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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设施建设PPP项目

教育设施建设PPP项目

本协议由下列双方于   年   月   日在      签署:

甲方:

(实施机构)

乙方:

(社会资本方)

鉴于:

1.1为了推进      教育设施的建设,整体提升地域教育环境,筹集教育设施建设资金,推动地市高等教育服务设施开发建设市场化,创新机制,多渠道争取资金,提高项目工程建设和运营维护效率,      人民政府决定采用PPP(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实施      学校新校区建设项目,并授权      学校为本项目的实施机构。

1.2根据   年   月   日      人民政府第印发《      校区建设PPP项目有关问题的批复》,      人民政府同意实施      校区建设PPP项目(下称“本项目”),并通过了本项目实施方案。

1.3甲方于   年   月   日发布本项目资格预审公告,并于   年   月   日组织了资格预审评审。

   年   月   日发布了本项目招标公告;甲方根据《招标须知》中规定的程序和方法,组织评审小组对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最终确定      有限公司和      组成的联合体为中标联合体,中标价人民币   万元(RMB   ),乙方报价的组成部分为可行性缺口补助,最终结算价以审计部门审计为准,并经市财政认可。

1.4甲方通过      的方式选择乙方作为本项目中标社会资本方,并通过与乙方签署本协议的方式授予其在本项目项下的特许经营权,按照      模式承担本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和维护。

待甲、乙方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在      投资设立项目公司后,由项目公司通过补签协议,全面承继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1.5甲方与乙方特此订立本协议,以规定乙方投资、建设、运营和维护本协议有关的项目设施,并在项目协议期满后根据本协议的规定将项目设施完好无偿移交给      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机构。

为此,双方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执行:

第1条定义和释义

1.1定义

在本协议中,下述术语具有如下含义:

1.1.1本协议:

      。

1.1.2本项目/项目/项目工程:

      。

1.1.3项目公司:

指依据本合同设立,并在特许经营期内投资、建设、运营、管理和维护本项目的有限责任公司。

1.1.4补偿事件:

指项目公司按本协议有权获得补偿的任一事件。

1.1.5不可抗力:

指具有本协议第   条所规定的含义。

1.1.6购买服务费:

指运营维护期内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可行性缺口补助以及校园物业维护费。

其中可行性缺口补助为乙方完成项目工程建设达到可使用状态以及项目工程完工后进入运营维护期后因乙方提供运营维护而支付的费用;校园物业维护费为乙方对学校的基础设施建设和教学设施配备提供包括运营、维护在内的相关服务,确保各项设施的正常使用后甲方所支付的费用。

1.1.7法律变更:

指在生效日后,中国任何政府部门颁布、修改、废除或重新解释任何适用法律,导致

(1)适用于乙方或由乙方承担的税收或关税发生变化;

(2)项目融资、建设、维护和移交要求发生变化使得乙方的资本性支出或运营成本增加。

(3)环境保护法律发生变化,并因此增加项目公司的资本性支出或运营成本。

适用上述法律变更的结果导致增加乙方的资本性支出或运营成本,而严重损害其预期利益的情况。

1.1.8工作日:

指中国法定节假日及双休日以外的公历日。

1.1.9甲方的要求:

指本协议中包括的对工程范围、技术标准、质量、进度、投资、安全和文明施工的要求和说明以及根据本协议对其所作的任何变更和修正。

1.1.10建设期:

指开工日起至项目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止的期间。

1.1.11可行性缺口补助:

指乙方因校园第三方业务收入不足,而为本项目建设符合适用法律及协议规定的竣工验收标准的公共资产之目的投入的资本性总支出而需要获得的服务收入,主要包括项目建设总投资(含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及必要的合理回报。

可行性缺口补助将依据本协议第   条的规定进行计算。

1.1.12开工日:

指项目工程开始施工之日,具体日期以项目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开工令为准。

1.1.13临时工程:

指各类为了实施和完成本项目以及修补任何缺陷所需要的全部临时性工程(乙方的设备除外)。

1.1.14履约保函:

指乙方按照第   条款规定向甲方提供的保函。

1.1.15批准:

指根据本协议的规定为乙方或为乙方将要进行的任何有关本项目融资、建设、养护和移交而需从政府部门获得的书面许可、执照、同意或授权。

1.1.16认定保险赔款:

指乙方被要求获得并维持的保险所承保的事件发生时,如果乙方遵守其在本协议项下获得并维持该等保险的义务就有权获得的,但因乙方未遵守该等义务而无权获得的保险赔款。

1.1.17融资文件:

指与项目建设的融资相关的贷款协议、担保协议、保函、外汇套期保值协议和其他文件,但不包括

(1)股权投资者的认股书或股权出资相关的任何文件,或

(2)与提供履约保函相关的文件。

1.1.18融资交割:

当下述条件具备时,视为完成融资交割:

(1)乙方按照《招标须知》和融资文件的要求完成对项目公司的出资,并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乙方的验资报告;

(2)乙方与贷款人已签署并递交所有融资文件,且融资文件要求的获得首笔资金的每一前提条件已得到满足或被贷款人放弃。

1.1.19适用法律:

指所有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部门颁布的所有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以及所有其他适用的强制性要求。

1.1.20生效日:

指甲方和乙方正式签署本协议(以签字盖章为准)并经      人民政府批准本合同之日期,如果双方签署日期不一致以较晚日期为准。

1.1.21运营日:

指本项目通过竣工验收之日的次日。

1.1.22《招标须知》:

指本项目投标文件的《      校区建设PPP项目招标须知》。

1.1.23投标文件:

指      有限公司在   年   月   日向甲方提交的      校区建设PPP项目投标文件。

1.1.24投标保证金:

指限公司依据《招标须知》第条的要求与投标文件同时提交的保证金。

1.1.25特许经营权:

指具有本协议第   条款规定的含义。

1.1.26特许经营期:

指具有本协议第   条款规定的含义。

1.1.27提前终止通知:

指根据本协议第   条款发出的通知。

1.1.28违约:

指本协议签约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而且这种违约不能归咎于另一方违反本协议的作为或不作为或不可抗力等。

1.1.29违约利率:

      。

1.1.30现场:

指由甲方提供的用于实施项目工程以及工程设备和材料运达、存放的场所,以及在本协议中可能明确指定作为现场组成部分的任何场所。

1.1.31项目设施:

指在本项目红线范围内与本项目相关的建筑、道路、给排水设施、燃气、电力电信设施、绿化、交通设施、照明设施等。

1.1.32项目投资:

指计入本项目的投资金额。

本项目工程估算投资为人民币   亿元。

项目投资最终结算价以审计部门审计为准,并经市财政认可。

1.1.33一般补偿事件:

指乙方按本协议第   条款规定有权获得补偿的任一事件。

1.1.34移交日:

指项目特许经营期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或经双方书面同意的乙方将项目设施移交给甲方或本级人民政府指定机构的其他日期。

1.1.35运营维护服务:

指有关本项目涉及的学校运营、保洁、绿化养护、设施维护等运营维护工作。

1.1.36运营期:

指自工程竣工验收投入使用开始正式运营日起至项目协议期最后一日止的期间。

1.1.37运营年:

指运营期内任一年度期间,但第一个运营年应从项目开始运行日至当年公历年度末;最后一个运营年应从项目协议期最后一个公历年初至项目协议期的最后一日。

1.1.38运营月:

指运营期内任一个月期间,但第一个运营月应在项目开始运营日至当月公历月末;最后一个运营月应在项目协议期最后一个公历月初至项目协议期的最后一日。

1.1.39运营日:

指每日从00:

00时开始至同日24:

00时结束的二十四(24)小时。

1.1.40永久工程:

指按照本协议投资、建设的本项目永久性工程。

1.1.41政府部门:

指中国国务院及其下属的部、委、局、署,中国的任何司法或军事当局,或具有中央政府行政管理功能的其他行政实体;      人民政府及其下辖政府职能部门;      人民政府及其下辖政府职能部门。

1.2释义

在本协议中,除非另有明确规定,下述词语的释义如下:

1.2.1“日”、“月”、“年”均指公历的日、月、年;

1.2.2“一方”按适用情况分别指甲方或乙方,包括其继承人和允许的被让与人或受让人;“双方”指甲方和乙方,包括其继承人和允许的被让与人或受让人;

1.2.3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元”指人民币元;

1.2.4“包括”指包括但不限于;

1.2.5若规定支付任何款项或提交任何书面材料之日不是工作日,则应在该等日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支付或提交;

任何条款、段、附表或附件指本协议的条款、段、附表或附件。

第2条特许经营权和特许经营期

2.1特许经营权

2.1.1甲方授权乙方在项目特许经营期内自行承担费用、责任和风险,负责本项目的投资和建设,提供运营维护服务,从而获得非教学业务收入、校园物业维护费以及可行性缺口补助。

项目特许经营期满时将项目设施无偿完好移交给甲方或本级人民政府指定机构。

2.1.2在项目特许经营期内,若乙方根据适用法律及本协议的规定拟采用项目设施开展的      非《招标须知》中规定的经营性业务,必须事先报经甲方书面同意。

届时双方应签订补充协议明确经营方式和收益分享机制等内容。

乙方必须保证此等经营性业务不得影响本项目的实施,也不得有任何影响公共利益或公共安全的行为,否则甲方有权兑取履约保函或维护保函。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的,乙方不得开展前述经营性业务,否则甲方有权兑取履约保函或维护保函。

2.1.3如本项目涉及到管线/管廊铺设等第三方实施机构之间有关事务的,则乙方应事先报经甲方同意,并有权向相关的实施主体收取费用。

届时双方应就收益分享机制等内容进行协商。

2.1.4乙方的特许经营权在整个特许经营期内始终保持有效。

2.1.5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特许经营权转让、出租和质押。

2.2特许经营期

除依本协议第条提前终止或第   条款、第   条款、第   条款和第   条款延长,特许经营期为从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年,不包含建设期年。

2.3项目建设范围

            。

第3条声明和保证

3.1甲方的声明

甲方在此向乙方声明,在生效日:

(1)甲方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的政府机构授权的本项目实施机构,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协议的法人资格和权利;

(2)如果甲方在本协议第条款下所作的声明被证明在作出之时在实质方面不属实,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3.2乙方的声明

乙方在此向甲方声明,在生效日:

(1)乙方依据中国法律正式成立并注册,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协议的主体资格和融资法定条件的法人资格;项目公司的经营范围适应本项目学校建设、运营、维护和商业开发的需要。

(2)乙方已经依法取得了与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有关的一切内部、外部的授权和许可,本协议一经签署,即对乙方具有完全的法律约束力,签署和履行本协议的义务、条款和条件不会导致乙方违反法律法规、行政决定、生效判决和仲裁裁决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其与第三方合同的条款、条件和承诺,也不会引致任何利益冲突;

(3)乙方已完成了本项目的尽职调查,了解了本项目的进展情况,同意无条件接受本项目已完成的技术资料、已签署的合同及相关文件;

(4)乙方已经为本协议的履行准备了足够的资金、配备了相应技术、管理人员和先进的设备,将从财务、设备、技术力量等一切可能与本协议的履行有关的方面确保本协议项下各项义务的履行;

(5)如果乙方在本协议第   条款下所作的声明被证明与实质方面不符,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3.3不限制甲方的权利

甲方有权根据适用法律和本协议的约定对本协议项下的项目投资、融资、建设、运营和维护进行监管。

3.4履约保函

3.4.1自本协议生效日起   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按照附件一的格式出具的甲方作为受益人的履约保函,以保证乙方按照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履行本协议项下有关项目投资、建设的各项义务。

履约保函应由甲方可接受的金融机构出具,并经甲方认可。

金额应至少维持在人民币   万元(RMB   )。

3.4.2履约保函有效期

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履约保函在自保函开立日起至根据第   条款的规定解除之日止的期间内持续有效。

乙方可以开立多份生效日首尾相连的履约保函,但每份保函的有效期不得低于   个月。

每份履约保函(下称“旧履约保函”有效期届满前至少   日乙方应向甲方提交一份金额符合第   条款规定的用以替换旧履约保函的履约保函(下称“新履约保函”),新履约保函自旧履约保函有效期届满日次日起生效。

最后一份履约保函的有效期应至预计本协议规定的乙方提交维护保函之日。

如果乙方未按照上述规定及时更换保函或者延长最后一份履约保函的有效期,经一次催告后仍未更换保函或者延长最后一份保函的有效期的,甲方有权全额兑取旧履约保函或最后一份履约保函的全部金额。

3.4.3履约保函的兑取

除非本协议另有特殊约定,如果发生因乙方未全部或部分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项目工程建设的义务,且在甲方要求的期限内未予补正,或未按本协议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甲方有权兑取履约保函的全部或部分金额。

如果乙方未按照第   条款的规定按时补充履约保函的金额,甲方有权兑取履约保函届时所剩余的全部金额。

如果乙方未按照第   条款的规定在每份履约保函到期日至少   日之前向甲方提交用以替换的履约保函,甲方有权兑取履约保函的金额。

(4)甲方在兑取履约保函任何金额之前,应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并告知甲方兑取的理由和拟兑取的金额。

除非乙方在收到该等通知后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全额支付上述拟兑取的金额或在收到该等通知后   个工作日内按第条款的规定提交替换旧履约保函的新履约保函,否则,甲方即有权立即从履约保函中兑取该等金额。

3.4.4恢复履约保函的金额若甲方在项目协议期内根据本协议的规定兑取履约保函项下的金额,乙方应在履约保函被兑取之日起的   日内将履约保函补充至第   条款中规定的金额,并向甲方出示其已经恢复履约保函金额的证明。

3.4.5履约保函的解除条件

(1)甲方在收到乙方按照第   条款提交的维护保函后   个工作日内;

(2)甲方应在兑取完由该份履约保函担保的所有款项;

(3)甲方清偿完该份履约保函有效期届满之日前乙方根据本协议的规定应支付的所有款项之后,甲方解除届时未兑取的履约保函的余额。

如果在解除履约保函前,本协议提前终止,则履约保函应在本协议提前终止后的日内保持有效。

3.4.6甲方行使兑取履约保函的权利不损害甲方在本协议项下的其他权利,并且不应解除乙方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项目公司成立后,第   条约定的履约保函的开具、恢复等由项目公司负责。

第4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4.1甲方的一般权利

4.1.1在遵守、符合适用法律要求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对乙方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进行监督和检查,但甲方并不因其承担有关监督、检查工作而承担任何责任,且并不解除或减轻乙方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4.1.2建设期内,甲方在符合工程质量安全标准的情况下,有权对本协议中约定的工程进度、范围和标准进行变更,但不得违反所适用法律、法规之规定,并给乙方延长必要的建设期限。

4.1.3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报告项目建设、运营相关信息。

4.1.4甲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的约定终止本协议并接管项目。

4.1.5甲方有权定期对项目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进行审计。

4.1.6在发生本协议约定的乙方严重违约或发生紧急事件时,甲方有权利(但不得被要求)介入,暂代项目公司运营和维护项目设施。

4.1.7甲方有权根据法律规定和本协议对乙方提供的服务进行行业监管。

4.1.8在乙方违反本协议有关规定的情况下,甲方有权根据本协议要求乙方纠正违约、向乙方收取违约金、提前终止或采取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措施。

4.1.9甲方有权享有本协议和适用法律规定的其它权利。

4.1.10项目特许经营期满,甲方无偿取得第12.2条规定移交范围内的资产的所有权。

4.2甲方的一般义务

4.2.1甲方应始终遵守所有的适用法律和本协议的规定。

4.2.2除适用法律或本协议有特殊规定外,甲方应保持乙方的权利在整个项目特许经营期内始终有效,维护运营维护权的完整性和独占性,项目特许经营期内不以任何方式将特许经营权授予第三者或终止,或者以任何方式减少特许经营权的内容或妨碍特许经营权的行使。

4.2.3甲方应确保项目前期工作(包括立项、可行性研究、规划、环评、征地拆迁、地质勘察、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以及工程施工所需的配套服务)及相关审批手续按本协议规定的时间完成,并按照征地拆迁实施计划向乙方提供项目工程建设用地。

4.2.4甲方应尽最大努力协助乙方取得中国适用法律规定的可适用于项目公司的各项减、免税和优惠政策,并协助乙方取得政府有关部门承诺的与履行本协议相关的其他优惠。

4.2.5甲方负责制定学生安全管理规定及安全责任边界,负责学生安全保卫工作。

4.2.6在乙方提出适当的要求的前提下,甲方应尽最大努力协助乙方从有关政府部门获得、保持和续延本项目所需的应由乙方办理的一切许可、执照和批准。

4.2.7甲方应按本协议第   条规定确认购买服务费,并支付购买服务费。

4.2.8在本协议约定的提前终止条件成立后,甲方应按第   条的约定向乙方支付提前终止补偿金。

4.2.9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协调与工程相关各方以及当地群众的关系,为工程建设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4.2.10甲方应根据本协议约定接收项目及相关资料。

4.3乙方的一般权利

4.3.1乙方有权利依照本协议的约定在特许经营期内投资、建设、运营及维护学校的基础设施和教学设施设备以及经营学校,具体包括但不限于食堂、学生公寓、澡堂、广告及商铺出租、物业和校园维护,并收取购买服务费和学校经营收入的权利。

4.3.2在征得甲方同意的情况下,有权为项目融资目的将项目收益权进行抵押或质押。

4.3.3在甲方违反本协议有关规定的情况下,乙方有权根据本协议约定获得赔偿。

4.3.4乙方有权享受适用法律规定的可适用于乙方的各项减、免税和优惠政策。

4.3.5特许经营期满后,如甲方继续采用PPP方式选择经营者,项目公司享有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权。

4.3.6项目特许经营内,如产生其它非教学经营类活动,经甲方同意后,乙方拥有优先经营的权利。

4.3.7项目运营期内,乙方有权按国家和商丘市相关部门对于学生公寓住宿费的规定标准,经双方协商一致后收取。

4.4乙方的一般义务

4.4.1乙方自行负责进行本项目全部投资、建设、运营和维护,自行承担相关费用、责任和风险。

4.4.2乙方应按照适用法律以及经相关政府部门审批的本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按进度计划组织管理工程建设,并承担相关的一切费用、责任和风险。

4.4.3乙方执行因甲方要求或法律变更导致的工程建设标准的变更。

4.4.4在运营期内,乙方必须遵守国家和省、市政府的各项法规政策,依法经营,认真履行运营管理责任。

项目期限内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决定中断项目设施的运营和维护、解散、歇业。

4.4.5非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项目资产、收费权转让给第三方。

4.4.6乙方应承担施工现场场地的准备工作。

4.4.7乙方应从有关政府部门获得、保持和续延本项目所必需的应由乙方办理的许可、执照和批准,相关费用由乙方支付,计入项目投资。

4.4.8乙方应负责筹措项目工程建设投资资金,按工程进度计划投资建设,并确保投入资金能够满足本项目实施的需要。

4.4.9由乙方完成的项目工程应完全符合本协议中规定的预期目标。

工程应包括为满足甲方的要求或本协议隐含或由乙方的任何义务而产生的任何工作,以及本协议中虽未提及但推论对工程的稳定、完整或安全、可靠及有效运行所必须的全部工作。

4.4.10乙方应在约定完工日前实施和完成项目工程,包括提供施工文件。

乙方应为项目工程的实施、竣工以及修补缺陷而提供所需要的工程管理、工程技术、监督、乙方的设备、劳务、工程设备和材料、临时工程以及所有其他内容。

项目工程实施之前,乙方应完全理解甲方的需求。

乙方应将甲方的要求或参照项中出现的任何错误、失误或缺陷通知甲方。

甲方在收到此类通知后应作出是否采用的决定并相应地通知乙方。

4.4.11不管甲方是否给予了批准或同意,乙方应对全部现场作业、所有施工方法以及全部工程的完备性、稳定性和安全性承担全部责任。

4.4.12项目协议期内,乙方应按适用法律和谨慎运营原则购买和维持本项目有关的保险。

4.4.13乙方应在建设期和运营期向甲方或本级人民政府授权部门提交不可撤销且随时可以支付的履约保函和维护保函。

4.4.14乙方应按本协议规定配合项目工程竣工验收,负责解决验收中工程质量问题。

4.4.15乙方应接受甲方依照适用法律进行的临时接管和其他管制措施。

4.4.16乙方应保证为本项目签订的工程文件、融资文件符合适用法律,并与本协议不相抵触。

4.4.17乙方应   市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负责编制项目档案,提供给甲方。

4.4.18工程实施过程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甲方及有关部门汇报。

4.4.19乙方应当保证学校及其设施符合消防、卫生、安全、环保等要求,配备安全保护设施和人员,学校设施安全正常使用。

应当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应急救护措施和突发公共事件预防预警及应急处置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培训和演习。

4.4.20乙方应接受甲方和相关政府部门根据适用法律和本协议的规定对工程建设、运营和维护进行的监督和检查,并提供相应的工作条件,并应根据本协议以及甲方和相关政府部门的要求,及时向其报送有关资料。

4.4.21未经甲方同意,继承乙方权利义务的项目公司在项目特许经营期内不得对外投资、担保或从事其经营范围以外的活动。

4.4.22在项目特许经营期内,乙方与第三人发生经济纠纷,应承担法律责任。

4.4.23乙方应行使法律、法规、当地政府的政策和文件、及项目PPP协议赋予的其他权利并履行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5条项目前期工作和融资交割

5.1前期工作及前期费用

5.1.1为保证本协议项下项目工程建设的顺利开展,甲方负责完成项目工程场地的征地、所有地上物拆迁、规划、立项、勘察设计、可研、环评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的工作。

5.1.2在本协议签署日前,甲方已委托相关单位完成的前期工作,需计入本项目总投资费用。

包括上述前期费用,将在项目竣工后的审计决算中计入本项目建设总投资额。

5.1.3除第   条款规定之外的项目工作由乙方自行负责,并支付相应费用,甲方可提供必要的协助。

5.1.4学校主体工程的配套基础设施和前期工作,包括不限于:

(1)连接项目设施场地与现有的公共道路的永久性道路;

(2)项目建设所必需的、到达项目设施场地规划红线的临时电力、天然气、供水、排水、通讯以及道路设施。

项目建设所需的临时热源由项目公司自行负责解决。

(3)根据工程进度,乙方应根据国家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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