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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核保政策

永安核保政策

四季度车险业务核保政策

三季度以来,全省上下认真贯彻总公司针对河北分公司的车险业务政策,采取积极的控规模,调结构,促非车,增效益的措施,使控规模和增效益收到明显效果。

但业务的发展和车险内部结构调整没有达到预期效果,业务的滞后发展给四季度带来巨大压力。

为迅速扭转业务发展的落后态势,确保全年5亿保费计划指标的顺利达成,按照总公司车险总体经营要求,分公司2010年车险经营目标,现将四季度车险核保政策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大力发展

(一)、商业三责险及经营有效益的商业附加险业务(不含车损不计免赔险、车身划痕险);

(二)、党政机关用车;

(三)、私家车续保业务中的A类客户(见附图),私家车转保业务中未出险的客户;

(四)、连续几年承保有效益的营运用车车队客户;

(五)、私家车、营运车的新车业务。

二、限制发展

(一)、营运车单保交强险业务;车龄在5年以上营运车业务;

(二)、赔付记录不良的私家车续保业务中的C、D类客户、高风险品牌车辆、稀有及高价位车辆、赔付记录不良的转保业务;

(三)、自卸车业务;

(四)、出租车业务;

(五)、2吨以上非营业货车单独承保交强险业务;

(六)、单独承保挂车业务;

(七)、货车短期交强险。

 

二〇一〇年十月八日

 

通用规则

1、验车、验证:

新保、转保以及脱保业务必须验车、验证承保。

承保前必须扫描上传验车报告和至少五张验车照片,照片必须体现车辆号牌和车身四面情况、车架号。

2、新车购置价:

严格遵循广信源恒价格,不得擅自浮动低于系统新车购置价。

3、单独承保责任险类业务(特二工程车除外):

鼓励发展,承保条件不做限制。

4、老、旧、新、特、稀有车型:

(以我司车型列表为准)及已接近或已到报废年限车辆原则上禁止承保,如果承保费率必须上浮50%以上。

特殊情况承保车损时必须特约“经双方协商一致,标的车辆的实际价值为××元,当部分损失与施救费用之和超过实际价值80%时按照推定全损处理”、“经双方协商一致,保险公司按照国产替代件或旧拆车件定损、现金赔付、不负责车辆的维修”。

5、高价位车辆:

核保政策视具体车型和业务情况而定,一车一议,与核保员沟通前不能擅自报价或承保。

基本承保条件如下:

系统内车价≥48万的车辆:

车损保费上浮不低于30%,险种组合为“车损险+三责险50万+盗抢险+指定专修厂特约”整单不能使用下浮系数;

注:

接近临界值的车辆按照高一档核保政策或核保员意见执行。

6、高风险附加险:

对于承保量少、赔付高且道德风险高的险种,限制承保。

7、二手车:

承保时实际价值不得高于交易价格,车损险保额不得低于当地市场上同类车型新车购置价(不足额投保情况除外)。

8、营转非车辆不允许承保商业险。

9、系统提示上年有出险记录,折扣率最低不得低于下表:

出险次数N

赔付率小于100%

100%≤赔付率<150%

150%≤赔付率

N≤2次

系统内最低折扣承保

9折

上浮20%

N>2次

最低8折(系统支持情况下)

标准费率

禁止承保

家庭自用车、企业自用车核保政策调整方案

一、新车购置价超过60万元以上(含60万元)业务为禁止承保业务;

二、禁止下降系统默认新车购置价承保;

三、新车购置价在10万以上车辆单独承保商业险至少承保第三者责任险(保额不小于10万)、车上人员(不小于2万);

四、公司正式员工车辆、公司查勘车辆,原则上可以按照7折承保;

六、其他要求:

1、车龄>7年的该类车辆禁止承保自燃损失险业务;

2、车龄>7年的该类车辆投保车损险时,按照实际价值或新车购置价的2成承保(续保无出险业务除外)。

营业货车商业险核保政策调整方案

一、禁止下降系统默认新车购置价承保;

二、十吨以上营业货车单独承保交强险销售费用不超过4%。

三、营业挂车方面:

不单独承保挂车商业险,承保挂车商业险及交强险需在特约中注明拖带主车的车牌号,如新车无车牌,特约注明主车的发动机号。

商业至少投保保额5万元或5万元以上商业三责险。

四、其他要求

1、车上人员责任险、车上货物责任险限额最高为5万元;

2、投保车上人员责任险时,驾驶员与乘客必须同时投保,且限额一致;

3、禁止大吨位货车按照小吨位货车费率投保;

4、车龄>5年的该类车辆投保车损险时,按照实际价值或新车购置价的2成承保(团体、统保业务及续保无出险业务除外)。

5、运输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车辆不得承保营运车辆火灾、爆炸、自燃损失险。

6、行驶证车主为货运服务中心、运输公司等单位货车按营业性车辆承保。

 

营业出租租赁

一、在同时办理交强险和商业险业务时,应努力提高商业险单车保费,主要是要严格限制保单折扣水平,不得低于8.5折。

二、车龄>5年的车辆投保车损险时,不得承保不计免赔业务;

三、禁止承保车龄>2年的车辆投保自燃损失险;

非营业货车

一、车上人员责任险、车上货物责任险限额最高为5万元;

二、投保车上人员责任险时,驾驶员与乘客必须同时投保,且限额一致;

三、禁止大吨位货车按照小吨位货车费率投保;

四、禁止按照非营业费率承保营业车业务

五、车龄>7年的该类车辆投保车损险时(不包括团体、统保业务),禁止承保不计免赔险。

特种车业务

一、禁止承保特种车二中起重、装卸、挖掘、推土性质的商业险业务;

二、特种车一禁止承保营运车辆火灾、爆炸、自燃损失险。

三、特种车其他管控措施

1、车上人员责任险、车上货物责任险限额最高为5万元;

2、投保车上人员责任险时,驾驶员与乘客必须同时投保,且限额一致。

其他禁止承保业务

一、禁止承保业务范围:

1、稀有车型、新下线不足1年车型、淘汰车型、距离报废期限不足1年的车型的车损险业务;

2、配件来源单一、维修成本过高的车型的车损险业务;

3、各机构上年承保数据显示已经出现严重亏损的车型;

4、除挂车外,单独投保车损险和不计免赔险的业务;

5、以特别约定形式扩展承保保险责任的业务;

6、扩展投保境外责任的业务;

7、混淆使用性质,以低费率承保高风险车型的业务;

二、其他禁保要求

1、车身划痕险最高赔偿限额为2000元,除车辆损失险为足额承保且使用年限≤1年、10座以下非营业客车外,其他车辆不得承保该险种;

2、全车盗抢险、自燃损失险禁止承保不计免赔险(承德中支特约受益人为中国银行承德分行和北京农村商业的贷款车辆,车辆小于2年的可以承保自燃损失险不计免赔险);

3、禁止承保营业机动车停驶损失险、发动机特别损失险、机动车全损代步费用险、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特约险、油污污染责任险。

三、其他:

商业险和交强险同时在我公司投保的,商业险保单中必须如实约定该标的当年在我公司承保的交强险保单号,对未约定的按照单独承保商业险业务对待

低速载货汽车、农用车、三轮汽车业务

一、只接受三、四级机构上门业务,不主动开展此业务。

承保要求:

被保险人在机构照相留影、被保险人身份证原件、行驶证原件。

二、销售费用为0。

监管机关相关要求

河北省行业性协会自律公约要求

1、二吨及以上货车,行驶证车主为个人,使用性质为“货运”的,按营业车承保。

2、所有人一栏带有“运输公司”、“出租公司”、“物流公司”、“汽车服务公司”、“储运公司”等字样的车辆,使用性质为“货运”的,一律按营业车承保。

3、商业险10座以上个人的客车,一律按营业车承保。

 

二〇一〇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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