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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18标签培训总结

GB7718-2011和GB28050-2012标签培训总结

培训时间:

2013.11.22

培训地点:

烟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五楼会议室

讲师:

培训内容:

一、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二、《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

三、《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问答

四、《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

五、《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问答

第一部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和问答

GB7718问答二: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发布后,相关规定、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相应内容与本标准不一致的,应按本标准执行。

不是非常恰当,《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依然有效。

1、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和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

问答七、问答八:

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

一是生产者直接或通过食品经营者(包括餐饮服务)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二是既提供给消费者,也提供给其他食品生产者的预包装食品。

进口商经营的此类进口预包装食品也应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非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预包装食品:

一是生产者提供给其他食品生产者的预包装食品;二是生产者提供给餐饮业作为原料、辅料使用的预包装食品。

进口商经营的此类进口预包装食品也应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为预包装食品在储藏运输过程中提供保护的食品储运包装标签、散装食品和现制现售食品的标识。

问答九:

不属于7718管理的标示标签情形:

*一是散装食品标签;

*二是在储藏运输过程中以提供保护和方便搬运为目的的食品储运包装标签;

*三是现制现售食品标签。

以上情形也可以参照本标准执行。

2、术语和定义

2.1预包装食品

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

2.2食品标签

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说明物。

2.3配料

在制造或加工食品时使用的,并存在(包括以改性的形式存在)于产品中的任何物质,包括食品添加剂。

(通常不包括加工助剂)

(包括以改性的形式存在)是指:

用于发酵类的原料,像酒里面的小麦是用来发酵后成为酒精类的,就要进行标示

2.4生产日期(制造日期)

食品成为最终产品的日期,也包括包装或灌装日期,即将食品装入(灌入)包装物或容器中,形成最终销售单元的日期。

食品标签上的日期只能写成“生产日期”,只有葡萄酒类的可以写成“灌装日期”。

问答十:

本标准中统一为“生产日期”

“包装日期”、“灌装日期”等术语在本标准中统一为“生产日期”。

像:

酸奶是在发酵完毕后,罐装包装时的日期称为“生产日期”。

3、食品标签基本要求:

真实、准确、合规、合理

重点:

3.3应该通俗易懂、有科学依据,不得标识封建迷信、色情、贬低其他食品的内容。

像“爽歪歪”饮料名称审批时,一开始不通过

昆布片(海带片),益生元、双歧因子等,一般人不能理解

非油炸更健康、乳粉比豆粉更有营养、全营养食品等,间接贬低其他对立的食品

3.4应真实、准确,不得以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

1)像一些牛奶饮料,将“牛奶”两个字写的很大,饮料写的很小

2)可以在标签版面上写“图案仅供参考”。

3)不要介绍配料的营养特性(促进发育类似营养功能声称)

4)不要介绍配料来源的产地环境(未受污染的土壤、深海野生)

5)不要夸大食品本身的特性(纯天然、无污染、绿色有机产品、健康食品)

6)谐音误导。

享瘦(想瘦)

3.5不应直接或以暗示性语言等误导消费者将购买的食品与另一产品混淆,

1)“芝麻调和油”,但是配料表中芝麻成分很少,下一步会加大这方面的监管检查

2)“火腿烤肠”实为淀粉肠

3)像以动、植物食物为原料,采用特定的加工工艺制作,用以模仿其他生物的个体、器官、组织等特征的食品,应当在名称前冠以“人造”、“仿”或者“素”等字样,并标注该食品真实属性的分类(类属)名称。

3.6不应标注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内容

像“强壮食品、营养滋补食品、养生食品、功能食品”、“延年益寿、祖传秘方、宫廷秘方”等类似词;明目、清肺、护肝等用语

典型例子:

“怕上火,喝王老吉”“经常用脑,喝六个核桃”这些都不应在标签上体现

3.8应使用规范的汉字(商标除外)。

具有装饰作用的各种艺术字,应书写正确,易于辨认。

3.8.1可以同时使用拼音或少数民族文字,拼音不得大于相应汉字

3.8.2可以同时使用外文,但应与中文有对应关系(商标、进口食品的制造者和地址、国外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网址除外)。

所有外文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商标除外)。

重点:

食品标签可以在使用规范汉字的同时,使用相对应的繁体字、艺术字、拼音、少数民族文字等,但是字号不能大于规范汉字。

3.9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大于35cm时(最大表面面积计算方法见附录A),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mm。

(最大表面面小于35cm时,标签内容中的文字等高度可以小于1.8mm,应当清晰)

3.10一个销售单元的包装中含有不同品种、多个独立包装可单独销售的食品,每件独立包装的食品标识应当分别标注.

参考问答十七:

1)若该销售单元(外包装或大包装)内的多件食品为不同品种时,应在外包装上标识每个品种食品的所有强制标识内容,可将共有信息统一标示。

2)若外包装易于开启识别或透过外包装物能清晰地识别内包装物(容器)上的所有强制标示内容或部分强制标示内容,可不在外包装物上重复标示相应的内容;否则应在外包装物上按要求标示所有强制标示内容。

4.标识内容

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

所有的事项均在标签上标示

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

标签上必须标示食品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和贮存条件,其他内容在说明书或合同中注明即可

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内容:

一般要求(强制标识内容):

1)食品名称

2)净含量和规格

3)配料表

4)产品标准代号

5)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6)贮存条件

7)生产者和(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8)食品产地(《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要求)

9)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及标志QS)

10)食品营养标签(特殊食品除外)

特定条件下的标签要求(非强制标识内容):

1)食品名称

2)净含量和规格

3)配料表

4)配料的定量标示

5)产品标准代号

6)质量(品质)等级

7)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8)贮存条件

9)生产者和(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10)食品产地(《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要求)

11)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及标志QS)

12)食品营养标签(特殊食品除外)

13)辐照食品转基因食品

14)产品标准、卫生标准、法律法规中的专门规定

个人理解:

比如GB/T10379里面要求标识“主料量占产品净质量分数”,像速冻制品审查细则里面要求标注产品的类别,生制品还是熟制品等。

4.1.2食品名称:

4.1.2.1.1当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中已规定了某食品的一个或几个名称时,应选其中的一个,或等效的名称。

要点:

产品标准中规定的食品名称。

如:

葡萄酒、饼干、面包、果汁饮料

4.1.2.1.2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规定的名称时,应使用不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淆的

通俗名称

要点:

通俗名称、不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淆

GB/T20977-2007糕点通则像:

桃酥、江米条、绿豆糕、凤梨酥等

GB/T22165-2008坚果炒贷食品通则像:

五香瓜子、原味瓜子、淮盐花生、大杏仁

4.1.2.2.1当“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商标名称”含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文字或术语(词语)时,应在所示名称的同一展示版面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4.1.2.2.2当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因字号或字体颜色不同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时,也应使用同一字号及同一字体颜色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像一些牛奶饮料,将“牛奶”两个字写的很大,饮料写的很小

4.1.2.3为不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淆食品的真实属性、物理状态或制作方法,可以在食品名称前或食品名称后附加相应的词或短语。

如干燥的、浓缩的、复原的、熏制的、油炸的、粉末的、粒状的等。

像以动、植物食物为原料,采用特定的加工工艺制作,用以模仿其他生物的个体、器官、组织等特征的食品,应当在名称前冠以“人造”、“仿”或者“素”等字样,并标注该食品真实属性的分类(类属)名称。

食品名称的要点:

1)尽可能用产品标准规定的名称

2)通俗易懂的名称昆布片(海带片)

3)名称中的原料名与食品属性名同一字体

4)关于标签中“鲜”字的使用,

可用的情况:

味极鲜酱油、三鲜水饺、六月鲜豆酱等表示“滋味、味道鲜美”之意;

“新鲜程度”的含义禁用,品名中不用原料中含“鲜”的配料名称,如“鲜牛奶饮料,鲜猪肉火腿”等名。

“鲜牛奶”不是产品名称,只是用的配料。

5)夸张的名称:

水晶月饼、黄金酒,凤爪

4.1.3配料表:

4.1.3.1.1配料表应以“配料”或“配料表”为引导词。

加工助剂不需要标示,严禁标示

4.1.3.1.2各种配料应按制造或加工食品时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排列;加入量不超过2%的配料可以不按递减顺序排列。

有食品添加剂项时,总量做为一种配料排序。

4.1.3.1.3如复合配料(不包括复合食品添加剂),应在配料表中标示复合配料的名称,随后将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在括号内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标示。

当某种复合配料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且其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的25%时,不需要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

必须同时具备这两个要求,复合配料才可以不用标识其原始配料

配料中的调味类,如味淋、味噌等,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进行标识原始配料

4.1.3.1.4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25%的复合配料中含有的食品添加剂,若符合GB2760规定的带入原则且在最终产品中不起工艺作用的,不需要标示。

像:

酱卤肉里面的酱油有上色的作用,则应该标识酱油(含焦糖色)。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要求酱油应该分类进行标识“酿造酱油”、“配置酱油”

添加剂标识的原则:

1)直接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食品添加剂项中标注。

营养强化剂、食用香精香料、胶基糖果中基础物质可在配料表的食品添加剂项外标注

2)非直接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不在食品添加剂项中标注

老师例子:

像“徐福记”事件中,TBHQ不允许添加,虽然徐福记公司声明说是辅料中带入,但是按照要求,辅料带入的添加剂不在食品添加剂项中标注。

4.1.3.1.5在食品制造或加工过程中,加入的水应在配料表中标示。

在加工过程中已挥发的水或其他挥发性配料不需要标示。

特别:

饼干、桃酥不用标示水

4.1.3.1.6可食用包装物是指由食品制成的,既可以食用又承担一定包装功能的物质。

这些包装物容易和被包装的食品一起被食用,因此应在食品配料表中标示其原料。

像山楂饴里面的糯米纸

4.1.4配料的定量标识:

(不是必须标识)

4.1.4.1如果在食品标签或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了或含有一种或多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

4.1.4.2如果在食品的标签上特别强调一种或多种配料或成分的含量较低或无时,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在成品中的含量。

重点:

1)强调配料原料的“多或少”,要在标签中标示相应的含量

2)无蔗糖、不添加糖、低加糖的含量,不要使用,没有相关法规标准规定多少含量是低

3)不添加(不含)防腐剂、着色剂”,不建议使用

*不直接添加,但是原料有可能带入的,不好证明

*只要声称不添加,就要标注含量,检测出一点就不合格

*有贬低其他食品的嫌疑。

不添加的就是好的?

添加的就是不好的?

有误导的嫌疑

4.1.5净含量和规格:

4.1.5.2应依据法定计量单位,按以下形式标示包装物(容器)中食品的净含量:

a)液态食品,用体积升(L)(l)、毫升(mL)(ml),或用质量克(g)、千克(kg);

b)固态食品,用质量克(g)、千克(kg);

c)半固态或黏性食品,用质量克(g)、千克(kg)或体积升(L)(l)、毫升(mL)(ml)。

像:

净含量1.1L(√)净含量1.1l(×)“L”小写就不行了

4.1.5.3净含量的单位需要按照下表标识:

 

4.1.5.4净含量字符的最小高度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4.1.5.6容器中含有固、液两相物质的食品,且固相物质为主要食品配料时,除标示净含量外,还应以质量或质量分数的形式标示沥干物(固形物)的含量(标示形式参见附录C.2.2)。

不4.1.5.6容器中含有固、液两相物质的食品,且固相物质为主要食品配料时,除标示净含量外,还应以质量或质量分数的形式标示沥干物(固形物)的含量(标示形式参见附录C)。

不包括果肉饮料

附录C.2.2净含量和沥干物(固形物)可以有如下标示形式(以“糖水梨罐头”为例):

净含量(或净含量/规格):

425克沥干物(或固形物或梨块):

不低于255克(或不低于60%)。

4.1.5.7同一预包装内含有多个单件预包装食品时,大包装在标示净含量的同时还应标示规格。

像:

超市贩卖的蛋黄派400g(20g×20)、旺旺大礼包参考附录C.2.3和C.2.4

4.1.6生产者、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4.1.6.1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够承担产品安全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

重点:

独立法人的营业执照上注册的名称和地址(住所),不一定是实际生产地址,当生产许可证上的生产地址与营业执照上的地址冲突时,要标注营业执照上的地址

4.1.6.1.3受其他单位委托加工预包装食品的,应标示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或仅标示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及产地,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

4.1.6.2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生产者或经销者的联系方式应标示以下至少一项内容:

电话、传真、网络联系方式等,或与地址一并标示的邮政地址。

即联系方式,必须标示

4.1.6.3进口预包装食品应标示原产国国名或地区区名(如香港、澳门、台湾),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可不标示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原产国:

香港/澳门/台湾经销商:

xxxx公司地址:

山东省烟台市电话:

0535-xxx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八条

(四)分装食品应当标注分装者的名称及地址,并注明分装字样。

经验之谈:

条码是哪个公司的,哪个公司承担产品质量责任,产品即是哪个公司的。

例如:

标注龙大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生产,但是产品条形码实际上是烟台龙大食品有限公司的,不能正确识别到底是哪个公司的产品,也不可以。

4.1.7日期标示:

4.1.7.1应清晰标示预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如日期标示采用“见包装物某部位”的形式,应标示所在包装物的具体部位。

日期标识不得另加补贴、补印或篡改

小包装食品,可采用“生产日期见包装”、“生产日期见喷码”等形式。

4.1.7.2当同一预包装内含有多个标示了生产日期及保质期的单件预包装食品时,外包装上标示的保质期应按最早到期的单件食品的保质期计算。

外包装上标示的生产日期应为:

1)最早生产的单件食品的生产日期,

2)或外包装形成销售单元的日期;

3)也可在外包装上分别标示各单件装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生产日期

保质期

到期日

产品A

2013.05.30

60天

2013.07.30

产品B

2013.06.08

45天

2013.07.23

产品C

2013.06.18

40天

2013.07.28

礼盒包装日期

2013.06.20

33天

2013.07.23

标签上的日期信息

2013.05.30

53天

2013.07.23

重要提示:

保质期一般不能低于标准规定中的期限.

因为低于标准规定的保质期,则说明公司生产条件可能不达标

4.1.8贮存条件

贮存条件可以不用引导词,可不单独标示标题,放在保质期里说明也行。

例如:

-18℃以下保存24个月

4.1.9食品生产许可证号

预包装食品标签应标示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标示形式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编号与产品要相符

4.1.10产品标准代号

在国内生产并在国内销售的预包装食品(不包括进口预包装食品)应标示产品所执行的标准代号和顺序号。

可不用标示年代号

其他标识内容:

4.1.11.1辐照食品(在河南有一家辐照食品厂,国内很少)

4.1.11.1.1经电离辐射线或电离能量处理过的食品,应在食品名称附近标示“辐照食品”

4.1.11.1.2经电离辐射线或电离能量处理过的任何配料,应在配料表中标明。

4.1.11.2转基因食品

转基因食品的标示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4.1.11.4质量(品质)等级

食品所执行的相应产品标准已明确规定质量(品质)等级的,应标示质量(品质)等级。

标准中无等级规定的,不得标示

4.3标示内容的豁免

4.3.1下列预包装食品可以免除标示保质期:

酒精度大于等于10%的饮料酒;食醋;食用盐;固态食糖类(为白砂糖、绵白糖、红糖和冰糖等,不包括糖果);味精。

葡萄酒(果酒)建议标示保质期

4.3.2当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的最大表面面积小于10cm2时(最大表面面积计算方法见附录A),可以只标示产品名称、净含量、生产者(或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

4.4推荐标识内容

4.4.1批号:

根据产品需要,可以标示产品的批号。

4.4.2食用方法:

根据产品需要,可以标示容器的开启方法、食用方法、烹调方法、复水再制方法等对消费者有帮助的说明。

汽酒的开启方法强制标示

标准中规定的“食用、烹调方法”强制标示

4.4.3致敏物质<以后可能强制标识>

4.4.3.1以下食品及其制品可能导致过敏反应,如果用作配料,宜在配料表中使用易辨识的名称,或在配料表邻近位置加以提示:

a)含有麸质的谷物及其制品(如小麦、黑麦、大麦、燕麦、斯佩耳特小麦或它们的杂交品系);

b)甲壳纲类动物及其制品(如虾、龙虾、蟹等);

c)鱼类及其制品;

d)蛋类及其制品;

e)花生及其制品;

f)大豆及其制品;

g)乳及乳制品(包括乳糖);

h)坚果及其果仁类制品。

4.4.3.2如加工过程中可能带入上述食品或其制品,宜在配料表临近位置加以提示。

(标识形式具体参考7718问答55):

邻近配料表的位置加以提示,如:

“含有……”等;“可能含有……”、“可能含有微量……”、“本生产设备还加工含有……的食品”、“此生产线也加工含有……的食品”

老师建议:

该项不是强制标识内容,企业不能完全掌握原辅料所含的过敏物质时,尽量不要标识过敏物质,这样可以减少企业的责任,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看配料表自行进行判断是否对某种物质过敏。

5其他要求

1)产品标准、卫生标准等标准中直接的要求。

乳制品、油脂、速冻产品、干制水产品、矿泉水、果蔬汁饮料、糕点、调味品

2)如获奖、获证、法定产区、地理标识、有机食品等内容时,应有相应的证明材料,像“青岛特产xxx烤鱼片”不符合,没有相关证明性的材料

3)慎提“含有XXX成分”“XXX活性成分”

严禁提“XXXX作用”

第二部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和问答

该章节老师讲的比较简单,基本上是照着标准和问答进行的

一、豁免强制标示营养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1、生鲜食品,如包装的生肉、生鱼、生蔬菜和水果、禽蛋等;

参考问答九:

是指预先定量包装的、未经烹煮、未添加其它配料的生肉、生鱼、生蔬菜和水果等,如袋装鲜(或冻)虾、肉、鱼或鱼块、肉块、肉馅等。

此外,未添加其它配料的干制品类,如干蘑菇、木耳、干水果、干蔬菜等,以及生鲜蛋类等,也属于本标准中生鲜食品的范围。

但是,预包装速冻面米制品和冷冻调理食品不属于豁免范围,如速冻饺子、包子、汤圆、虾丸等。

也不包括粮食及加工品(小麦粉、大米等)、速冻水果蔬菜类。

2、乙醇含量≥0.5%的饮料酒类

参考问答十:

包括发酵酒及其配制酒、蒸馏酒及其配制酒以及其他酒类(如料酒等)。

上述酒类产品除水分和酒精外,基本不含任何营养素,可不标示营养标签。

例子:

发酵果酒:

含丰富的维生素、铁、钙等

不包括米酿类(酒里面有米粒等固形物)

3、包装总表面积≤100cm2或最大表面面积≤20cm2的食品

参考问答十一:

包装总表面积≤100cm2或最大表面面积≤20cm2的预包装食品可以豁免强制标识营养标签,但允许资源标识。

可以使用文字格式,并可省略营养素参考值(NRV)

4、现制现售的食品

参考问答十二:

是指现场制作、销售并可即时食用的食品。

但是,食品加工企业集中生产加工、配送到商场、超市、连锁店、零售店等销售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按标准规定标示营养标签

5、包装的饮用水

参考问答十三:

对包装饮用水(天然矿泉水、引用纯净水、其他饮用水),依据相关标准标注产品的特征性指标,如偏硅酸、碘化物、硒、溶解性总固体含量以及主要阳离子(K+、Na+、Ca2+、Mg2+)含量范围等,不作为营养信息。

(不得标有营养声称)

例子:

瓶装水标签:

富含钾、钙、钠、镁、锶等标签不合格

6、每日食用量≤10g或10mL的预包装食品

参考问答十四:

指食用量少、对机体营养素的摄入贡献较小,或者单一成分调味品的食品,具体包括:

问答(十四)

1.调味品:

味精、醋等;(在没有标明其他调味品时,只是味精、醋)

2.甜味料:

食糖、淀粉糖、花粉、餐桌甜味料、调味糖浆等;

3.香辛料:

花椒、大料、辣椒、五香粉等;(桂皮、香叶、芝麻等)

4.可食用比例较小的食品:

茶叶(代用茶)、胶基糖果、咖啡豆等

5.其他:

酵母,食用淀粉等。

但是,对于单项营养素含量较高、对营养素日摄入量影响较大的食品,如腐乳类、酱腌菜(咸菜)、酱油、酱类(黄酱、肉酱、辣酱、豆瓣酱等)以及复合调味料等,像食盐等应当标示营养标签。

二、符合豁免强制标示营养标签的预包装食品,如果有以下情况也应当按照标准要求强制标注营养标签:

1.企业自愿选择标识营养标签的;

2.标签中有任何营养信息(如“蛋白质≥3.3%”等)的。

但是,相关产品标准中允许使用的工艺、分类等内容的描述,不应当作为营养信息,如“脱盐乳清粉”,低盐涪陵榨菜等、低钠盐;

3.使用了营养强化剂、氢化和(或)部分氢化植物油的;

4.标签中有营养声称或营养成分功能声称的。

三、强制标示内容

1.所有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强制标示的内容包括能量、核心营养素的含量值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比。

当标示其他成分时,应采取适当形式使能量和核心营养素的标示更加醒目。

(加粗、斜体、大号字、颜色等醒目)参见附录B示例题2

2.对除能量和核心营养素外的其他营养成分进行营养声称或营养成分功能声称时,在营养成分表中还应标示出该营养成分的含量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比。

3.使用了营养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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