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土地经营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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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土地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东营市土地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D

  (四)收回出让土地按下列标准补偿:

  1、出让期限未满的,根据开发利用程度和余期年限给予相应补偿;

  2、无力开发又不具备转让条件的,按原出让价格补偿。

第三章土地供应

第七条供应土地应当按下列方式办理:

  

(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

  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其他用途的土地,在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地块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也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二)协议出让方式

  1、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保持原用途办理出让手续的,可以办理协议出让手续;

  2、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将非经营性用地改为经营性用地,按照城市规划要求不需要重建且利用原有房地产的,可以协议方式补办出让手续;按照城市规划要求需要重建的,应当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后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三)划拨方式

  符合《划拨用地目录》条件的用地,可以采取划拨方式供地。

  第八条市规划部门对拟出让地块提供规划设计条件及地块周边现状市政设施配套条件说明、相关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修建性详细规划。

  市国土资源部门编制供地计划并向社会公开,组织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

  受让人向市规划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并凭《国有土地使用证》或者土地出让合同,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九条符合办理协议出让条件的,土地出让金按不低于市政府公布地价的70%缴纳。

  自建自用项目申请划拨土地补办出让手续后,又将新建房地产销售的,按同等地段的市场成交价与实际缴纳地价之差补缴地价款。

  第十条因房改房、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涉及的划拨土地应转为出让土地,按房屋成交价的1%缴纳出让金。

  第十一条市、区属企事业改制涉及的划拨土地不改变用途的,将其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给改制后的企业。

经政府批准按评估地价弥补企业负资产的,弥补负资产后的剩余部分缴纳土地出让金。

  第十二条国有企业破产涉及的划拨土地,在法院裁定破产后,由政府依法收回,并采取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出让收益优先用于破产企业的职工安置。

第四章土地抵押

  第十三条设定房地产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依法拍卖该房地产后,应当从拍卖所得的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价款后,抵押权人方可依法受偿。

  第十四条享受优惠地价的工业项目用地,按优惠地价缴清出让金后,可以申请土地登记。

  在项目建成前需抵押土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缴纳土地出让金低于2万元/亩的,按不高于2万元/亩进行抵押;

  

(二)缴纳土地出让金高于2万元/亩的,按不高于实际交付地价进行抵押。

第五章土地利用

  第十五条出让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批准的用途和容积率使用土地。

确需改变的,须经市规划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同意,并按下列规定补缴差价:

  

(一)改变用途

  将非经营性用地改为经营性用地,并利用原房地产的,可以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按同等地段的市场成交价补交土地出让金。

  

(二)增加容积率

  容积率差价按实际容积率与合同容积率之差,根据不同用途、容积率修正系数计算补交差价,但工业用地除外。

  第十六条转让享受优惠地价的出让土地,必须补足优惠差额地价;工业项目建成投产后再转让且不改变用途的,可以不再补缴优惠差额地价。

第六章安置用地

  第十七条安置用地根据储备土地与安置用地区位条件及利用方向对等的原则确定,并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安置用地可以跨村(居)界限确定。

  安置用地可以是国有土地,也可以是集体土地。

  第十八条安置用地根据村(居)人均占地的不同情况分别按下列比率确定:

  

(一)人均土地在333平方米以下的,按储备土地的15%安排;

  

(二)人均土地在666平方米以上的,按储备土地的10%安排;

  (三)人均土地在333平方米以上666平方米以下的,人均土地每减少66平方米增加一个百分点,但最高不超过储备土地的15%。

  第十九条居住安置用地及必要的生产经营用地,可以采取划拨或者协议出让方式供应。

  第二十条村(居)委员会负责安置用地的开发经营。

  安置用地一般不得转让;确需转让的,须经村(居)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的同意,并按照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补助费。

  第二十一条安置用地的收益使用应当单独建帐,并定期向村(居)民公布,审计、国土资源等部门及相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收益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二条从政府储备土地经营纯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资金,用于补助被征收(收回)土地村(居)民的社会养老保险,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章资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土地储备资金按照《东营市土地储备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运作。

专业园区外经市政府批准低于成本价格出让的,差额部分按土地受让企业的税收入库级次,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支付。

  东营经济开发区等园区内的土地储备成本费用由相关园区管委会负责支付。

  第二十四条经市政府批准,市土地储备机构按下列程序利用储备土地为城建基础设施筹措资金:

  

(一)市计划部门根据市政府安排,提出年度城建项目贷款总规模,并下达投资计划,明确贷款额度及期限。

  

(二)市财政部门根据投资计划,与市土地储备机构签订城建项目贷款使用协议。

  (三)市土地储备机构根据贷款使用协议,申请城市建设资金抵押贷款,贷款全部存入市财政城建贷款专户。

市财政部门根据市计划部门的资金调拨单及时划转建设单位。

  (四)城市建设项目贷款本息由市计划部门列入政府基础设施投资计划,由市财政部门负责偿还。

  利用储备土地为东营经济开发区等园区城建基础设施筹措资金的,由市土地储备机构按程序办理,相关园区管委会负责偿还本息。

  第二十五条市土地储备机构对村(居)支付的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用,采取“区管村用”的形式,由区国土资源部门统一管理。

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东营区政府制定。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擅自签订协议转让或者开发集体所有的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市或者区国土资源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擅自转让划拨土地上房地产的,由市或者区国土资源部门依法责令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没收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合同约定缴清土地出让金,擅自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的;

  

(二)对未通过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的经营性用地发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有关手续的;

  (三)在土地的经营、管理、交易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四)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河口区和各县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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