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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信银电子汇兑业务

农信银电子汇兑业务

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基本业务规定

基本业务规定

(一)

成员机构,是指在农信银中心开设清算帐户,直接通过农信银中心办理支付清算业务数据的接收、发送、处理以及资金清算的入网机构。

成员机构所属营业网点,是指未在农信银中心开设清算帐户,通过其所属成员机构完成与农信银中心的业务数据接收、转发、处理以及资金清算的入网机构。

备注:

对于以省(市、自治区)为单位接入的,省(市、自治区)级清算中心就是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的成员机构,辖内发起、接收业务的机构网点是成员机构所属网点。

基本业务规定

(二)

成员机构所属营业网点以下事项出现变化时,应当作重要事项变更:

入网机构名称、住址变动

入网机构在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内行(社)名变动

其他重要事项变更

备注:

成员机构所属营业网点在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内的社(行)名、社(行)号由其所属省级管理机构统一向农信银中心申报。

成员机构所属营业网点的相关信息变更时,也应通过其所属省级管理机构将变更情况报农信银中心。

基本业务规定(三)

社(行)号是农信银实时支付清算系统全部成员机构及所属网点在系统中的唯一标识。

社(行)号由10位数字组成,构成如下:

社(行)别—省(市)代码—地区代码—县代码—顺序号—校验位

1位2位2位2位2位1位

其中:

“社(行)别”中,1为系统内入网机构,2—9作为扩充。

省(市)代码、地区代码、县代码遵照国家标准地区代码。

农信银中心会为每个实时支付清算系统入网机构分配一个10位数字的行号。

目前,农信银机构(含农村信用社、农村信用联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的社(行)号第一位数字为“1”,“易宝”、“快钱”等系统外入网机构行号第一位数字为“5”。

基本业务规定(四)

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的日期设置为清算日、非清算工作日和假日。

在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的清算日中,成员机构辖内网点可以办理电子汇兑、银行汇票和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

在非清算工作日中,只能办理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在系统假日中,停办所有业务。

一般情况下,周六、日及法定假日为非清算日。

备注:

电子汇兑和银行汇票业务的运行时间是每个清算工作日8:

00到17:

30。

农信银支付系统支持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的7X24小时运行,在自助设备业务开通后,客户在非营业时间到自助设备商办理相关业务。

电子汇兑业务基本规定

基本规定

(一)

电子汇兑业务是入网机构受理客户委托,将款项通过农信银业务系统及时汇划异地收款人的行为,是入网机构办理结算业务和划拨资金的重要工具。

发起和接收电子汇兑业务的入网机构分别称为发起社(行)和接收社(行)。

问题:

是否可以通过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办理省(市、自治区)内实时汇兑业务呢,对于集中接入方式的成员机构辖内营业机构网点,不能通过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办理省(市、自治区)内实时汇兑业务。

基本规定

(二)

电子汇兑业务采取逐笔、实时、全额清算方式。

入网机构办理电子汇兑业务,应由成员机构在农信银中心开立清算帐户,成员机构清算

帐户应留有足够资金以保证本机构及所属营业网点业务的清算。

基本规定(三)

入网机构为未在本机构开立账户的客户办理电子汇兑业务时。

应按照《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登记客户身份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备注:

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

和从事汇兑业务的机构,在以开立账户等方式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

为不在本机构开立账户的客户提供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务且

交易金额单笔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

应当识别客户身份,

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

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

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七条

基本规定(四)

电子汇兑业务由发起社(行)发起,经农信银中心清算后,转发至接收社(行)止。

电子汇兑业务信息在经农信银业务系统传输的过程中,应符合农信银中心规定的信息格

式。

电子汇兑业务在传输过程中应使用农信银中心统一配置的加密机具进行加密传输。

同时,办理汇兑业务必须使用编、核设备(密押服务器)加编业务密押(自动进行编、

核押)。

备注:

实时电子汇兑业务取消了手工编、核押处理,由密押服务器自动根据业务要素编制或核对密押。

基本规定(五)

发起社(行)将电子汇兑业务信息实时发送至农信银中心,农信银中心检查业务信息的

合法性和发起社(行)清算帐户可用额度。

对通过检查的业务进行实时全额清算后,将已清算通知发送至业务发起社(行),并将

业务信息转发接收社(行)。

备注:

首先接受一下清算帐户实际余额和可用余额的区别:

清算帐户的余额分为:

可用余额和实际余额

可用余额是系统判断入网机构是否可以发起贷记业务的标准;而实际余额是入网机构清

算帐户实际存在的账户余额。

以下公式列示出两者之间的关系:

可用余额=清算帐户实际余额+日间应收交易金额-日间应付交易金额-清算帐户中的圈存金额

出票社(行)在办理银行汇票签发业务时,农村银支付清算系统并未按出票金额移存出

票社(行)所属成员机构清算帐户资金。

但在出票社(行)所属成员机构的清算帐户中按相应的出票金额进行锁定,这种处理账

户资金的方式成为圈存。

被圈存的资金不能继续用于清算。

汇兑:

业务基本流程

(一)

1、电子汇兑业务的发起社(行)通过社(行)内综合业务系统录入电子汇兑往账信息。

2、社(行)内业务系统检查往账业务的要素是否齐全,并由密押服务器加编密押后发送至农信银中心。

3、农信银中心检查发起社(行)电子汇兑业务合法性及发起社(行)所属成员机构清算帐户可用余额,对于业务不合法的,向成员机构返回业务失败的回执。

对于清算帐户可用余额不足的,向成员机构返回义务排队回执;对于通过检查的业务,减少成员机构清算帐户可用余额,并返回交易成功回执。

4、成员机构通过社(行)内业务系统将相关业务回执反馈至发起社(行)。

汇兑:

业务基本流程

(二)

1、农信银中心将往账转化为来账,增加接收社(行)成员机构清算帐户可用余额,并发送至接收成员行。

2、接收成员行通过社(行)内业务系统将来账业务发送至接收社(行),接收社(行)对来账业务进行进一步处理。

基本规定(六)

成员机构清算帐户应有足够的资金用于清算,清算帐户资金不足时,应通过相关途径及

时筹措资金。

当成员机构在农信银清算帐户头寸不足时,汇兑业务自动纳入日间排队。

正在排队的业务可申请撤销。

当成员机构清算帐户可用余额不足时,其辖内网点发起的电子汇兑纳入日间排队。

实时

电子汇兑业务的发起社(行)如发现业务状态为“已排队”,应及时与省级清算中心联

系。

成员机构补足清算帐户余额后,处于“排队”状态的往账业务可以自动发出,无需发起

社(行)进行人工干预,但如果在当天实时汇兑业务结束时,仍无法补足清算帐户余额,

排队状态的往账将退回发起社(行)。

如汇兑往账业务处于排队状态,发起社(行)经办人员可应客户要求或根据业务需要进

行撤销处理,但“已清算”状态的往账不能撤销。

基本规定(七)

查询查复应遵循“有疑必查、有查必复、查必及时、复必详尽”的原则,查复时间最迟

不得超过下一工作日。

入网机构应根据原始凭证进行查询、查复,查询、查复的内容必须“有根有据”。

接收社(行)收到有疑问或有差错的来账业务,应及时向发起社(行)发出查询,查询

书专夹保管。

对于收到的查询在当日营业终了前必须进行查复,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查复的,查复时间

最迟不得超过下一工作日。

备注:

电子汇兑业务的发起社(行)或接收社(行)可以对其发出或收到的电子汇兑业务进行查询,接收到查询的社(行)必须给与查复。

汇兑业务交易总类

实时汇兑业务

特约汇兑业务(批量业务)

委托收款(划回)

托收承付(划回)

退汇业务

备注:

实时汇兑业务是两个不同成员机构辖内入网机构间的汇兑业务,系统实时处理,资金实时到账。

批量汇兑业务:

目前,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内还有一些成员机构尚未接入实时清算系统,仍使用原特约汇兑系统办理相关业务。

批量业务包括特约汇兑系统网点间的业务,以及实时系统网点和特约汇兑系统网点之间的业务。

特约汇兑系统采取每日两批业务处理方式,保证汇兑业务24小时到账。

电子汇兑业务基本规定——汇兑业务操作规程——电子汇兑往账

(一),客户在申请办理汇兑业务时,需填写一式三联“电汇凭证”。

经办人员收到客户提交的电汇凭证后,审查凭证要素内容是否齐全、正确,并按照相应

收费标准向申请人收取费用。

对于办理现金汇兑的客户,经办人员应根据《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

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七条的相关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识别,并留存身份证件复

印件。

电子汇兑业务基本规定——汇兑业务操作规程——电子汇兑往账

(二)电子汇兑往账业务的必输项:

发起社(行)号、发起社(行)名、接收社(行)号、接收社(行)名、委托日期、交易流水号、货币符号、汇款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

非必输项:

付款人账号、付款人地址、收款人账号、收款人地址、业务属性、用途备注:

发起社(行)号、发起社(行)名、接收社(行)名、委托日期、货币符号等要素由系

统自动生成,无需业务人员录入。

在办理现金汇兑业务时,付款人账号、收款人账号可以不输入,但办理非现金汇兑业务

时,则必须输入。

电子汇兑业务基本规定——汇兑业务操作规程——电子汇兑往账(三)

复核员通过行内系统复核已录入的往账信息是否正确。

复核完毕提交系统处理,对

于大额汇兑往账,需经授权后方可发送。

对于复核未通过的往账,属于复核时录入错误的,由复核员再次进行复核处理。

于录入员录入有误的,退回录入员进行修改。

汇兑往账信息的修改人必须是原录入员,修改完毕后再次提交复核员进行复核。

备注:

电子汇兑业务往账采取“录入——复核”的业务模式,即,发起往账业务时,录

入和复核相分离,必须由两个不同的经办人员在系统内进行录入和复核的处理。

电子汇兑业务基本规定——汇兑业务操作规程——电子汇兑往账(四)

汇兑往账发出后,经办人员可通过“业务状态查询”交易查询往账状态,往账状态分为

“已清算”、“已排队”、“已撤销”等,经办人员可根据客户书面要求撤销“已排队”状

态的往账。

电子汇兑业务基本规定——汇兑业务操作规程——委托收款划回

(一)

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农村信用社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

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委托收款(划回)业务是指付款社(行)或付款人开户社(行)

收到收款人开户社(行)寄来的托收凭证及债务证明,审核确认后,通过农信银支

付清算系统,将款项划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

备注:

单位和个人凭已承兑商业汇票、债券、存单等付款人债务证明办理款项的结算,

均可以使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

收款人办理委托收款时,需填制一式五联托收凭证,在第二联签章后,将托收

凭证和债务证明提交开户行。

收款人开户行收到上述凭证后,应对凭证进行审核,无误后,第一联托收凭证

加盖业务公章退收款人,第二联托收凭证专夹保管,第三联加盖结算专用章,

托收凭证三、四、五联和债务证明一并寄付款人开户行。

电子汇兑业务基本规定——汇兑业务操作规程——委托收款划回

(二),付款人开户社(行)收到收款人开花设(行)寄来的“托收凭证”第三、四、五联及有

关债务证明后,审核内容无误后,按凭证付款日期的先后顺序专夹保管。

对于客户为付款人、按照有关规定须将有关债务证明留存的,付款社(行)将“托收凭

证”第五联加盖业务公章交付款人,并要求付款人及时通知付款社(行)付款;须将有

关债务证明交付款人的,将第五联“托收凭证”加盖业务公章连同有关的债务证明一并

及时交付款人。

由付款人签收。

电子汇兑业务基本规定——汇兑业务操作规程——委托收款划回(三)债务证明到期日,扣划款项时的操作:

银行为付款人,应在债务证明到期日将款项主动划转给收款人。

客户为付款人的,在付款人签收日次日起第四日上午开始营业时,付款人账户余额足够

支付全部款项的,以第三联“托收凭证”作为“XX科目”的借方记账凭证,如留存债

务证明,其债务证明作借方记账凭证的附件。

电子汇兑业务基本规定——汇兑业务操作规程——委托收款划回(四),付款人为客户的情况下,如付款期满,付款人存款账户余额不足支付全部款项,付款社

(行)在“托收凭证”上注明退回日期和“无款支付”字样,并填制一式三联“付款人

未付款项通知书”,第一联“通知书”和第三联“托收凭证”留存备查,第二联邮寄收

款人开户社(行)。

留存债务证明的,将债务证明一并寄收款人开户社(行)。

电子汇兑业务基本规定——汇兑业务操作规程——委托收款划回(五)付款人拒绝付款:

付款人为客户的情况下,银行在付款人签收日的次日起三日内,收到付款人填制的四联

“拒绝付款理由书”以及付款人持有的债务证明和第五联“托收凭证”,经核对无误后,

在“托收凭证”上注明“拒绝付款”字样。

将第一联“拒绝付款理由书”加盖业务公章作为回单退还付款人,将第二联“拒绝付款

理由书”连同第三联“托收凭证”一并留存备查,将第三、四联:

拒绝付款理由书:

同付款人提交或本行留存的债务证明和第四、五联“托收凭证”一并寄收款人开户行。

电子汇兑业务基本规定——汇兑业务操作规程——委托收款划回(六)

委托收款(划回)往账必输项:

委托凭证日期

委托凭证号码

凭证种类(银行承兑汇票;凭证式国债、异地活期存折、其他)。

电子汇兑业务基本规定——汇兑业务操作规程——托收承付划回往账

(一),托收承付是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农村信用社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

款人向农村信用社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

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托收承付(划回)业务是指付款人开户社(行)收到托收凭证后,

付款人承认付款,并由付款人开户社(行)通过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将款项划给收款人

的结算方式。

备注:

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

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社(行)审查同意的乡村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

托收承付结算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万元。

新华书店系统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千元。

电子汇兑业务基本规定——汇兑业务操作规程——托收承付划回往账

(二)

付款人开户社(行)收到收款人开户社(行)寄来第三、四、五联“托收凭证”及

交易单证审核无误后,在“托收凭证”上填注收到日期和承付期。

将第三、四联“托收凭证”专夹保管,第五联“托收凭证”加盖业务公章,连同交

易单证一并交付款人。

经办人员在承付期满日营业终了前以第三联“托收凭证”作为借方记账凭证从付款

人存款账户扣款。

备注:

办理托收承付时,如出现逾期付款、拒绝付款、重办托收等的情况,请参照《支付结算

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

电子汇兑业务基本规定——汇兑业务操作规程——托收承付划回往账(三)

托收承付(划回)往账必输项:

托收凭证日期、托收票据号码

托收承付(划回)往账非必输项:

赔款金额、拒付金额

电子汇兑业务基本规定——汇兑业务操作规程——凭证处理

(一)

电子凭证(一式三联)

第一联代汇款人的回单。

办理转账汇款时,第二联代汇出社(行)汇款人账户借方记账凭证,办理现金汇款时,

代“应解汇款”科目借方记账凭证。

第三联代汇出社(行)“XX往来”科目往账贷方记账凭证。

电子汇兑业务基本规定——汇兑业务操作规程——凭证处理

(二)

托收凭证(一式五联)

第一联代收款人的受理回单

第二联代收款人开户社(行)的贷方记账凭证

第三联代付款人开户社(行)的借方记账凭证

第四联代付款社(行)的贷方记账凭证

第五联代付款人开户社(行)给付款人的按期付款通知

电子汇兑业务基本规定——汇兑业务操作规程——凭证处理(三)

第一联转账贷方凭证,由汇入社(行)代有关账户转账贷方凭证。

第二联收款通知,由汇入社(行)办理转帐后代客户收款通知。

电子汇兑业务基本规定——汇兑业务操作规程——来账业务

(一)

汇入社(行)经办人员通过社(行)内系统接收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汇兑来账。

打印来

账凭证。

对于账号户名相符的来账,社(行)内系统自动进行记账处理。

对于账号户名不符或因其他原因无法入账的来账,社(行)内系统自动进行挂账处理。

开通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实时电子汇兑业务的入网机构,应每日查询相关挂账科目,如

发现无法自动入账的汇兑来账业务,应根据实际业务情况及时进行相关处理。

电子汇兑业务基本规定——汇兑业务操作规程——来账业务

(二)

收款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委托他人向汇入社(行)支取汇款的,代理人代理取款时,应同

时交验代理人及被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

对于收款人拒绝接受的汇款,汇入社(行)应立即办理退汇。

汇入社(行)对于超过二

个月仍无人支取的汇款应主动办理退汇。

电子汇兑业务基本规定——汇兑业务操作规程——查询查复处理

(一)查询查复的基本规定:

对收到的来账有疑问需要查询时,必须及时发出查询,发起社(行)也可主动发出查询。

被查询社(行)收到查询必须按照查询的要求认真查阅有关账册、凭证和资料,于收到

查询当日或下一工作日给予明确答复。

查询、查复书应妥善保管,按查询书日期顺序排列,按年装订并归档保管。

电子汇兑业务基本规定——汇兑业务操作规程——查询查复处理

(二),经查询后,如该笔汇款应退回的,经办人员使用“退汇“交易,通过农信银支付清算系

统将来账退回原汇出社(行)。

退汇需经授权后方可发现发送。

经查询后,如该笔汇款可入客户账的,应及时转入客户账户。

电子汇兑业务基本规定——汇兑业务创新

(一)

“农信银—易宝”电子汇款业务,适用于客户通过网上购物、电视购物、电话购物等方

式并选择“YeePay易宝”作为离线付款时的贷款结算。

客户可通过农信银机构网点柜台办理“农信银—易宝”电子汇款业务,将贷款支付给商

家,以便按照订单及时取得购买的物品或服务。

此项业务与2007年5月28日开通。

YeePay易宝业务流程

电子汇兑业务基本规定——汇兑业务创新

(二)

客户可通过农信银业务系统任一入网机构办理“农信银—易宝”电子汇款业务。

客户办

理此项业务时需填写一式三联“电汇凭证”。

汇款人全程:

客户姓名

汇款人账号:

客户的银行卡或存折账号(如采用现金汇款方式此栏不填)

汇入行行号:

实时电子汇兑业务系统为5555555555(10位行号)

汇入行名称:

易宝

收款人全称:

易宝

收款人账号:

购物的订单号(一般为客户的手机或固定电话号码)电子汇兑业务基本规定——汇兑业务创新(三)

“快意汇”业务是农信银中心与上海快钱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合作开发的业务,适用于企、

事业和机关团体等单位客户,通过快钱公司支付平台、经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向在全

国农信银机构开户的员工发放工资或支付其他各种款项。

此项业务已于2008年6月10

日开通。

快钱公司已在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设立行号:

5500000000,行名为“快钱”。

汇入社(行)

接收到发起行为快钱公司的来账业务时,须在当日或最迟不超过下一个工作日上午作入

账或转汇处理,如遇账户户名不符等无法入账情况,不得挂账或发出查询,须直接通过

“退汇”交易将款项退回快钱公司。

目前,暂不支持农信银机构客户通过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及快钱公司支付平台向在他行

开户的员工发放工资或支付其他款项。

“农信银——快钱”电子汇款业务,适用于客户通过农信银机构营业网点柜面进行“快

钱账户”的充值。

客户可通过农信银机构网点柜台办理“农信银——快钱”电子汇款业

务,及时完成对“快钱账户”的充值,然后进行相应的网上支付,将货款支付给商家,

以便按照订单及时取得购买的物品或服务。

该业务通过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实时电子汇

兑交易办理。

此项业务已于11月10日开通。

客户可通过农信银业务系统任一入网机构办理“农信银——快钱”电子汇款业务。

客户

办理此项业务时需填写一式三联“电汇凭证”。

汇入行行号:

5500000000(10位行号)

汇入行名称:

快钱

收款人全程:

快钱公司

收款人账号:

账户充值订单号(16位账号)

金额:

实际结算金额

“农信银——快钱”电子汇款业务无法及时入账的,由快钱公司于当日(最晚不超过下

一清算日)使用退汇交易将款项退回业务发起社(行)。

柜面受理“农信银——快钱”电子汇款业务时,不向客户收取手续费及汇划费,“农信

银——快钱”电子汇款业务手续费由农信银中心按季返还业务受理机构。

业务手续费返

还标准为1元/笔,农信银中心按季统计各机构网点办理“农信银——快钱”电子汇款

业务量,依据业务量统计结果,于每季初10个工作日内将手续费返还至各股东单位。

电子汇兑业务相关注意事项

(一)

具有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行号的机构都可以办理实时电子汇兑业务,

在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中,具有10位行号的机构(山西、浙江宁波鄞州农合行所辖机构网点除外,目前上述地区具有10位行号的机构网点只办理银行汇票签发及解付业务)可以办理实时汇兑业务。

对于具有7位行号的机构(即原特约汇兑系统网点),可以按特约汇兑系统每日的往来账批次发起和接收批量电子汇兑业务。

电子汇兑业务相关注意事项

(二)

是否所有通过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办理的电子汇兑业务都可以实时到账,只有向赋予10位社(行)号的机构发起的电子汇兑业务方可实时到账。

对于向赋予7位社(行)号的机构发起的电子汇兑业务,无法保证实时到账,但应在24小时内到账。

电子汇兑业务相关注意事项(三)

是否所有赋予七位社(行)号的营业网点均可接收电子汇兑业务,

并给所有赋予7位社(行)号的网点都可以接收电子汇兑业务,只有具有7位社(行)号第一位为“8”的营业网点方可接收电子汇兑业务。

电子汇兑业务相关注意事项(四)

是否可以通过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向七位社(行)号的机构发起委托收款(划回)和托收承付(划回)往来业务,

不可以,只能向具有10位社社(行)号的机构发起上述往账业务。

农信银实时支付清算系统网点(10位行号)与原特约汇兑网点(7位行号)之间只能办理汇兑往来账业务。

电子汇兑业务相关注意事项(五)

接入农信银实时支付清算系统网点收到原特约汇兑系统网点的来账需退汇时,是否可以使用“退汇”交易,

不能使用退汇交易,只能向原特约汇兑系统网点发起一笔电子汇兑往账交易。

汇兑业务注意事项:

具备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行名行号的社、行都可以办理汇兑业务,或通过委托其他行号

的社、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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