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施农用地申报资料及审批程序五篇范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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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农用地申报资料及审批程序五篇范例》

《设施农用地申报资料及审批程序[五篇范例]》

第一篇:

设施农用地申报资料及审批程序设施农用地申报材料

1、农业生产经营者提供设施农用地申报报告、设施农用地建设方案(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名

称、建设地点、用地面积、拟建设设施类型数量、标准和用地规模等)

2、申请人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

3、勘测定界图(标明生产设施用地面积、附属设施用地面积、拐点坐标)、勘测技术报告、

土地利用现状图(标明设施农用地的土地类别及面积)、现场照片;

4、设施农用地使用协议书;

5、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申请人应提供与村委会和承包户签订土地承经营权流转合

6、《设施农用地审批表》

备注农用地建设严禁占用基本农田

设施农用地审批程序

1、农业生产经营者用地申请。

农业生产经营者确需申请设施农用地的,经土地所在村集体

经济组织同意后,应持设施农用地申请报告、设施农用地建设方案、设施农用地使用协议书、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设施农用地审批表》、勘测定界图、土地利用现状图、现场照片等材料向当地村镇国土资源所提交用地申请。

乡镇国土资源所对用地申请条件、用途、规模、选址等内容进行审核,审核同意后报乡镇审核。

2、乡镇审核

3、市农业局审核

4、市国土资源局(规划测绘、监察大队、用地)用地审核。

市国土资源局审查同意的,报

市级人民政府审批,下达设施农用地批准通知书;审查不同意的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农业生产经营者和市级农业部门。

第二篇:

设施农用地审批程序设施农用地审批程序(建议)

农业设施的建设与用地由经营者提出申请,乡镇政府申报,县农业局和国土资源局审核,县政府审批。

申报与审核用地按以下程序和要求办理:

(一)经营者申请。

设施农业经营者持以下材料向(镇)乡人民政府提出用地申请,领取、填写《平和县设施农用地审核表》。

1、设施农用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用地协议(权属证明);

4、设施农用地范围图(乡镇总体规划图);

5、复垦协议书;

6、使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应附具城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意见。

(二)乡镇申报。

乡镇政府依据设施农用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对经营者提交的设施建设方案、用地协议等进行审查。

符合要求的,乡镇政府应及时将有关材料呈报县级政府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乡镇政府及时通知经营者,并说明理由。

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经营者应依法先行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农户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三)县级审核。

县级政府组织农业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进行审核。

农业部门重点就设施建设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承包土地用途调整的必要性与合理性,以及经营者农业经营能力和流转合同进行审核,国土资源部门依据农业部门审核意见,重点审核设施用地的合理性、合规性以及用地协议,涉及补充耕地的,要审核经营者落实补充耕地情况,做到先补后占。

符合规定要求的,由县级政府批复同意。

(四)缴纳费用。

设施农用地申请审核后,申请人应当按规定缴纳相复垦保证金。

第三篇:

设施农用地审批程序及相关要求(推荐)设施农用地审批程序及相关要求

1、我国农业现代化发展,传统农业逐步向现代农业转变的必然要求。

2、各地出现以发展设施农业为名,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扩大建设用地规模等违法用地现象,发展无序,管理混乱。

3、《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的出台,意味着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标准从过去的行业标准上升到国家标准。

新国标分12个一级类、56个二级类。

其中122设施农用地属于一级类其它土地。

过去《全国土地分类》(试行)分3个一级类、15个二级类、65个三级类,151畜禽饲养地和152设施农业用地属于一级类农用地中的二级类其他农用地。

xx年,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出台《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xx]220号),可操作性不强,尤其是对附属设施用地,要求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xx年,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xx〕155号),是对xx年文件的补充,符合农村实际情况,具有可操作性。

二、设施农用地基本概念

1、设施农业的概念

设施农业属于高投入高产出,资金、技术、劳动力密集型的产业。

它是利用人工建造的设施,使传统农业逐步摆脱自然的束缚,走向现代工厂化农业、环境安全型农业生产、无毒农业的必由之路,同时也是农产品打破传统农业的季节性,实现农产品的反季节上市,进一步满足多元化、多层次消费需求的有效方法。

设施农业从种类上分,主要包括设施园艺和设施养殖两大部分。

设施养殖主要有水产养殖和畜牧养殖两大类。

2、设施农用地的概念

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xx),设施农用地是指:

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

设施农用地具体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

①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

包括:

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

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用地等。

②附属设施用地是指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辅助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

包括:

管理和生活用房用地:

指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办公生活等设施用地;

仓库用地:

指存放农产品、农资、饲料、农机农具和农产品分拣包装等必要的场所用地;

硬化晾晒场、生物质肥料生产场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道路等用地。

三、设施农用地申请审核程序一般程序:

(一)经营者申请

(二)镇申报

(三)县级审核

(四)设施农用地审核同意后,镇政府具体监督设施建设和用地协议的实施,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做好土地变更调查,登记和台账管理等相关工作,县级农业部门做好土地承包合同变更和流转合同备案、登记工作。

具体要求:

1.设施农业经营者应拟定设施建设方案,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用地面积,拟建设设施类型、数量、标准和用地规模等。

涉及畜禽规模养殖的,向县农委提出申请,填写农业设施项目建设方案县农委依据畜禽养殖有关法律法规对畜禽养殖选址进行前期现场勘察,提出适宜性意见;达一定规模的(规模标准:

肉猪年出栏500头以上,肉禽年出栏xx0只以上,蛋禽存栏xx只以上,奶牛存栏20头以上),同时委托环保部门进行环境评价,编写环境评价报告书或环评报告表。

2.经营者与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补充耕地、土地复垦、交还和违约责任等有关土地使用条件。

协商一致后,双方签订用地协议。

3.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经营者应依法先行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地股份合作组织或承包农户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4.涉及占用耕地的,经营者应出具设施农业用地复耕保证书,并按规定缴纳复垦保证金。

5.附属设施占用耕地的,由经营者按照“占一补一”的要求,委托如东县土地复垦整理中心补充耕地,签订委托补充协议书,并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

经营者凭设施建设方案、用地协议、《如东县设施农用地申请审核表》等相关资料向镇政府提出用地申请。

1.镇政府组织镇农业和国土等部门依据设施农用地管理的规定进行审查。

2.镇农技部门对工厂化作物栽培和规模化种植设施建设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进行审查,镇畜禽养殖管理部门对规模化畜禽养殖设施建设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审查,镇水产部门对水产养殖必要性与可行性进行审查,镇农经部门对承包土地流转合同进行审查和鉴证,镇国土部门对用地协议、补充耕地、土地复垦等情况进行审查,并在《如东县设施农用地申请审核表》上签署审查意见,对镇相关部门审查符合要求的,镇政府在《如东县设施农用地申请审核表》上签署申报意见,并及时将有关材料呈报县政府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镇政府及时通知经营者,并说明理由。

部门流程:

1.县政府组织农业部门和国土资源等部门进行审核。

2.县农委负责工厂化作物栽培、规模化种植、规模化畜禽养殖设施建设规模的认定,对设施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经营者经营能力进行审核。

3.县海洋渔业局负责水产养殖规模的认定,对设施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经营者经营能力进行审核。

4.县农办负责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审核。

5.县国土资源局依据农业等部门审核意见,重点审核设施用地的合理性、合规性以及用地协议、复垦保证金缴纳情况,涉及补充耕地的,要审核经营者落实补充耕地情况,做到先补后占。

6.符合规定要求的,由县政府审核批准。

所需材料(六书三图一证):

1.设施农用地申请审核表

2.农业设施项目建设方案(较大规模畜禽养殖的须提供环评报告)3.设施农用地用地协议书

4.设施农用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5.设施农用地复耕保证书

6.设施农用地附属设施委托补充耕地协议书(无附属设施的不需要)

7.设施农用地选址位置图(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局部图,需国土所签署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占基本农田意见)、土地利用现状勘测定界图(分幅现状图)和平面规划图

8.经营者属企业的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属个人的申请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四、设施农用地申请审核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要保证材料的真实性,尤其是需要当事人签字的地方,不能代签,必须是当事人真实意图的表示。

二、关于时间问题

农业部《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2028年12月31日止)

2、省政府《江苏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办法》

对流转期限超过3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价格的确定,应当考虑价格变化因素和承包方的土地改造投入因素,分年段确定补偿标准。

建议一般审批使用时限掌握在三年内为宜,特殊情况也不能超过2028年底。

三、关于交费问题

1、复垦保证金

/平方米,按照设施农用地总面积计算,由镇财政所收取后,镇政府出具复垦保证金已交纳的证明

2、耕地开垦费

按照与复垦中心签订的委托补充耕地协议书上明确的附属设施的面积征收。

没有附属设施的不交纳。

第四篇:

设施农用地申报资料目录设施农用地申报材料

(一)项目的批准、核准文件(由农业、水务、畜牧食品部门负责);

(二)设施农业建设方案。

经营者拟定,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用地面积、拟建设施类型、数量、标准和用地规模等;

(三)用地协议。

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

内容包括使用土地的位置、用途、年限、补充耕地、补偿、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处置、土地复垦等;

(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应先行与农村经济集体组织和承包农户签订流转合同);

(五)经营者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的用地申请书;

(六)补充耕地协议(与乡政府签订);

(七)耕地开垦费缴费收据(复印件);

(八)土地复垦协议(与生产队签订,乡政府监管);

(九)土地复垦保证金或土地复垦费缴费收据(复印件);

(十)乡镇政府关于设施农用地的请示文件;

(十一)设施农用地审批表;

(十二)农业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

(十三)乡镇政府出具是否“三封”范围以及“三封”前后动工的时间;

(十四)符合环评规模的要提供环评意见;

(十五)平面布置图;

(十六)用地单位(个人)身份证明。

注。

以上材料提供一式三份,申报时间必须在动工时间以前。

第五篇:

农用地转用审批程序一、农用地转用

(一)农用地及农用地转用的概念

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国土资源部颁布的《土地分类》的规定,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因此任何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或者不是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都不是农用地。

农用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用地、养殖水面等。

农用地转用,是指将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确定的农用地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及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批后转变为建设用地的行为。

农用地转用又称为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为利用土地转为建设用地以及农用地内部之间的相互转换不属于农用地转用的范围。

(二)农地转用制度审批程序

《土地管理法》第44条规定。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

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农地转用程序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程序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1、提出申请。

由组织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县、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农用地专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等批准手续。

2、逐级报批。

按规定由县、市人民政府逐级上报至省级人民政府,省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国家产业政策及补充耕地等情况进行审查。

3、组织实施。

农用地转用经批准后,由事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农用地转用的实施。

如果占用耕地,必须履行补充耕地的义务和责任。

二、征用土地

(一)征用土地概念

征用土地是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用土地单位和个人一定补偿的行为。

征用土地实行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两级审批制。

(二)征用土地审批权限国务院批准征用土地的权限是:

1、征用基本农田;

2、征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

3、征用其他土地70公顷以上。

其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县人民政府没有征用土地的审批权。

(三)征用土地的程序

征用土地的程序是:

1、拟定征用土地方案,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2、公告征用土地方案;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3、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交付被征用土地。

(四)征用告征用告应当包括:

1、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2、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3、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五)征用土地补偿标准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依照规定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

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三、建设用地审批

(一)建设用地概念

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国土资源部颁布的《土地分类》的规定,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即用于修建各种物体的土地。

建设用地的类型包括。

(1)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即城乡居民住宅、学校、医院、商业、道路、给排水、电力、电讯、防洪、供热等公共设施用地;

(2)工矿用地,即工业用地和矿业用地,包括工业产房、各种仓库、动力设施、各种堆场、道路、矿山操作场地及配套设施等用地;(3)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包括机场、铁路、公路、港口、航道、水电站、水库及人工运河等用地,不包括天然河道用地;(4)旅游用地,即专门供旅游参观的设施用地,包括风景名胜区、游乐厂、高尔夫球场等用地;(5)军事设施用地,包括军事训练、军事指挥、防务设施、营房、武器装备仓库等用地;(6)其他建设用地,除上述之外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用地。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及特征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利用土地营造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建设的权利。

建设用地使用权分为国有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国有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进行非农业建设依法使用国有土地的权利。

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农民集体和个人进行非农业生产建设依法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权利。

法律对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主体有较为严格的限制,一般只能由本集体及其所属成员拥有使用权。

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进行建设,需要使用集体土地,必须经过征用,使之转为国有土地后才能取得使用权,即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般不允许全民所有制单位或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拥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有以下几个特征:

(1)建设用地使用权同农用地使用权相区别,是对土地进行非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而从事建设的权利。

也就是说建设用地是不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

(2)建设用地发展权属于国家,土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必须在土地用途管制的前提下依法使用土地。

任何建设占用土地,都必须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审查,特别是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必须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占用农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不予批准,建设项目不得立项。

(3)禁止集体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搞房地产建设。

(三)建设用地申请报批程序

1、项目用地预审

建设单位在申请建设项目的同时应向建设项目批准机关的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预审申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收文后5个工作日内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2、申请用地建设单位持可行性研究批复或其它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用地手续。

建设单位提出用地申请时,应当填写《建设用地申请表》并附具如下材料:

(1)建设单位有关资质证明。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其他有关批准文件。

(3)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4)初步设计或其他有关批准文件。

(5)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

(6)占用耕地的,必须提交补充耕地方案。

(7)建设项目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应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3、拟定方案(一书四方案)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建设用地申请,应当受理,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4、上报审批

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到上报的建设项目呈报说明书和有关方案后,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审批权限在省的,应当在5日内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审批权在国务院的,省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提出审查意见后,按程序直接报送国务院。

各项方案经批准后,按程序直接报送国务院。

各项方案经批准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批件后5日内将批复发出。

5、组织实施

“一书四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制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在被征用土地所在的乡、镇范围内公告。

支付征地补偿费用。

6、颁发证书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供地方案向建设单位提供土地,并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建设单位依照规定办理土地登记。

四、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和建设用地审批的关系农用地转用审批是指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是土地用途发生变更的审批;征地审批是指将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土地,改变土地所有权的审批;建设用地审批是指将国有土地使用权提供给建设单位使用的审批。

三者之间的内涵和管理方式不同,但在实际工作中相互交叉、联系。

除不需要办理征用手续的之外,分三种情况:

1、农用地转用批准权属于国务院,而征用土地批准权属于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的,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时,同时批准征用土地,不再另行办理征用土地审批。

2、农用地转用批准权和征用土地批准权都属于省级人民政府的,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时,同时批准征用土地,不再另行办理征用土地审批。

3、农用地转用批准权属于省级人民政府而征用土地批准权属于国务院的,先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后,再报国务院批准征用土地;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的文件作为国务院批准征地的依据之一。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内在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征用土地审批后,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区外建设项目单独选址和办理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的,建设用地的审批权由批准农用地转用的人民政府行使。

五、临时用地

(一)临时用地概念

临时用地是指工程建设施工和地址勘察需要临时使用,在施工或者勘察完毕后不再需要使用的国有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不包括因临时使用建筑物或其他设施而使用土地。

临时用地期限一般为二年。

(二)临时用地批准权限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址勘察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未占用耕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占用耕地0.2公顷以下的,应当报地区行政公署或设区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占用耕地0.2公顷以上的,应当报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三)临时用地审批手续

临时用地应按下列程序和办法办理手续:

1、临时用地单位就临时用地征得土地所有权者或国有土地使用者同意,并就补偿和使用后恢复等事项初步达成协议。

2、临时用地单位向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临时用地申请,并附其与土地所有者或者国有土地使用者达成的原则协议。

在城市规划区的,还应当取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3、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临时用地的用途、使用方式、土地权属、补偿、复垦措施及退还时间等进行审查后,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决定批准的,发给《临时用地许可证》。

占用耕地的,应当依法上报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4、临时用地经依法批准后,临时用地单位根据土地权属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正式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临时用地获得批准后,用地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用途和期限合理使用土地。

用地期满后,应当交还土地并恢复原地貌。

(四)临时用地使用权

因建设所需对农村集体土地的临时使用权,是全民所有制单位因建设需要依法取得的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临时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测,临时需要材料准备场、运输道路和其临时设施,在已征土地不能满足需要时,经批准工程项目用地和地质勘测机关批准,全民所有制单位可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临时用地协议,取得临时使用权。

这种土地使用权期限短,一般不超过2年,且是有偿的。

使用期满,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归还,并恢复土地的生产条件。

(五)临时用地补偿标准

关于临时用地的土地补偿费用,目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可视临时使用土地的时间长短和对土地所有人造成的实际损失来计算。

如地质勘查临时用地,用农用地的,可视给农业生产造成的实际损失情况确定补偿费用。

损失一季农作物产值的,补偿一季;损失二季的,补偿二季;损失全年的,补偿全年产值。

对地上附着物(如青苗、树木)造成损害的,使用人应酌情予以补偿,补偿费应支付给附着物产权所有人。

如在国有土地上进行勘察的,如给原国有土地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也应酌情给予补偿。

补偿不同于赔偿,补偿是以适当为原则的。

六、农村宅基地

(一)农村村民住宅用地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可以申请使用农民集体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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