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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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武汉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切实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信用信息的征集、公布、使用、信用等级评价及其他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开发企业信用信息是指开发企业在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中形成的能够用以分析、判断其信用状况的信息,开发企业信用信息关联开发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

第四条市房管部门负责全市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开发企业信用信息记分标准,并根据本市房地产市场实际情况,适时予以修改和调整。

武汉市房地产市场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场管理中心)具体承担全市开发企业信用信息征集、评价、使用、信用档案建立等管理工作。

武汉市房产信息中心负责建立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及信息发布平台,保证系统的运行安全。

各区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整理、上报工作。

第二章信用档案构成及信息征集

第五条开发企业信用档案是对开发企业信用信息征集、整理、保存、加工形成的信用记录和报告,包括开发企业基本信息、项目基本信息、开发企业信用信息。

开发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地址、法人代表、资质等级、股东等信息。

项目基本信息包括项目名称、坐落、土地用途、项目总规模、项目证件编号等信息。

开发企业信用信息包括开发企业在从事开发经营活动过程中,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相关政策、经司法程序判决、裁定或经相关部门查证属实的违法、违约行为等所形成的信用信息。

第六条开发企业基本信息及项目基本信息通过企业自行申报的方式征集。

第七条开发企业信用信息主要通过以下方式征集:

(一)开发企业自行申报;

(二)房产行政管理或执法检查及处罚决定;

(三)有关部门通报涉及开发建设违规行为的材料;

(四)社会公众投诉、来信来访、媒体报道涉及房地产开发建设违规行为并经查证属实;

(五)其他合法方式。

第八条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经认定后,记入开发企业信用档案,录入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不得擅自更改。

第三章信用信息公布

第九条市房管部门依托武汉市房地产市场信息网公布开发企业基本信息、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个人隐私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保密的信息除外。

第十条市场管理中心对开发企业信用信息进行初步认定并报市房管部门同意后,将认定结果及拟公布信息书面告知开发企业。

开发企业对于信用信息认定有异议的,应在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市房管部门书面提出异议,市房管部门应予以复核认定。

开发企业信用信息应在认定后3个工作日内记入信用档案并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开发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期限不超过5年,开发企业申请缩短公布期限的,经市场管理中心初审,报市房管部门同意后,作出相应调整,但最短公布期限不得少于12个月,对社会影响大的信用信息,公布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公布期限自公布之日起计算。

第十二条开发企业信用信息内容或认定依据发生变更的,市房管部门应当依申请或者主动对已公布的开发企业信用信息进行调整。

开发企业申请信用修复的,按《武汉市失信主体信用修复办法(试行)》的规定办理。

第四章信用信息计分和使用

第十三条开发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实行记分制。

信用基础分为100分。

第十四条开发企业信用信息自公布之日起开始记分,同一信用信息应按照最高记分标准评价。

信用记分每年恢复为基础分,对外公示的历史信用记分,不得变更。

第十五条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实行“警示名单”制度,并定期予以公示。

开发企业信用得分低于75分,或一年内同类违法违规行为出现3次及以上、有其他严重失信行为给社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纳入“警示名单”。

第十六条信用得分不低于90分的开发企业可享受以下政策支持:

(一)可采取调整重点监管资金比例等方式适当降低预售资金监管额度;

(二)作为资质升级和延续的参考指标;

(三)享受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政策支持。

第十七条 对纳入“警示名单”的开发企业,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其开发建设的房地产项目进行跟踪督办;

(二)暂缓受理开发企业新建房地产项目预售许可申请;

(三)将信用得分作为降低或注销资质的重要依据;

(四)向市信用平台上传开发企业失信行为警示信息,由市信用平台向自然资源、工商、税务、金融等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发出警示。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开发企业信用信息征集、认定、记分、等级评价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违者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武汉房地产开发企业协会应加强行业道德诚信自律机制建设,协助房管部门征集开发企业信用信息。

第二十条开发企业信用信息按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整体规划,纳入到市信用信息平台。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附件:

1、《武汉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记分标准》;

2、《房地产开发企业基本信息表》;

3、《房地产开发项目基本信息表》。

附件1:

武汉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记分标准

开发企业信用扣分,根据不良行为轻重程度分为A、B、C、D、E五个等级。

符合A类情形的扣1分,符合B类情形的扣2分,符合C类情形的扣3分,符合D类情形的扣4分、符合E类情形的扣5分。

因特殊情况需要追加扣分或否决扣分的,按规定办理。

一、信用信息扣分

(一)存在下列行为之一为A类情形,扣1分:

1、未按规定在销售现场醒目位置公示许可证件、商品房价目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告知书》、代理销售的房地产经纪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等在售商品房信息的;

2、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擅自发布商品房预售广告的;

3、未按规定时间办理开发企业资质延续及变更手续的;

(二)存在下列行为之一为B类情形,扣2分:

4、与买受人协商一致,但未按约定期限退还房价款或其他相关款项导致投诉并拒绝整改的;

5、不配合主管部门信用信息征集及其他管理工作的;

6、未按规定在销售现场公示商品房预(销)售方案的;

(三)存在下列行为之一为C类情形,扣3分:

7、销售全装修商品房,交付样板房未公示交付标准,未列明所用主要装修材料和室内设施设备的名称、品牌及、型号及备选品牌、型号清单等内容的;

8、销售全装修商品房,开发企业未在销售现场公示全装修采用主要装修材料、设备的品牌、型号和备选品牌、型号清单,全装修商品房价目表等信息的;

9、销售全装修商品房,开发企业不按规定对外开放样板房的;

10、强制要求购房人一次性付款,或采取一次性付款优先选房等方式,拒绝购房人正常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购房的;

11、违规向购房人提供购房首付贷的;

12、擅自向购房人转让未竣工项目车库、车位的;

13、未按规定及时办理预签约信息锁定、购房资格核查资料上报、打印《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缴款通知书》、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及备案手续的;

14、未经规划部门或相关部门批准,擅自变更房屋的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面积的;

15、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未在规定时间内书面通知买受人的;

16、将缴纳未在合同中列明的相关费用作为房屋交付条件的;

17、未满足业主需要将物业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销售或出租给业主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优先满足业主需要后对外出租,租期超过一年的;出售、附赠或者出租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的;

18、业主、物业使用人需要承租尚未出售、出租的车位、车库的,开发企业未出租的;

19、物业区域符合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成立业主大会条件,开发建设单位未及时向房屋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书面报告的;未按规定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文件资料的;未按规定向业主大会筹备组提供相关文件资料的;未按规定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报房屋主管部门备案的;

20、将房屋交付给未按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购房人的;

21、在物业保修期内,未按照规定履行保修责任的;

22、未按规定发放《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

(四)存在下列行为之一为D类情形,扣4分:

23、销售商品房时,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的;

24、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的;

25、采取售后包租或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

26、开发企业不按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有关资料的;

27、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约定条款,经市场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存在减轻或免除开发企业承担的责任,或加重买受人责任、排除买受人主要权利内容的;

28、未按规定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不动产登记的资料报送不动产登记部门,导致业主无法办理不动产权证的;

29、开发建设住宅物业,应公开招标而未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

30、未依法缴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

(五)存在下列行为之一为E类情形,扣5分:

31、取得预售许可证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一次性将全部可售房源公开对外销售的;

32、委托销售代理机构其经营范围无房地产经纪、房地产代理等相关内容的;

33、委托销售代理机构在其委托范围内发生违规行为的;

34、未按照已报备的商品房预(销)售方案销售商品房的;

35、未按照商品房明码标价的规定,在标价之外向购房人额外收取费用的;

36、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擅自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

37、发布不实价格和销售进度信息,恶意哄抬房价,诱骗消费者争购的;

38、擅自处分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

39、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40、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

41、销售全装修商品房,未建设交付样板房的;

42、交付样板房自商品房交付之日届满起保留期少于2个月的;

43、交付的全装修商品房与约定的装修交付标准不一致,擅自变更装修交付标准的;

44、延期交付商品房且不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的;

45、擅自将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未达到合同约定条件的房屋交付使用的;

46、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

47、销售已抵押的商品房未征得抵押权人同意未将抵押情况书面告知买受人的;

二、追加扣分

1、因开发企业的违规行为造成群体上访的追加扣10分;

2、被主管部门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拒不整改或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整改完毕的追加扣10分;

3、被主管部门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追加扣10分;

三、否决扣分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一次性扣20分。

1、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

2、隐瞒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方式办理物业招投标、预售方案备案、预售许可、预售资金监管使用手续的;

3、擅自销售被查封等被限制的商品房的;

4、伪造、涂改、租借、转让、冒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其他许可证件的;

5、开发企业未协助购房人将房价款直接存入资金监管账户的;

6、在开发经营活动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

7、未按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物业管理用房的;

8、不按照要求移交社区服务用房的;

9、不按照规定移交配套幼儿园并配合教育部门办理不动产权证的;

10、因开发企业违规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11、威胁、恐吓、殴打行政执法人员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12、因开发企业违规发生重大社会维稳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13、其他违规行为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附件2:

房地产开发企业基本信息表

序号

指标

内容

备注

1

企业名称

 

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3

注册地址

 

4

办公/通讯地址

 

5

邮政编码

 

6

联系电话

 

7

传真

 

8

电子信箱

 

9

登记注册类型

 

10

经营范围

 

11

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

 

12

注册资本

 

13

工商注册日期

 

14

营业执照到期日

 

15

法定代表人

 

16

联系方式

17

资质等级

 

18

资质证书编号

 

19

资质证书发证机关

 

20

资质证书发证日期

 

21

资质证书有效期限

 

22

总经理

 

23

联系方式

24

企业联系人

 

25

联系方式

26

企业简介

 

 

 

 

 

 

 

附件3:

房地产开发项目基本信息表

序号

指标

内容

备注

1

项目名称

 

 

2

项目详细地址

 

 

3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

 

 

4

项目总用地面积

5

土地使用权类型

6

规划许可证号

 

 

7

施工许可证号

 

 

8

总建筑面积

9

地下室建筑面积

10

容积率

11

建筑密度

12

绿地率

13

商品房总套数

14

预售许可证号

15

预售许可证发证时间

 

 

16

核准预售范围

 

17

拟竣工日期

 

 

18

拟交付使用日期

 

 

19

 

项目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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