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电网统调发电厂站运行管理考核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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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电网统调发电厂站运行管理考核办法

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关于印发厦门电网统调发电厂(站)运行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点击:

540次时间:

2010-7-2811:

06:

07【标题】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关于印发厦门电网统调发电厂(站)运行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文号】厦经能〔2010〕298号

【颁布单位】厦门市经济发展局

【颁布日期】2010-07-28

【实施日期】2010-09-01

【主题词】能源 电力 运行 考核 通知

【时效性】有效

【内容分类】企业 其他

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并网发电厂的运行管理,确保电网安全、稳定、优质运行,根据国家电监会印发的《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电监市场〔2006〕4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厦门电网的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厦门电网统调发电厂(站)运行管理考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经济发展局

                         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电网统调发电厂(站)运行管理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并网发电厂的运行管理,确保电网安全、稳定、优质运行,根据国家电监会印发的《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电监市场〔2006〕4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厦门电网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厦门电业局调度所(以下简称“地调”)管辖范围内统调发电厂。

统调发电厂是指由地调直接和许可调度的发电厂。

  第三条厦门电网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并坚持依法调度,坚持“公平、公正、公开”(以下简称“三公”)调度原则。

  第四条厦门市经济发展局负责本办法的监督工作。

地调受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委托负责日常运行管理考核实施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管理考核依据如下:

国家颁发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电监委制定的《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以及有关部门的技术规定、标准;电网调度规程,购售电合同以及并网调度协议;电网安全性评价,安全检查和各种反事故措施;地调下达或批复的月度调度计划和日发电、检修计划,地调的电网调度实时监控系统(SCADA)的实时数据和当值调度员的调度录音记录,保护启动动作报告及故障录波报告。

  第二章安全管理

  第六条安全管理制度

  

(一)电网企业与发电厂每半年召开1次联席会议。

会议主要内容包括:

  1.披露厦门电网“三公”调度信息;

  2.通报半年电网、发电厂运行中的主要情况、问题及发电厂运行考核情况,并商讨下一半年运行计划;

  3.协调解决发电厂运行中有关电网安全稳定运行、设备检修等问题。

  

(二)发电厂应对照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定期开展安全大检查或专项安全检查,在电厂安全自查的基础上,电网企业会同发电厂开展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安全检查,并落实各项整改措施,报电网企业备案,电网企业应尽力配合发电厂落实各项整改措施。

  (三)对节假日或特殊时期地调所制订的保供电方案和措施,发电厂应落实方案要求的各项保电措施,并在进入保电阶段前向地调汇报各项工作准备情况。

  第七条安全性评价及反事故措施

  

(一)发电厂应定期开展涉网安全性评价工作,且应达到规定的并网必备条件的要求。

对与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有关的评价结论,应报地调备案,并限期整改。

对于未达到评价必备条件或未落实重大安全整改措施,电网企业有权拒绝发电厂机组并网运行。

  

(二)电网企业针对电网安全生产形势、安全运行中的薄弱环节和突出的问题、电网运行方式等制订的各项安全控制、反事故措施,其中涉及发电厂一、二次设备的措施,发电厂应按规定及时落实,并将落实情况报送电网企业备案。

  (三)对电网企业举行的全网性反事故演习,关联的发电厂应积极配合,并落实反事故演习的各项要求和措施。

  (四)发电厂应根据厦门电网黑启动方案编制或修订发电厂机组黑启动及系统配合方案,并报地调备案。

发电厂应落实黑启动的各项安全措施,每年应至少开展1次全厂黑启动方案演习,同时各水电厂应进行机组黑启动能力试验。

  第八条事故通报和调查

  

(一)电网企业应在“三公”调度网页及时通报电网重大事故,分析事故的原因及影响。

  

(二)发电厂发生涉及电网的事故(包括电网事故涉及发电厂),应在24小时内向地调提供故障录波信息、保护信息和有关数据资料,事故分析报告及整改措施按事故调查规程规定上报,并限期整改。

  (三)对影响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电厂的重大及以上事故,电网企业和发电厂双方应成立事故联合调查组,分析事故的原因,分清事故的责任,并提出反事故措施,限期整改。

  第九条未能执行本章各条管理规定、措施的发电厂,每项/次扣减上网电量1万千瓦时。

  第三章调度运行管理

  第十条电网调度纪律规定及考核

  发电厂应按调度规程严格执行调度纪律,有发生下列事件之一的,定为违反调度纪律,每次扣减上网电量0.5万千瓦时:

  

(一)未经调度部门同意,擅自改变调度部门管辖范围内的一、二次设备的状态,以及与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有关的高频切机等安全自动装置的整定值;

  

(二)不执行调度指令或不完整执行调度指令;

  (三)不如实反映调度指令执行情况;

  (四)值长或班长因故离开工作岗位未指定接令者,延误调度指令的执行;

  (五)不执行或不完全执行地调所下达的保证电网安全运行的措施(无法执行的有及时说明原因除外);

  (六)调度管辖设备发生事故,3分钟内未向调度部门汇报事故现象;

  (七)调度管辖范围内设备发生故障或过载等情况,在5分钟内未汇报;

  (八)在调度管辖范围内的设备上发生误操作事故,未在1小时内向调度部门汇报事故经过或发现造假谎报;

  (九)电网指定的调频厂未履行调度规程所规定的调频职责。

  第十一条日发电计划和电压运行控制管理考核

  

(一)各发电厂应按照地调下达的日发电有功曲线安排发电,地调对发电厂的有功发电曲线实行偏差考核。

  1.对于单机容量为10MW及以上的发电厂,允许总有功曲线偏差不超过±10%;对于单机容量为10MW以下的发电厂,允许总有功曲线偏差不超过±15%;

  2.当实际出力超出上述允许偏差范围连续时间5分钟时,对于超发或欠发电量均予以扣减考核相应的上网电量;

  3.当发电厂作为电网第一调频厂运行时,则不进行上述有功曲线偏差考核。

  对于“以热定电”的热电联产以及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的发电厂(如风电、水电、垃圾发电),为充分利用可再生能源,允许该类发电厂临时调整有功出力,不受第十一条第

(一)款的约束,但当机组总有功曲线超过50%时应及时通知当班电网调度员。

  

(二)对发电厂高压母线电压合格率运行考核

  发电厂的110千伏母线电压为厦门电网的电压考核点。

地调为满足电网力率要求按季度(月度)下达发电厂高压母线电压和机组力率合格上下限,发电厂应通过调整运行机组的无功出力,控制高压侧母线电压和机组力率在合格范围,使考核点电压月度合格率达到100%。

若在有调节手段的情况下达不到要求,每降低1%扣减日上网电量1‰。

下列情况免于考核:

  1.由于电网事故或节假日负荷低等原因,发电厂调整后,电压仍达不到要求但经地调调度员确认的;

  2.发电厂侧AVC装置投入运行,并与地调主站AVC装置联合闭环在线环控运行的;

  3.发电厂已无调节能力的情况下,电压仍达不到要求,经地调调度员确认的。

  第十二条机组故障及非计划停运、降出力考核管理

  

(一)正常运行的发电机组年发生超过1次/台的突然跳闸(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及非发电厂原因除外),调试机组(商转前)每日超过1次、全月超过8次的突然跳闸(支付电网调试备用补偿费的机组除外),每超过1次事故跳闸扣减的上网电量P=发电机组停运小时数×机组额定容量×0.4。

  

(二)发电厂联网线路故障跳闸(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及非发电厂原因除外)造成正常运行的发电机组被迫停运。

年发生故障超过2次(联网线路长度超过20公里增加1次,长度超过40公里增加2次),每次故障跳闸扣减的上网电量P=发电机组停运小时数×机组额定容量×0.4。

  (三)正常运行的发电机组被迫停运(含锅炉灭火),扣减的上网电量P=发电机组停运小时数×机组额定容量×0.3。

下列情况之一的,免于考核:

  1.提前12小时向地调值班调度员提出设备停役申请,并得到地调同意,或经地调同意可立即停运的;

  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的发电厂(如风电、水电、垃圾发电),提前1小时向地调值班调度员提出设备停役申请,得到地调同意后停运的;

  2.申请利用低谷(23点至次日6点)时段进行设备消缺,不影响地区发用电平衡,并经地调同意的;

  3.计划性大修结束后,机组首次并网24小时内跳闸的。

  (四)由于机组辅机故障等原因非计划降低出力运行,列入机组非计划降低出力考核,每发生1次扣减实际上网发电量P=机组降低出力运行小时数×降低出力数×0.3。

下列情况之一的,免于考核:

  1.提前4小时向地调值班调度员提出机组降低出力申请,并得到地调同意,或经地调同意可立即降低出力的;

  2.水发电厂因进水口拦污栅堵塞等原因造成非计划降低出力运行,经地调同意的;

  3.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的。

  (五)备用机组无法按时调起,每发生1次扣减实际上网发电量P=延迟开机时间×50%机组额定容量×0.3。

  延迟开机时间按机组实际并网时间扣减调度指令下达的并网时间计算。

  不能按时开机应说明原因,经调度部门确认的除外。

对火电机组,调度指令下达的并网时间应符合调度协议规定的机组启停时间,未签协议的暂按各厂现场运行规程规定执行;对水电机组开机,若调度部门未下达明确的并网时间,一般情况下,正常开机时间为15分钟,事故开机时间为10分钟(贯流式机组正常开机时间为20分钟,事故开机时间为15分钟)。

  (六)发电机跳闸、停运时间是指断路器断开到机组转入备用或重新并网时为止。

机组事故跳闸、被迫停运和非计划降低出力的考核计算时间不超过72小时,但若超过72小时而此时系统无备用机组可开启时按不超过144小时计算。

调试机组不超过24小时。

  第十三条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的运行管理考核

  发电厂在运行中应严格遵守和执行有关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运行规程、标准及相关的继电保护反事故措施要求,严格遵守和执行定值单管理和电网有关继电保护运行规定。

  

(一)属发电厂维护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因装置拒动或误动作(非发电厂原因除外)造成电网稳定破坏或大面积停电等事故,每发生1次扣减上网电量20万千瓦时。

  

(二)属发电厂维护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拒动或误动作(非发电厂原因除外),但没有造成电网稳定破坏或大面积停电事故,每发生1次扣减上网电量2万千瓦时。

  评价依据如下:

  1.DL/T623—1997电力系统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运行评价规程;

  2.国电发〔2000〕643号《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三)属发电厂维护的主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不能正常投入运行,主保护非计划停役超过24小时,安全自动装置非计划停役超过12小时,每发生1次扣减上网电量1万千瓦时。

  (四)故障信息(录波)系统是分析电网事故和制定反事故措施的重要设备,已安装该设备的发电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每次扣减发电厂上网电量0.5万千瓦时:

  1.由于发电厂原因非计划停役故障信息(录波)系统超过12小时;

  2.由于发电厂原因系统远传功能没有投入超过24小时;

  3.在电网或发电厂发生事故时该录到相关波形而没有正确可靠地录到。

  (五)对发电厂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运行指标及报表统计考核

  1.快速保护投入率应不低于99%、母差保护投入率应不低于99%;

  2.发电厂内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定检完成率应为100%;

  3.对《电力系统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动作统计分析月报》、《110kV线路、发电机、主变差动保护异常运行月报》等报表,应于每月5日前寄达地调(节假日顺延)。

  对于上述第1、2项指标,每降低1%扣减上网电量0.5万千瓦时;未按时报送统计分析报表的,每次扣减上网电量0.1万千瓦时。

  第十四条调度自动化运行管理考核

  

(一)与电网有关的发电厂调度自动化系统(以下简称“调度自动化系统”)应符合《电网和发电厂计算机监控系统及调度数据网络安全防护规定》和“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总体方案”的要求,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不符合要求的应立即整改,经地调复查不合格的,每次扣减上网电量0.5万千瓦时。

  

(二)发电厂应做好调度自动化系统的运行维护。

由于调度自动化系统原因,影响或延误调度人员处理电网事故,造成电网事故扩大事件的,每次扣减上网电量2万千瓦时。

  (三)为保证电网安全,调度自动化系统提供的信息应准确、可靠。

各项指标应符合如下要求:

  1.自动化(RTU)设备年运行率≥99%;

  2.事故时遥信正确动作率达到100%;

  3.遥测年合格率达到99%;

  4.电量计量装置年运行合格率达到100%;

  5.机组AVC月可投率≥99%。

  上述指标达不到要求者,每项扣减上网电量0.5万千瓦时。

  第十五条调度通信运行管理考核

  

(一)为确保通信网络互联互通的顺利,与市电力通信网(以下简称:

市网)互联的通信设备的技术参数,均须符合全省电力通信网规划或规定的要求;如不符合要求的,地调有权取消互联互通。

  

(二)与电网互联的发电厂调度通信系统应符合如下要求,达不到要求者,每项扣减上网电量0.5万千瓦时:

  1.微波通信(包括PCM接入设备)运行率≥99.99%;

  2.载波通信运行率≥99.99%;

  3.光通信设备(包括PCM接入设备)运行率≥99.99%;

  4.通信监控系统运行率≥99%;

  (三)未经地调书面批准不得改变与市网互联的、已投运的通信设备技术参数及其传送的业务内容、监控内容。

擅自更改的,每次扣减上网电量0.5万千瓦时。

  (四)发电厂有以下情况之一,造成单条电路通信考核障碍,扣减上网电量0.2万千瓦时;构成通信事故扣减上网电量1万千瓦时:

  1.不服从地调通信调度指令,未及时执行通信运行方式单;

  2.在通信维护抢修中由于发电厂原因延误通信故障处理;

  3.未经批准的通信检修及异动,包括改接线、改端口、改运行方式等。

  (五)发电厂在每月第5个工作日前,应向地调报送上一月度通信运行统计报表;每年1月15日前(遇节假日顺延)报送上一年度的通信运行统计报表;对于出现通信障碍、事故的事件,须在3个工作日内报送调查分析报告。

以上事件每年延误2次或漏报1次以上,每次扣减上网电量0.5万千瓦时。

  (六)严禁并网发电厂未经地调批准,将和市网互联互通的设备用于经营或从事其它与电力生产无关的业务,一经发现应立即纠正并予以扣减上网电量1万千瓦时。

  (七)地调对与市网互联互通的设备实行准入式互联方式管理,发电厂与其它任何第三方的互联互通应取得地调书面批准。

未经批准者扣减上网电量1万千瓦时。

  第四章调度检修管理

  第十六条发电厂应根据电网主设备年度检修计划的安排,按“应修必修,修必修好”原则,将设备的检修计划与技改工程及基建施工停电等工作结合起来,优化安排厂内设备检修,避免同一回路和同一设备重复性停电。

  第十七条由于发电厂自身原因造成输变电主要设备(线路、开关、母线、主变等)重复性停役的,实行年度重复性停役考核。

  

(一)发电厂升压站出线、主变(联变)停役(结合主网检修配合除外)次数达1次/台以上,每增加1次扣减上网电量0.5万千瓦时。

  

(二)发电厂升压站母线及开关间隔年度停役(旁代除外)达2次以上,每增加1次扣减上网电量0.2万千瓦时。

若开关停役造成线路(或联变)相应停役,则统计线路(或联变)停役1次。

  第十八条发电厂应严格按照地调编制的电网主设备的年度、月度检修计划,做好设备检修工作,无特殊情况双方不得随意更改。

未经地调批准,主设备计划检修工期超过批复的时间,则按以下条款根据实际超过天数进行考核:

  

(一)发电组单元:

每天扣减上网电量=50%机组额定容量×24×0.05;

  

(二)输变电设备(包括二次主保护):

每天扣减上网电量0.5万千瓦时。

  第十九条对下述违反调度检修管理规定的,每次扣减上网电量1万千瓦时:

  1.对已开工的设备停役申请,由于发电厂原因造成设备检修不能按时完工而发电厂未在调度规程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延期手续;

  2.无故办理设备停役延期申请超过2次(因不可抗逆因素除外);

  3.除气候恶劣外,对地调已批准的设备计划检修等申请,地调调度员已完成设备操作,因发电厂自身原因(如检修前期工作组织不到位等)造成无法按时开工检修或取消申请;

  4.若涉及设备停役期间现场一、二次设备异动,需要另行安排零升压、零升流、全压冲击、核相及保护向量测试等启动工作,发电厂应在设备复役前提前至少5个工作日向调度部门提出设备异动说明、启动方案(明确需要安排的试验项目)及启动申请,并经调度部门批准。

未按照上述规定执行,设备停役期间现场擅自扩大工作范围造成设备恢复送电时临时提出上述启动工作。

  第五章技术管理

  第二十条发电厂中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并网发电厂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调度通信和自动化设备等应纳入电网统一规划、设计、运行技术管理,其技术性能参数达到有关国家及电力行业标准要求,并满足所接入电网各项技术规范要求,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限期整改。

  第二十一条调度运行

  发电厂升压站(或开关站、厂用电系统)设备,其性能参数应符合电网安全运行的需要,并按规定定期校核,涉及电网或设备安全运行重要参数应报送地调备案。

  发电厂运行值长或班长(具有接令资格)上岗前应通过厦门地调组织的有关电网基本知识的学习培训,新设备投产前发电厂应向地调调度员进行必要技术交底。

  第二十二条机组励磁及调速系统

  机组的高频保护、低频保护、失磁及失步保护等整定应报地调审核批准后执行。

机组的低频保护应整定在不高于48.5HZ跳闸,高频保护应整定在不低于51.5HZ跳闸。

  第二十三条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

  发电厂内属地调管辖范围设备(包括直接管辖及许可设备)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进行技改,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电力行业的有关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技术规程和规定。

  第二十四条调度通信

  发电厂通信系统应服从全系统通信的规划要求,在互联通信设备中,包括技术参数、设备选型等均符合系统技术规范和全网管理要求。

载波频率的使用实行全省统一规划、归口管理。

  发电厂应服从全网通信网络管理,对于任何互联的通信传输电路的物理(包括接线、端口、接口类型、速率等)、逻辑(包括路由、时隙等)变更、业务内容变更、投退实行报批制度,在取得地调书面批准后方可操作。

  第二十五条调度自动化

  发电厂调度自动化系统必须选用经国家技术鉴定部门鉴定的且电网允许准入的设备,否则电网企业有权不予并网。

自动化系统更新、改造关系到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应将改造方案报地调审核后方可进行,并按设备停役管理制度履行申请手续。

  自动化系统正式投入运行时,应有半年的试运行期;试运行期满后,应向地调提交试运行报告和投入正式运行的申请,经调度部门参与验收合格,并核准后转入正式运行。

  自动化系统的图纸、资料应齐全、准确并及时进行更新,保持与实际运行相符。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章技术管理要求,每发生1次罚扣减发电厂上网电量0.2万千瓦时。

  第六章技术监督

  第二十七条发电厂中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以及调度通信和自动化设备等应纳入电网技术监督管理范围,并符合安全性评价及技术监督管理要求。

  第二十八条调度通信

  地调在全市通信网范围内,对并网通信网设备实行核准入网和许可证制度。

  发电厂应使所辖互联相关的通信站符合省电力通信标准站要求,自觉接受地调组织的标准通信站的监督、检查;严格遵守有关电力调度通信设备的设计和运行规程、标准,保证其厂站端通信设施的连续可靠运行。

  第二十九条调度自动化

  与电网正常运行有关的系统远动、调度数据网络、电量采集、AVC等调度自动化系统应纳入电力系统统一的技术监督范围。

  发电厂的自动化系统应按电力行业要求参加电网的安全性评估及年度的安全性检查。

  发电厂各类电工测量变送器是保证自动化系统遥测准确度的重要设备。

运行中的电工测量变送器必须严格按DL410—91《电工测量变送器运行管理规程》管理,并按有关电工测量变送器的检验规定进行检定,检定结果报有关调度部门备案。

每年按电网提供传动试验的条件,在调度的指导下完成开关信息的传动试验。

  第三十条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

  电网企业按有关标准、规定对发电厂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进行全过程技术监督管理并按年度公布整改建议。

凡由于发电厂保护设备及二次回路不满足反措要求,设备超期服役,运行技术指标恶化等原因无法满足安全基本要求,发电厂必须限期整改并报地调备案。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章技术监督管理要求,每发生1次罚扣减上网电量0.2万千瓦时。

  第七章奖励

  第三十二条 对保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电网调峰、调频和无功电压调节作出贡献的发电厂给予奖励。

  发电厂考核所得的违约电量或违约金实行专项管理。

所有发电厂考核扣减所得,全部用于对发电厂的奖励,按对保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和提高电能质量所做贡献的大小返还给参与考核的发电厂。

  发电厂的奖励电量或奖励金额均来源于对发电厂的考核扣减所得。

若所有参与考核的发电厂在1个考核年度内无发生扣减事项,则本年度不执行本章的奖励条款。

  第三十三条奖励项目及返还比例如下:

  1.机组安全运行(A1)占比50%;

  2.火电机组启停(A2)占比20%;

  3.继电保护正确动作(A3)占比30%。

  第三十四条机组安全运行奖励

  对于全年未跳闸或跳闸未超1次的单机,其年奖励电量

  F=Q×A1×K2×K3×(n×t)/

  Q:

全年累计总奖励电量。

  A1:

机组安全运行占总奖励电量的比例

  K2:

水火电机组奖励比例,水电机组占30%,火电机组占70%

  K3:

全年未跳闸与跳闸1次奖励比例,未跳闸60%,跳闸1次40%,超过2次k3为零

  n:

机组容量

  t:

机组年利用小时

  k:

参加考核水(或火)发电厂台数之和

  若电网全年没有未跳闸的机组,则奖励电量将在1次跳闸机组中清算。

  第三十五条火电机组启停补偿

  在汛期,为优化资源配置,提高水能利用率,由于电网安全经济运行需要火电机组每月启停次数大于1次,为弥补火电机组多启停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对火电机组给予一定的补偿。

  每月每台机组启停次数超过1次,则奖励电量:

  Q:

全年累计总奖励电量

  A2:

机组启停奖励占总奖励电量的比例

  n:

机组容量

  k:

参与考核的火电机组台数之和

  t:

机组年利用小时

  第三十六条继电保护正确动作奖励

  发电厂管辖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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