无松动、裂缝;给多种药物时,要注意配伍禁忌。

(五)输血时要严格三查八对,需经两人查对无误后,方可输入;输血时须注意观察,确保输血安全。

二、手术室查对制度

(一)择期手术:

在手术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患者的知情同意与手术切口标志皆已完成后方可手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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