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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质保金最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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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办发〔2020〕32号

 

新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新泰市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驻新有关单位:

现将《新泰市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16日

 

新泰市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全市公共机构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进行节能技改,加强节能管理,提升能源利用效率,根据《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山东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同能源管理,是指节能服务公司通过与公共机构签订节能服务合同,为公共机构提供节能诊断、节能方案设计、项目融资、设备采购、工程施工、设备安装调试、人员培训等一系列节能服务,保证节能量或节能率,并从节能改造后的节能效益中收回投资和取得利润的节能运作模式。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类公共机构采用节能效益分享型、节能量保证型和能源费用托管型等方式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第三条市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推进、监督本市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

第四条公共机构建筑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优先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技改:

(一)单位建筑面积能耗超过同类公共机构建筑合理用能相应标准;

(二)建筑用能设施设备系统,如空调、照明、动力等,能效水平低于同类设施设备系统一般能效水平;

(三)实施太阳能、光伏发电、新能源汽车及充电桩建设等新能源技术应用项目;

(四)实施水资源节约与循环利用技术应用项目;

(五)其他可以优先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节能技改项目。

独立办公区域的公共机构,可以采用综合实施或专项技改方式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集中办公区域的公共机构,可以由其中一家单位牵头或多家单位共同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第五条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采取申报、申请采购、审核、下达采购计划和组织实施的项目流程。

第六条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行政府采购,由公共机构对照政府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确定采购形式和采购方式。

第二章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申报

第七条公共机构在计划实施节能技改项目或者建筑维修项目时,应当按照规定将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信息报送市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部门备案,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单位会同节能服务公司编制项目推进计划表,市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部门负责监督。

第八条公共机构在启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政府采购之前,应当邀请节能专业机构对项目技术方案、成本投入、基准能耗、预计节能量以及合同期限等进行评估。

第九条在市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部门备案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由合同能源项目单位向市财政部门申请政府采购,市财政部门审核后向项目单位下达政府采购计划。

第三章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

第十条公共机构应参考国家标准《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中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参考合同,与中标节能服务公司签订合同,并报市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部门、发改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中应当明确最低的节能量要求,以及不能实现的相应违约责任;合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新技术、新产品应用或者固定资产投资较大的项目可以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10年,国家法律法规另行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采用集中办公或合署办公的公共机构,可以委托物业服务公司作为合同第三方参与项目实施。

公共机构作为业主单位应当统筹协调节能服务公司与物业服务公司的权利义务关系,做好预算编制、项目申报、项目管理等工作,并督促物业服务公司按照合同约定,配合做好项目的现场管理及物业服务保障等工作。

节能服务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照公共机构及物业服务公司的现场管理要求,推进项目实施。

第十三条公共机构应当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聘请工程监理等专业机构进行项目监理。

公共机构应对项目的工程施工进度、质量、安全等进行监督。

其中涉及公共安全的,实施合同能源项目单位应向主管部门提交相关资料,由行业主管部门纳入监督范围。

第十四条项目完工后,按照合同约定,由市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部门组织第三方检测机构对项目进行验收评估。

第十五条能源管理合同期内,公共机构与物业服务公司订立物业服务合同的,应当督促物业服务公司做好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的运行维护工作。

节能服务公司在项目验收前,应当组织对物业服务公司有关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确保项目及物业正常运行。

第十六条能源管理合同期内,节能服务公司应当定期组织项目环境监测管理及项目风险源评估。

发现任何影响项目安全稳定运行的事项,节能服务公司应当尽快解决,物业服务公司做好配合工作。

对业主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照合同有关约定处理。

第十七条能源管理合同执行完毕后,节能服务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公共机构无偿移交节能设备、管理系统以及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和技术档案等,节能服务公司仍有义务对节能系统和设备的运行管理及维修保养提供帮助。

公共机构应当及时做好固定资产登记入账工作,取得的节能服务公司无偿移交资产和档案资料作为接受捐赠处理,节能服务公司作为赠与处理。

第四章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能耗基准和节能量确定

第十八条公共机构能耗基准具体确定的原则可按绝对计量法或相对计量法实施。

第十九条对于能源消耗量相对稳定的项目,采用绝对计量法来计算能耗基准。

(一)对于正常运行时间三年以上的项目主体,则能耗基准由改造前近二年的月平均能源消耗量(由相关能源资源供应部门或公共机构提供,下同)确定;

(二)对于正常运行时间为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公共机构项目主体,则能耗基准由改造前一年的月平均能源消耗量确定;

(三)对于正常运行不满一年的项目主体,能耗基准由改造前的月平均能源消耗量确定。

第二十条对于能源消耗量变化较大的项目,采用相对计量法计算能耗基准。

即在节能量计算过程中,对耗能设备安装有功计量仪表,并采用相邻日测试法进行节能率测试。

即选择相近负荷条件(室外温湿度、室外光照度、室内负荷)、相同运行时间的两天,分别计量节能系统在投入和断开时的能耗,以此推算实际的节能量。

为了获取更为准确的节能数据,双方应约定在设备运行第一年至少每个季度测试1次,每次测试在季度的月初,测试结果作为当季的平均节能率,其余年限则应每半年测试1次,每次测试在季度的月初,测试结果作为当期的平均节能率。

第二十一条合同各方应当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作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量审核机构,并在合同中加以明确。

承担合同项目的机构或专家,不得同时承担同一项目的节能量审核。

承担公共机构合同能源项目的节能服务公司和专家,不得承担该项目及其关联项目的节能量审核。

节能项目完成后,相关节能标准和节能量须由实施项目改造的公共机构和节能服务公司共同认定,认定过程中如存在异议,应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认定。

第二十二条市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第三方专业机构行为。

对出具虚假审核报告的第三方专业机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节能量审核资格,并追究违约责任。

第二十三条公共机构提供的基准能耗数据为项目实施前一年能耗数据或者前三年的平均能耗数据,并按照规定换算相应的能耗费用。

节能量计算所用的基准期能耗量与报告期能耗量,应当为实际能耗量。

当采取以一个考察期能耗量作为测算统计报告期能耗量依据时,应当说明理由和测算的合理性。

对因天气等不确定外界及环境因素造成实际节能量与预期节能量有较大差距的,可采用合同约定系数对实际节能量进行调整。

第五章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支付

第二十四条能源管理合同期内,公共机构的能源费用预算根据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认定及有关合同约定的基准核定。

按照能源管理合同支付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列入部门预算,视同本单位能源费用列支。

能源费用(含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预算及支出不应超过实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上一年度能源费用的预算及支出。

第二十五条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预算应当包含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的工程管理、施工监理、投资监理及方案编制、评估验收等费用。

第二十六条公共机构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公共机构的能源费用预算根据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重新核定。

第二十七条公共机构和节能服务公司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政策要求,在合同中约定节能效益分享比例及支付方式。

第二十八条公共机构能源预算费用主要用于支付能源费用、支付节能服务公司效益分享、能源费用结余单位留存三部分。

节能效益留存资金可用于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改造项目及其他节能工作相关支出,如节能管理咨询、节能诊断与审计、节能培训、分项分户计量升级改造、合同期内节能量检测、节能项目监理、节能相关课题研究、进一步挖掘节能潜力的深度节能改造项目等。

资金的使用需严格执行国家财政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等有关规定,并严格按照会计制度进行财务处理。

第六章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奖惩

第二十九条公共机构凡采取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的,在项目完工并进行项目验收评估稳定运行一段时期后,受托的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应对项目实际节能量进行审核,并向市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部门报送节能量审核报告书,根据节能效益情况,市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部门每年对公共机构单位进行表扬奖励,被表扬的单位优先作为申报泰安市级、省级和国家级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部门逐步建立完善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实时监控平台,通过安装必要计量设备,建立覆盖全市公共机构的节能监测系统,实时动态掌握公共机构用能状况。

第三十一条公共机构实施节能改造而产生的节能效益,在合同存续期内,财政部门不调减公共机构的年度经费预算,公共机构除用于与节能服务公司效益分享外,可补充公用经费;自合同期满结束后的次年起,公共机构要按照能源费用实际支出编列新的年度预算。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暂行办法与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本暂行办法自2020年8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8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

市委各部门,市纪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

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市人武部。

新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7月16日印发

整理丨尼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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