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额责任保险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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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额责任保险1
其他各类保障(六):
超额和伞式责任保险
(一)
超额和伞式责任保险
超额责任保险和伞式责任保险是两种相类似的保障,机构购买它们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增加他们CGL保单、商业汽车保单和其他责任保单的保险限制。
对超额和伞式责任保障的需求
为了理解为何责任风险的载体需要超额和伞式责任保险,回顾责任保险与财产保险不同的三种基本性质是很有帮助的。
1.估计最大可能损失的困难度
2.责任保障的层次
3.累积限额的效果
最大可能损失
大多数财产损失风险载体都有一个合理而明确的最大可能损失(maximumpossibleloss,MPL)。
比如,一座大楼的最大可能损失是重建它需要的2000000美元成本。
但对大多数责任风险载体来说,没有估计MPL的方法。
在严重的事故中,对受伤的人的给付可能会惊人的高。
一位可口可乐的销售商为了解决他的一辆运输车和一辆学校公车相撞造成的索赔花了145000000美元。
即使财产损害的索赔也可能会产生巨额的给付,埃克森石油公司的石油在阿拉斯加的海岸发生泄漏后的清理费用超过了2500000000美元。
而且,赔付上百万的诉讼案日益增加。
美国1962年以前没有一起诉讼案的赔付超过了百万,但是从1990年1月到1993年7月,有2000起这样的诉讼案发生,平均每年有超过550起。
在这一段时间,每一个州的诉讼金额都超过百万①。
虽然大多数的机构经历上百万的责任损失的可能性很小,但是这种巨灾风险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事实上对任何企业都存在,无论企业的规模多大,提供何种服务或产品。
保障的层次
另外一个财产险和责任险的区别是保险公司提供高额保险限额的方式。
大多数财产风险的载体都是被一个保险公司全部承保的。
如果很多保险公司参与了,则他们对所有的损失都进行分摊。
相反的,高额责任保险一般是按层次进行安排。
也就是说第一个保险公司(或称“优先”保险人)提供的保障必须全部被消耗才轮到第二个保险公司赔付。
(价值昂贵的财产有些时候也分层保险,但是这是一种特例。
)优先层的责任保险很少超过1000000美元每一事件的限额。
其他各类保障(六):
超额和伞式责任保险
(二)
累积限额的效果
与财产保险不同,责任保险在保险期间内通常受到一个累积限额的限制。
因此,即使企业并未遭受任何超过其优先责任保单每一事件限额的索赔案,该企业仍可能会在保险期间内遭受多起责任损失使得累积限额耗尽,从而不得不剩下一部分损失不能被保险。
比如,假如被保险人的CGL保单的每一事件限额为1000000美元,全部累积限额为2000000美元,产品及完工累积限额为2000000美元。
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发生了四起产品责任损失,每起赔付了500000美元,则保单不再为在同一保险期间发生的另一起产品责任损失进行赔付,即使这起损失没有超过每一事件限额(500000美元×4=2000000美元———累积限额)。
保险的应对办法
以上所说的大额的责任损失风险可以由额外的保单承保,即超额责任保单和伞式责任保单。
这些保单在“下层”的优先保单提供的限额之外提供保险或者在被保险人可以自留的损失(如500000美元)以外提供保险当损失的数额超过了下层保单的每一事件限额或者保险期间内前面发生的事故耗尽了下层保单的累积限额时,超额或伞式责任保单就开始发挥作用了。
伞式责任保单也可能会承保一些下层保单根本不保的索赔。
超额责任保险
超额责任保单有以下三种基本形式:
1.跟随式,即受下层保单同样条款的约束
2.自定式,即只受自身条款的约束
3.混合式,即上述两种方式的混合
跟随式超额保单对超过下层保单限额的责任损失中符合下层保单可保条件的损失进行承保。
为了说明这个问题,假设被保险人有一份下层责任保单,其每一事件的限额为1000000美元,还有一份跟随式超额责任保单,其每一事件限额为1000000美元。
如果一名受害人有权要求被保险人为其所受的身体伤害赔付1250000美元,而这项索赔属于下层责任保单的承保范围,则超额责任保单将承保余下的250000美元。
优先和超额保单对索赔的运用如图表13-3所示。
自定式超额保单对超过下层保单限额的责任损失中符合超额保单可保条件的损失进行承保。
比如,超额保单可能不承保产品及完工险中的受伤,即使下层保单对此承保。
在这种情况下,超额保单不会对产品责任索赔进行赔付,即使下层保单承保这一索赔而索赔的数额超过其每一事件限额。
另外一种情况是,超额保单可能联合了上述两种方式,即超额保单将下层保单的条款做某些修改以后纳入自己的条款。
其他各类保障(六):
超额和伞式责任保险(三)
伞式责任保险
“伞式责任”一词被用于描述一种比普通超额责任保单广泛的超额保险。
虽然普通超额保单可能只对一份下层保单的超额部分承保,伞式责任保单对好多份下层保单的超额部分提供承保,比如CGL、汽车责任以及雇主责任。
伞式责任保单的独特之处在于其保险责任在某些方面比下层保单的承保范围要宽,因此为某些在下层保单中不被承保的损失提供了保障。
相反的,普通超额责任保单则倾向于与下层保单同样的承保范围或者甚至更窄的承保范围。
因此伞式责任保单有三个作用。
与普通超额责任保单一样,它
(1)为被保险人提供下层保单每一事件限额以外的保险,
(2)当下层保单的累积限额耗尽时代替下层保单承保,(3)对一些被保险人的下层保单不承保的损失进行承保,前提是被保险人自留一部分损失。
顺延责任保障
后两个作用———当下层保单的累积限额耗尽时代替下层保单承保和对一些被保险人的下层保单不承保的损失进行承保———通常被统称为顺延责任保障。
为了说明顺延责任保障的第一个作用(普通超额保单也有此作用),假设一名制造商有以下保单:
1.CGL保单,每一事件限额为1000000美元,产品及完工累积限额为2000000美元。
2.伞式保单,每一事件限额为5000000美元,全部累积限额为10000000美元。
在保险期间内,优先的CGL保单赔付了总额达180000美元的索赔,于是产品及完工累积限额只剩200000美元。
如果被保险人又遭受一起达300000美元的赔付判决,签发CGL保单的保险公司只赔付其中的200000美元,而伞式保单将“延续责任”赔付剩余的100000美元。
这100000美元如果在CGL保单的产品及完工累积限额未耗尽时应该由CGL保单赔付。
另外,由于产品及完工累积限额耗尽将解除保险公司的辩护义务,超额或伞式保单会对剩余的索赔为被保险人辩护,除非其保险限额也耗尽。
为了说明顺延责任保障的第二个作用,假设制造商有一份CGL保单和一份伞式责任保单。
一起对被保险人提起的产品责任诉讼发生在CGL保单的保险地域以外。
CGL保单承保世界范围的产品责任,但是诉讼必须首先在美国或加拿大提出。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CGL保单不对该项索赔承保。
但是,如果伞式保单对产品诉讼没有同样的地域限制,它将“延续责任”赔付这起索赔,如同其是优先保单一样。
当一起索赔被伞式保单承保但是不被任何的优先保单承保,顺延责任保障有一个自留的限制(也称为自保自留,self-insuredretention,SIR)。
如果伞式保单规定的自流额为25000美元,则伞式保单赔付超过25000美元部分的数额,同时还受保单规定的限额的约束(见图表13-4。
)自留数额可以变化,对小企业可以低至500美元,对大型企业可以高到1000000美元。
在许多保单尤其是那些为小企业设计的保单中,自留对辩护成本不适用。
保单对这种成本提供全额保障,通常被称为“第一美元辩护保障”。
自留在下列情况下也不适用:
(1)伞式保单赔付的是超过优先保单所承保的损失的超额部分,
(2)伞式保单延续责任是因为优先保单的累积限额被耗尽。
其他各类保障(六):
超额和伞式责任保险(四)
要求的下层限额
每一签发伞式责任保单的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拥有的下层保险的种类和数量都有自己的规定。
比如,一家签发伞式责任保单的保险公司可能要求被保险人必须有以下优先保障和限额:
商业普通责任
●每一事件1000000美元
●全部累积限额2000000美元
●完工累积限额2000000美元
商业汽车责任
●联合限额1000000美元
雇主责任
●每一事故造成的身体伤害100000美元
●每一雇员由疾病造成的身体伤害100000美元●疾病累积限额500000美元伞式限额对所有下层保障的超额部分适用。
因此,如果被保险人的下层保单及其限额如上所述,并且有一份限额为10000000美元的伞式保单,则CGL保单和伞式保单承保的每一事件的限额为11000000美元(1000000美元的优先+10000000美元的伞式),但是对每一雇主责任索赔的总保障只有10100000美元(100000美元优先+10000000美元的伞式)。
如果伞式保单有25000美元的自留额,则对未被优先保单承保的损失而言,10000000美元的保障限额是指除去这25000美元以外的数额。
累积伞式限额
前一个例子忽略了伞式保单还有累积限额的规定。
大多数伞式保单现在都包括了累积限额,其运作与优先保单相同。
在某些情况下,累积限额对伞式保单下的所有索赔都适用;而在其他情况下,累积限额只对优先保单下受累积限额约束的保障适用。
如果前一个例子的伞式保单包括了累积限额,则可获得的总保险会随其他伞式保单承保的索赔的赔付而减少。
比如,假定前例中的伞式保单有10000000美元的每一事件限额和10000000美元的累积限额。
假定没有发生其他的索赔,如果一起3000000美元的场所责任索赔被赔付(1000000美元由优先保单赔付,剩余的2000000美元由伞式保单赔付),则在另一起索赔发生的时候,保单总共只有9000000美元的保险限额可用———1000000美元来自优先保单,8000000美元来自伞式保单。
广泛的保险协议
很多伞式责任保单包括了一个广泛的保险协议来代替许多具体的协议。
一个常见的方法是保险公司承诺赔付超过“下层限额”以外的被保险人负有法律责任的保单承保的事故引起的身体伤害、财产损害、个人伤害以及传播性伤害造成的“最终净损失”。
“最终净损失”被定义为被保险人有赔付责任的一起可保索赔的全部金额。
它也许会包括有关索赔的辩护成本,也可能不包括。
通常,辩护成本是在伞式限额以外进行计算的,在这种情况下则辩护成本不被计入“最终净损失”。
“下层限额”通常被定义为或者是
(1)在伞式保单安排中列出的下层保险的限额,或者是
(2)如果下层保单不适用时,伞式保单声明部分规定的自保自留额。
比如,最终净损失是2500000美元,下层保险承保其中的1000000美元,伞式保单承保剩下的1500000美元。
在伞式保单中对身体伤害、财产损害、个人伤害和传播性伤害的定义可能会与下层保单不同。
比如,个人伤害的定义可能会包括诸如歧视之类的违法行为,而在下层保单中则不属于承保范围。
有些伞式保单有更广泛的保险协议,它们还承保雇员福利责任或职业责任风险。
但是,这些保障并不总是能在伞式保单下获得。
如果被保险人希望在更普通的责任保险种类上获得更高的限额,则通常通过安排一个单独的超额责任保单只对特定种类的责任进行承保来实现。
其他各类保障(六):
超额和伞式责任保险(五)
事件发生式和提出索赔式
伞式保单通常是事件发生式保单。
但是,下层优先保单有时可能既包括事件发生式保单又包括提出索赔式保单(比如提出索赔式的CGL保单和事件发生式的汽车责任保单)。
另外,有些保险公司只提供提出索赔式伞式保单,即使优先保单是事件发生式的。
当伞式保单或超额保单和优先保单的保障触发机制不同时,保障就会出现缺口。
为了避免这一问题,有些保险公司提供事件发生式和提出索赔式两种类型的伞式保单。
这些保单担保了伞式保障和优先保障的触发机制相同。
除外责任
如同CGL保单和汽车责任保单一样,伞式责任保单也有一些除外责任来限制广泛补偿保险协议提供的广泛保障。
虽然伞式保单的除外责任与下层保单的类似,但是二者之间还是有一些差异的。
实际上,伞式保单的除外责任比下层保单的应用面更窄,从而使伞式保单提供了比下层保单更广泛的保障。
为了说明这个问题,假定伞式保单包括的轮船除外责任规定不承保任何超过50英尺长的水上交通工具。
相反,在下层的CGL保单中的轮船除外责任则规定不承保任何被保险人所有的超过26英尺长的水上交通工具。
因此,伞式保单对被保险人所有的短于50英尺的船或非被保险人所有的长度介于26英尺和50英尺之间的船承担延续责任。
有时,伞式保单可能并不包括下层保单中相应的除外责任。
比如,有些伞式保单不包括任何的轮船除外责任。
在这一保单下,由于拥有、维护和使用轮船而引起的责任索赔可以被承保。
(但是,如果如果被保险人在保单签发时已经拥有这一船只,则很可能要求下层轮船责任保障。
)另一可能性是伞式保单可能包括有下层保单没有的除外责任。
虽然伞式保单通常提供比下层保单更宽泛的保障范围,但是可能在某些特定的方面伞式保单的保障范围比下层保单的狭窄。
条件
优先保单和伞式保单在一般条件上的主要区别是保险地域和下层保单的维持。
下层保险的维持
下层保险的维持条件规定被保险人同意在保险期间维持所有要求的下层保障处于有效状态(这些保单的累积限额因为索赔而消耗的情况除外)。
被保险人还同意在任何下层保单被另一家保险公司所替换或者改变时,及时通知保险公司。
如果下层保险未被维持,伞式保单必须按照下层保单被维持的情况运用。
也就是说,如果下层保险仍然有效,一起被下层保险承保的索赔发生时,伞式保险只需赔付超过下层保险承保限额的部分损失。
因此,即使下层保险失效,伞式保险也不会赔付本该由下层保险承保的部分。
由于下层保险的维持条件的存在,所以担保下层保单的生效期和失效期于伞式保单一致是非常重要的。
否则,可能导致在下层保单的累积限额耗尽时,伞式保险不会延续其责任。
保险地域
大多数伞式保单提供世界范围的保障,这与优先保单通常只提供比较有限的保险地域不同。
但是,有些伞式保单要求诉讼必须发生在美国或加拿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