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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国际经济法思考题级答案
《国际经济法》案例思考题
1、中国福建某进出口公司于1996年4月12日收到德国西门子公司发盘:
“3WG-1型压缩机2000台,每台150美元,CIF中国口岸,5月装船,不可撤销信用证支付,限4月20日货到有效。
”中方于15日复电:
“若单价为130美元,CIF中国口岸,可接受2000台压缩机;履约中如有争议,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德国公司当即回电称:
“仲裁条款可以接受,但价格不能减少。
”此时,压缩机价格上涨,中方于19日复电:
“接受你12日发盘,信用证已经由中国银行福建分行开出。
”但德国未理睬而将货物转卖他人。
问:
(1)合同是否成立?
为什么?
不成立,中方19日复电是对4月12日要约的接受,但该要约已失效,所以中方应对德国公司4月15日的新要约表示接受,才构成合同成立。
(2)德国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是否应对中方蒙受的损失给予赔偿?
为什么?
德国公司的行为未构成违约,无须对中方予以赔偿。
因为既然德中双方的买卖合同未成立,德国公司也就谈不上承担违约责任了。
2、德国建筑商A于2004年8月底与美国生产商B联系,要求美国生产商B向其报4万吨钢缆的价格,并明确告诉美国生产商B,此次报价是为了计算向某项工程的投标,投标将于同年10月1日开始进行,10月10日便可得知投标结果。
同年9月10日,美国生产商B向德国建筑商A正式要约,要约中条件完整,但要约中既没有规定承诺期限,也没有注明要约是不可撤销的。
同年9月中旬起,国际市场钢缆的价格猛涨,在此种情况下,美国生产商B于10月2日向德国建筑商A发出撤销其9月10日要约的传真。
同年10月10日,当德国建筑商A得知自己已中标的消息后,仍立即向美国生产商B发出传真,对9月10日的要约表示承诺。
此后,美国生产商B争辩他已于10月2日撤销了要约,因此合同不能成立。
双方就合同是否成立发生了纠纷。
请问:
德国建筑商A与美国生产商B之间的买卖钢缆的合同是否有效成立?
为什么?
成立。
根据国际惯例一般是要约人在要约中注明可以撤销的才可撤销,未注明的一般就不可撤销。
而且受要约人有理由相信该项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本着此项信赖行事的情况下,要约是可撤销的。
因此,生产商B的撤销是无效的,故合同成立。
3、1996年7月11日,加拿大某公司A应中国B公司的请求,报出“优质大豆1.5万吨,每吨FOB多伦多75加元,即期装运,本月底复到有效”的实盘。
B公司接到发盘后,于7月20日电传A公司要求增加数量,降低价格,并延长发盘的有效期,A公司最后将产品数量增加到2万吨,价格降为每吨FOB多伦多70加元,并将有效期延长至8月10日。
8月3日,B公司再次回电,称“接受你方条件,请提供原产地证明和卫生检疫证明,适合海洋运输的良好包装”,但A公司对此未予答复。
B公司随即又组织资金,并于8月10日将货款汇至A公司的帐户,A公司接到汇款后马上电告B公司,由于国际市场的变化,引起大豆的价格上涨,已将货物卖给他人,B公司接电报后要求A公司继续履行合同。
问:
(1)B公司8月3日回电是否构成承诺?
为什么?
(2)A、B公司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
为什么?
(3)若合同成立,成立时间从哪日起计算?
合同内容以谁为准?
(4)B公司要求A公司继续履行合同的要求是否合理?
其是否还能要求其他补救方法?
1.B公司8月3日回电构成承诺。
因为B公司的回电内容虽然对原要约作了修改,添加了两项内容即原产地证明和卫生检疫证明,但不属于实质上的变更。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除非A公司在不过分迟延的期间内以口头或书面通知表示异议外,否则构成承诺。
本案A公司未予答复,视为未表示异议,因此B公司承诺有效。
2.A、B公司之间合同成立。
因为既然B公司8月3日的承诺有效,说明双方已形成合意,合同即告成立。
3.合同成立的时间应该是8月3日,合同内容应以更改后的内容为准。
4.B公司要求A公司继续履行合同是合理的,因为合同已经成立,而且B公司支付货款的行为表明它履行合同的诚意,A公司将货物转卖他人的行为构成违约。
另外,B公司除要求实际履行外,还可以采取损害赔偿的救济方法,因为公约规定损害赔偿的权利不因其行使其他补救办法而丧失。
4、某公司以FOB条件向境外出售一级大米300吨,装船时经公证人检验,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品质要求。
卖方在货物装船后及时发出装船通知,但在运输途中由于海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当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只能按三级大米的价格出售,故买方要求卖方赔偿大米质量下降造成的差价损失。
问题:
(1)卖方是否应对该项损失负责,为什么?
1、卖方不应对该损失负责,因为FOB项下,在货物越过装运港船舷起,风险已经转移给买方,卖方只负责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而买方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后的一切风险及费用。
(2)如以CIF或CFR贸易术语成交,卖方是否应对该项损失负责,为什么?
如果以CIF或者CER成交,卖方也不对该项损失负责。
根据《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FOB、CIF或者CFR术语中,卖方只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前的风险,货物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而本案中,货物的风险发生在海上运输途中,因此,属于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故该差价损失由买方承担。
5、1995年1月5日,印尼某公司与非州某公司签订一份FOB合同。
合同规定的交货期是1995年6月10日。
合同订立后,印尼公司在6月10日将货物全部准备妥当,准备装运。
但非州公司于6月30日才派船到达装运港接运货物,此时发现,一部分货物已经丢失。
对此,非州公司向印尼公司提出索赔。
问题:
(1)印尼公司是否应该赔偿该丢失部分的货物损失?
不应该赔偿,
在FOB术语中,如果买方指定的船舶未能按时到达,则自双方约定的交货期届满之日起,货物灭失或损失的风险由买方承担
(2)本案中,哪一方当事人负责安排海上货物运输保险?
根据FOB贸易术语的含义卖方负责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货船运输,卖方负责该批货物的出关清关手续和费用,买方负责入关清关手续和费用。
因此,货物运输保险由买方非洲公司负担
6、1995年3月5日,北京某工业供销公司(买方)与荷兰碧海有限公司(卖方)签订了一份进口机床的合同。
合同规定:
由卖方在1995年12月7日前交付买方机床100台,总价值5万美元,货到3日内全部付清。
7月7日,卖方来函:
因机床价格上涨,全年供不应求,除非买方同意支付6万美元,否则卖方将不交货。
对此,买方表示按合同规定价格成交。
卖方不同意,买方宣告合同无效。
买方曾于7月7日询问另一家公司寻找替代物,新供应商可以在12月7日前交付100台机床并要求支付价款5.6万美元。
买方当时未立即补进。
到12月7日,买方以当时的6.1万美元的价格向另一供应商补进100台机床。
对于差价损失,买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卖方赔偿其损失。
问题:
买方要求是否合理?
买方的要求不合理,根据公约第77条的规定,“声称另一方违法合同的一方,必须按情况采取合理措施,减轻由于另一方违反合同而引起的损失。
如果他不采取措施,违反合同的一方可以要求从损害赔偿中扣除原应可以减轻的损失数额,本案中,买卖双方未对涨价问题达成协议,导致卖方不交货,实际上已构成卖方违约,在这种情况下,买方应该宣布撤销合同,并从其他供应商那里进货,以减轻损失。
买方虽然在7月7日询问过另一家,但是实际上12月7日才进补,因此,买方所要求的差价损失不能予以赔偿,而只能得到合同规定的价格和宣布合同无效时的时价之间的差额。
7、中国甲公司与法国某公司签订了一份分批交货的葡萄酒进口合同,由法国公司分5批向中国公司交付合同项下的葡萄酒。
第一批和第二批均按时交货,甲公司也已经收货。
但当甲公司收到第三批货物时,发现酒的口味与前两批有显著不同。
经与法国公司交涉,得知该公司酿酒所用葡萄园地区的葡萄被严重污染,1年内难以恢复原状,所以第三批酒是用其它地区的葡萄酿造的。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有关规定,甲公司针对该种情况,可以采取下列哪种措施?
A、解除葡萄酒进口合同,所收到的三批货物全部退货
B、仅能就第三批货物退货
C、拒收第三批货物,同时解除第四和第五批货物的约定
D、拒收与合同约定不符的货物,要求卖方重新提供与合同相符的货物
8、甲国A公司2004年1月10日致电乙国B公司:
“长期求购汽车配件,请按本公司提供的样品生产10000件,每件FCA500美元。
该批货物请于2004年4月10日至20日交货。
”2004年1月20日A公司收B公司电:
“接受你方来电,因生产能力所限,2004年4月25日至30日方能交货。
”2004年1月26日,B公司收A公司电:
“请贵公司按你方所述日期交货为盼。
”B公司未能按时交货,A公司为此给予其20天宽限期。
2004年7月10日A公司收到该批货物。
A公司将装有该配件的汽车上市销售后,2004年9月甲国C公司起诉控告A公司生产的汽车上所用上述配件侵犯专利权和商标权,并要求赔偿。
A公司认为该配件系乙国B公司生产,自己不应承担责任,应由B公司承担责任。
上述甲、乙两国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成员国。
问:
(1)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合同是什么时候成立的,为什么?
合同成立于1月26号。
因为2004年1月26日A公司电函是对B公司1月20日新要约的承诺,承诺到达时合同成立
B公司不按时交货,A公司能否立即宣告合同无效,为什么?
A公司能否行使其他权利?
不按时交货不能立即宣告合同无效。
只存在解除合同的可能。
合同有效无效不是双方宣告的,而是由法院宣告。
如果B公司不按时交货,在A公司给予宽限期后仍不能,则B可以行使解除合同权,和损害赔偿权
(3)C公司提出侵犯工业产权诉讼请求,A公司和B公司谁应承担责任?
为什么?
A公司承担责任。
因为货物是卖方按照买方提供的样品生产的,侵犯工业产权应由买方即A公司承担责任
9、2006年4月,中国鼎天有限责任公司与德国贝佛里奇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冷轧卷板进口合同。
合同约定:
贝佛里奇有限责任公司在2006年6月底前交货。
付款方式为信用证。
合同签订后,鼎天有限责任公司按期开来了信用证。
但直到2006年6月30日,鼎天有限责任公司仍未收到贝佛里奇有限责任公司任何关于货物已经装船或延期交货的通知。
7月3日,贝佛里奇有限责任公司向鼎天有限责任公司发来传真,称原定货轮因故延至7月15日才能起航,无法保证按期交货,要求鼎天有限责任公司将信用证装船期延至7月15日,有效期延至7月31日,并要求鼎天有限责任公司于7月4日回复传真。
鼎天有限责任公司按期回复,告知贝佛里奇有限责任公司修改信用证的条件是价格下调10%,否则将宣告合同无效。
但贝佛里奇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同意,仍然要求鼎天有限责任公司延长信用证有效期,否则将货物另售他人。
鼎天有限责任公司于7月5日正式函告贝佛里奇有限责任公司,终止合同并提出索赔。
问:
(1)鼎天有限责任公司最后的处理方法是否合理,为什么?
鼎天有限责任公司的处理方法合理。
因为贝佛里奇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期交货已经构成了违约,而且在鼎天有限责任公司拒绝将信用证延期的情况下,仍未履行交货义务,故贝佛里奇有限责任公司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
鼎天有限责任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向贝佛里奇有限责任公司索赔。
(2)如果鼎天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的主张成立,如何赔偿鼎天有限责任公司公司?
贝佛里奇有限责任公司应该赔付合同规定的价格与卖方应交货时,货物在卖方所在地价格之间的差额,或者如买方补进货物,应赔付合同价格与补进货物价格之间的差额。
10、货方Gosse公司在1925年2月6日将5808箱铁皮装上承运人Canadian公司的“CanadianHighlander”轮,该船从英国的Swansea出发,目的港是加拿大的温哥华。
该船途经利物浦时在大雨中卸下了木材并又装运了一些新的货物。
随后该船又与德国Brunswick码头相撞,由于装铁皮的货舱受损,因此需要进行修理。
在随后的修理过程中由于船员和修理人员的疏忽没能用防水帆布罩盖紧货舱,使雨水注入货舱。
该轮最后到达温哥华时,货物已因淡水而湿损惨重。
因此货方根据英国1924年的《海上货物运输法》向船方提起赔偿诉讼,要求船方承担货物损失的责任。
货方认为:
根据《海上货物运输法》,承运人应当适当和谨慎地装载、操作、积载、运送、保管、照顾和卸载所承运的货物,显然本案船方由于疏忽没有能够谨慎地保管和照顾货物,致使货物受到雨水的侵蚀,因此应当承担责任。
船方则认为:
根据《海上货物运输法》的规定,“船长、船员、引水员或承运人的雇佣人在驾驶或管理船舶中的行为、疏忽或者不履行职责,由此造成的货物的灭失或损害,承运人不负责任”。
本案是由于船的修理打开了货舱的防水布而又由于船员的疏忽没能及时盖紧防水布,致使雨水进入货舱所导致的损失,因此船方可以根据航行过失免责。
问:
管船过失与管货过失的区别是什么?
你认为本案是管船过失还是管货过失?
管船的目的是管理船舶,针对的对象是船舶,管船有过失的承运人可以免责;管货的目的是管理货物,针对的对象是货物,管货有过失的承运人要承担责任。
本案中管船过失和管货过失混淆不清,法院倾向于认为是“管货过失”,判承运人承担责任。
11、1997年10月27日,深圳华联粮油贸易公司(以下简称粮油公司)与瑞士迪高谷物有限公司签订买卖合同,购买1.2万吨(可增减10%,由卖方选择)散装黄豆粕,约定货物价格为中国蛇口或赤湾港CFR每吨286.6美元,装运期为1997年11月6日至12月6日。
豆粕的蛋白质含量为45%基准,含水量最多12%。
之后,粮油公司按发票单价每吨286.6美元计付了货款。
1997年11月25日,粮油公司为上述进口豆粕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运输保险单,该保险单正面记载:
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承保一切险和战争险;货物计重以中国蛇口码头地磅电子秤为准,以与提单数量差额计短重。
1997年12月2日,该保险单项下豆粕在印度孟买港开始装上“仁达思”轮,12月15日装船完毕。
承运人印度船务有限公司签发了清洁提单,提单记载的卸货港均为“蛇口”,货物总重量为11917.04公吨。
装船前印度的检验公司对该批豆粕进行了检验,认为货物装船时状况良好有销售价值,无寄生虫类,没有发霉和异味,适合动物食用,蛋白质含量为45.15%,含水量为11.94%。
1997年12月30日,“仁达思”轮抵赤湾,次日开始卸货。
1998年1月1日,装卸工人发现第四舱内豆粕发红变质。
粮油公司及时通知了保险公司,次日保险公司派人到现场查看。
粮油公司申请深圳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对货物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单记载:
发现部分豆粕呈红色,分布不均匀,并伴有发热、霉味现象。
随着卸货越往舱底处颜色越深,呈红褐色。
经向船方了解及查阅有关资料,装货期间没有异常情况发生。
航行途中没有遇到恶劣天气。
卸下的豆粕总净重为11708.099公吨,比提单记载的重量短少208.941公吨。
发红变质的货物为4927.389公吨。
该轮舱底及舱壁没有发现异常情况。
鉴定认为上述货物发红变质系货物装船后运输过程中船舱受热所致。
该批货物的蛋白质含量为43.97%,含水量为12.6%,不符合本案买卖合同的约定。
1998年1月6日,粮油公司向广州海事法院申请扣船,并于1998年1月24日对印度船务有限公司提起诉讼。
问:
(1)粮油公司的货物短量、变质等的损失能否向船务公司索赔?
能向承运人船务公司索赔。
因为承运人签发了清洁提单,并且检验结果表明货物损失是在装船后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所以损失发生在承运人的责任期间内,承运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粮油公司是否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
可以。
因为货物损失属于保险人的承保范围。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可以选择向承运人索赔,也可以依据保险合同直接向保险人索赔。
(2)粮油公司的货物损失是否在保险公司的承保范围内?
保险公司赔付了粮油公司后,即取得了代位求偿权
(3)保险公司在赔付了粮油公司后,能取得什么权利?
保险公司在被保险人粮油公司已向承运人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受理该案的法院提出变更当事人的请求,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
(5)保险公司应如何行使这种权利?
12、1994年6月12日,中国天宏进出口公司受我国某蜡烛生产企业的委托与瑞典天使贸易公司签定了出口蜡烛一批的合同。
合同约定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适用中国法律。
主要成交条件是:
CIF哥登堡每箱32美圆,9月装船。
1994年7月20日,该批蜡烛7500箱经中国商检部门检验合格后装上了某远洋公司的“Qimen”轮上,鉴于蜡烛如放在40摄氏度左右的地方时间一长会变形,因此托运人指示承运人在运输中应注意适当通风。
承运人收货后签发了清洁提单。
依合同规定的贸易条件,中国方公司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切险。
在运输途中“Qimen”轮与一日本籍海轮发生碰撞,导致一货舱进水,使700箱蜡烛湿损。
该轮在附近避难港修理后继续航行。
到达目的港后,收货人发现余下的6800箱蜡烛已变形,收货人只能按市价30%出售,经查蜡烛变形是运输中未适当通风导致温度过高所致。
问题:
(1)中国天宏进出口公司与我国某蜡烛企业是什么关系?
外贸代理关系
(2)本案中贸易合同的争议应适用何国法或公约?
应适用中国法
(3)依我国《海牙规则》的规定,关于700箱湿损的货物,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应由收货人向承运人提出索赔
B.应由收货人向发货人提出索赔
C.应由收货人向保险人提出索赔
D.应由发货人向保险人提出索赔
(4)依我国《海牙规则》,关于6800箱变形的蜡烛,正确的是:
A.承运人不应赔偿收货人的损失,因承运人有过失免责
B.承运人应当赔偿收货人的损失,因承运人有管货义务
C.若承运人拒绝赔偿,收货人可向保险人提出索赔请求
D.收货人不应向发货人索赔,因货损是在运输途中发生
(5)关于避难港费用和必要的船舶修理费用,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避难港费用是为船货各方共同的利益而发生的,应当由受益的各方来分摊
B、船舶修理费用是为船方的利益而发生的,应由船方来承担
C、船舶修理费用是为安全完成本航程而发生的,应由受益的各方来分摊
D、避难港费用是为为船方的利益而发生的,应由船方来承担
13、深圳甲公司从日本购进线钢4500公吨,价格条件为CIF广州。
由于短途运输和船速较快,该批货物先于提单达到了目的港。
深圳甲公司凭副本提单提取了货物,之后该公司未去银行付款赎单。
银行于是向承运人提出了索赔要求。
下列关于本案的主张有那些是正确的?
A.承运人可以凭副本提单向深圳公司交货
B.承运人应当赔偿银行的损失
C.承运人应凭正本提单向收货人交货
D.承运人与银行没有关系,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14、1999年4月,中国北海粮油公司与巴基斯坦某公司签订了向中国出口12000吨(240000包)白糖的合同,价格条件为CFR,每吨单价为437美元。
由中方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北海分公司投保了水渍险。
该批货物由巴拿马籍某轮承运。
在巴基斯坦某港装货的过程中,船长先后向托运人发出书面声明和抗议,指出货物堆放于码头无任何遮盖物并发生了雨水的污染,宣布货物为不清洁,托运人为了结汇出具了保函,以要求承运人签发清洁提单。
船长在接受了保函的情况下签发了清洁提单。
货轮于5月23日抵达北海港,经北海外轮理货公司理货,发现了578包有雨水污染,并确认货物短少608包。
对于本案,请回答下列问题:
(1)收货人是否可以向承运人索赔?
可以,承运人签发了清洁提单即表明其收到货物时货物没有问题,承运人应对途中收到的损失负责。
(2)承运人是否可以依保函要求收货人向托运人索赔?
不可以,因为本案中保函无效,即使有效保函,也不能对抗第三人。
(3)收货人是否可以向保险人索赔?
不可以,本案中投保的是水渍险,水渍险不包括雨水造成的损失。
15、中国某进出口公司与美国商人签订一份出口玉米合同,由中方负责货物运输和保险事宜。
为此,中方与上海某轮船公司A签订运输合同租用“扬武”号班轮的一个舱位。
1997年7月26日,中方将货物在张家港装船。
随后,中方向中国某保险公司B投保海上运输货物保险。
货轮在海上航行途中遭遇风险,使货物受损。
[问题]
(1)如果卖方公司投保的是平安险,而货物遭受部分损失是由于轮船在海上遭遇台风,那么卖方公司是否可从B处取得赔偿?
为什么?
中国不能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请求,因为平安险对货物因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不予赔偿。
(2)如果卖方公司投保的是一切险,而货物受损是由于货轮船员罢工,货轮滞留中途港,致使玉米变质,那么卖方能否从B处取得赔偿?
为什么?
不能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请求:
因为一切险的责任范围包括被运输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外来原因所造成的全部或者部分损失,但是不包括战争险、罢工险等特殊附加险。
(3)如果发生的风险是由于承运人的过错引起的并且属于承保范围的风险,B赔偿了损失后,卖方公司能否再向A公司索赔?
为什么?
不能不能。
B赔偿了损失之后,买方应将向A公司索赔的权利转让给保险公司。
保险合同是一种补偿合同,被保险人不得以保险作为牟利的手段。
保险货物的损失如果是由于第三者的过失或者疏忽造成的,被保险人从保险人处取得保险赔偿时,应当把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转让给保险人,由保险人代位行使被保险人的一切权利和追偿要求,而不能一方面向保险人取得保险赔偿,另一方面又向有过失的第三者索取,从而获得双倍于损失金额的收人。
16、韩国釜山的甲公司与中国大连的乙公司订立购买食物的合同,约定“CIF韩国釜山港交货”,卖方乙公司办理了保险。
货物在装船时,有10箱食物从吊钩上脱落坠入海中;在航程中因遭暴雨有5箱货物渗入雨水;货物运到之后有8箱食物因包装破损而变质;收货人发现货物短量。
对于上述各项损失,甲公司不能向保险人获得赔偿的有()。
A、因包装破损而变质的8箱食物
B、短量的货物
C、装货港坠入海中的10箱食物
D、因雨水渗入而损坏的5箱食物
17、1986年2月1日,我国某外贸进出口公司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为下述货物投保了货物的“一切险”,这些货物的保单采用人保公司的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具体如下:
1500吨鸭梨从天津市郊发货人仓库运到香港。
承运上述货物的远洋海轮丙轮分别在上述航程中发生了以下事故:
承运该货的丙轮从天津开往香港的途中,二舱的冷藏机器突然发生故障,舱内1000吨货面临变质的危险,正在船长设法解决此问题时,得知前方有12级台风,于是船长决定把船开往附近港口避难,顺便又请船厂修理了二舱的冷藏设备,共花费10万美元修理费。
丙轮在港口共停5天,船期损失2万美元,港口费用3万美元,共计15万美元,船方要求作为共同海损费用,请该货主提供5万美元的共损分摊费。
丙轮复航后,又因当班驾驶员不熟悉沿途航道及过于自信,使船发生搁浅而漏水,使三舱内的300吨鸭梨被海水浸坏,为了抢救船舶和货物,船长同意救助人把三舱内其余200吨货物抛入大海,由于丙轮二次发生事故,1000吨完好的鸭梨运抵香港时,因过了上市好季节,鸭梨市价下跌一半,收货人要求索赔这一损失。
现你作为保险人,请回答下列问题:
(1)船舶修理费、船期损失、港口费用是否属于共同海损?
为什么?
船舶修理费不应括在共同海损中:
海商法中关于船舶适航状态的规定是船舶在开航前和开航时保持其适航状态即可.但共同海损必须是为船货双方共同利益而人为造成的损失.显然船舶修理费用不是.遇台风后的,船期损失、港口费等为共同海损.
(2)依据《海牙规则》,货物保险人是否应该赔偿被保险人的300吨海水浸坏的鸭梨?
能否向丙轮追偿?
)货物保险人应赔偿被保险人的300吨海水浸坏的鸭梨,意外事故造成的部分损失属一切险的承保范围。
不能向丙轮追偿,因为依据《海商法》,承运人对驾船和管船的过失免责
(3)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