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IPS协议与公共健康评WTO《TRIPS协议和公共健康宣言第六段的执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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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IPS协议与公共健康评WTO《TRIPS协议和公共健康宣言第六段的执行》

内容提要:

本文对WTO成员就多哈《“TRIPS协议和公共健康宣言”第六段的执行》达成的协议进行了评述。

指出本议案的达成一方面是说明TRIPS框架下的知识产权体系并非完美无缺,二是说明修改TRIPS的协调或谈判即将开始。

本文分析了谈判前景,建议发展中国家抓住机遇,尽早完成对《TRIPS协议》的有关修改,利用TRIPS提供的灵活性进一步开拓有利于自己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尽快提高自己的科技发展水平和竞争实力。

关键词:

TRIPS协议 公共健康 药品专利

前言

WTO成员政府于2003年8月30日打破谈判僵局,就多哈“TRIPS和公共健康宣言”(以下简称公共健康宣言)第六段涉及的知识产权保护和公共健康问题达成协议,同意在法律上作一定修改,使较贫穷并自己不能生产药品的国家能较容易地得到在强制许可制度下生产的廉价专利药品,消除了在现行专利制度下进口廉价药品的障碍。

本议案的达成至少说明两个问题,一是TRIPS框架下的知识产权体系并非完美无缺;二是修改《TRIPS协议》的协调或谈判即将开始。

为帮助读者了解背景,洞察各方观点,形成于我有利的方略,特撰此文。

众所周知,在发达国家的坚持下,药品专利在80年代后被广泛认可,对药品专利的保护被写入《TRIPS协议》第27条。

根据该条,除明确规定的外,“所有技术领域的任何发明,不论是产品还是方法,只要是新颖的,包含创造性,并且能在产业上应用的,都可以获得专利……专利的获得和专利权的享有,不应因发明地点、技术领域以及产品是进口还是本国生产的不同而受到歧视”。

这使除部分最不发达的国家外,所有国家都有用专利制度保护药品的义务。

灵活性仅限于部分发展中国家可按知识产权协议的65.4条中选择一段过渡期,这一段时间允许他们在2005年1月1日之前都可以将药物排除在专利保护之外。

就最不发达国家(LDC)来说,知识产权协议提供其用于履行该协议的过渡期直到2006年1月1日。

从而,以目前的情况看,不仅发达国家,而且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均已对药品提供了专利保护。

例如,具有最佳治疗效果的抗逆转录病毒药物(ANTIRETROVIRALS)在撒哈拉周边的几个发展中国家均受专利保护,并集中在医药市场相对大的国家如南非、肯尼亚等。

在南非,15种抗逆转录病毒药物中的13种都有专利保护。

许多最不发达国家也已对药物提供了专利保护。

例如“非洲知识产权组织(OAPI)”的成员大部分是最不发达的国家,其所有的15个成员国都对药品提供专利保护。

这种情况在非洲地区工业产权组织(ARIPO)的14个成员国中也一样。

此外,为充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美国(1984)、日本(1987)、欧盟(1992)、澳大利亚(1998)等还在《TRIPS协议》要求的20年保护期的基础上对化学药品增加了4-5年的额外保护(因为化学药品管理方面的审批导致20年的专利保护期实际上降低到10年以下有效的市场独占期)。

发展中国家对药品保护的强化有理由感到不安。

在发展中国家坚持下,TRIPS第7条“目标”规定:

“知识产权的保护和执法应当有助于促进技术的革新以及技术的转让和传播,有助于使技术知识的创作者、使用者互相受益而且是以增进社会和经济福利的方式,以及有助于权利和义务的平衡”。

《TRIPS协议》第8条“原则”更明确指出:

“各成员在制订或者修正其法律和规章时,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保护公共健康和营养,以及促进对其社会经济和技术发展极关重要的部分的公共利益,但是以这些措施符合本协定的规定为限。

为了防止权利持有人滥用知识产权,或者采用不合理地限制贸易或不利于国际技术转让的做法,可以采取适当措施,但是以这些措施符合本协定的规定为限”。

此外,《TRIPS协议》第66条规定:

“鉴于最不发达国家成员的特殊需要和要求,它们在经济、财政和管理方面的压力,及其为创立有活力的技术基础而对灵活性的需要,不应要求此类成员在第65条第1款所定的本协定适用之日起的10年期间内适用本协定的规定,但第3条、第4条和第5条除外。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应当根据最不发达国家成员提出的正当请求,延展这一期间”。

这表明TRIPS认可,尽管专利制度不可忽视对专利权人利益的保护,以利鼓励创新并达到推动整个社会进步的目的,但当出现艾滋病等杀伤力巨大的流行性疾病危及公共健康时,应从专利制度的公益性目的出发,重新审视持有专利的药品公司的利益与公共利益,在二者之间找到一个合理的平衡点。

这一背景为发展中国家保护自己的利益增加了灵活性,为多哈公共健康宣言出台奠定了基础。

一、防止专利权人滥用权利与多哈公共健康宣言

为防止专利权人滥用权利,TRIPS秉承巴黎公约的精神也规定了强制许可制度,即在特定情况下,国家可以不经专利权人同意,为公共利益授权有能力的企业生产专利产品,供应市场需要。

在强制许可制度下,由于价格不能再由专利权人垄断,被许可方只需向专利权人支付合理费用即可,故公众有望得到价廉物美的专利产品。

为防止强制许可下的专利产品(例如专利药品)出口后会通过平行进口或强制许可返回产品生产国冲击制造国市场,《TRIPS协议》第31条(f)又规定,强制许可的产品应主要供应国内市场的需要。

不难理解,在这种制约下,若某国通过强制许可要求第三国企业帮助生产药品,该第三国企业的药品一般只能供应自己的国内市场,不能供应疾病肆虐的国家(因为出口额不得超过总生产量的50%),即除非该国有该专利药品的强大国内市场,该强制许可的产品不能出口;另一方面,即使强制许可的产品出口后通过平行进口或强制许可回流,专利权人的利益也不致受到致命影响。

发达国家认为,这样规定是为保持专利权人利益和公众利益的合理平衡。

但事实证明这种制度设计有可能导致极不合理的现象发生。

例如某种流行病病人急需某种药品,该药品在该国受到专利保护,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他人不得随意生产。

尽管为解决公共健康危机,国家可授予制造该药品的强制许可,但如果其本国企业对该药品不具备生产能力,则仍只能靠专利权人(对发展中国家而言通常是外国企业)制造,这样并不能有效解决问题。

由于有《TRIPS协议》第31条(f)的规定,该国一方面很难从国际市场上购买或订购到专利药,另一方面在有专利制度存在的情况下,它也不能进口仿制药。

在这样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下,无药品生产能力的国家遇到的困难几乎是不可克服的,无异于只能坐以待毙。

南非等发展中国家近年来的公共健康危机于此不无联系,并导致公共健康问题被纳入2001年11月9日—14日在卡塔尔首都多哈举行的WTO第4次部长级会议的讨论议题。

该部长级会议发表的《TRIPS协议与公共健康宣言》指出,“我们承认那些在药物领域生产能力不足或没有生产能力的WTO成员国依《TRIPS协议》在有效利用强制许可方面可能会面临困难。

我们要求TRIPS委员会找出快速解决该问题的方案,并于2002年底以前报告给WTO委员会”。

从而,多哈“TRIPS与公共健康宣言”给TRIPS理事会提出了两个任务,一是找出快速解决公共健康问题的方案,并于2002年底以前报告给WTO委员会;二是加强最不发达成员的能力建设,将其履行TRIPS规定的保护药品的义务的时间底线推迟10年,即从原来的2006年推迟到2016年。

应当说,发展中国家的健康危机引发了国际社会对专利制度的再思考,也引发了国际社会对TRIPS框架下的专利保护制度的再思考。

“公共健康宣言”要求各成员以一种满足其国内公共健康目标的方式履行TRIPS的义务,指出TRIPS应适当平衡知识产权保护与各成员消除HIV/艾滋病等流行病威胁的能力之间的关系。

尽管美国等发达国家坚决反对药品保护的任何弱化,但迫于“人命关天”,出于种种考虑,它在多哈会议前夕改变了自己对发展中国家关于药品专利与公共健康危机的态度,体现了一定灵活性,多哈公共健康宣言最后得以出台。

二、执行多哈公共健康宣言第六段的谈判过程和结果

多哈公共健康宣言的通过是解决专利药品可及性的重大进展。

根据多哈TRIPS和公共健康宣言第六段,成员“承认那些在药物领域生产能力不足或没有生产能力的WTO成员国依《TRIPS协议》在有效利用强制许可方面可能会面临困难”,并明确要求“TRIPS委员会找出快速解决该问题的方案,于2002年底以前报告给WTO委员会”。

为完成多哈部长会议授权,WTO各成员,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成员投入了极大热情,为有效解决问题,成员提出了解决问题的考虑主要有以下三种:

方案一:

对《TRIPS协议》第30条作权威解释,明确在特定地区并在特定条件下,出口治疗严重疾病的药品属于专利权人权利的例外。

《TRIPS协议》第30条允许成员国为专利权保护提供有限例外,条件是“在顾及第三方合法利益的情况下,这些例外以并未与专利的正常利用不合理地相冲突,而且也并未不合理地损害专利所有人的合法利益”。

许多国家在签订《TRIPS协议》时其法律中已有这些例外,一般包括非商业的试验性使用,交通工具临时过境和先使用权等。

在这种情况下实施受专利保护的技术不需通知专利权人,不需订立许可合同,不需向专利权人支付报酬。

我国《专利法》第63条规定了有关内容。

发展中国家首选这种解决方案,认为:

为解决多哈公共健康宣言第6段授权,最便捷的方式是对《TRIPS协议》第30条作权威解释,明确在他国公共健康利益、需要的情况下,WTO成员有权在未经专利权人同意的情况下授权第三方为该国制造,销售和出口受专利保护的公共健康产品。

在此情况下的生产,销售和出口与公一共健康有关产品的行为可视为专利权人权利的例外。

美国等发达国家反对上述提案,认为任何违反TRIPS规定的出口专利药品的行为将严重地损害知识产权管辖下成员的权利与义务。

他们认为,“通过对第30条进行解释以允许成员国修改其专利法,使成员国政府可通过强制许可允许其生产者生产并且出口专利药产品到其他国家,这不仅会与专利的正常使用产生不合理的冲突,而且也会不合理地损害专利权人的法律利益”。

美国等还指出,根据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对TRIPS的权威性解释不仅需要四分之三成员同意,还需要陈述一系列理由,例如说明对该种情况下的出口不颁发强制许可是合法的,是有限例外;该种情况下的出口是以低价出口,能有效防止贸易转移,未不合理地与专利权的正常实施相冲突,也没有不合理伤害专利权人的合理利益,特别是考虑了病人应得到救助的正当利益与专利权人的利益应合理平衡,程序上仍较复杂。

方案二:

修改《TRIPS协议》第31条,规定特定条件下的特定产品的出口不适用该条(f)款的规定。

特定产品系指用于治疗严重流行性疾病的药品,特定条件系指该药品是出口到药品生产能力不足或不具备药品生产能力的国家并有防止贸易转移的措施等。

以欧州、瑞士等制药大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认为,多哈“公共健康宣言”旨在解决无药品生产能力而又面临公共健康危机的最不发达国家的困难,因此最便捷有效的办法是对《TRIPS协议》第31条(f)关于强制许可应主要供应国内市场的需要的规定作一定调整或修改,取消对该药品专利的出口限制条件,使有药品生产能力的国家可将根据强制许可生产的药品供应给没有生产能力而又面临公共健康危机的国家。

即可在TRIPS中增加下列规定:

出口国为进口国的利益颁发强制许可可不适用《TRIPS协议》第31条(f)等。

欧盟关于多哈“公共健康宣言”提案16建议,TRIPS理事会对TRIPS第31条(f)陈述的原则,即对强制许可“应主要供应国内市场的需要”的原则引入例外条款,说明《TRIPS协议》第31条(f)不适用于目的是向穷困国家提供治愈严重疾病的药品的强制许可。

欧盟提案指出,增加例外在TRIPS中已有先例。

例如《TRIPS协议》第31条(k)规定,“如果允许这种使用(给予强制许可一作者注)是对经过司法或行政程序确定为反竞争行为给予的补救,各成员没有义务适用(b)项和(f)项规定的条件”。

欧盟该提案指出,增加例外条款的目的是解决那些在经济欠发达而又缺乏足够药品生产能力的国家所带来的严重公共健康问题。

但这样的例外条款应慎重起草,要用各种条件来防止其滥用和挪用,保证这种特殊的强制许可符合例外的条件而又不偏离其目的。

任何滥用和挪用都将为破坏TRIPS规则打开方便之门,严重伤害权利人的利益并破坏《TRIPS协议》的基本原则。

为此,并要求TRIPS理事会需要进一步讨论和细化以下三个问题:

◆不向未遭到严重公共健康问题威胁的国家出口强制许可药品的安全措施;

◆到达目的地国家的药品不得再出口,特别是不得向富裕国家再出口的安全措施,以避免为该药品创造“黑市”;并且

◆保证信息畅通,市场透明,以便使其他成员能够获知一个成员是否在使用这一机制的措施。

欧盟该提案认为,如果不对讨论中“例外”进行这些适当的限制,导致“例外”的滥用,必将破坏人们对《TRIPS协议》的信心,违背向欠发达或最不发达国家以其能承受的价格提供药品的初衷,并削弱原本愿意对此作出贡献的工业界的支持。

欧盟认为,引进本例外条款可使TRIPS具有向欠发达或最不发达国家在许可范围内出口用于解决严重公共健康问题的药品的灵活性。

成员可自由决定是否修改国内立法以与此机制保持一致。

因而是最具可选性的方案。

发展中国家认为,从程序上看,如果能够在TRIPS理事会内就TRIPS第31条的解决方案达成一致,该方案在第五次WTO部长会议之前还不能执行,因为对知识产权的任何修改均需向部长会议提交提案(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第10条)。

而根据《TRIPS协议》第30条的解决方案,只要在部长级会议和总理事会中有四分之三的多数就足够了。

(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第11条)。

此外,适用《TRIPS协议》第31条(f)解决欠发达或最不发达的国家的公共健康问题时,出口国和进口国都仍需颁发强制许可,程序上太繁琐,也不能有效避免双重收费。

方案三:

可通过适用延期诉诸争端解决机制或豁免执行《TRIPS协议》第31条(f)的办法来解决缺乏或没有药品生产能力的国家的公共健康危机。

美国既不同意对TRIPS第30条作权威解释,也不同意修改《TRIPS协议》第31条(f),建议用延期适用纠纷处理程序达到可为进口国的利益出口药品的目的。

美国认为延期适用纠纷处理程序,或在多哈公共健康宣言指明的情况下对出口强制许可予以豁免可以有效解决问题。

美国在2002年8月TRIPS理事会上认为这是最简便的途径,有法律确定性,不需对TRIPS作修改或权威解释。

豁免适用的条件可以预先限定,便捷、可行、透明、法律可靠性强。

美国坚持,专利制度事实上对药物的获取或可及性没有任何影响。

例如印度对药品不提供专利保护,印度已经在生产治疗艾滋病的专利药的仿制药。

如果真是由于专利制度导致药品的获取或可及性,印度等类似国家的大量人口将很容易获得这些仿制的AZT(一种抗逆转录病毒药物一作者注)的通用版和其他治疗药物;但在印度和部分非洲国家,事实并非如此。

在某些国家,无论专利情况如何,对药品的获得状况都非常糟糕。

美国在其提案中并指出,鉴于有一些发展中国家拥有制造药品的技术能力,而这些药品在2005年之前不受专利保护,因此,知识产权理事会指定的快速解决办法应在2005年1月1日以后才能应用到有关情形中。

发展中国家等认为所谓的延期适用纠纷处理程序,或在多哈公共健康宣言指明的情况下对出口强制许可予以豁免不是长久之计,缺乏法律上的预见性。

尽管对最佳解决方案有不同意见,成员同意寻求快速、便捷、着眼长远的解决方案,保证政策向无药品生产能力的发展中国家倾斜,同意制定一定措施,鼓励药品提供方有出口的积极性。

为如期完成谈判,各成员表示了极大诚意和灵活性,在长达一年的时间内对疾病适用范围、进口成员资格和义务、出口成员资格和义务、法律机制、防止贸易转移措施等进行了细致辩论,求同存异,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2002年12月16日TRIPS理事会主席提案。

但是,尽管各成员为完成多哈部长会议授权,为体现尽早找出解除公共健康危机的方案的政治意愿对该主席提案均表示可以接受时,美国仍坚持要将疾病范围用“艾滋病、麻疹、肺结核及与之严重程度相同的传染病”予以限制,不接受该提案关于适用的疾病范围为“艾滋病、肺结核、疟疾和其他流行病”的措词。

为此,该提案未能如期上报。

其后,美国于2002年12月底提出了不诉诸争端解决的单边临时方案,欧盟、加拿大等表示在多边的长期解决方案之前,支持美国的临时解决方案,谈判一度陷入僵局。

面临坎昆会议召开在即,面临国际舆论的重大压力,为在坎昆部长会议上能进行一揽子利益交换,有所得分,美国会在公共健康问题上作出让步国际传媒早已有所披露。

TRIPS理事会2003年8月30日就TRIPS和公共健康多哈公共健康宣言第六段涉及的知识产权保护和公共健康问题达成协议应当说本在意料之中。

尽管从协议决定的内容,包括疾病范围而言,本决定没有从2002年年底的主席提案或多哈“公共健康宣言”后退,但与协议同时发表的WTO主席声明(以下简称主席声明)格外强调“各成员承认本决定将建立的系统是为保护公共健康的目的,不得与多哈公共健康宣言第六段相冲突,不得作为追求工业或商业目的政策工具”,这提醒我们要关注美国等发达国家的新动向,不可轻估形势的复杂和严峻。

三、TRIPS理事会决议的主要内容

TRIPS理事会2003年8月30日决议(以下简称本决议)围绕“特定条件下出口方成员为生产必要药品并将其出口至‘合格进口方成员’而颁发强制许可的,其在《TRIPS协议》第31(f)条项下的义务被免除”的主题作了明确限定,具体内容包括:

(一)适用的药品

根据本决议第1项(a),“药品”是指医药部门为解决多哈公共健康宣言第1段所承认的公共健康问题的需要所生产的的专利药品或使用专利方法制造的药品,包括制药所需的活性成分以及制药所需的诊断测试盒;主席声明并指出,药品不仅适用于在本体系下生产和提供的成药,也适用于在本体系下生产和提供的药品的活性成分和利用该活性成分制造的最终产品。

应予注意的是,关于适用的药品,本决议即未复述多哈公共健康宣言的措词,也未按美国措词,用了含混的“药品”是指医药部门为解决(多哈公共健康)宣言第1段所承认的公共健康问题的需要所生产的……”。

这说明分歧并未真正消除,这也是一个非常敏感的问题。

美国等关于非传染性慢性病如心脏病、糖尿病和癌症等被涵盖进去的担心不会消除,他们怕导致涉及的药品面过广使医药开发商无钱可赚。

发展中国家也顾虑药业巨头为了保住自己预定的利润和销量会转向研制和生产发达国家急需的.药品,比如治疗心脏病、糖尿病和癌症等所谓的“富贵病”药品。

发达国家的病人相对更能承受药品价格的压力,满足大药厂维持原有利润水平的要求。

因此,肺炎、艾滋病、痢疾、肺结核和疟疾等疾病也有可能被医药开发商搁置一边。

但一旦没有新的专利药品,就不会有新的仿制药品,到头还是发展中和最不发达国家的病人吃亏。

(二)合格进口方成员

根据决议,“合格进口方成员”指任何最不发达国家成员,以及任何向TRIPS协议理事会发出通知有意成为“进口方”的成员。

每个成员均可在任何时候通知理事会其将在全部或部分情形下使用本制度,例如,仅在国家紧急状态或者其他特别紧急状态或者是在公共的非商业性场合使用本制度。

美国曾坚持合格进口方成员不得包括世界银行列入“高收入”档次的国家,欧盟曾坚持要求TRIPS理事会研究解决“不向未遭到严重公共健康问题威胁的国家出口强制许可药品的安全措施”。

TRIPS理事会2002年12月决议草案和2003年8月30日通过的决议中均有“医药部门生产能力评价”附件,明确了“缺乏或没有医药部门生产能力”的标准,这也仍然可能成为争执所在。

(三)出口方成员被免除TRIPS协议第31(f)条项下义务的条件

根据本决议第2项,“出口方成员颁发强制许可生产必要药品并将其出口至“合格进口方成员”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在《TRIPS协议》第31(f)条项下的义务被免除”,具体条件指,

(a)“合格出口方成员”已经向TRIPS协议理事会发出通知,说明了:

(i)所需产品的名称以及该产品的预定数量;

(ii)除最不发达国家成员外,根据本决议附录中所列方式之一,确认所涉的“合格进口方成员”在制药领域没有或没有足够生产相关药品的能力,以及;

(iii)确认对在其域内获得专利保护的药品已依照《TRIPS协议》第31条以及本决议有关规定授予了强制许可。

(四)防止贸易转移的措施

由于仿制药品价格往往只有专利药品价格一个零头,存在显著的地区价格差异,故不能排除这种差异将会导致地下黑市贸易的可能即贸易转移的可能,人们可以在发展中国家或最不发达国家买了廉价药品再转手卖到发达国家赚钱。

例如美国市场是药厂最大的利润来源,其年销售额为1260亿美元。

为了防止这种贸易转移发生,本决议第2项(b)规定,出口方成员按照本决议颁发的强制许可应包括下列各项:

(i)根据强制许可仅能生产用以满足“合格进口方成员”需要数量的药品,所生产的全部药品必须出口到向《TRIPS协议》理事会通知了其所需药品的“合格进口方成员”。

(ii)对依照强制许可生产的药品,应当使用特定标签或标记清楚表明该产品是按照本决议规定的要求制造的。

供货方自己应当通过产品的特殊包装和(或)特殊颜色、特殊形状对这些产品予以区分,只要进行这种区分是可能的并且不会对价格造成显著影响;

(iii)在药品启运之前,强制许可被许可方应当在某一网页上提供如下信息:

◆向(i)中所述每一进口方成员提供的药品的数量;以及

◆所提供的(ii)中所述产品的明显特征;

(c)药品出口方成员应当将颁发强制许可的决定以及有关条件通知TRIPS协议理事会,通知中应包括的信息如下:

强制许可被许可方的名称和地址、按强制许可制造的产品、按强制许可制造的产品的数量、产品向其提供的国家成员名称和强制许可的期限。

通知并应说明上述(b)(iii)小段所述的网站的地址。

决议还就避免双重征税,进口方成员的义务,各成员的义务和加强发展中国家的能力建设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

决议认为,鉴于巨大的利润使贸易转移的发生很难避免,必须重视加强进口方成员的药品购买能力并提高其在本地制造相关药品的能力。

只有所有成员共同携手并紧密合作,才能保证廉价药品到达最需要的病人手中。

四、公共健康问题谈判前景展望

如前所述,本决议的达成并不意味着问题的解决,它只是通向最后解决问题的必要程序。

根据本决议,TRIPS理事会将在2003年底之前开始启动修改TRIPS的准备工作,争取在其后6个月内被通过,成员也同意以决议为基础进行修改。

但从现有的分歧和理事会以往的工作效率看,真正完成修改,并将其变成可操作的规则,尚需艰苦的谈判。

2003年9月14日,众所关注的WTO坎昆第五次部长会议落下帷幕。

坎昆第五次部长会议主席Derbez先生宣布,尽管协商取得了很大成果,但成员在一些议题,特别是“新加坡议题”上仍保持距离。

这表明总的来讲坎昆会议无果而终。

关于知识产权,坎昆第五次部长会议主要讨论了葡萄酒和白酒的地理标志登记簿问题,非违反之诉问题,TRIPS理事会对TRIPS第27.3段(b)的审议问题和关于TRIPS与生物多样性公约和传统知识的关系问题等。

与公共健康问题一样,这些问题都是多哈发展议程授权解决的内容,但时至今日均进展很小,前景也不容乐观。

鉴于TRIPS理事会沉重的工作负担,TRIPS理事会在六个月内如期完成TRIPS修改之事是很难如愿的,一般而言,即将开始的修改工作的前景有三:

1.如期完成修改。

这需要各成员付出极大努力,需要各成员维护决议成果,体现政治意愿;

2.修改缓慢进行,通过较长磨合后达成协议。

这应当是可能性最大的一种。

如前所述,对问题的解决,各方有不同方案。

为求同存异,发展中国家放弃了原坚持的对TRIPS第30条的权威解释。

在适用的药品的范围问题上,美国等发达国家也有所妥协;

3.由于意见分歧,修改时断时续,长期拖延。

这种情况并非不可能。

笔者认为我们应当坚决争取速战速决的第一种结果。

其理由为:

1.本决议是发展中国家充分利用TRIPS提供的灵活性取得的初步成果,该成果只有通过修改TRIPS才能真正巩固:

2.尽管本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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