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毕业论文我国商业银行混业经营的可行性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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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毕业论文我国商业银行混业经营的可行性分析

我国商业银行混业经营的

可行性分析

 

系别:

经济管理学院

专业班:

姓名:

学号:

指导教师:

 

20年月

摘要

在经济一体化、金融全球化、资本流动国际化的新形势下,金融分业经营体制向混业经营体制的转换是一种不可逆转的历史潮流。

长期以来比较脆弱的中国商业银行,无论是从谋求自身发展还是从应对国际竞争的角度上,都不可避免地要对这一趋势做出积极的反应。

本文的写作是关于我国商业银行混业经营可行性的一些相关思考和研究。

本文首先从实现混业经营的理论基础入手,分析混业经营与分业经营的不同以及商业银行进行混业经营的利与弊,并介绍了国际上其他国家银行业混业经营的状况。

其次,本文通过分析我国今后实现混业经营的必然性和可行性,进一步研究我国实现混业经营在健全内部制度和完善内外部监管体制等方面所要面对的各种限制因素、内外矛盾和其他应该注意的问题,并在后文中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最后,经过全文的探讨可以得出结论,我国商业银行必将顺应趋势,逐步实现混业经营,与国际接轨,而这个过程是不断摸索前进的过程,有很多问题尚待解决。

关键词:

商业银行混业经营分业经营

摘要I

绪论1

1混业经营的内涵2

1.1混业经营体制定义2

1.2商业银行混业经营的优势与弊端2

1.2.1商业银行混业经营的优势2

1.2.2商业银行混业经营的弊端3

1.3全球商业银行混业经营目前的发展趋势4

2我国商业银行混业经营的必然性和可行性分析5

2.1混业经营是我国商业银行未来经营模式的必然选择5

2.1.1实现我国金融国际化的需要5

2.1.2有效降低经营风险的需要5

2.1.3我国金融业深化发展、提高创新能力的需要6

2.1.4提高我国商业银行国际竞争力的需要6

2.2我国商业银行混业经营的可行性分析7

2.2.1市场条件7

2.2.2法律条件7

2.2.3政策面基础8

3我国商业银行目前实行混业经营的制约因素10

3.1商业银行内部存在缺陷10

3.1.1中国商业银行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10

3.1.2中国商业银行缺乏有效的内控机制11

3.1.3混业经营人才的匮乏11

3.2金融监管力度尚存不足12

3.2.1银行信用评级体系尚待完善12

3.2.2金融监管当局监管能力薄弱13

3.2.3监管机构之间缺乏协调和统一,监管合作不到位13

3.3金融法律法规存在问题13

3.3.1缺乏完备的有关混业经营的法律法规14

3.3.2金融监管的法律制度不完善14

4对我国商业银行实行混业经营的建议15

4.1形成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15

4.1.1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建立银行内部责权利制衡机制15

4.1.2强化内部控制体系建设15

4.1.3培养全能型金融混业人才16

4.2形成完善的金融监控体系16

4.2.1加快完善银行信用评级体系,增强信用评级的公信力和有效性16

4.2.2增强金融市场风险意识,建立金融风险防范监控体系17

4.2.3加强国内外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与合作,提高统一监管水平17

4.3形成健全的法律法规框架体系18

4.3.1制定和完善有关混业经营的法律法规,构建混业经营的法律框架18

4.3.2进一步完善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规范金融监管行为18

结论19

致谢20

参考文献21

绪论

目前,商业银行混业经营已成为国际金融市场的主流趋势。

国外对此问题的研究始于20世纪30年代,在90年代有了跨越式的发展。

混业经营的早期研究绝大多数是把焦点集中在混业经营是一个国家的金融体制问题上。

而后这类问题的研究从体制转向经济范围,目前该问题的研究已从注重范围经济向成本效率的转变。

研究结果表明,混业经营的成本的确比分业经营的成本低,即具有成本效率。

国内前期的研究大多停留于国外分业、混业经营原因的分析上,也有学者对我国实施分业经营制度的基础提出了质疑。

目前,国内主流主张是要在不断实践、摸索的情况下,谨慎的进行混业经营试水。

未来可能会出现更多针对混业经营的政策法规推动混业经营的发展。

本文主要探讨我国商业银行采取混业经营体制的必然性,在目前状况下混业经营是否可行,以及混业经营会面对的各种限制因素,并对上述问题提出相对应的意见和建议。

银行业的混业经营是金融自由化和金融全球化的主要内容之一,它反应了金融体制变革的一种大趋势。

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以及我国金融市场全面开放最后期限的到来,我国银行业的改革必将融入国际潮流。

我国目前进行的商业银行综合试点工作,从某种意义上可定义为对我国商业银行经营模式的重大变革。

因此,研究我国商业银行的混业经营问题具有极其深远的意义。

1混业经营的内涵

国际上商业银行业主要有两种经营模式,一种是混业经营模式,另外一种是分业经营模式,这两种模式在银行经营范围和监管方式上是相互对立的。

1.1混业经营体制定义

混业经营(亦称为全能制或综合业务制),是指同一金融机构可以经营不同性质的业务[1]。

即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金融机构的经营不仅仅局限于自身的传统业务,而且可以相互交叉、渗透进行多元化的经营和发展。

不同于分业经营体制下,银行只能经营自身传统业务,在混业经营体制下,商业银行可以经营投资银行的业务、证券承销交易、保险业务,也可以直接从事房地产业务,法律对各种金融机构的营业范围不作明确限定。

实行这种制度的主要是一些欧洲大陆国家如德国、奥地利、瑞士等,德国是实行全能银行制度的典型代表。

德国的银行可以为客户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包括存款、贷款、证券投资,参与企业决策和管理,支付交易结算和经营进出口业务及外汇买卖等等,而且上述服务能以任意一种货币形式提供给国内外客户或项目。

全能银行在为私人存款者提供全面投资选择范围的同时,还能满足公共机构投资的要求,它的融资范围从传统的营业资金贷款到私人债券或国际债券的发行,服务面向社会所有行业、个人及公共部门。

1.2商业银行混业经营的优势与弊端

1.2.1商业银行混业经营的优势

(1)范围经济带来的成本优势

在金融业激烈竞争的环境下,范围经济可以给混业经营的商业银行带来成本优势[2]。

如果银行的一个网点可以同时销售证券、基金、保险等不同金融服务产品,这就比分别设立网点要节省许多人力和设立网点的费用,大大地降低了经营成本,即达到了范围经济。

在此情况下,混业经营的商业银行与分业经营的商业银行相比,前者通过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增加不同种类的金融产品,可以使信息成本和监督成本最小化。

银行有大量的客户基础,故混业经营的商业银行可以充分挖掘现有销售网络的资源潜力,通过为现有客户提供各种金融服务,加强与现有客户的联系,吸引新的客户,从而增加银行的收益。

(2)增强商业银行的竞争力

首先,混业经营的商业银行与分业经营的商业银行相比,其多元化经营使银行能够及时地根据金融市场的变化来调节自身的经营活动;其次,混业经营的商业银行可通过与客户设计出具有针对性的金融产品组合并为客户提供一条龙金融服务来发挥总体优势,降低经营成本,提高服务效率;最后,混业经营可使银行通过股权代理,建立稳定、优质的基本客户群,有助于银行充分了解客户信息,从而实现真正的经营风险控制。

(3)在一定程度上分散银行风险

随着金融创新的发展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的分开会导致“脱媒”现象的产生,银行市场缩小,经营困难,分业经营不利于银行风险分散。

混业经营的商业银行通过参与证券业务可以实现银行多元化运作,扩大收益来源,降低经营风险,使银行和整个金融体系更加稳定。

在此情况下,商业银行可以通过随时转变企业的经营方针以确保自己的权益不受损害。

1.2.2商业银行混业经营的弊端

银行进行混业经营,在提高银行服务效率,增加银行和客户收益的同时,当然也不可避免地会产生新的问题。

(1)混业经营给银行业带来的挑战

第一,混业经营可能产生范围不经济。

混业经营范围经济收益在实践中一般难以物化,大量的实证研究尚未得出精确的结论,多元化的业务经营在管理上也面临不少的难题[3]。

如果管理机制出现问题,得到的结果可能就不是范围经济,而很可能是范围不经济。

第二,混业经营不利于控制系统风险。

经营不同业务的金融机构面对的是不同性质的风险,例如证券市场是一个高风险市场,银行与证券业如果混业经营,在证券市场发生剧烈动荡或银行操作失误时,银行的信用将受到严重威胁,银行破产风险增加,损害投资者和存款人的利益。

第三,混业经营不利于提高经营效率。

混业经营模式打破了银行业与证券业专业化的分工,因而可能不利于提高经营效率,不利于不同的金融业高效利用自身有限的资源为客户提供更好的专业化服务。

(2)混业经营给监管部门带来的挑战

第一,混业经营的风险问题。

在混业经营中,银行某项业务出现的风险很容易传递给其他业务,如果采取的应对措施不当,银行往往会出现破产倒闭的风险。

一旦银行破产,其后果就会非常严重,因为牵扯的业务面很广,金融体系不同金融机构之间甚至会相互传染,最终导致金融危机发生。

第二,混业经营的监管问题。

混业经营使银行集多种业务于一身,难以实现金融监管的专业化分工。

如果实行功能型监管,各监管部门如何进行监管协调和分工,需要妥善加以解决。

同时,混业经营使得银行经营结构复杂而不透明,提高了监管的成本,不利于监管机构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管,不利于提高监管效率。

1.3全球商业银行混业经营目前的发展趋势

进入20世纪70年代以后,金融自由化、一体化为大势所趋,新技术革命和金融创新日新月异。

金融业为提高经济效率、增加市场份额而进行跨行业经营收购兼并与重组。

金融业分业模式不断被打破,并得到各国政府放松管制的支持。

英国最早对此作出反应,通过实行金融改革,允许银行形成多元化综合企业集团。

美国在90年代中期以后,金融业出现了跨行业重组倾向,商业银行开始通过收购投资银行、保险代理等方式介入投资银行和保险业务,为确保美国商业银行的国际竞争力,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出台,取消了银行、证券、保险业之间的限制,允许金融机构同时经营银行、证券、保险等多种业务,形成“金融百货公司”或“金融超级市场”,金融业由“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专业化模式向“综合经营、综合管理”的全能化模式发展[4]。

《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的诞生标志着美国正式进入混业经营时代。

同年,日本兴业银行、第一劝业银行、富士银行联合起来组成了最大的金融集团,揭开了日本银行业走向全能银行时代的序幕。

德国和一些欧洲国家是一直实行全能银行制的国家,其金融秩序稳定,经营效益良好。

因此,在全球实行混业经营的潮流中,我国商业银行若固守分业经营的体制,将严重影响到期国际竞争力。

2我国商业银行混业经营的必然性和可行性分析

2.1混业经营是我国商业银行未来经营模式的必然选择

在全球化浪潮中,金融混业经营趋势似乎已得到普遍认同。

各国金融监管当局迫于国际竞争压力,不断改变对金融管制的态度,默许或明确鼓励金融机构的多元化经营。

因此,根据我国银行业的实际情况和面临的国内外形势,实行混业经营是非常必要和现实的,它既是商业银行自我发展客观需要,也是适应金融全球一体化的必然要求。

2.1.1实现我国金融国际化的需要

我国从2001年加入WTO至今已有9年,各种相关承诺将完全履行。

我们要完全实现与国际金融业的全面接轨,就进一步要求我们必须清楚、正确地认识国际金融业发展历程和发展趋势。

20世纪90年代以来,经济全球化和金融国际化的趋势日趋明显,西方发达国家商业银行全能化趋势增强、加快,混业经营已当仁不让地成为当前国际金融业的主要发展趋势。

随着金融自由化程度的加深,大多数国家金融管理部门逐步放宽了金融机构业务上的限制,甚至为混业、并购创造了良好的法律、政策环境。

目前我国金融业的现况是,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银行业也在不断创新,但是要参与国际竞争,仍然实行现有的分业型经营制度,必会使我国银行业处于竞争劣势。

同时,由于现在很多全能型的国外银行进入中国市场,若我国商业银行仍坚持实行“分业制”,则将引起我国银行业的不平等竞争,从而影响其经营业绩。

因此,从国际经济一体化和金融全球化的角度出发,要求我国商业银行尽快创造条件实行混业经营。

2.1.2有效降低经营风险的需要

实行混业经营有利于降低我国商业银行的经营风险,提高其国际竞争力水平。

长期以来,我国商业银行资产结构单一,信贷资产在总资产中占有绝对地位,而证券资产与其他资产所占比重很小。

与国外实行混业经营的银行相比,我国商业银行的财务状况令人担忧,在资金实力和盈利能力方面都存在着相当大的差距。

这种状况严重地影响了我国商业银行抵御风险的能力。

近年来,尽管我国商业银行在不断深化改革,严格管理,竭尽全力全面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但财务状况依然没有得到明显的改善,这其中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而我国商业银行业务范围狭小则是其中一个重要的因素。

所以对我国商业银行来说,扩大业务范围不失为改善财务状况的一条有效途径,由于经营范围拓宽、规模扩大、风险降低,从而能够使商业银行的盈利能力大为提高,国际竞争力也将极大地增强。

这不仅有利于我国商业银行在国内金融市场上应对外资银行进入的挑战,而且能在国际金融市场上与西方大金融集团展开竞争。

2.1.3我国金融业深化发展、提高创新能力的需要

商业银行的混业经营有利于充实银行资本金。

我国商业银行由于历史的原因,长期以来只重视资产的扩张,资本金却一直得不到补充,从而其资本充足率一度低于国际水平。

至2009年三季度末,中国商业银行加权平均资本充足率达到11.4%,加权平均核心资本充足率达到9%,整体资本充足水平符合审慎监管的要求。

但由银监会近期发布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指引》来看,对各银行的最低资本充足率水平还有上调的可能。

因此为了加快我国银行的商业化步伐,促进整个金融体系的深化改革,则要求我国商业银行开拓多种金融业务,提高自身的资本充足率。

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资本市场迅速发展,以直接融资为特征资本市场的发展,一方面彻底打破了金融服务产业的原有平衡,银行作为金融中介机构的职能受到削弱,传统的存贷款业务受到严重挑战,造成银行存款大量减少,资产结构失衡,获利空间缩小,风险增加。

因此,商业银行要应对资本市场的冲击,必须调整经营战略,向全能银行发展。

另一方面,开放混业经营,让银行参与基金、保险、投资、证券业务,既逐步的健全完善金融证券市场,又给股市输入新鲜的资本血液,实现金融资本与产业资本的融合。

2.1.4提高我国商业银行国际竞争力的需要

实行混业经营有利于提高我国商业银行在国际上的竞争力。

目前我国银行业已进入全面竞争时代,中资银行独占市场的优势不复存在。

外资银行凭借其资金实力、服务理念、金融技术和市场经验的优势,在多方面挤压我国金融机构的发展空间,其中最重要的一个方面便是经营模式上的挑战。

跨国全能银行的业务范围广阔,经营灵活,能为客户提供全方位服务,能通过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将各种金融业务进行有效组合,从而大大降低成本,增加收入来源,具有天然的竞争优势。

相比在分业经营监管体系下的中资银行,混业经营的外资银行在零售业务和非利息收入业务占有明显的优势,更容易获得盈利空间。

而且,随着中国利率市场化的进展,外资的这种优势越发明显。

外资金融机构能够利用创新型金融工具提供多方面的服务,而由于分业经营,我国金融机构在这一方面明显处于劣势。

混业经营的商业银行开拓了除存贷利差收入之外的新的利润来源——表外业务,而表外业务大多是与证券业、保险业的衍生产品相关,如保险证券化、资产证券化都需要多个金融机构提供配套性金融服务,分业经营很难做到。

不在同一起跑线上,中资银行就难以同外资银行竞争的。

因此,我国商业银行的经营模式必须根据国际经济金融形势的发展变化进行调整,向混业经营转变是必要的,也是目前所亟需的。

2.2我国商业银行混业经营的可行性分析

尽管我国金融业目前实行的是分业经营和分业管理,但是面对国际金融业的影响以及国内经济环境的变化,国家金融管理当局已经初步做出了一些战略调整,改善金融环境,为混业经营做好了准备。

简言之,无论从国际还是国内环境来看,目前我国已经具备了一定条件,实行商业银行混业经营已经具有现实可行性。

2.2.1市场条件

首先,从市场主体来看,我国商业银行已基本摆脱了计划体制下国家银行的阴影,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具有较完备法人治理结构的市场主体。

虽然追求利润最大化仍是商业银行的主要目标,但这一目标的实现必须兼顾安全性与流动性,多数商业银行均能将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作为自身的经营决策原则。

其次,从市场发育程度来看,资本市场尤其是证券市场的发展日益规范和完善,这是商业银行混业经营参与证券市场的一个重要条件。

因为,以资本安全稳健性为首要考虑的商业银行是不会将资金直接或间接投入一个充满不确定性因素的资本市场的。

2.2.2法律条件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法》虽禁止银行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但对金融机构之间交叉持股和子公司形式进行适度交叉的金融业务并没有明确的禁止性条款。

我国虽未制定《金融控股公司法》,但《公司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法律中都未明确禁止金融控股公司的成立,也未规定金融控股公司的模式与组织体系等内容,金融控股公司的成立目前在法律上并无障碍。

因此,在我国可通过成立金融控股公司,突破目前的法律限制,这为在当前的分业经营体制下实现金融业的相互渗透和混业经营提供了可能。

事实上,早在2008年,国务院就已经批准了银监会和保监会联合上报的关于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股权问题的请示文件,当时规定的试点范围要求只有三至四家银行,但是对银行投资保险公司的股份比例范围等,并未作出明确规定。

随后在保监会披露的名单中,包括交通银行、北京银行、建设银行 和工商银行在内的4家银行出现在首批试点参股保险公司的名单中,交通银行成了第一个吃螃蟹的人,率先递交了收购中国人寿所持的中保康联51%股权的方案,随后中国银行意外加入,通过子公司中银保险投资恒安标准人寿 ,而中国工商银行也获得了中国太平保险集团公司所持的太平保险的4.52%股权。

另外,目前包括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招商银行、光大银行以及交通银行等在内的国内银行都借助在香港设立全资子公司的形式开始了海外投行业务的拓展。

其中,中银国际已经成为目前香港主要证券经纪商之一,拥有包括新股融资、配售、全球期货以及二级市场配售等一系列的业务,而建银国际尽管起步相对较晚,但其拥有的投行产业链却是目前香港中资投资银行中最完善的一个,涉及企业融资、兼并收购、直接投资、资产管理、证券经纪、结构性融资等多种业务。

现实的情况是,以上各商业银行通过绕道已经实现了混业经营的目的,而对于这样的举动,他们的意图也很明确:

就是借此积累混业经营业务的经验,树立品牌,为将来国内政策法规取消后成立金融控股公司打下基础。

2.2.3政策面基础

从政策面看,世界层面的混业经营改革浪潮带给我国高层决策者较大的触动。

自1993年起,金融监管当局就开始允许一部分银行、证券、信托公司通过设立子公司的形式参与其他金融业务。

1999年美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的通过更加剧了理论界的混业呼声和实务界的混业趋势。

1999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及中国证临会先后下发或转发了《证券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的规定》和《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允许符合条件的券商和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从事同业拆借和债券回购业务。

2005年2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和证监会发布了《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管理办法》。

该政策本身无疑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因为银行作为重要的金融企业,被允许设立基金公司意味着未来可以进行混业经营[5]。

2007年7月9日中国人民银行《同业拆借管理办法》允许保险公司进入同业拆借市场、信托公司、保险公司等六类非银行金融机构是首次纳入同业拆借市场申请人范围。

2009年11月26日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股权试点管理办法》,该办法标志着我国金融业混业开闸,银行投资保险公司股权试点开始启动。

这一系列举措,打破了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长期分隔的局面,反映了政府对金融业走向的正确把握,体现了政府对金融业混业经营的支持。

3我国商业银行目前实行混业经营的制约因素

西方发达国家金融业历经数百年的发展,市场和制度较为完善,为混业经营提供了条件、降低了风险,为其他国家混业经营的发展提供了借鉴。

相比西方发达国家完善的体制和长期的经验积累,我国商业银行无论在自身内在条件方面,还是在外部宏观监管、法制、市场等方面都有很大的差距,这些都成为制约我国商业银行混业经营业务发展的“绊脚石”,使我国商业银行混业经营面临巨大的风险。

3.1商业银行内部存在缺陷

由于自身条件尚不成熟,缺乏混业经营的经验,我国商业银行的业务开拓能力、经营管理水平都远不及发达国家银行,因为发展过程中多种因素的存在,造成了其公司治理结构不合理,治理机制不完善,内部人控制问题严重,风险掌控能力较弱等问题,不仅影响了传统业务的发展,更不利于混业经营业务的开展。

3.1.1中国商业银行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

法人治理结构作为内部治理结构,主要是通过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机构设置,明确各机构的权责分配,达到三者间约束与权力制衡,监督管理者的绩效,保证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主体的权利[6]。

而我国商业银行的股份制改革尚未真正完成,20世纪80年代以来组建的股份制商业银行虽然在产权制度上实现了多元化,但在体制上仍然存在多方面缺陷。

第一,缺乏与责权相匹配的有效治理机制,董事会和监事会形同虚设甚至尚未建立,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力量薄弱,无法形成对经营管理者的有效约束,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产生了较大的道德风险;第二,从混业经营的角度来看,我国商业银行法人治理结构权责形式化,对商业银行的财务活动及董事、行长等主要负责人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的监事会,其监督作用尚不具体,特别是对不同业务的授权、内部控制等的监督还是空白。

第三,我国由于长期以来的政府干扰,使得银行过分依赖政府,造成银行经营压力小,疏于对风险的监管。

多年来的政企不分、权责不明给银行造成了很多不良资产,而承担损失和责任的只能是国家。

混业经营在为商业银行提供高利润来源的同时,也蕴含着种种高风险。

当资金可以在资本市场与货币市场之间顺畅流动时,商业银行在资本市场上的操作失误会迅速传递到货币市场,从而引发货币危机甚至金融危机。

简单地说,如果商业银行可以直接或间接地参与证券交易,银行必然会将更多的储蓄资金用于高风险投资,从而增加股市泡沫,危及银行体系的稳定,一旦投资失败造成巨大的资金缺口,必然会影响公众对银行和货币的信心,影响实质经济的发展,这就要求混业经营的商业银系统内部有完善的互相制约的法人治理结构。

而在目前分业体制下,我国商业银行董事会和监督会的权力远小于国家政府,内部治理结构没有达到互相制约均衡的状态。

由于行长无人监督,实际行使权力过大,造成目前各银行资本问题已很严重,如果面对高利润的混业经营,不加强监管很容易造成由于行长等执行层能力不足或道德原因产生的巨大风险。

可以说,法人治理结构不健全市当前商业银行效率低下的主要原因,也是商业银行无法实施混业经营的根本原因。

3.1.2中国商业银行缺乏有效的内控机制

混业经营的商业银行由于经营范围广泛,涉及到资本市场、衍生市场等,其风险很高,因此需要有完善的内控制度。

没有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内控体系,无法做到严格自律,就不能对银行经营过程中的风险进行有效的监控。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在业务经营管理方面多有不规范之处,如缺乏行之有效的自我约束机制;缺乏有效的风险识别、度量、监测、控制和检查机制。

银行的经营管理者缺乏风险意识,没有清晰的市场风险、行业风险和地区风险的控制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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