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年度台中市立清泉国民中学第次代理代课教师甄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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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年度台中市立清泉国民中学第次代理代课教师甄选

101學年度臺中市立清泉國民中學第2次代理(代課)教師甄選簡章

一、依據:

﹙一﹚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用辦法

﹙二﹚臺中市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用實施要點

二、組織:

成立「101學年度臺中市立清泉國民中學代理(課)教師〈聯合〉甄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辦理本項甄選事宜。

三、甄選名額

甄選類別

甄選名額

缺額性質

聘期

備註

國中音樂科

1名

實缺(退休)

102年02月15日至102年06月30日止或代理原因消滅為止

備取2名

四、簡章及報名表件

102年01月28日至102年02月01日止,逕至本校網站(網址:

;)、臺中市政府教育局網站()、教育部全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選聘網()下載。

五、報名資格

(一)大体條件

1.具中華民國國籍且身心健康、道德操守良好者。

2.無教師法第14條各款規定或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各款及第33條之情事者(如附錄說明)。

3.留職停薪中之教師不得報考。

(二)資格條件

報考人員除應具備前述大体條件外,並須具有國民中學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且尚在有效期間者。

六、報名日期

102年02月02日上午8時至16時,02月04日上午8時至中午12時。

(逾時恕不受理)

七、報名方式

攜帶有關證件親自或委託辦理。

委託報名者須附委託書,通訊報名不予受理。

八、報名地點

臺中市立清泉國民中學教務處(地址:

436台中市清水區臨海路27-2號)。

聯絡電話:

04-

九、報名手續

(一)填寫代理(代課)教師甄選報名表。

(二)繳驗身分證、畢業證書、各該科合格教師證書、退伍令正、影本(正本驗畢發還,並不得以切結方式要求事後補送證明文件)及切結書。

退伍令視應考者身分繳交。

(三)繳交本人最近2吋脫帽半身照2張(1張請先自行黏貼於報名表)。

(四)凡持國外學歷報考者,所持之學歷須係教育部認可之學歷證明(如係外文證明,應出具中文譯本),始得依規受理報名。

備註:

所需證件不全者不予受理(未帶正本者,視同證件不全),報名時間截止後不同意補件。

(五)曾任教師因故離職者,應繳驗離職缘故證明文件。

(六)報名費:

免收。

十、甄選方式及分數比率

(一)試教:

成績佔60%。

(試教內容:

國二上版本不限,自選一單元,試教時間15分鐘)

(二)口試:

成績佔40%。

口試時間10分鐘。

(三)甄選成績同分時依試教及口試成績高低順序錄取,成績皆相同時,則以抽籤決定之。

十一、甄選日期

102年02月05日(礼拜二)上午08時30分起。

(請於上午08時20分前至教務處報到)

十二、甄選地點

臺中市立清泉國民中學

十三、錄取、成績複查及放榜

(1)錄取

報考人員達錄取標準者,依成績高低擇優錄取,總成績相同時,依試教及口試成績高低順序錄取,成績皆相同時,則以抽籤決定之,並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用。

正額錄取人員未報到或新發生缺額時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備取人員候用期限至102年5月30日止,逾限註銷候用資格。

必要時,甄選委員會得視甄選成績由甄選委員會議決減少錄取名額。

(2)成績複查

102年02月06日(礼拜三)上午12時前,憑准考證及身分證親自以書面向本校教務處提出申請,超期不受理,本校於接獲申請後隨即查核,並以書面告知複查結果。

(3)放榜

102年02月05日(礼拜二)12時前放榜,並公告於本校網頁及臺中市政府教育局網頁。

報考人員可自行上網查看或打電話或親自到校查詢甄選結果,不得以未接獲錄取通知為由延後報到,並請依榜示事項辦理。

如因個人疏忽造成權益受損,不得異議。

十四、附則

(一)經錄取人員應於指定時間(另行通知)攜帶學、經歷及相關證件正本至本校同意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完成資格審查程序(須親自辦理,不得委託),逾時未同意審查或審查未通過者,取消甄選錄取資格,當事人不得異議。

(二)經各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錄取人員之聘書應於各校規定之期限內繳回「應聘書」,候用人員於接到聘用通知後3日內應繳回「應聘書」應聘﹔未依規按期限應聘者,視同棄權。

(三)代理教師經甄選錄取,須配合學校行政需求與安排。

(四)經甄試錄取之代理教師,假设發現資格不符,或證件有偽造、變造情事,或到職後無法辦理核薪者,均應無條件自到職日起自動解職,應考人不得要求任何補償及異議,假设涉及刑責,由應考人自行負責。

(五)錄取分發任用後如發現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33條或教師法第14條第1項各款之情事者,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理。

(六)經甄選錄取者,應繳交公立或教學醫院體格檢查表(含最近三個月內胸部X光透視);如體檢不合格或患有傳染病防治條例相關規定或其他妨害教學之傳染病或未繳交公立或教學醫院體格檢查合格表者,均予以註銷錄取資格。

十五、申訴專線04-

十六、本簡章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及本委員會決議辦理。

十七、本甄選簡章經教師評審委員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甄選作業辦理完畢後函報臺中市政府教育局備查。

十八、如遇颱風天等天然災害,經臺中市政府發布停止上班時則延後辦理,確定時間另行於本校網站最新消息區公告。

【附錄一】教師法(節錄)

第14條 教師聘用後除有以下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缘故尚未消滅。

四、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五、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六、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神经病。

八、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九、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教師有前項第六款或第八款規定情事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審議通過。

教師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及第九款情形者,不得聘用為教師。

其已聘用者,除有第七款情形者,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及第九款情形者,依第四項規定辦理外,應報請主管束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教師涉有第一項第九款情形者,服務學校應於知悉之日起一個月內經教師

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予以停聘,並靜候調查。

經調查屬實者,由服務學校報主管束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附錄二】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節錄)

第31條 具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教育人員;其已任用者,應報請主管束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或免職:

一、曾犯內亂、外祸罪,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三、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缘故未消滅者。

四、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五、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六、經醫師證明有神经病者。

七、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或涉及性侵害之行為,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屬實。

第33條 有痼疾不能任事,或曾服公務交代未清者,不得任用為教育人員。

已屆應即退休年齡者,不得任用為專任教育人員。

【附錄三】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用辦法(節錄)

第3條中小學聘用兼任教師,應由校長就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者聘用之。

中小學聘用三個月以上之代課、代理教師,應依以下資格之順序公開徵選,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用之:

一、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者。

二、無前款人員報名或前款人員經甄選未通過者,得為具有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證明書者。

三、無前款人員報名或前款人員經甄選未通過者,得為具有大學以上畢業者。

前項甄選作業辦理完畢後,須檢附甄選簡章、錄取名單及相關會議紀錄報各該主管束育行政機關備查。

中小學聘用未滿三個月之代課或代理教師,得免公開甄選及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程序,由校長就符合第二項規定資格者聘用之。

備註:

本校位置:

可參考以下附圖或是上網查詢

清泉國中交通位置說明

※清泉國中位於清水區北邊約4公里,進出口處,當地地名為甲南。

※地址為位於甲南通往台中港的臨海路27-2號,斜對面為。

※甲南路橋紅綠燈處為臨海路的起點,在臨海路與國道四號交界處即可看清泉

 國中。

※開車:

無論您從何處前來,只要找到連接大甲、清水、梧棲、沙鹿、龍井的

    省道台一線(中華路),到達位於清水與大甲中間的甲南後,在甲南由

    台中港火車站前之舊臨海路'往台中港方向前進約800公尺即達本校。

※注意:

本校因位於國道四號出口附近,當地交通網甚為凌亂,時常發生事故

    ,請務必小心行車,尤其需注意與幹道交叉的小道,常有橫越馬路的

    機車族及車輛,車速請勿過快更不要闖紅燈,祝您行車平安。

 

101學年度臺中市立清泉國民中學第2次代理教師甄選報名表

【表格自行下載利用,列印時請以A4紙張列印】

甄選科別:

准考證號碼:

姓名

 

出生年月日

年月日

 

現職機關學校

身分證字號

服役

情形

□免役□役畢□服役中

地址

電話

TEL:

手機:

 

學校名稱

系科

組別

起迄年月

大學

年月至年月

研究所

年月至年月

類別

證書字號

發證日期

發證機關

備註

□國中合格教師證書

□其他

曾服務之機關學校

職稱

起迄年月

曾服務之機關學校

職稱

起迄年月

填表人簽章:

填表日期:

102年月日

委託書

本人因故無法親自報名貴校辦理之101學年度代理教師甄選,

今委託先生(小姐)代理報名

 

此致

臺中市立清泉國民中學

 

委託人:

(簽章)

身分證字號:

住址:

電話:

 

受委託人:

(簽章)

身分證字號:

住址:

電話:

 

中華民國102年月日

 

切結書

立切結書人     報名101學年度臺中市立清泉國民中學代理教師甄選,如有以下事項發生時,本人同意無條件放棄錄取資格。

1、無法於規定時間內至本校人事室報到,辦理應聘手續者。

2、資料有不實等情事者。

3、經發現有教師法第14條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各款及33條情事之一者。

此致

臺中市立清泉國民中學

 

 立切結書人:

(簽名)

 身分證字號:

 通訊處:

 電話:

 

中 華 民 國102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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