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货担保书只能向以下哪方出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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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货担保书只能向以下哪方出具
提货担保书只能向以下哪方出具?
篇一:
提货担保申请书
提货担保申请书
致:
中国银行
信用证号:
_XUT17456发票金额_USD1880000.00_开证日期:
XX年10月
20日_
船名:
_CCNIARICAV.723E_提单号:
____TE06107E_
货名:
___HAMBURGSUD(汉堡南美航运公司)_
数量:
___RO1231000套(1000SETS)、RO1221000套(1000SETS)、RO1451000
套(1000SETS)、RO1681000套(1000SETS)
发票号码/唛头:
___TIEX071030_/__N/M______
以上有关货物之记载以正本提单为准。
兹因上述货物的正本提单未到,我公司特请贵行向HAMBURGSUD船公司签发《担保提货保函》,以便我公司先行提货。
为此,我公司已将上述货款全额存入在贵行的保证金专户,并保证如下:
1.因按我公司要求提取贵行保函项下的货物而产生的任何性质的责任性损
坏或损失,均由我公司负责赔偿,贵行无需为此承担任何责任。
2.如因提取上述货物而引起对贵行的诉讼,我公司将随时提供足够的应诉费
用,并保证无条件地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责任和风险,赔偿贵行由此产生的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前述责任、风险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赔偿责任、诉讼费用、律师费、进行诉讼的差旅费等。
3.如果因此而使该船或属于该船东的其他船舶和财产遭到羁留和扣押,或是
受到羁留和扣押威胁,我公司将负责获取保释或采取其他所需的安全措施使羁留或扣押不致发生,或把已被羁留或扣押的船只或财产保释出来。
无论其羁留或扣押是否合法,由此产生的损失、损坏或费用均由我公司负责赔偿。
4.在收到上述货物之单据时,无论其有无不符点,我公司放弃拒付的权利,
贵行有权在规定时间内对外付款/承兑。
5.一旦正本提单收到,我公司保证立即将其交给船公司以换回担保提货保函
并交给贵行注销或由贵行直接交给船公司以换回担保提单保函注销。
签字:
朱丹丹
申请人(公章):
上海进出口贸
易公司
篇二:
ICBC提货担保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工商银行提货担保业务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提货担保、提单背书和授权提货业务的管理,根据我国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及总行的有关规定,参照国际惯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提货担保业务系指我行应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在货物先于物权凭证[1]到达目的地时,为其向承运人或承运人的代理人出具承担先行放货责任的保证性文件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提单背书是指我行应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在收到以我行为抬头的正本物权凭证由我行背书给开证申请人凭以办理提货手续的行为。
授权提货是指我行应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在收到以我行为抬头的空运单(陆运单等)时,由我行授权开证申请人办理提货手续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境内分支机构办理的由我行开立的进口信用证项下提货担保、提单背书和授权提货业务。
业务处理时,审查审批环节应在CMXX系统中操作,业务操作环节应在国际结算系统中操作,严禁系统外操作。
第四条经批准开办进口信用证业务的我行分支机构均可在上级行规定的权限内受理提货担保、提单背书和授权提货业务申请,并在上级行规定的权限内统一签署提货担保书或办理提单背书及授权提
货业务。
第二章授权授信和业务分工
第五条提货担保、提单背书、授权提货业务的业务准入、保证金(若有)及担保、授权和授信等有关规定按照年度授权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信贷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条收到以我行为抬头的运输单据,并已由我行办理了提货担保业务,可将运输单据直接背书给申请人,无须经过信贷审批程序,并应尽快换回我行出具的提货担保书。
对于信用证已到单,经审查单证相符且已办妥付款手续的提单背书业务,由负责贸易融资业务的部门审查后直接报有权签批人审批。
第七条进口开证(押汇)与其项下提货担保业务应分别占用授信额度。
对资信良好、贸易背景真实且无不良纪录的长期合作客户,经一级(直属)分行审查同意,可占用一个授信额度。
提货担保金额超过信用证最大金额,差额部分应另占客户的授信额度,对于不符合信用方式办理提货担保业务的,还须对差额部份追加足额、有效、可靠的担保。
提单背书和授权提货超过信用证最大金额的,差额部分也应另占客户的授信额度。
第八条各行在业务操作流程中的岗位设置及工作职责分工按照总行下发《法人客户信贷业务基本操作流程》中有关贸易融资业务的规定执行。
其中产品经理职责除按照《法人客户信贷业务基本操作流程》中的职责分工外,还应按照《国际结算与贸易融资产品经理管理
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九条提货担保、提单背书及授权提货业务经审查通过后由有权签批人签发。
第三章提货担保业务的审查与受理
第十条我行受理的提货担保业务原则上仅限于我行所开出信用证项下。
第十一条受理提货担保业务,应要求申请人提交以下文件:
(一)提货担保申请书(附件1);
(二)进口信用证项下正本提单的复印件;
(三)进口信用证项下商业发票复印件;
(四)承运公司或其代理人的到货通知(如有);
(五)信托收据(附件3)(对报经总行批准的贸易融资重点客户可免签);
(六)其他应该提供的文件。
第十二条办理提货担保业务,应根据我行开出的信用证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进行全面审核:
(一)信用证所要求的运输单据必须是全套正本物权凭证;
(二)申请人提供的发票、提单表述的内容与信用证内容一致。
第十三条提货担保书只能向签署提单的承运人或承运人的代理人出具。
第十四条办理提货担保业务,应要求申请人作出承诺,如来单
中存在任何不符点或因先行提货发生任何贸易纠纷,不得向我行提出拒付该笔提货担保相应的信用证款项或其他对我行不利的主张和要求。
第十五条各行办理提货担保业务时须使用我行统一格式的提货担保书(附件2),并由申请人在提货担保书上加具有效签章。
我行应在提货担保书上加具有效签章并注明提货担保书的相应编号。
如需对担保书格式进行调整,需经一级(直属)分行法律事务部门审核认可。
第四章提单背书/授权提货业务的审查与受理
第十六条受理提单背书业务或授权提货业务,应要求申请人提交以下文件:
(一)提单背书/授权提货业务申请书(附件4);
(二)进口信用证项下以我行为抬头的正本海运提单或空运单等;
(三)进口信用证项下商业发票正本或复印件;
(四)承运公司或其代理人的到货通知(如有);
(五)其他应该提供的文件。
第十七条办理提单背书和授权提货业务,应根据我行开出的信用证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进行全面审核:
(一)申请人提供的运输单据应与信用证所要求的运输单据一致;
(二)申请人提供的发票、提单表述的内容与信用证内容一致。
第十八条办理提单背书或授权提货业务,应要求申请人做出承诺,如来单中存在任何不符点或因提货发生任何贸易纠纷,不得向我行提出拒付该笔提单背书或授权提货相应的信用证款项或其他对我行不利的主张和要求。
第十九条办理提单背书或授权提货业务,应使用我行统一格式的提单背书/授权提货业务申请书,并要求申请人在申请书上加具有效签章。
第二十条办理提单背书或授权提货业务,我行应在正本运输单据背面做有效背书或出具(转载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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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货担保书只能向以下哪方出具?
)授权提货书。
第五章业务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提货担保、提单背书和授权提货业务应设立登记簿,逐笔登记。
档案管理按照国际贸易融资业务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收到信用证项下单据,如我行已办理提货担保、提单背书或授权提货业务,无论其是否存在不符点,均应要求申请人及时办理承付手续。
提货担保项下,操作人员在收到单据后,应通知客户经理督促申请人及时到承运公司以正本提单换回我行提货担保书并退回我行,以解除我行担保责任。
第二十三条对于我行已签发的提货担保书,应落实专人负责跟踪查询,要求申请人在提货担保书签发日起30天内将担保书退回我行。
如申请人未按要求退回,应及时催促,同时对其停办新的提货担
篇三:
提货担保提单背书业务管理办法
泰安市商业银行
提货担保/提单背书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2
第二章受理与审查..........................................................................................2
第三章提货担保业务......................................................................................3
第四章提单背书业务......................................................................................5
第五章业务监督与管理..................................................................................6
第六章收费管理..............................................................................................7
第七章附则.......................................................................................................7
内外部规章制度索引..................................................................................................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本行提货担保及提单背书业务的管理,规范业务操作,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及总行有关规定,参照国际惯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提货担保业务系指本行应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在货物先于海运提单、港至港联运提单、可凭以提货的租船提单等物权凭证到达目的地时,为其向承运人或承运人的代理人出具承担先行放货责任的保证性文件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提单背书业务是指本行应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在收到以本行为抬头的正本物权凭证由本行背书给开证申请人凭以办理提货手续的行为。
第四条本项业务原则上仅限于信用证结算方式。
第二章受理与审查
第五条收到以本行为抬头的运输单据,并已由本行办理了提货担保业务,可将运输单据直接背书给申请人,无须经过信贷审批程序,并应尽快换回本行出具的提货担保书。
对于信用证已到单,经审查单证相符(或存在不符点,但客户同意接受)且已提供付款手续的提单背书业务,由总行国际业务部审查后直接报有
权签批人审批。
第六条进口开证(押汇)与其项下提货担保业务应分别占用授信额度。
对资信良好、贸易背景真实且无不良纪录的长期合作客户,经总行审查同意,可占用一个授信额度。
提货担保及提单背书金额超过信用证最大金额,差额部分应另占客户的授信额度,对于不符合信用方式办理提货担保业务的,还须对差额部份追加足额、有效、可靠的担保。
第七条提货担保及提单背书业务经审查通过后由有权签批人签发。
第三章提货担保业务
第八条提货担保的适用对象必须是在本行办理进口贸易结算的客户。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则上不得办理提货担保:
(一)非本行开出的信用证;
(二)单据(副本)中存在重大不符点;
(三)信用证有效期已过;
(四)申请人经营不佳,或在本行曾有不良记录;
(五)本行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条进口单位向本行申请出具提货担保时,须提交下列文件:
(一)提货担保申请书;
(二)正本提单复印件或传真件;
(三)商业发票复印件或传真件;
(四)装箱单复印件或传真件;
(五)信托收据;
(六)本行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一条提货担保书只能向签署提单的承运人或承运人的代理人出具。
第十二条办理提货担保业务,应要求申请人作出承诺,如来单中存在任何不符点或因先行提货发生任何贸易纠纷,不得向本行提出拒付该笔提货担保相应的信用证款项。
第十三条本行办理提货担保业务时须使用统一格式的提货担保书,并由申请人在提货担保书上加具有效签章。
本行应在提货担保书上加具有效签章并注明提货担保书的相应编号。
如需对担保书格式进行调整,需经总行法律事务部门审核认可。
第十四条信用证项下提货担保应收取全额保证金作担保(在开证时已收取全额保证金的,不再收取)或落实抵押担保措
施(符合信用贷款条件除外)。
第十五条经办人员在保证金或抵押担保条件已落实和单据审核无误后,按信用证业务有关规定报批。
第十六条提货担保业务应逐笔办理,严禁为申请人出具总担保。
第十七条总行国际业务部对出具的提货担保书应进行专项登记并跟踪监督,待正本单据到达后,督促申请人及时到运输公司用单据换回提货担保书,以解除本行的保证责任。
第十八条申请人退回的提货担保书,总行国际业务部应逐笔核销。
若客户迟迟未退还担保书,总行国际业务部应及时催促和跟踪。
第四章提单背书业务
第二十条受理提单背书业务业务,应要求申请人提交以下文件:
(一)提单背书业务申请书;
(二)进口信用证项下以本行为抬头的正本海运提单或空运单等;
(三)进口信用证项下商业发票正本或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