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泉市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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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泉市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

 

龙泉市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市林业系统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公平、公正地行使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林业系统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市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依法受委托的林业执法单位,实施林业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的执法机构和依法受委托的林业执法单位,依法定职权在实施林业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处罚幅度内,综合考虑违法情节、违法手段、违法后果、改正措施等因素,合理确定处罚种类、处罚幅度或不予处罚的权限。

第四条行使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处罚法定原则

行使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在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处罚种类幅度范围内,做出适当的行政处罚。

对于违法行为的处罚,应当优先适用法律效力层级高的法律规范,在法律效力相当的情况下,应优先适用最专业性法律规范,属同一专业性的,应当优先适用后颁布的法律规范;对于相同性质的违法行为,应当适用相同的法律规范予以处罚。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可以单处或者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规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

(二)过罚相当原则

实施林业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作出的行政处罚要与违法行为相当,不得畸轻畸重、重责轻罚、轻责重罚。

对涉及企业的带有自由裁量权的行政处罚行为和标准,应当遵循“就小不就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

(三)公平、公正原则

对于性质相同、情节相近、危害后果基本相当、违法主体同类的违法行为,在实施行政处罚行使自由裁量权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基本一致。

(三)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

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既要制裁违法行为,又要教育当事人自觉遵守法律,维护法律尊严。

对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

(四)程序正当原则

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依法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五)综合裁量原则

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全面、综合分析违法行为的主体、客体、主观、客观及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对违法行为处罚与否以及处罚的种类和幅度进行判断,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不能片面考虑某一情节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第五条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处罚幅度,林业行政处罚可分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和从重处罚。

第六条不予处罚是指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减轻处罚是指根据查清的违法事实、性质和情节,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处罚幅度以下给予行政处罚。

从轻处罚是指根据查清的违法事实、性质和情节,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给予较轻的行政处罚。

一般处罚是指根据查清的违法事实、性质和情节,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从重处罚是指根据查清的违法事实、性质和情节,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处罚幅度范围内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

第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证据不足,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六)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第八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诱骗、教唆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第九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能够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违法行为的;

(二)对人身健康、生命安全、公共安全、社会安定、森林资源保护、生态安全造成危害影响较小,或者尚未产生社会危害后果的;

(三)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四)因残疾或者下岗失业等原因,生活确实困难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第十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一)严重危害林业生产、建设和林产品质量安全的;

(二)坑农害农等严重损害农民利益的;

(三)有悖于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规定的阶段性工作重点的;

(四)在两年内因相同或者类似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的;

(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六)经告诫、劝阻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七)违法行为引起群访,影响恶劣的;

(八)恶意串通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胁迫、诱骗或者教唆他人违法的;

(十)违法手段恶劣,妨碍、逃避或者抗拒执法人员执法的;

(十一)擅自转移、隐匿已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物品的;

(十二)拒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作虚假陈述的,以及销毁或者篡改有关证据材料的;

(十三)对证人、举报人打击报复的;

(十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

上述从重处罚的行为,办案人员可按对应从重档次确定处罚标准。

第十一条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没有减轻、从轻、从重情

节的,应当对其予以一般处罚。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先责令改正的,应当依法及时警示告知当事人,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再依法作出一般行政处罚。

对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根据具体情况予以确定。

第十二条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范围内,按照以下原则实施处罚:

(一)罚款幅度适当原则。

行政处罚中适用罚款的,依据违法行为的轻重实施较小数额罚款、一般数额罚款和较大数额罚款。

(二)处罚种类适当原则。

依据违法行为的轻重,可以采取警告、罚款、限期补种树苗、没收实物、没收非法所得、吊销许可证等处罚,依法单处或者并处。

本规则第七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十三条林业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时必须有两人以上,并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表明执法身份;行政处罚中,除适用简易程序的可采取单一证据外,其他一律采取复式证据,证据之间应相互关联,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在调查取证时,不得先确认行为违法,再收集证据加以证明,不得采取诱导或胁迫的方法取得证据。

第十四条随本规则同时下发《丽水市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以下简称《执行标准》)。

将通过网络等形式向社会公布,裁量的程序和结果除涉及国家机密或个人隐私外,允许公众查询。

实施行政处罚时原则上应当按照《执行标准》行使自由裁量权,确定处罚幅度。

对降低或者提高处罚标准超出本《执行标准》的行政处罚,应当特别报请本部门或机构主要负责人(包括分管负责人)决定。

第十五条凡涉及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事项,应由各级林业行政执法机关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和会审。

讨论和会审应有记录,参加人员在记录上签字,存入相应案卷。

会审结果应同时报上级林业行政部门和本级政府法制办备案。

第十六条作出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的罚款等自由裁量事项前,应及时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依法举行听证。

第十七条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在具体行使自由裁量权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具体行政行为公平公正实施的关系的,应依法予以回避。

第十八条涉嫌构成刑事犯罪的,必须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九条办案机构建议采取不予行政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的,都要在处罚意见书、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决定书中说明理由,并附相应的证据材料。

核审机构认为办案机构在案件中未说明理由或者未附相应的证据材料,应当要求办案机构作补充说明或者补充相应的证据。

核审机构认为办案机构在案件中所建议的处罚档次缺少必要证据证明,应当要求办案机构补充调查有关证据或变更处理意见。

第二十条办案机构应当定期对本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复查,发现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应当按照本规则和《执行标准》主动纠正。

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不定期对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有权按照本规则和《执行标准》责令纠正。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在行政执法检查中发现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应当按照本规则和《执行标准》纠正并予以通报。

第二十一条办案机构违反本规则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当事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在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时,有权依照《执行标准》直接予以变更。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

(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列为错案的;

(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

(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

(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二十三条《执行标准》中有关自由裁量权的规定,所称“以下”不包括本数,所称“以上”包括本数;所称“至”,下限数包括本数,上限数不包括本数,若是最高一档处罚则包括上限数。

第二十四条行使《执行标准》未列明的其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参照本规则和《执行标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规则由龙泉市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规则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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