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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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浙江省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公路养护工程的招标投标管理,规范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保护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养护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境内公路的养护工程中的小修保养、大中修工程(专项工程)项目,具备招标条件的,均应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实行招标。

投资额度在100万元(含)以上的高速公路养护工程,以及投资额度在50万元(含)以上的普通公路养护工程项目,必须按本办法规定实行招标。

养护工程中的改建工程,按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公路养护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应逐步建立和完善公路养护工程市场信用评价体系。

第四条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管理工作按管理权限分别由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

(一)权限划分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省内跨市级区域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招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承担。

市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高速公路和普通国省道养护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市级公路管理机构承担;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管理工作。

(二)行政监督管理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养护工程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定,制订、完善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或细则。

2.审查和核备资格审查文件、招标文件、资格审查结果、评标委员会、评标结果和签订的合同协议。

3.依法加强对招标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和招标程序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

4.依法指导、监督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并受理、办理、处理招标投标活动过程中的投诉举报,总结交流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经验。

第五条收费公路的招标人为收费公路经营业主,非收费公路的招标人为市公路管理处(局)、县(市、区)公路管理段或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管理部门。

第六条招标人可自行组织招标或委托具有相应资格能力的代理机构组织招标。

如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等技术文件的能力;

(三)有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和组织评标定标的能力。

第七条参加公路养护工程项目投标的公路养护工程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类、级别的从业资质。

规模较大、存在一定技术难度的大中修工程(专项工程)项目,除具有相应类、级别养护资质的养护工程施工单位可参与投标外,具有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相应经验与技术能力的一级及以上施工资质的单位可参与高速公路项目投标,具有普通公路养护工程相应经验与技术能力的三级及以上施工资质的单位可参与普通公路项目投标。

第八条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约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公路养护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招标

第九条公路养护工程招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资金已落实;

(二)养护方案或设计文件已完成;

(三)招标人已按照国家和省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施工规范编制完成项目招标文件;

(四)项目招标文件已报相应的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高速公路和普通公路中国道、省道的小修保养项目最小标段原则上不少于20公里。

农村公路可采取按整条线路或片、区捆绑的方式进行招标。

小修保养招标一般合同期为二至三年。

合同期满前半年,经业主申请,经相应行政监督部门同意后,可续签一次合同。

续签合同期不得超过两年。

第十一条公路养护工程招标一般应采用公开招标。

公开招标应当在浙江省交通网站或其它政府规定的网站等媒介上公开发布招标公告。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批准可采用邀请招标。

邀请招标邀请的投标人不得少于3个:

(一)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宜公开招标的其它情形。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采取指定养护工程施工单位的方式进行:

(一)在新技术应用中,因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而无法达到投标人法定人数要求的;

(二)因突发事件、紧急抢险或战备需要而安排的特殊公路养护工程项目;

(三)按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强制养护的工程项目;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招标的。

第十四条招标程序

(一)公开招标按下列程序进行:

1.编制招标文件;

2.发布招标公告;

3.发售资格审查文件;

4.资格审查,并向资格审查合格者发售招标文件;

5.组织投标人勘察现场,针对投标人的询问,解释招标中的疑点;

6.组织开标并进行标书清算、算术性复核与澄清;

7.评标并确定推荐中标人;

8.确定中标人,并履行有关备案程序;

9.发出中标通知书;

10.与中标人签订公路养护工程项目合同。

其中,程序3和4可视情合并。

即:

资格审查文件与招标文件同时发售,评标时先进行资格审查,再对资格审查合格者进行评标。

(二)邀请招标按下列程序进行:

1.发出投标邀请书;

2.发售招标文件;

3.组织投标人勘察现场,针对投标人的询问,解释招标中的疑点;

4.组织开标并进行标书清算、算术性复核与澄清;

5.评标并确定推荐中标人;

6.确定中标人,并履行有关备案程序;

7.发出中标通知书;

8.与中标人签订公路养护工程项目合同。

第十五条招标人不得规避招标,不得对投标人实行歧视政策,不得实行地方保护和暗箱操作。

评标阶段的有关活动均应按规定做好保密工作。

第三章招标文件

第十六条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一)投标邀请书:

包括公路养护工程项目名称,递交投标文件、开标的时间和地点等;

(二)投标须知:

包括公路养护工程项目概况、资金来源、工期要求、报价编制、招标程序和有关规定,评标办法等;

(三)合同及合同条款:

包括合同文件格式、通用合同条款、特殊合同条款等。

承发包合同中明确各项条款应全面、正确地阐述合同双方相互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合同条款的主要内容:

承发包形式、付款和结算办法、索赔、工期要求、质量要求、现场交通组织的要求、施工安全措施、解决变更的方式、主要材料供应方式和价格、验收以及违约责任等;

(四)技术文件:

包括应采用的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名称、养护技术要求、养护工程项目特殊要求、原路技术状况、计量与支付规则、质量标准与验收等;

(五)投标书格式及附表:

投标书应包括投标人投标标段或工程投标价、工期、投标文件有效期等;附表主要有投标人组织机构及人员表、参加工程任职主要人员简历表、投入工程的主要机械设备表等;

(六)工程量清单;

(七)评标方法:

包括对公路小修保养、中修和大修工程(专项工程)项目的评标、定标原则等。

第十七条招标人如需对招标文件进行补充说明、勘误、澄清等局部修正时,最迟应在投标截止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

补充说明、勘误、澄清、局部修正等,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四章投标

第十八条投标人必须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及任何说明函件应经单位盖章及法人代表或有效授权委托人签字,并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送达招标人或招标人指定的地点。

第十九条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书及其附表;

(二)有效的授权书;

(三)有报价的工程量清单及总价汇总表;

(四)公路养护工程作业方案。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担保。

第二十条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书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书,并书面通知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

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书的组成部分,应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送达招标人。

第二十一条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

第五章开标、评标与定标

第二十二条开标应当公开进行。

开标工作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主持,邀请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和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参加。

第二十三条开标时,由招标人及有关各方检查标书的完整性;招标人宣布评标、定标办法,并宣读各份标书主要内容。

需要公证的,由公证人员对宣读的标书及相关内容现场复核,并致公证词。

第二十四条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一)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三)未提交投标担保的。

第二十五条评标工作由招标人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主持。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评标委员会一般由5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的评标委员会,业主代表控制在三分之一以内,其余部分从省级公路养护工程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养护工程评标专家库系省级交通工程评标专家库的子库。

普通公路中的国省道公路养护工程的评标委员会,业主代表控制在三分之一以内,其余部分从市级养护工程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市级养护工程评标专家库为市级交通工程评标专家库的子库。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的评标委员会,原则上由各县(市、区)相应的工程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

第二十六条评标定标工作应严格按招标文件有关内容执行。

评审主要内容:

(一)初步评审(如有资格审查应先进行资格审查)

评标委员会首先应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即符合性审查。

投标文件只有通过初步评审才能进入详细评审。

通过初步评审的主要条件:

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2.投标文件(正本)上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的签字(含小签)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法人发生合法变更或重组,与申请资格审查时比较,其资格没有实质性下降;

4.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时效和内容提供了投标担保;

5.投标人法定代表人若授权代理人,其授权书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

6.以联合体形式投标时,提交了联合体协议书副本,且与通过资格审查时的联合体协议书正本完全一致;

7.有分包计划的提交了分包协议,且分包内容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8.一份投标文件中应只有一个投标报价,在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情况下,不得提交选择性报价;

9.投标人提交的调价函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如有);

10.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不得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

11.工程质量目标必须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12.投标文件不应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投标文件不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为其存有重大偏差,并对该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二)详细评审

评标委员会还应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文件从合同条件、技术能力以及投标人以往施工履约信誉等方面按招标文件规定要求进行详细评审。

1.对合同条件进行详细评审的主要内容包括:

(1)投标人应接受招标文件规定的风险划分原则,不得提出新的风险划分办法;

(2)投标人不得增加业主的责任范围,或减少投标人义务;

(3)投标人不得提出不同的工程验收、计量、支付办法;

(4)投标人对合同纠纷、事故处理办法不得提出异议;

(5)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不得含有欺诈行为;

(6)投标人不得对合同条款有重要保留。

投标文件如有不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属重大偏差,评标委员会应对其作废标处理。

2.对财务能力、技术能力、管理水平和以往施工履约信誉的评审工作主要内容:

(1)相对资格审查,其财务能力具有实质性降低,且不能满足最低要求的;

(2)承诺的质量检验标准低于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

(3)生产措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4)关键工程技术方案不可行;

(5)施工业绩、履约信誉证明材料存在虚假。

在评审过程中,发现投标人有以上情况之一的,应对其作废标处理。

(三)评标价的评审

1.招标人开标宣布的投标人报价,如以数字表示的金额与文字表示的金额有差异,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

经投标人确认且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最终报价即为投标人的评标价。

2.评标委员会对通过技术文件(含部分商务)评审的各投标文件的报价进行校核。

投标人开标时确认的最终报价,经评标委员会校核,若有算术上和累加运算上的差错,按以下原则进行处理:

(1)投标人的最终投标价(文字表示的金额)一经开标宣布,无论何种原因,不准修正;

(2)当算术性差错绝对值累计在1%投标价以内时,在投标价不变和注意报价平衡的前提下,允许投标人对相关单价、合价、总额价和暂定金(必须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予以修正;

(3)当算术性差错绝对值累计在1%投标价(含)以上时,则为无效标;

(4)要求投标人对上述处理结果进行书面确认。

若投标人不接受,则其投标文件不予评审。

3.评标委员会对报价各细目单价构成和各章合计价构成是否合理,有无严重不平衡报价进行评审。

4.当一经开标宣布的最低报价与次低报价相差10%(含)以上时,最低报价将视为低于成本价竞标,作废标处理。

第二十七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办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办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重新招标。

第二十九条经过综合评审,如有效投标书不足3个,评标委员会可视情决定是否重新招标。

第三十条评标原则采用评分制。

招标人应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

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并报有关公路管理机构核备。

评标报告应当按以下格式并记录下列主要内容:

(一)项目概况(包括招标项目基本情况和数据);

(二)招标过程(包括资格审查和开标记录);

(三)评标工作(包括评标委员会组成、评标标准与办法、初步评审、详细评审,以及废标说明);

(四)评标结果;

  (五)评标附表及有关澄清记录。

评标委员会所有成员应在评标报告(三)、(四)、(五)项的每一页上签字。

招标人和由招标人组织成立的清标工作组应对其所提供的评标信息签字负责。

评标委员会成员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可保留意见,但应以书面方式在评标报告中阐述理由。

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

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招标人应在浙江交通网或其它政府规定的网站上对评标结果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公示时间应在3天以上。

评标结果经公示后,按行政监督管理权限,报相应的公路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十二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

评标、开标期间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和其它利益。

第六章合同签订

第三十三条公路养护工程项目承包合同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以及有效的补充文件和信函签订。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它协议。

招标人不得要求中标人改变中标价签订合同。

第三十四条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应当监督公路养护工程项目承包合同的履约,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

市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在每年初,将全面核实的辖区内各路段前一年度养护工程施工单位的履约情况和养护经费的支付情况报省公路管理局备案。

对公路养护工程履约情况较差的单位和对拖欠养护工程经费的情况,由省厅进行全省通报。

第三十五条签订养护工程承包合同的同时,应签订廉政合同、工程质量责任合同和安全生产合同。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16年4月30日起实施。

原《浙江省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浙〔2007〕8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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