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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建立和修订建设银行本外币储蓄业务统计报告制度doc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建立和修订建设银行本、外币储蓄业务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

发文单位:

建设银行

文号:

建总函字[1994]205号

发布日期:

1994-6-7

执行日期:

1994-6-7

生效日期:

1900-1-1

建设银行储蓄业务统计报告制度包括人民币储蓄业务统计报告制度和外币储蓄业务统计报告制度两部分。

它是全面反映建设银行储蓄业务活动情况及成果的综合性资料,是检查指导储蓄工作,发挥统计功能的重要依据。

 

建设银行人民币储蓄业务统计报告制度自1990年建立以来,为各级行及时了解掌握储蓄业务发展变化情况,加强内部管理,指导基层实际工作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随着储蓄业务的迅速发展,现行的储蓄业务统计报表已不能满足业务发展的需要。

根据去年成都全国建设银行筹资储蓄工作会议关于树立横向对比意识和今年初全国建设银行分行行长会议关于外币储蓄交由筹资部门归口管理的精神,为了加强外币储蓄业务管理,及时掌握外币储蓄情况,研究指导工作,总行决定建立外币储蓄业务统计报告制度,下发外币储蓄业务统计报表。

并对现行人民币储蓄业务统计报表进行了修改,增设了“各家银行储蓄存款横比情况统计表”。

 

修订后的报表把原建专统11表12表(季报)改为建专统筹6表、1表(季报)。

原建专统13表(年报)改为建专统筹11表(年报)。

增报建专统筹7表、8表、9表、10表。

建专统筹7表是各家银行储蓄存款横比情况统计表(季报),建专统筹8表是外币储蓄存款结构情况表(季报),建专统筹9表是外币储蓄机构人员统计表(季报),建专统筹10表是各家银行外币储蓄存款横比情况统计表(半年报)。

 

新建立的外币储蓄业务统计报告制度和修订后的人民币储蓄业务统计报告制度自1994年1季度起执行。

各种报表的报送时间均为报告期后18日前上报,并附文字分析报告一份,随报表一并报送总行筹资储蓄部,同时抄送本行统计部门。

总行将定期对各行报送统计报表的情况进行考核。

 

附件:

报表编报说明

 

一、建专统筹1表说明

 

储蓄机构情况表,是反映储蓄网点的各种分布情况表。

 

(一)数据来源:

储蓄网点。

 

(二)编报说明:

 

1.平衡关系:

2=3+4

 

1=2+5=6+7+8+9+10+11=12+13+14

 

2.机构总数按机构性质分为自办所和联代办所。

自办所指储蓄所和专柜。

联办代办合并为联代办所。

 

3.机构单产最低为500万元以下,最高的改为3亿元以上,6栏中含3亿元,7栏中含1亿元,8栏中含5000万元,9栏中含1000万元,10栏中含500万元。

 

4.按机构人员分:

12栏含10人,13栏含4人,14栏含3人。

 

5.根据需要增设计算机应用栏目。

15栏是指前台上机的所柜,16栏是指实行通存通取的所柜,17栏是指按要求实行单收单付柜员制的所柜。

18栏多功能所柜是指开办个人储蓄、汇总结算、小额抵押贷款和各种代理业务等多种功能为一体的所柜。

 

6.自有房产储蓄所是指产权属建行自身的储蓄所。

储蓄专柜不统计在内。

 

二、建专统筹6表说明

 

储蓄存款结构情况统计表,是反映储蓄存款分期限结构的分布情况。

 

(一)数据来源:

储蓄网点。

 

(二)编表说明:

 

1.平衡关系:

1=2+3+4=5+18

 

5=6+12+166=7+8+9+10+11

 

12=13+14+1518=20+21

 

2.储蓄存款余额总计栏是储蓄所、专柜、联代办所三项相加之和。

第4栏是联办所与代办所两项合并为联代办一项。

储蓄所柜下辖的代办点储蓄存款余额统计在该所柜的余额中,同时在补充资料的“代办点余额”指标中反映。

 

3.定期类包括整存整取储蓄存款小计和零存整取储蓄存款小计以及大额存单小计三项之和。

零存整取指标中包括整存零取和存本取息。

有奖储蓄、华侨人民币储蓄统计在整存整取指标中。

住宅储蓄存款按期限分别统计在定期储蓄存款和活期储蓄存款(定活两便储蓄存款)指标中,外币储蓄存款不在本表统计范围之内。

整存整取储蓄存款中原五年、八年合并为五年以上一项填报。

“大额存单”包括记名和不记名大额存单。

 

4.活期类包括活期储蓄存款、支票储蓄存款和定活两便储蓄存款三项之和。

并增设了其中工资转储。

 

5.补充资料:

①取消了“工资转储”项目,增设了“债券转储”余额。

②代办点余额是指经签订代办协议,设立在各企业单位财务部门或其他部门的储蓄单一代办点的存款余额。

 

6.主栏中的县支行是指行政区划中的县(县级市)支行,设在县(县级市)的专业支行,不包括地区中心支行所在地的县(县级市)支行。

本表除列本辖区合计数外,同时列报各中心支行(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列报辖内支行)各种指标数(下同)。

本表指标所列数字均为整数(下同)。

 

三、建专统筹7表说明

 

各家银行储蓄存款横比情况统计表,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增强横比意识而设的,主要是反映各专业银行储蓄存款情况以及建设银行在全国城镇储蓄存款中所占的份额。

 

(一)数据来源: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银行。

 

(二)编报说明:

 

1.平衡关系:

5=4÷2×100%9=8÷2×100%

 

13=12÷2×100%17=16÷2×100%

 

2.城镇储蓄存款余额是指剔除农村信用社吸收的“农户储蓄”后的当地各银行、邮政储蓄存款余额。

 

3.城镇储蓄存款本年新增是指年初至报告期止累计新增的城镇储蓄存款额。

 

4.第5、9、13、17栏的占比,是指各专业银行本年储蓄存款新增额占当地城镇储蓄存款新增额的比重。

 

5.表中当地排名是指工、农、中、建各家银行在报告期内储蓄存款新增额在当地四家银行中排列的位次。

 

四、建专统筹8表说明

 

外币储蓄存款结构统计表是反映建设银行外币储蓄存款有关币种和期限构成情况(其中外币储蓄存款包括外汇户和外钞户)。

 

(一)数据来源:

储蓄网点。

 

(二)编报说明。

 

1.平衡关系:

9=10+1112=13+14

 

14=15+16+17+18+199=12

 

2.第一栏为3~8栏折人民币后相加之和。

第二栏为4~7栏折算成美元后与第3、8栏相加之和。

七天的外币定期储蓄存款统计在15栏中。

各币种折美元时按照国家外管局当时规定使用的内部统一折算率折算。

 

3.第10栏是指从境外汇入、携入和境内居民持有的可自由兑换的外汇存入的存款;第11栏是指从境外携入或个人持有的自由兑换的外币现钞存入的存款。

 

4.第20栏,“外币库存现金”是指留存在储蓄所内的外币现钞备用金(美元以外的其他币种的外币库存现金均折成美元与美元合并填报)。

 

五、建专统筹9表说明

 

外币储蓄机构、人员统计表是反映建设银行外币储蓄有关机构、人员的分布情况。

 

(一)数据来源:

储蓄网点。

 

(二)编报说明:

 

1.平衡关系:

1=2+3+45=6+7+8+9

 

10=11+13+151=5

 

2.2~4栏中的所柜及联、代办所包括兼办人民币储蓄业务的所柜及联、代办所。

 

3.第6至9栏的××万是指××万美元,第6栏中含1000万美元的所柜。

第7栏中含500万美元的所柜。

第8栏中含100万美元的所柜。

 

4.第11栏的管理人员是指专职和兼职从事外币储蓄业务的管理人员,事后监督人员,检查辅导员及美工人员。

第13栏的储蓄员是指储蓄所、专柜、联代办所中专职和兼职办理外币储蓄的人员。

第15栏中的其他人员是指除第11、13栏外从事外币储蓄工作的有关人员。

第12、14、16栏中的兼职是指兼职办理外币储蓄业务的人员,包括管理人员、储蓄员及其他员。

 

六、建专统筹10表说明

 

各家银行外币储蓄存款横比情况统计表,是反映全国工、农、中、建、交五家银行外币储蓄存款的有关情况。

 

(一)数据来源: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银行。

 

(二)编报说明:

 

1.平衡关系:

5=4÷2×100%9=8÷2×100%

 

13=12÷2×100%17=16÷2×100%

 

2.本表中所列的外币储蓄存款余额及新增额均以美元为货币单位,除美元外的其他币种余额和新增额均应折算成美元填列。

 

3.1~2栏外币储蓄余额和新增额是指当地各银行外币储蓄存款余额和新增额。

本表中的新增额是指年初至报告期止累计新增的外币储蓄存款额。

 

4.第6、10、14、18、22栏位次是指各家银行在报告期内所吸收的外币储蓄新增额在当地五家银行中排列的位次。

 

七、建专统筹11表说明

 

储蓄人员情况统计表是反映按不同性质划分的储蓄人员分布情况。

 

(一)数据来源:

储蓄网点

 

(二)编报说明:

 

1.平衡关系:

1=2+3+4=5+7+8

 

1=9+10+11+12=13+14+15+16

 

1=17+18=19+20+21+22

 

2.储蓄人员是指编制在我行,由我行支付工资的人员,包括各级行筹资部门内从事各种储蓄业务的管理人员,但不包括联代办所中非我行人员。

第4栏临时人员中包括计划内和计划外用工。

 

3.第6栏中“辅导员”是指从事储蓄机构日常业务检查辅导工作的专职人员。

第7栏中储蓄员包括所长,但不包括设在储蓄所柜内的事后监督人员。

第5栏与第7栏、8栏中人员若有交叉时,只能填列其中的一栏。

 

4.13~16栏中的“技术职称”是指取得我行系统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第19~20栏中的“学历”是指经国家(包括建行系统内)认可的各种学历,第21栏中含职业高中。

 

5.补充资料:

“代办人员”是指在联、代办所中企事业单位派出非我行管理的专职办理储蓄业务的人员。

兼职代办人员是指企事业单位安排的为我行兼办储蓄业务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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