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卫市沙坡头区国家税务局公务员考核实施方法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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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卫市沙坡头区国家税务局公务员考核实施方法管理办法

中卫市沙坡头区国家税务局

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公务员的管理,规范公务员考核工作,正确评价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根据《公务员法》、《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中组发[2007]2号及《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系统人事管理暂行办法》宁国税发[2007]38号,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公务员考核应坚持民主客观、科学准确、公平公正、注重实绩、便于操作的原则,以日常考核为主,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机关内部与服务对象相结合。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除局领导班子成员以外的全体公务员。

局领导班子成员的公务员考核由市局组织实施。

第二章考核组织机构

第四条为了加强对公务员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考核工作的顺利进行,特成立中卫市沙坡头区国税局公务员考核委员会,主任由局长担任,局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任副主任,局属各单位负责人组成委员会成员。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人教科,具体负责公务员考核的组织实施工作。

各科室、分局、所全面配合,确保考核工作顺利实施。

第三章考核内容

第五条对公务员的考核,以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

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

考核工作能力和实绩。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能,是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

绩,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

廉,是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

第四章考核计分标准

第六条按照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能力和实绩的原则,我局公务员考核实行千分值考核,其中:

德、勤、廉各占100分;能占200分;绩占500分。

第七条对德的考核分值:

测评为40分,考评为60分。

对德的测评,测评出的优、良、中、差,分值分别为40分、30分、20分、10分。

第八条对能的考核分值,测评为60分,考评为80分,岗位技能测试为60分。

对能的测评,测评出的优、良、中、差,分值分别为60分、50分、40分、30分。

对能的岗位技能测试分优、良、中、差,分值分别为60分、50分、40分、30分。

第九条对勤的考核分值,测评为40分,考评为60分。

对勤的测评,测评出的优、良、中、差,分值分别为40分、30分、20分、10分。

第十条对廉的考核分值,测评为40分,考评为60分。

对廉的测评,测评出的优、良、中、差,分值分别为40分、30分、20分、10分。

第十一条对绩的考核,各单位可以根据各岗位对工作技能要求的高低、工作量的大小、及所承担责任的大小,按照1.00、1.05、1.10三个岗位系数进行考核,其中:

1.00岗位系数的人员在不高于本单位所有人数的800%内确定;1.05和1.10两个岗位系数的人员在不高于本单位所有人数的10%内确定;岗位系数的确定由各单位负责,并于1月15日前上报考核委员会,对个别特殊岗位的系数,由局公务员考核委员会研究确定。

第五章考核方法及依据

第十二条对德、能、勤、廉的考核采用立体定性测评法和全面定量考评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立体定性测评法,即:

由被考核公务员的上级、下级、同级、服务对象对被考核公务员的思想品德、工作能力、工作作风及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多方位的定性测评。

全面定量考评法,即:

对被考核公务员的思想品德、工作能力、工作作风、工作绩效及廉洁自律等情况按照一定的方式、方法和标准进行全面的定量考评。

对绩的考核仅按照全面定量考评法进行。

第十三条对德、能、勤、廉的立体定性测评,具体测评方法如下:

(一)对科、所、分局负责人的测评,从上级、下级两个方位进行。

上级为局领导班子成员,下级为本科、所、分局全体工作人员。

上级测评占60%,下级测评占40%。

(二)对科、所、分局副职的测评,从上级、下级两个方位进行。

上级为本科、所、分局负责人,下级为本科、所、分局全体一般工作人员。

上级测评占60%,下级测评占40%。

(三)对一般工作人员的测评,从上级、同级两个方位进行。

上级为本科、所、分局正副负责人,同级为本科、所、分局其他一般工作人员。

上级测评占60%,同级测评占40%。

第十四条对德、能、勤、廉的立体定性测评每年进行一次,首先由被考核公务员将全年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全面书面总结,并在本单位内述职。

科、所、分局长同时在全体科、所、分局长会议上述职,然后由局公务员考核委员会办公室按照立体测评法,统一组织对全体被考核公务员进行测评,并且将测评结果及时反馈给被考核公务员及其所属单位。

第十五条对德、能、勤、绩、廉的全面定量考评,具体考评方法如下:

(一)对绩的考评,以《中卫市沙坡头区国税局工作目标考核办法》及年内安排的临时性工作为考核依据。

实行倒扣分制,扣完各项基本分值为止。

绩的考评得分=岗位工作考核得分×岗位系数

(二)对德、能、勤、廉的考评,除了以《中卫市沙坡头区国税局工作目标考核办法》考核的结果外,还要通过对绩考评问题的分析,确定问题产生的原因,对应到德、能、勤、廉的内容中进行考评,按绩考评扣分的10%计算,扣完各项基本分值为止。

德、能、勤、廉的考评得分=绩的考评得分×(1-10%)

第十六条对能的岗位技能测试每年进行两次,主要测试每个公务员所在岗位的技能;测试由公务员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对德、能、勤、绩、廉的全面定量考评每月进行一次,由各科室负责,月份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将考评结果上报公务员考核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八条各科室对基层单位(含办税服务厅)的考评只考评到单位,考核委员会办公室集中科室考评结果后反馈到各基层单位,由各基层单位落实到个人。

第十九条各科室人员的考评由本科室自行负责。

第二十条上级局考评通报的问题;我局科室已经进行了考评的不在进行考评,对涉及到的单位按上级局扣分的同等标准进行考评;我局科室没有进行考评的按上级局扣分的2倍对相关科室进行考评。

第二十一条对科室考评出的问题,基层单位没有及时纠正,被上级局考评通报的按上级局扣分的2倍对基层单位进行考评。

第二十二条被考核公务员的日常考核和年终考核扣分,对其单位领导实行连带责任制,连带责任扣分按以下方式计算:

单位领导连带责任扣分=本单位被考核公务员考核扣分÷本单位总人数×10%

第二十三条公务员考核委员会办公室按月建立公务员考核档案,月份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通报考核结果。

第六章考核等次确定

第二十四条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第二十五条局公务员考核委员会根据全局公务员的综合考核总分,按照以下标准确定被考核公务员的考核等次。

(一)综合考核总分不满600分的,应确定为不称职;

(二)综合考核总分在600分以上不满7O0分的,应确定为基本称职;

(三)综合考核总分在700分以上的,应确定为称职;

(四)优秀公务员的评定,在称职的基础上,按照不超过全局公务员百分之十五的比例,并按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确定优秀等次。

第二十六条考核等次确定后,在全局范围内进行公示。

同时,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公务员,并由公务员本人签字确认。

第二十七条公务员对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等次不服的,可以向局公务员考核委员会申请复核和申诉。

第二十八条被考核公务员根据年度综合考评情况,认真填写《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由各单位汇总上报局公务员考核委员会办公室。

第七章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二十九条公务员年度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第三十条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累计两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定级别对应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二)累计五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晋升一个级别;

(三)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且符合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条件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连续三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晋升职务时优先考虑;

(四)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当年给予嘉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

(五)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第三十一条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进;

(二)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

(三)享受年度考核奖金的50%。

第三十二条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

(二)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三)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四)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辞退。

第三十三条对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不称职的公务员,实行离岗培训制度,离岗培训时间一般为三个月。

第八章相关事宜

第三十四条新录用的公务员在试用期内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只写评语,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

第三十五条调入或者转入我局的公务员,由我局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

其调入或者转入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

外出挂职锻炼的公务员,

在挂职锻炼期间由挂职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

不足半年的,由我局进行考核。

派出学习、培训的公务员,由我局进行考核,主要根据学习、培训表现确定等次。

其学习、培训的相关情况,由所在学习、培训单位提供。

第三十六条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公务员,不进行考核。

第三十七条公务员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定等次。

结案后,不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

第三十八条受处分公务员的年度考核,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受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二)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期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

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其年度考核不受原处分影响。

第三十九条公务员不进行考核或参加年度考核不定等次的,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第四十条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的公务员,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的,直接确定其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

第四十一条对在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年度考核工作于每年12月31日前结束。

考核工作结束后,按照自治区国税局公务员考核各案制度,于次年1月15日前将年度公务员考核结果报中卫市国家税务局审核各案。

第四十三条本实施办法由中卫市沙坡头区国税局公务员考核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工勤人员的考核比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四十五条本实施办法自二OO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中卫市沙坡头区国家税务局

工作绩效管理办法

为全面落实税收工作目标,形成激励和鞭策相结合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的管理机制,进一步调动全局干部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更好地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作用,确保政令畅通,促进各项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根据《中卫市国家税务局基层工作目标责任制考评办法》,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为指导,认真落实“依法治税、从严治队”的税收工作方针,建立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税收工作运行机制,努力建设政治过硬、业务熟练、作风优良的税务干部队伍和执法严明、服务优质、廉洁勤政、秩序优良的国税机关。

二、组织领导及主要职责

(一)组织领导:

成立工作目标绩效考核领导小组。

局长任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任副组长,各科室、分局(所)负责人为成员的考核领导小组。

设办公室为考核办公室,负责考核工作的具体实施。

(二)主要职责:

1.制定本局《工作目标绩效考核办法》及《考核细则》。

2.机关科室按月对局属各单位依照《考核办法》及《考核细则》进行日常考核,每季度由考核办公室组织进行一次集中考核;年度结束后由考核办公室组织进行一次年度满意度坝评考核。

3.每月、季、年末由考核办公室负责对局属各单位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评价和情况通报。

三、工作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

要结合实际,加强和改善思想政治工作,强化干部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干部队伍的政治和业务素质。

既要从严要求,从严管理,从严治队,又要关心爱护干部职工,充分调动大家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

(二)坚持以考核促管理的原则。

实行目标考核旨在促进工作目标责任制的落实,强化干部队伍管理,通过科学、规范、有效的考核形式,检查考核各单位的工作,实行奖优罚劣,鼓励先进,鞭策后进,达到规范化管理的目的。

(三)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年度奖金的核定要结合本局的经费实际,局各职能部门制定考核细则要从实际出发,对于目标的制定、分解和实施中的监控、检查及年终考核、奖惩,要做到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以确保工作目标责任制能够充分调动干部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促进税收工作水平的全面提高。

(四)坚持便于操作的原则。

为便于工作责任制的检查和考核,对各项工作指标要尽可能做到细化和量化。

四、考核对象及内容

(一)考核对象

工作目标责任制的考核对象为局属各科室、分局(所)稽查局。

(二)考核内容

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分两个方面:

一是共同目标,分值占30分;二是岗位目标,分值占70分。

(具体内容见考核细则)

五、考核方法和形式

(一)考核方法。

考核工作在本局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考核办公室统一组织实施,采取听书面汇报、实地检查和抽查、查阅资料和系统数据、下户核实、召开座谈会、民主测评等方法,对局属各单位按月份、季度、年度进行全面考核。

(二)考核形式。

全年检查考核分为日常考核、季度考核和年终考核。

1.日常考核。

由各职能科(室)按月对本部门、基层分局(所)的工作目标日常完成情况、平时抽查情况和细化量化的项目进行考核,并在被考核月份的次月5个工作日前,经主管领导审核后,将考核结果上报考核办公室。

2.季度考核。

在季度终了20日内,对各单位上工季度的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全面考核。

凡在日常考核中发现的能补救的问题,在集中考核时仍未整改落实或重复发生的加倍扣分。

3.年终考核。

对本年度各单位工作完成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考核和满意度测评。

原则上在年度内考核结束。

六、考核计分标准

(一)实行百分制计分。

具体计分标准见《工作目标绩效考核细则》。

局机关科室日常考核、季度考核和年终考核占年度总考核值的80%,综合考试成绩占年度总考核值10%,领导满意度测评占年度考核分值的5%;群众年度满意度测评占年度考核分值的5%,群众满意度测评由基层各单位进行。

税收管理员和稽查人员分别按照相应的能级管理办法执行。

(二)考核得分计算。

日常考核得分=1O0-月度内实际考核扣分。

季度考核得分=100-(本季度内各月份考核扣分之和/3+集中考核扣分)。

年度考核总得分=[100-(全年前三个季度考核扣分之和+年终考核扣分)/4]×800/0+综合考试成绩1Q%+领导满意度测评5%+群众满意度测评5%

按年度考核得分多少排出名次,作为各单位年底评先选优的重要依据之一。

(三)加扣分项目。

1.各单位在当年各类“文明单位”创建活动中,荣获市级、区级、国家级各类文明称号的,在年度内一次性分别奖励单位2、4、6分(以正式文件或通报为准,下同)。

2.各单位凡参加各类专业知识考试、竞赛,荣获市级、区级、国家级奖励的,按获奖人数一人次奖励所在单位1分、3分、5分。

3.凡受到市级、区级单位和部门通报批评,通报单位的,扣被通报单位2分、4分;凡通报批评个人的,按通报人数一人次扣所在单位1分、2分。

七、考核奖金兑现

年度结束后,考核办公室按照全年考核总得分对各单位兑现奖金,各单位根据考核办公室确认的奖金金额按照各自对应的考核办法分能级、分档次兑现到每个干部。

1.基层分局、所和稽查局的人员按照相应的《能级考核办法》确定能级档次,按能级档次兑现奖金。

2.机关科室人员按照相应的《绩效考核办法》确定考核得分,按考核得分兑现奖金。

3.每季度结束后,先按照能级和绩效考核的最低档次预发本季度奖金,年度终了按实际确定的档次扣除季度预发的奖金数额后兑现全年奖金。

4.年度奖金的核定结合本局经费实际和地方政府全年兑现奖励情况核定。

局机关科室暂按每人每月450元确定,纳税服务科暂按每人每月550元(含100元/人岗位津贴)确定。

八、局属各单位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的二级考核办法。

九、本办法由局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本办法自二0-0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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