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谣言的罪与非罪的研究与思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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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谣言的罪与非罪的研究与思考

网络谣言的罪与非罪的研究与思考

摘要: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关注网络谣言的人越来越多,网络谣言是否构成犯罪也逐渐成为法学界争论的焦点,其中,有关用刑法规制网络谣言的研究,更是中国刑法理论界和实务界共同关注的一个问题。

涉及到用刑法规制网络谣言,这便会影响到人们言论自由的权利,与此同时,这就会存在着不同的声音,那么,到底要不要用刑法来对网络谣言进行规制,又该怎样用刑法来规制网络谣言,到目前为止,法学界始终没有达到一致的观点,这也是我们所需要研究的。

关键词:

网络谣言;刑法规制;罪与非罪

ResearchandthinkingwhetherInternetrumorsisacrime

Abstract:

Withthedevelopmentoftheinternet,personofcaringaboutinternetrumorsincreases,whetherinternetrumorsisacrimeisgraduallythefocusofpubliclawacademicdebate,inwhich,researchonregulatingtheinternetrumorsbycriminallaw,isanissueofcommonconcernbetweenChina'scriminallawtheorycircleandpracticecircle.Regulatingtheinternetrumorsbycriminallawmustinfluencetherightoffreedomofexpressionofpeople.Thus,differentviewscome.However,untilnow,regulatingtheinternetrumorsbycriminallaw,thepubliclawscholarshavenotreachedtheconsistentview,atthesametime,weneedtostudythis.

Keywords:

Internetrumors;Regulatingbycriminallaw;crimeandnoncrime

一、网络谣言的概述

(一)网络谣言的概念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互联网的出现,人们的社会活动方式也在随着不断变化,人与人之间的交往也不再仅限于小范围内的接触,开始通过互联网平台了解世界各地的情况,这便使得世界越来越小,信息更新越来越快。

当然与此同时,一些不实的、虚假的消息便也层出不穷,误导着社会舆论的发展,甚至造成社会大众恐慌。

到目前来看,关于网络谣言的问题,大家都已经司空见惯,习以为常了,但是仍然是我们大家共同关注的焦点。

在我国的相关法律中,并没有直截了当的提到“谣言”,也没有在具体规定谣言是什么,谣言是否构成犯罪,谣言该怎样惩处。

虚拟的网络平台在社会上充当了网络谣言的传播媒介,某些居心叵测的人便将网络谣言发在这种虚拟的网络平台上,进而不断的转发,于是乎网络谣言就会不断地进行传播。

从上述分析中我们可以总结出来:

在我国,“网络谣言”指的是虚假的东西或者虚构情况被证明是假的,而不属于未经证实的传闻等,并在此情况下将该“谣言”发布、传播出去,在法律上就认定这个行为是造谣。

(二)网络谣言的形成原因

1.社会情况纷繁复杂

当前,我国社会财富得到了大量得积累,而精神层面却没有得到相应的提高。

尤其是社会贫富差距愈发明显,因而,有一部分人在不同程度上对社会心怀不满、抱怨乃至仇视,而一小部分人选择的发泄方式不当,所以就会出现形形色色的造谣者。

在一定程度上来讲,造谣者的初衷可能并不一样,但很有可能对社会产生的损害结果却是非常的相似,那就是为了发泄对社会的不满或者是不公,于是便进行胡诌事实、胡编虚假的信息,造成了社会大众的恐慌。

每当在网络上出现了谣言或者虚假的信息,有的人是仅仅接收信息,而有的人则会在接收信息的同时不断进行转发和评论,这便在无形当中增加了更多的人来关注谣言的发展。

2.政府部门的失职

突发事件一旦突然发生,人们从心底里希望了解事情的真相到底是怎么样的,如果在这个时候人们不能得到及时的官方答复,在人们心中便会产生恐慌,甚至政府工作部门有时候会出现不恰当的行为,这便会恰好引起群众的不满,甚至导致群众对政府部门的信任感有所下降,且某些部门在遇到问题时,不能耐心地解决,处理得让人们不满意,甚至有时候官方的回复前后都是不一致的,可以说这也是网络谣言屡禁不断的原因之一。

另一方面不容忽视的是执法不严、服务不到位等等情况,这样就有人就会认为不公平,认为不合常理,正是由于这些不合常理的情况存在,加上政府没能在第一时间澄清这些情况,就会让人们产生错觉,认为社会中普遍存在着“不公平、不合常理”,这时候谣言一旦真正的出现,即使政府出来辟谣,人们一般都会比较容易相信,所以就会越传越广,最终一发不可收拾.类似的情况不仅让政府的形象在人们心中荡然无存,还大大地削弱了政府的公信力,当人们再次遇到这样的事情时,他们会更愿意去相信谣言,也不愿意相信官方的批复,因为政府部门出尔反尔的行为会让人们觉得,也许过一段时间,目前的情况就会变成真正的消息,即使相信这些谣言对自己也没什么坏处,这些所谓的“谣言”的可信度较于官方的回应甚至可以说更高。

说到底,正是由于政府的不作为,导致其自身形象滑坡,进而助长了谣言的发展。

(三)网络谣言的主要特点

从内容上看,第一,所谓的网络谣言就是针对不特定的对象通过网络发布不真实的消息。

这些谣言,之所以被称为是谣言,其肯定是假的,归根结底它也是一种事实描述,这种事实性描述不符合实际情况。

因为评论性的话,一般都带有很强烈的主观色彩,我们很难说这个是不真实的,进而也很难把它归到谣言的行列中。

第二,从主观是善意还是恶意来看,会在网络上发布谣言的人,一般来说都不是善意的,更多的是恶意的。

第三,在客观上,网络谣言也破坏了社会的秩序。

谣言不仅是一种不实信息,同时还带有贬义性。

在这种程度上说,谣言的外延要小于不实信息,不实信息还包括一种只是出于单纯的个人保存目的而没有发生社会传播的实际作用的信息。

第四,网络谣言所依附的网络平台是不容忽视的一个特点。

现实生活中的人们,用于互相之间进行交往的媒介也变得花样繁多,与此同时,网络谣言也变得到处都是。

因此,较于传统谣言而言,网络谣言所造成的影响力也是不可比拟的。

因为正是由于信息在网络上发表、转发,渐渐的便产生了网络谣言,所以说网络谣言便成为了在网络上传递信息的附属品。

从形式上看,第一,网络谣言的所覆盖的范围是非常广的。

现如今生活节奏不断提速,人们的生活压力也与日俱增,人与人之间现实的交流愈发的少,相反的,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在互联网上进行交流,传播社会信息的方式也变得千差万别。

第二,网络谣言借助于网络传播的速度非常快。

这是一个充斥着互联网的时代,信息的传递方式不再是“面对面”而是直接“键对键”。

用户只要在手机电脑上轻轻一按就能实现信息的点对点或者辐射状传播。

第三,网络谣言对整个社会的影响非常大。

网民的自身素质以及个人心理状态的差异性,因而不同的人对于网络谣言的态度和方式完全是不同。

而网络谣言的传播渠道多样、隐秘又易于编制等特质,导致不明真相的人极容易被蒙蔽,通过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传播,甚至能引起全世界的恐慌。

(四)网络谣言的危害

1.导致社会秩序混乱

不同的网络谣言会不同程度地扰乱社会的秩序。

从轻的角度来看,网络谣言会侵犯某个人或者某个群体的利益,重者会造成整个社会的恐慌,危害国家的安全。

举个例子来讲,日本发生地震后,全国各地都在抢食盐,导致全国食盐价格暴涨,严重影响到了我国的经济秩序,很严重地打击了我国的生产活动,扰乱了经济秩序。

2.影响网民人格塑造

网络最初被发明出来是为了提供一个能够加快信息交流、帮助个人发展、促进社会进步的平台,而不是成为人们随意发泄情绪、误导他人的非理性空间。

网络谣言给网络的发展带来了“负能量”,使得网络环境充斥着不良因素,相当不利于网民心里健康,尤其是价值观尚未成型的小网民,他们的成长完全,更是容易被这些不良因素将心灵所玷污,诱发他们产生触碰法律与道德底线的心理冲动。

换句话说,网络世界是与现实社会相互映照、相互影响的。

因此,网络环境的好坏,也直接关系到网民的人格塑造,尤其是一些尚未成长至成熟的人格的塑造,一旦被网络环境中不良因素诱导而出现偏差,会影响到下一代的成长,更关系到整个社会风气的走向,关系到整个民族的发展。

3.引发社会信任危机

网络谣言的内容不仅仅是故意来伤害某个人,而且还包括对公共事件的捕风捉影与凭空捏造。

这些谣言虽然会在事后被澄清,若是时间久了也是会对人们产生困扰,甚至会摧毁社会的信任体系。

而且,对网络谣言来进行澄清,并不是一下子就可以做到的,而是循序渐进的一个过程,但是在这个时段内很有可能已经造成了一定的危害。

并且这些网络谣言的内容还包括两个方面:

一方面,一些网络谣言往往是特别迎合大众的某些心理,例如仇官仇富的心理,某些有心机的人便会处心积虑地重点编造、散布极具有危害性的谣言,而政府部门若不能在短时间内及时的给出有效的回应,就很容易导致政府的形象瞬间崩塌。

另一方面,网络造谣者将社会中不好的一面不客观地呈现出来,甚至缩小善意的一面,放大有瑕疵的一面,不但使社会矛盾得不到解决,甚至是愈演愈烈,煽动大众的不满情绪,让人们产生社会风气江河日下的错觉,从而感觉整个社会充满了负面能量,这也必然会给经济的发展带来巨大的负面影响和危害。

这在某种程度上也沉重打击了人与人之间的基本信任力,也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诚信体系。

二、网络谣言与言论自由

(一)网络谣言与言论自由的契合

众所周知,现如今社会发展非常迅猛,处于信息爆炸的社会,传统的信息传播媒介逐渐退出历史舞台,而互联网渐渐地变成了传播信息的主要媒介,人们也正式步入了网络社会。

网络时代的人们是拥有自由的,但是为所欲为并不是人们所谓的自由,任何事物都会存在条条框框来界定,自由也不例外。

所以互联网在促进社会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必然会带来一些问题,其中留言到处飞的网络谣言也给社会带来了不少的困扰。

网络社会无非是现实社会的不断延伸,延伸到了虚拟空间,并不是不受法律所规制的,世界上有些国家出台法律对网络上的有害言论进行规制,甚至动用刑罚进行威慑,但是,对网络谣言的大力打击,又可能会限制到人们的言论自由,因此,合理划定法律规制网络谣言的界限和范围,寻求保护言论自由和维护社会秩序之间的平衡点,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二)网络谣言入罪应注意的问题

1.注重网络谣言的刑法谦抑性。

在网络社会,网络是人们交流信息的重要途径,如果法律对网络管控过严,可能会抑制公民的言论自由权。

如果法律对网络服务的提供商所分配的责任过大,那么网络服务商很有可能为了避免承担责任,对可疑信息进行过滤、清除,其实际承担了“言论审查官”的角色,则可能会限制公民言论自由。

本质上来讲,刑罚是可以限制一个人的自由,重的甚至可以剥夺一个人的生命,它是一种不得已的恶,应将它的适用控制在合理范围,适当提高法律规制的门槛,这才是刑法抑性所必须坚持的。

特别是用刑罚手段限制公民基本权利的时候,刑法更应当保持克制。

2.明确网络谣言的入罪门槛。

明确性是刑法定原则的之一。

事实上,对公民权利侵犯最多的是国家公权力。

不断通过限制国家公权力的行使,才能更好地保障公民权利,同时,大家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不会受到公权力的侵害,这也是刑法明确性的所必须坚持的。

这就要求规定必须事先非常明确的规定犯罪的法律条文,具体明确的让人们了解哪些行为是构成违法的,哪些行为是不构成违法的,这样才能更好的保护人们的权利,从而人们在行使权利的时候也能够井然有序。

如果要将某些制作、发布、传播网络谣言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一定要明确网络谣言的内容(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侮辱、诽谤他人、侵害商誉等)和具体的行为方式(制作、发布、传播),明确划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线,让公民的行为处于自己的掌控之中,人们可以依据法律的明确规定估计到自己行为的后果,从而决定是否采取此行动。

对意见性言论、批评性言论、推断性言论、基于恐慌的言论、单纯的情绪表达、基于具有公信力的信源的信息传播行为,不能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

3.明确网络谣言的犯罪构成。

一是犯罪客体。

在我国,为保护个人利益的言论自由犯罪是少之又少,即使涉及到了,处罚设置的也不高。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自由的种类,其他法律也缺少对侵犯这些自由(特别是公权力侵犯公民自由权)的处罚规定。

因而我们可以说,法律应该保护个人的自由,而且相应的保护应该不断增多,立法禁止公权利对公民政治自由和权利的非法侵犯。

二是犯罪的客观方面。

对网络谣言的内容必须做出限制,只有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安全、公民名誉权、隐私权、商誉权等的网络谣言,刑法才有干涉的必要。

必须考虑网络谣言发布、传播的具体环境(如发生战争、灾害、群体性事件时)和造成的后果。

尽量设立结果犯,避免设立危险犯、行为犯。

三是犯罪主体。

应只限于网络谣言的制作者、发布者和恶意传播者,对不明知是虚假、有害信息予以传播的人不予处罚。

四是犯罪的主观方面。

网络谣言犯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多为直接故意)。

三、治理网络谣言的域外实践

凡是有网络的地方,必然有网络谣言的存在。

外国对于网络谣言目前主要有以下几种治理模式,主要是在治理过程中主导者不同而分的,分别是“政府型”、“互联网行业型”、“公众参与型”等,通过分析了解外国的治理模式,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发觉可以借鉴的经验,从而促进我国网络谣言的治理。

(一)美国——依靠完善的法律体系治理网络谣言

美国作为互联网的发源地,对于治理网络谣言问题其关注的时间很长,也制定了相当完善的法律体系。

2010年,一位15岁的女孩由于遭到同学在Facebook上的造谣和诽谤,不堪忍受,最终自杀身亡。

这一事情在美国甚是轰动。

随后,美国国会及各州政府进行了一番详细调查,深度分析了各个地方的现状,先后通过了100多项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例如《联邦禁止利用电脑犯罪法》、《儿童互联网保护法》等,以此来规制网络谣言,对于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一律追究责任。

在美国,惩治网络谣言不仅有如此多的法律法规,附属刑法也是规制网络谣言的办法。

总之,130多项法律法规及附属刑法共同构建了一个完善的法律体系,让恶性的网络谣言无处可逃。

(二)新加坡——法律规制与信息透明多管齐下

新加坡的网络普及率非常得高,怎样治理网络谣言便显得非常得关键。

新加坡非常重视网络谣言的治理,治理网络谣无外乎是涉及到立法、执法及守法等多个环节。

在新加坡,不仅有《广播法》、《互联网实务法则》等法律进行规范,政府部门还专门成立一个网站,通过新闻部门及时公布正确信息,基本上包括了民众所关注的各个方面。

通过法律规制与信息透明多管齐下,将权威信息及时传达给老百姓,信息实现了公开透明,便缩小了网络谣言的空间。

同时,新加坡还鼓励各部门制定自己的网络标准,对于网络谣言的出现,要立即处理,严重的便以诽谤罪进行起诉。

(三)韩国——制定单行法规治理网络谣言

在韩国,治理网络谣言刻不容缓。

相当比例的网络谣言都将矛头指向了艺人,因不能忍受网络谣言而自杀的明星也不在少数。

《促进使用信息通信网络及信息保护关联法》要求访问网页时要实名进行访问,必须登记真实姓名和身份证号码,据此,网络谣言的情况有所缓解,但并未完全遏制。

单行法规《电子通讯基本法》等的颁布,对于治理网络谣言起到了非常不错的成果。

(四)澳大利亚——突出预防机制治理网络谣言

互联网虽然起源于美国,但是最先重视网络谣言问题的是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并不是像美国那样通过大量的制定法律来遏制网络谣言的传播,也不是像新加坡那样加大信息的透明度,其目标是将谣言遏制在摇篮里,即注重预防机制。

网络服务提供商与互联网行业、网民等共同制定法规,同时签署相关协议,保证不制造谣言、不传播谣言,保持互联网环境的干净氛围。

与此同时,相关政府还为网络服务提供商预备了过滤软件,从而使所签署的协议能够更好的履行。

(五)法国——民间辟谣网站发挥重要作用

在法国存在着非常多的辟谣网站,千万别小瞧这些网站,这在于治理网络谣言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

其中,“”网站是法国最大的反谣言网站,“结束法语网站内流传的谣言”是该网站制定的口号。

该网站是一个公益网站,由广告和私人捐助来运营。

该网站里面设立了很多反谣言的板块,大家都可以去观看,也可以提供线索,大家一起来讨论该谣言是真是假,进而揪出谣言。

看上去这些不起眼的辟谣网站,在网络谣言的规避上起了很重要的作用。

2012年大选的前一天晚上的谣言,正式通过辟谣网站的大量立证,迅速还原了事实真相,起到了很显著的作用。

四、我国网络谣言规制机制

(一)我国规制网络谣言的规定

从上文的描述我们可以看出,网络谣言的危害很大,而且世界各国都依据自己的国情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规制,针对网络谣言,我国也有规制网络谣言的相关规定。

1.《刑法》关于规制网络谣言的规定

(1)诽谤罪

第246条规定: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我们必须注意到两点,一是只有情节严重,才构成诽谤罪。

二是事实必须是虚构的或者说是捏造的,如果说是真实的,那么也是不构成这个罪名的。

(2)损害商业信誉、商品信誉罪

我国刑法第221条规定:

“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该条规定实质就是商业活动中的诽谤行为。

我们应该注意到两点,一是事实必须是虚构的,不能是真实的,如果是真实的,也是不构成这个罪名的。

二是如果消费者实施此行为的目的是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只是行为不恰当,过于冲动,也是不构成此罪的。

(3)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第291条规定:

“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我们应该注意到,这个罪名所针对的对象是不固定的多数人,且主观必须具有故意,而不能仅仅是过失。

但是何谓恐怖信息,每个人认为达到恐怖的情况不可能完全是相同的,这就存在一个主观判断的问题,所以还是存在一定的缺陷。

2.司法解释关于网络谣言的规定

2013年的9月6日,最高法联合最高检察发布了《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仅仅十条的司法解释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广大网民纷纷发表意见,参与讨论,对于完善网络谣言的规制起了很好的指导作用。

(1)界定了诽谤行为的入罪标准

诽谤罪要求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

但是何谓情节严重,这么多年来一直没有细化。

此次司法解释规定“信息转发量达到500次,点击浏览5000次就可以判刑”。

就是说只要你发了条信息,如果客观上浏览量达到5000次这就是危险的,这一条规定一出来就引发了很大的轰动,对于这一规定不少人也提出了质疑。

(2)确定了网络诽谤行为可公诉的七种情况

“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

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

”七种情况具体界定了“严重情况”的定义,不仅仅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大多数人的权利,也防止了国家公权力的过度滥用,适当限制公权力的使用。

(3)规定发布真实信息勒索他人财物的行为可以定罪

该司法解释规定“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他人,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刑法规定,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从本质上来讲,无论是在网上发帖子,还是在从网上往下删帖子,都是行为人通过网络平台,来要挟被害人,从而非法获取财物,本质上来讲,这是属于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的。

(二)我国规制网络谣言中存在的问题

1.法律规范的行为范围小

就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无论是法律还是司法解释,针对网络谣言并没有专门的法律规范进行规定,涉及到网络谣言的规定也是少得可怜,而且这些法条并不是完全适合网络谣言的,有些可以说是生拉硬套,些许牵强,这在实践过程中,司法系统在处理网络谣言的时候很难选择条款进行适用,同时也让制造或者传播谣言的人钻了法律的空子,没有可以处罚之的法条,他们便可以为所欲为,该问题还是不容忽视的。

2.未到公诉标准案件难处理

在我国,诽谤罪是自诉案件,这就要求自诉人进行举证。

但是我们都知道,网络侵权具有隐蔽性,很多网络工具的使用并非是实名制的,搜集证据对于侦查部门来说都有困难,更何况对于自诉人,难度可想而知。

但是针对这种没有达到公诉标准的案件,如果公安部门一旦介入,利用侦查手段进行帮忙搜集证据,那么会有产生滥用公权力的质疑声,从而会在网络上更快的进行传播,从而造成更坏的影响,这样便形成了一个恶性循环的圈子。

这是我国规制网络谣言中不容小觑的问题。

3.网络谣言入罪标准不明确

诽谤罪的构成要件中要求情节严重。

何谓“情节严重”,并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或者司法解释进行具体的阐释,所以“情节严重”四个字太过模糊,这就赋予了法官很大的自由裁量权。

每个人的评判标准都是不一样的,有的人可能认为已经很严重了,但有的人就会认为并不是很严重了,那么这在认定情节严重时就会存在不一样的判定,这个问题是不应该存在的。

4.应对网络谣言的司法资源有限

现在的时代当中,网络信息可谓是无数多。

相应的,网络谣言也不在少数,这种信息可以说是无法控制的。

全世界一天的信息量不低于1EB,按万分之一的比例来看,谣言的数量就大到惊人。

要想将网络谣言均用刑法进行规制,这是不可能的,也是不现实的,同样也是刑法所不许的,但是这其中的百分之一的网络谣言一旦涉及到了刑法,需要刑法来进行规制,那么也是一个很大的数字,毕竟司法资源不是专门来规制网络谣言的,对于此,司法资源的有限性便明显突出了。

五、我国网络谣言规制机制的完善

随着全媒体的发展,在网络上虚构并散布他人谣言的行为,我们可以认为这是社会公共秩序延伸到了网络空间,其实从根本上来讲,这种行为的性质是一样的,本质上没有变化的。

因而,在做出一样的行为来说,就同样应该被追究其应当承担的责任,所以说在网络上虚构并散布他人的谣言的行为是可以适用诽谤罪等罪名来进行定罪处罚,同样也是需要刑法来进行规制的。

通过上文的分析,我们了解了国外治理网络谣言的成功之处,也探讨了我国治理网络谣言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不断促进我国治理网络谣言机制的完善。

(一)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

要建立法治国家,就必须像美国学习,逐步建立细密的法律体系,无论是通过立法这一途径还是通过司法解释这一渠道,只要让司法机关治理网络谣言时有法可依,这便是最起码的保障。

较于我国,完善的法律体系是美国控制网络谣言成功的一个标杆,这是完全需要我国进行借鉴的地方。

之所以在我国网络谣言是否应该入罪如此不明确,正是因为我国法律及相关法规的缺失,这是亟待完善的。

类似的,像韩国那样制定单行法规也不失为控制网络谣言的一个好举措,其实制定单行法规与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本质上是相同的,我国都是可以借鉴的,这都是有法可依的前提,只有明确了条条框框,一旦网络谣言发生,我们才能及时用法律进行应对,同时也有效地解决了我国关于网络谣言法律规定范围小的难题。

1.明确界定刑法规制网络谣言的种类

上文提到过网络谣言与自由言论的区别与关系。

正如《宪法》所赋予公民权利一样,公民有自由言论的权利。

但是当行使自己的权利损害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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