睢阳区信访工作考核奖惩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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睢阳区信访工作考核奖惩办法

睢阳区信访工作考评奖惩办法

为进一步落实信访稳定工作责任,加强和改进信访工作,确保及时有效解决群众信访问题,为全区经济发展营造一个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访工作的若干规定》(商睢办〔2011〕16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区信访维稳工作实际,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决定,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各乡镇(办事处)党委、人民政府;区直有关单位。

二、考评原则

信访工作考评应坚持以下四个原则:

一是以体现重点工作为主的原则;二是以量化打分为主的原则;三是坚持简便易行、求是、公开、激励鞭策为主的原则;四是信访部门不予受理案件、无理访和无解决内容的上访问题不列入考核范围。

三、考评内容

(一)信访事项排查情况。

(二)信访事项受理情况。

(三)对国家、省、市、区信访机构立案交办和领导批示交办信访事项办结情况。

(四)群众越级到京、省、市上访维稳控制情况。

(五)及时劝返、接回越级到京、省、市上访人员和处置群体性事件的情况。

四、上访行为界定

(一)非正常上访是指:

上访人员进京在重点地区和敏感部位(天安门广场、中南海、中央领导人驻地、外国驻华使馆、奥运场所)聚集、缠访、闹访的行为。

(二)越级上访是指:

信访人员不在当地政府或部门提出信访诉求,而是越过当地政府或部门向上级政府或部门提出信访诉求的行为。

(三)集体访是指:

5人以上信访行为。

(四)重复访是指:

信访人员以同一信访事项2次以上上访的行为。

(五)突发性群体事件是指:

上访人员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行为。

五、责任界定

(一)矛盾纠纷排查由各乡镇(办事处)区直各单位每半月集中排查一次。

按照自下而上、全面细致的原则,排查单位主要领导逐级签名、逐级上报、逐级负责,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要建立台账,制定化解方案,并落实工作人员负责调解处理。

排查情况务必于当月的20日前和下月的5日前分别报区信访局和区委维稳办。

(二)领导接访工作要做到“六有”既:

有接待日程安排、有固定接待地点、有固定接待和办理程序、有规范的接待记录、有标准的接待标牌、有公示牌,接待领导要采取预约和坐班相结合的办法,现场办公,当场批示,工作日要确保有一名班子党政领导接访,接待领导对接待的信访案件要包控制,包解决,包督办,一包到底。

(三)对中央、省、市、区信访部门或领导批示交办的信访事项要实行领导包案制。

领导负责包案处理的信访事项,由包案领导负责组织协调乡镇(办事处)或区直单位按规定的时限办结。

(四)越级到京、省、市上访人员,“人事分离”的由户籍所在地政府负责组织力量限时劝返接回;“人户分离”的由经常居住地政府负责组织力量限时劝返接回,上级部门指定户籍所在地劝返接回的,按上级部门的有关要求办理。

(五)对信访人员提出的信访事项,依照法定职责属于本级政府或其工作部门处理决定的,由有权处理的责任单位在《信访条例》规定的时间内处理。

同一信访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由区委信访工作领导小组指定某一责任单位牵头协商受理。

责任单位在接到处理决定后要迅速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告知上访人员。

如因部门单位互相推诿、工作不落实,引发群众越级到京、省、市上访的,由有关单位与上访人员户籍所在地政府或经常居住地政府负责组织力量限时劝返、接回;对已经依法按政策处理的信访事项,上访人员不服而越级上访的,由上访人员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政府负责组织力量限时劝返、接回。

(六)对滞留、聚集在政府机关办公场所缠访、闹访和大规模群体访的上访人员,经信访部门和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部门负责维护现场秩序并宣布限时离场;上访人员拒绝离场的,由公安部门实施强制措施。

上访人员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政府、上访人员工作单位或主管单位,在接到信访部门通知后要集中力量限时接走上访人员;对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和社会管理的上访人员,公安部门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对只有一般行为、不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上访人员,给予警告、训诫;对进京、赴省非正常上访人员违法行为,上级公安部门指定需回本地执行的,由本地公安部门带回执行。

六、考评办法和步骤

实行年度考评制,按“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采取动态跟踪管理与年终考评相结合。

区信访局每月通报一次全区信访情况,并作为年终考评的依据。

年终考评由区信访局负责组织。

考评结果报区委、区政府批准后公布。

六、奖惩办法

(一)奖励方法。

1、凡受到市以上部门表彰年度信访量上三级零登记且没有发生突发性群体事件的乡镇(办事处),由区委、区政府授予“信访工作先进奖”,颁发奖牌和5万元奖金,并列入区委区政府《光荣榜》,同时奖励该乡镇(办事处)一名副科级干部提拔指标;

2、对及时化解群众矛盾,有效控制群众越级到京、省、市上访,信访工作成绩显著的乡镇(办事处),由区委、区政府授予“信访工作优秀奖”,颁发奖牌和1万元奖金,并列入区委区政府《光荣榜》,每年评选个。

3、连续两年受到市以上部门表彰的信访工作先进单位,奖励该单位一名副科级干部提拔指标;连续三年受到市以上部门表彰的信访工作先进单位,对该单位集体记功,奖励该单位一名正科级干部提拔指标或单位一把手列入重点提拔对象;

4、连续三年受到市以上信访工作表彰的先进工作者,是一般干部的提拔为副科级干部;是副科级干部提拔为正科级干部;是正科级干部予以重用和列入后备干部。

(二)考评依据和责任处理方法。

1、对不能按时完成有关信访工作任务和发生赴市、省、京上访的,对责任单位在信访工作考核中予以扣分。

(1)迟报、漏报不安定因素排查情况,每发生一次分别扣1分、2分。

(2)每发现一次领导班子成员、党政正职不能按时接访的,分别扣2分、3分。

(3)不能按规定人员或规定时间到市、省、京接访的,每发生一次分别扣4分、5分、6分。

(4)不能按时报结区级领导干部批示的信访事项或发生赴市、省、京上访的信访事项,每发生一起分别扣10分、15分、20分、30分。

经省、市、区信访局督办后仍不能按要求办结的,每发生1起扣10分;由此引发群众越级进京上访、集体到省、市或群体性事件的,每发生1起扣10分。

(5)赴市、省、京个人初次上访的,每登记一起分别扣2分、4分、6分;赴市、省、京个人重复上访的,每登记一起分别扣5分、10分、15分;赴市、省、京个人非正常上访的,每登记一起分别扣10分、20分、30分。

(6)赴市、省、京集体初访的,每登记一批分别扣5分、10分、15分;赴市、省、京集体重复上访的,每登记一批分别扣10分、20分、30分;赴市、省、京集体非正常上访的每登记一批分别扣20分、40分、60分。

(7)因排查工作疏漏,导致信访人员赴市、省、京上访的,每发生1起分别加扣2分、4分、6分。

已经落实领导包案的,上访人员继续赴市、省、京上访的,每发生1起分别加扣2分、4分、6分。

到中南海、天安门和中央领导同志住地、外国驻华使馆、奥运会场所非正常上访的,每发生1起加扣3分。

群众越级进京上访后,当地反应迟缓、处置不力的,每发生1起加扣5分。

(8)由于处理信访问题不力而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每发生1起扣10分。

(9)实际发生了赴市、省、京上访,即使未登记,因影响已造成,为严明纪律,也要按登记量扣分标准的20%扣分。

2、当年累计扣分满50分的,对责任单位实行黄牌警告;当年累计扣分满100分的,对责任单位实行信访工作重点管理;当年累计扣分满150分的,对责任单位的党政正职和分管领导给予党政纪处分;当年累计扣分满200分的,对党政正职和分管领导降职使用;当年累计扣分满300分的,对责任单位的党政正职和分管领导引咎辞职或免职调离。

当年累计扣分高于50分的单位,该单位的党政主要领导一年内不予评先评奖。

3、县级领导包案处理的信访事项由于处理不及时、思想疏导不到位、稳控工作不到位,引发信访人员越级到京、省、市上访,造成案件的责任单位当年累计扣分达50分以上的,该包案领导一年内不予评先评奖。

4、乡镇(办事处)由于排查工作疏漏、调解不到位、稳控不力,引发信访人越级到京、省、市上访,当年累计扣分达50分以上的,联系该乡镇(办事处)的县级领导和该乡镇(办事处)党政主要领导一年内不予评先评奖。

5、区直单位在受理群众信访事项过程中,互相推诿、处理不及时、工作作风粗暴,激化矛盾,引发信访人员越级到京、省、市上访,当年累计扣分达50分以上的,该单位主要领导一年内不予评先评奖。

6、各单位每月定期组织召开2次信访工作例会,定期分析信访形势,研究协调解决信访问题,信访工作例会要有记录。

每少一次扣2分。

八、责任追究

1、对在信访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信访局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2008年第16号令)、《省纪委、省监察厅、省信访局关于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和群体性事件工作责任追究暂行规定》(豫纪发〔2006〕14号)、《中共商丘市委办公室、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信访稳定工作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商办〔2007〕3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分别给予负有直接责任者、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相应的党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

发生严重信访问题,造成严重影响的,根据发生问题的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的程度和上级要求,随时对责任单位直接负责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予以问责。

责任追究,由区信访局提出建议,区委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区纪委、区委组织部、区监察局接组织程序分别实施。

本办法由区信访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上级要求执行。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信访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奖惩办法

为进一信访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奖惩办法步加大信访工作力度,规范落实各项信访工作制度,科学评价各级领导班子的信访工作实绩,激励各级领导班子在打造“实力文安、诚信文安、和谐文安”中争创一流业绩,依法、公正、合理地解决群众信访反映的问题,为全县经济发展营造一个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规定,按照市委、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访工作意见》的要求,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范围

信访工作实绩考核的范围:

13个乡镇、5个农场、7个管区、31个县直重点管理部门。

二、考核原则

信访工作实绩考核应坚持以下四个原则:

一是以体现重点工作为主的原则;二是以量化打分为主的原则;三是坚持简便易行、求是、公开、激励鞭策为主的原则;四是信访部门不予受理案件、无理访和无解决内容的上访问题不列入考核范围。

三、考核目标及记分办法

信访责任目标年度考核总分为100分,根据信访工作考核目标完成情况逐项考核记分,依据得分,区别名次。

1、群众进京、赴省、到市集体上访排查控制率达到100%;到县集体上访排查控制率达到80%以上。

达到要求记10分,达不到要求的每发生一批分别扣4分、3分、2分、1分。

2、群众进京、赴省、到市集体上访重访率为零;到县集体上访重访率控制在20%以下。

达到要求记10分,达不到要求的每发生一批分别扣4分、3分、2分、1分。

3、群众进京、赴省、到市和到县集体上访发生前领导接待率达到100%。

达到要求记5分,达不到要求的每发生一批扣1分。

4、群众进京、赴省、到市个体访控制率在10%以下。

达到要求记10分,达不到要求的每发生一件分别扣3分、2分、1分。

5、中、省、市、县四级交办要结果的信访案件按期结案率达到85%以上,年终结案率达到100%,全年不出现错案及退查退办案件。

达到要求记10分,达不到要求的每发生1件分别扣4分、3分、2分、1分。

6、对本单位发生的信访案件和上级交办要结果的案件,应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与信访人签订《信访事项办理双向责任书》,在规定时限内出具《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出现拒签情况,要及时向上级说明原因,并积极做好稳控工作。

达到要求记10分,达不到要求的每漏签1件扣2分。

7、全年不发生较大影响的越级集体上访或因信访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及恶性案件。

达到要求记5分,达不到要求的不但不记分,而且每发生一件扣5分。

8、苗头隐患排查和稳控工作。

每月至少要搞一次大规模信访苗头和重大隐患排查,辖区内可能发生重大信访事件前要向县信访局书面报告,对不稳定苗头和隐患要严格落实包案领导、责任单位、解决期限和稳控措施。

达到要求记5分,达不到要求的每少一次扣1分。

9、领导接待日工作。

领导接待日工作要做到“六有”既:

有接待日程安排、有固定接待地点、有固定接待和办理程序、有规范的接待记录、有标准的接待标牌、有公示牌,接待领导要采取预约和坐班相结合的办法,现场办公,当场批示,每名党政领导每月接待上访群众不能少于2次,接待领导对接待的信访案件要包控制,包解决,包督办,一包到底。

达到要求记10分,达不到要求的每少一项或少一次分别扣1分。

10、领导研究信访工作。

各级各部门要将信访工作列入全年工作重点,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要有党政领导分管信访工作,要成立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党政领导班子每月至少要研究一次信访工作。

达到要求记5分,达不到要求的每少一项或少一次分别扣1分。

11、干部下访工作。

要坚持常年选派干部深入基层开展下访活动,倾听群众呼声,切实为群众解决实际问题,每季度至少要组织一次干部下访活动,下访活动结束后要向县信访局反馈书面材料。

达到要求记5分,达不到要求的每少一次扣1分。

12、信访工作例会。

每月定期组织召开2次信访工作例会,定期分析信访形势,研究协调解决信访问题,信访工作例会要有记录。

达到要求记5分,达不到要求的每少一次扣1分。

13、信访调研和信息反馈工作。

要深入开展信访调研工作,及时反馈信访信息,积极总结推广新时期信访工作的新方法、新经验,为党委、政府决策当好参谋。

各级各部门每月至少要上报信访信息2篇,每季至少上报有分析、有对策的信访调研材料1篇,按时上报信访工作计划、总结。

达到要求记10分,每少报一篇扣1分,被国家、省、市刊物采用一篇分别加3分、2分、1分。

四、考核等次评定

考核等次评定按实绩突出单位、工作达标单位、实绩较差单位三个等次。

具体认定标准是:

1、信访工作实绩突出单位:

全面完成了信访工作各项任务指标,实绩考核总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各方面评价优异。

2、信访工作达标单位:

较好地完成了信访工作各项任务指标,实绩考核总分在70分(含70分)至90分之间,各方面评价较好。

3、信访工作实绩较差单位:

没有完成信访工作任务指标,工作失误较多,实绩考核总分在70分以下,各方面评价较差。

五、考核奖惩

1、信访工作实绩突出单位,县委、县政府年终予以表彰奖励,并推荐市级表彰。

2、年度信访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有关人员,县委、县政府年终予以表彰和奖励,并推荐市级表彰。

3、全年不发生进京、赴省、到市和到县集体上访、县以上交办要结果案件按期结案率和年终结案率均达到100%、信访信息和信访调研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县委、县政府年终给予单项表彰奖励。

4、对因工作不力导致群众越级集体上访或缠访、闹访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具体责任人,县委、县政府将按照《文安县信访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规定,根据问题的性质和案发情况,给予“通报批评”、“黄牌警告”、“诫勉谈话”和相应的党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考核办法由县信访局负责解释。

七、本考核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为加强领导,明确责任,进一步做好街道信访工作,强化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制度,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规定,制定本制度。

对不重视信访工作,工作被动,造成群众越级上访、集体上访和重复上访的,将根据以下情况追究责任: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

1、群众上访反映的问题属实,因处理不当,导致群众上访的;

2、进京、赴湘上访,事先没有预报,控制措施不力;

3、敏感时期由于排查不认真而没有掌握上访群众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法律程序,根据情节和后果,分别给予责任者批评教育、党纪政纪处分。

1、对本级职责范围内的信访问题,不接待,不处理,推卸责任,激化矛盾,导致群众越级上访;

2、对群众集体上访和可能出观的集体越级上访没有及时报告,不听调度,拒绝前去做工作,以致误事,造成社会影响的;

3、在处理信访问题时有以权谋私,行贿受贿等行为,致使信访问题处理不公,造成恶劣影响的;

4、在处理信访问题时违反规定,泄漏秘密,造成严重后果的;

5、对群众集体上访,静坐、游行或上访人员寻衅闹事,不出面做工作,疏导不力,甚至放任不管,矛盾上交的。

六、实行信访费用金奖惩制度,进一步促进和提高了执法单位的信访案件办理实效和办理质量。

该奖惩制度明确规定,对发生一起赴京、赴省集体访的,分别扣除责任单位信访费用金3000元、1000元;对发生一起赴京、赴省个访的,分别扣除责任单位信访费用金1000元、500元;对发生一起赴市、县上访的,责任单位应于一个月内办结,并确保信访人停访息诉。

信访费用金奖惩制度实施的范围为治安、经侦、刑侦、交警和各派出所等易造成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办案单位,没收的信访费用全部用于奖励信访先进单位。

通过信访费用金奖惩制度的实行,有效地发挥了信访费用金的奖惩效能,消除了少数民警身上存在的“干与不干一个样、干优干劣一个样”的思想,鞭策广大民警严格依法办案,进一步促进和提高了执法单位的信访案件办理实效和办理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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