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与诉讼法 自考课件整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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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诉讼法自考课件整理

第一章

•名词概念

•1、行政:

指国家行政机关执行国家法律、政策,管理国家内政、外交的活动。

•2、行政法:

指调整行政关系,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法律规范系统。

•3、行政关系:

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能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

•简答:

•1、行政关系的分类

•行政管理关系、行政法制监督关系

•行政救济关系、内部行政关系

•2、行政法的种类

•行政组织法、行政程序法、行政法制监督法、行政责任法和行政救济法

•论述:

•行政法如何控制和规范行政权?

(1)通过行政组织法,控制行政权的权源

(2)通过行政程序法规范行政权行使的方式

•(3)通过行政法制监督法、行政责任法、行政救济法以制约行政权滥用

第二章

•一、宪法

•二、法律

•三、行政法规

•四、地方法规

•五、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六、部门规章

•七、地方政府规章

•八、法律解释

•九、条约与协定

第三章

一、行政法治原则:

(论述)1.依法行政,实质政府的一切行政行为应依法而为,受法拘束;2.控制滥用自由裁量权;3.政府对违法、侵权行为承担法律责任;4.保护人权,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二、行政合理原则(选择)1,比例原则2,信赖保护原则

三、行政公正原则(论述)1,依法办事,不偏私;2,平等对待相对人,不歧视;3,合理考虑相关因素,不专断;4,自己不做自己的法官;5,不单方接触6.不再事先未通知和听取相对人申辩意见的情况下作出对相对人不利的行政行为。

四、行政公开原则(简答)1,行政立法和政策公开;2,行政执法行为公开;3,行政裁决和行政复议行为公开;4,行政信息和情报公开

五、行政效率原则(选择)1,严格遵守行政程序和时限2,行政机构组织精干3,加强行政决策、行政行为的成本-效益分析。

第四章

名词解释

行政机关:

指依宪法或行政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置的行使国家行政职能的国家机关。

行政主体:

指能以自己名义行使国家行政职权,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由其本身对外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二,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的区别(简答)

派出机关是由有权地方人民政府在一定行政区域内设立,代表设立机关管理该行政区域内各项行政事务的行政机构。

派出机构是由有权地方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在一定行政区域内设立,代表该设立机构管理该行政区域内某一方面行政事务的行政机构。

 

三,行政机关的主要职权(选择或简答)

1.行政立法权。

2.行政命令权。

3.行政处理权。

4.行政监督权。

5.行政裁决权。

6.行政强制权。

7.行政处罚权。

第五章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指依具体法律、法规授权而行使特定行政职能的非国家机关组织。

授权组织的范围(简答)1、社会团体与行业协会。

2、事业与企业组织。

3、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指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一定行政职能的非国家机关的组织。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的法律地位:

其不是行政主体,其行使一定行政职能须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且由委托行政机关对其行为向外部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章

国家公务员:

指国家依法定方式任用的,在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工作的,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政权、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

公务员的分类:

领导职务:

国家级正副职、省部级正副职、厅局级正副职、县处级正副职、乡科级正副职。

非领导职务:

巡视员正副职、调研员正副职、主任科员正副职、科员、办事员。

公务员辞退情形:

1.公务员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2.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

3.因单位调整、撤销、合并或缩减编制人员需要调整其工作而本人拒绝对其的合理安排。

4.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累计超过30天。

5.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多次教育仍无转变又不宜给与开除处分。

第七章

行政相对人:

指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个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的权利:

(简答/选择)申请权、参与权、了解权、批评建议权、申诉控告检举权、陈述申辩权、申请复议权、提起行政诉讼权、请求行政赔偿权、抵制违法行政行为权。

第八章

行政行为:

指行政主体实施的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行政行为的特征:

(简答/选择)服务性、从属法律性、裁量性、单方性、强制性。

行政行为的分类:

(简答)1.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2.羁束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3.依职权行政行为和应请求行政行为。

4.附款行政行为和无附款行政行为。

5.要式行政行为和不要式行政行为。

6.授益行政行为和不利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

(简答)1,行为主体合法2,行为内容合法3,行为程序合法

行政行为的效力(选择):

包括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

行政行为无效的条件:

(简答)1.行政行为具有特别重大的违法情形。

2.行政行为具有明显的违法行为。

3.行政行为的实施将导致犯罪。

4.没有可能实施的行政行为。

5.行政主体受胁迫作出的行政行为。

6.行政主体不明确或明显超越相应行政主体职权的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

(选择或简答)1.行政相对人可不受该行为拘束,不履行该行为为之确定的任何义务,并且对此种不履行不承担法律责任。

2.行政相对人可在任何时候请求有权国家机关宣布该行为无效。

3.有权国家机关可在任何时候宣布相应行政行为无效。

4.行政行为背宣布无效后,行政主体通过相应行为从行政相对人处获取的一切均应返还相对人,赔偿对行政相对人造成的一切实际损失。

第九章

行政立法:

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制定行政法规、规章的活动。

职权立法:

是行政机关直接根据宪法和组织法的授权,为执行相应法律、法规或为行使其相应行政管理职权。

授权立法:

行政机关根据国家权力机关的特别授权,就本应由国家权利机关制定法律或地方性法规的事项而进行的行政立法。

法律规范冲突规则:

选择或案例)

第十章(名词解释)

行政处理:

指行政主体为实现相应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行政管理目标、任务,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或根据职权依法处理涉及特定行政相对人的某种权利义务事项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命令:

指行政主体依法要求行政相对人作为或不作为的意思表示。

行政确认:

指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有关法律事实给予认可、证明并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确认的形式种类:

确定、认定(认证)、证明、登记、鉴证。

行政规划:

指行政主体在实施公共事业及其他活动之前,首先综合行政目标,事先规划蓝图以作为具体行政目标,并进一步制定为实现该目标所必须的各项政策性大纲活动。

行政奖励:

行政主体为了表彰先进、激励后进、充分调动和激发人民的积极性,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为国家、人民和社会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或组织,给予物质或精神奖励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给付:

广义上,包括供给行政、社会保障行政、财政资助行政。

狭义上,金指社会保障行政。

行政给付的类型:

抚恤金、特定人员退休金、社会救济、福利金、最低生活保障费、自然灾害救济金、救济物资。

第十一章

行政许可:

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或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特定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或资格的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的特征:

(简答)1.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2.行政许可的存在前提是法律的一般禁止;3.行政许可是授益性行政行为;4.行政许可的目的在于抑制公益上的危机或影响秩序的因素,确保财政收入;5.行政许可是要式行政行为。

第十二章

行政征收:

(名词解释)广义的行政征收包括行政征收、行政征用和行政征调;狭义的行政征收不包括行政征用和行政征调。

狭义的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主体拼接国家行政权,根据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向个人和组织强制地、无偿地征集一定数额金钱或实物的行政行为。

行政征收的特征:

(简答/选择)强制性、无偿性、法定性、先定性和固定性。

第十三章

行政处罚:

指行政主体为达到对违法者予以惩戒、促使其以后不再犯,以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目的,依法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给予法律制裁的行政行为。

行政处罚的特征:

(简答)1.行政处罚的主体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依据法定权限;2.行政处罚是针对有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行为的行政相对人的制裁;3.行政处罚的目的既是为了有效地实施行政那个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是对违法者予以惩戒和教育,以使以后不再犯。

行政处罚的类型:

(选择)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产、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

(案例分析)

1.表明身份;2.确认违法事实,说明处罚理由和依据;3.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签名或盖章);4.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交付;5.备案

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

(案例分析)

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当事人请求

行政处罚执行程序内容(案例分析)

•申诉不停止执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条件

第十四章

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目的,对相对人的人身、财产和行为采取的强制性措施。

行政强制执行:

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即时强制:

是指为排除目前紧迫障碍的需要,而不是为了强制履行义务,在没有命令义务的余暇时,或者其性质上通过命令义务难以实现其目的的情况下,直接对人民的身体或财产施加实际力量,以实现行政上必要状态的作用

行政调查:

为了实现行政目的,由行政主体依据其职权,对一定范围内的行政相对人进行的,能够影响相对人权益的检查、了解等信息收集活动。

间接强制:

指行政强制执行机关通过间接手段迫使义务人履行其应当履行的义务的行政强制执行。

代执行:

指行政强制执行机关或第三人代替相对人履行法律直接规定的或者行政行为所确立的作为义务,并向义务人征收必要的费用的强制执行。

执行罚:

是指义务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法义务,由行政机关迫使义务人缴纳强制金以促使其履行义务的强制行政制度

第十五章(名词解释)

行政裁决:

指行政机关或法定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律授权,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与合同无关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权属纠纷裁决:

指主管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有关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纠纷进行的裁决

侵权纠纷裁决:

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依法申请行政机关进行制止,行政机关就此所作的裁决。

损害赔偿纠纷裁决:

一方当事人的权益受到侵害后,要求侵害者给予损害赔偿所引起的纠纷。

第十六章

行政指导:

指行政主体在其管辖权限内,为适应复杂多变的经济和社会生活需要,依据国家的法律或政策,适时灵活地采取引导、劝告、建议、协商、示范、制定导向性政策、发布有关信息等非强制性手段,在行政相对方的同意或者协助下,实现一定行政目的的行为。

行政事实行为:

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给予行政职权的行使而实施的,不以设定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为目的,且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

行政合同:

指行政机关为达致维护与增进公共利益,实现行政管理目标之目的,与相对人之间经过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

行政合同种类:

(简答)1、根据行政关系范围分:

内部行政合同和外部行政合同。

2、根据合同内容分:

土地等国有资源的使用和开发利用合同;公用征收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工业企业承包合同;租赁合同;土地承包合同;行政担保合同;公共工程合同;科研合同;人事聘合同;计划生育合同等。

(1)土地等国有资源的使用和开发利用合同。

(2)公用征收合同:

指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利益,在依法给予补偿的前提下,与相对人签订的以征收其财产为内容的行政合同。

(3)政府采购合同

 

行政合同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简答)1.权利有取得报酬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因不可预见的困难造成损失时的补偿请求权、享受行政主体提供的其他方便的权利、必要的和有益的额外费用偿还请求权;2.义务有认真履行合同的义务、接受行政主体的监督与指挥的义务。

行政事实行为的特征:

(简答)1.行政性;2.不具备法律约束力,但可能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3.多样性。

第十七章

行政程序:

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力,作出行政行为所应遵循的方式、步骤、顺序。

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

(简答)1.程序法定原则;2.相对人参与原则;3.公正原则;4.效率原则。

行政程序的制度:

(选择或案例分析)1,表明身份制度;2,告知制度;3,调查制度;4,听证制度;5,说明理由制度;6,辩论制度;7,回避制度;8,职能分离制度;9,信息公开制度;10,不单方接触制度;11,时效制度;12,行政救济制度

第十八章

行政救济:

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实施的与行政职权相关的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机关申请,有权机关依法解决纠纷,给予权益不久的法律制度。

行政救济的特征:

(简答)1.行政救济通常是事后的救济,一般不存在事前救济;2.行政救济以当事人申请为前提,非经当事人申请,有关机关不能主动为之;3.行政救济中争议双方当事人地位不平等,一方是代表公权力的国家机关,另一方是普通公民;4.行政救济是一种直接的救济。

我国行政法制监督体系:

(简答)1.权力机关的监督;2.行政机关的监督;3.司法机关的监督;4社会监督;

第十九章

•一,具体内容

•二,监督行政的方式和程序

第二十章

一般监督的方式:

1.审查批准;2.备案;3.听取、审议工作报告;4.实施执法检查;5.行政复议;6.信访;7.惩戒。

行政监察:

指国家监察机关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执行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的情况进行监督,惩戒违法、违纪行为的活动。

审计监督:

指国家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个部分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核、稽查的活动。

第二十一章

行政复议:

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请求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法定复议机关依照行政复议程序重新审查原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并作出复议决定的活动。

行政复议的范围:

(案例分析)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处罚不服的;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8.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9.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10.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11.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行政复议的条件:

(简答)1.申请人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3.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4.属于复议范围和受理复议机关管辖;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行政复议管辖规则:

(案例分析)1.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2.对海关、金融、国税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3.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4.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5.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6.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7.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排除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排除机构的额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8.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9.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10.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第三人:

指因与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通过申请或复议机关通知,参加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行政复议与条件:

(案例分析)1.必须与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2.必须以自己的名义,并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参加复议;3.必须在行政复议过程中,经复议机关批准参加复议活动。

行政复议决定种类:

(简答或案例分析)1.维持决定;2.履行决定;3.撤销、变更或确认决定;4.一并赔偿决定。

第二十二章

行政赔偿:

是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法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负责向受害人赔偿的制度。

行政赔偿责任构成要件:

(简答)1.损害必须是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为造成的;2.必须是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造成的;3.必须是违法行为造成的;4.必须是现实已经产生或必然产生的;5.赔偿是法律规定的。

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

(选择)违法归责原则

行政赔偿的范围:

(案例分析)一、侵犯人身权、侵犯财产权:

1.违法拘留或违法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行为;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3.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上海或者死亡的;5.造成公民身体上海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二、对侵犯财产权的行政赔偿:

1.对违法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侵犯产权的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3.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4.造成财产损失的其他法律行为。

行政赔偿请求人:

(案例分析)1.受到行政侵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受害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亲属也可以称为赔偿请求人;3.受害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受害人死亡

行政赔偿义务人(案例分析)

行政赔偿请求提出:

(案例分析)1.单独提出行政赔偿请求;2.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3.允许提出数项赔偿请求;4.行政赔偿申请书。

行政赔偿的方式和计算标准:

(案例分析)方式:

1.金钱赔偿;2.返还财产;3.恢复原状。

计算标准:

1.人身自由损害的赔偿标准;2.生命健康权的损害赔偿标准;3.财产损害的赔偿标准;4.赔偿费用;5.赔偿请求时效;6.请求国家赔偿免缴费用;7.免征赔偿金税款。

第二十三章

行政补偿:

指行政相对人由于行政主体的合法活动而遭受损失,由国家给予补偿的制度。

行政补偿和行政赔偿的区别:

(论述)1.法定条件不同;2.构成要件不同;3.对损失进行弥补的时间不同;4.赔偿和补偿的范围不同;5.赔偿和补偿的主体不一定相同;6.前者时候可能有追偿程序,后者则没有这方面的问题;7.前者可以直接向法院寻求司法解决,后者一般先由行政程序解决,当事人双方先协议,协议不成的再由有关行政机关裁决或寻求司法救济;8.前者以金钱赔偿为主,返还财产和恢复原状为辅;后者补偿方式多种多样。

行政补偿的范围:

(简答)1.政府采取的社会、经济措施,造成个别或一部分人特定损失的,国家应予补偿;2.国家合法采取的强制性行为造成的损失,国家应予补偿;3.公务合作者遭受损害,国家应予补偿;4.因无过错危险事故造成的损害,国家应承担补偿责任;5.其他间接行为所致损害。

第二十四章

行政诉讼:

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有公共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据行政诉讼程序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惊醒审查并作出裁判,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

行政诉讼的合法性审查原则: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案例分析)

可诉性行政行为的特征:

(简答)

第二十六章

行政诉讼级别管辖:

(案例分析)1.基层人民法院的管辖;2.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3.高级人民法院的管辖;4.最高人民法院的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

(案例分析)1.指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经过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3.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可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

(案例分析)1.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而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七章

行政诉讼参加人:

指作为行政诉讼主体,参加到行政诉讼活动中来的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

原告的范围:

(案例分析)1.公民;指具有一国国籍并享有该国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履行该国法律所规定的义务的自然人2.法人;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3.其他组织;指不具备法人资格但又从事一定活动的组织;4.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

•其他组织的理解、合伙企业、主要负责人作为诉讼代表人

•农村土地承包人、限制人身自由的、

原告资格的转移:

(案例分析)1.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2.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继受其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被告的确定及特殊情况下被告的确定:

(案例分析)一般确定:

1.对于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2.行政案件经过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3.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为被告;4.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5.几个行政机关共同做好粗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6.行政机关被撤消后,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特殊被告:

1.经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2.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作诉讼代表人…课本489页

行政诉讼第三人的范围及其诉讼地位:

(案例分析)范围:

一、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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