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经贸大学国际经济法期末复习资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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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贸大学国际经济法期末复习资料
3、
(1)适用前提不同,反倾销前提为“实质损害、实质损害威胁”或“实质损害”,保障措施的前提是“严重损害威胁”。
(2)适用原则不同,反倾销不受最惠国待遇原则限制,可以针对特定国家的产品,保障措施则必须是非歧视性。
(3)适用措施不同,反倾销措施主要为征收反倾销税,保障措施则较丰富,除关税外,还有配额等。
(4)针对行为不同,反倾销措施针对不正当竞争,因此wto不规定进口方对倾销方的补偿,保障措施针对正当竞争,需要按照WTO《保障措施协议》进行赔偿。
(5)审查制度不同,反倾销措施有司法审查阶段,在反倾销诉讼中,当事人对行政裁决不服,可以提出司法审查,保障措施则没有这一制度。
(6)实施期限不同,反倾销措施不能超过4个月,征收反倾销税不得超过5年,保障措施临时措施期限为200天,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4年,最多不超过8年。
(7)对发展中国家待遇不同,反倾销措施对发展中国家待遇规定较为模糊,保障措施则比较完备,对发展中国家的待遇也较优惠。
(8)实施频率及难度不同,反倾销措施使用频繁,原因在于它具有形式合法、易于实施、能够有效排斥外国产品的进口且不易招致报复等。
保障措施不但实施的前提条件比反倾销更为严格,而且它要求以非歧视方式实施,还要求必须对出口方进行补偿,如对补偿达不成协议,出口国有权进行报复,从而使其使用频率相对较低。
4、1.反倾销行政复审
内容:
第一,是否有必要继续征收反倾销税以抵制倾销; 第二,如果取消或变动税额损害会继续存在还是可以避免; 第三,对上述两个方面同时进行审查。
2.期中复审复审的内容就是反倾销措施实施一段时间后,客观情势变化对反倾销措施合理性和适当性的影响,以及是否有必要对现行反倾销措施作出相应调整。
3.日落复审任何最终反倾销税,均应自征收之日起或自涉及对反倾销和损害同时复审的最近一次行政复审之日起5年内终止。
调查机关在5年有效期之内可以自行复审或在该日期之前一段合理时间内由国内产业或国内产业代表提出请求下进行复审。
在日落复审的结果产生之前,可继续维持原来裁定的征税措施。
4.新出口商复审新出口商的复审为那些在反倾销调查期中没有向发起国出口,但在反倾销调查期后向发起国出口的厂商提供了机会,使其有机会得到单独税率或得到豁免。
新出口商复审只需审查申请人的倾销幅度,而不涉及国内产业的损害情况,因为原审调查已确立了损害的存在,这种损害不会因为新增加一个出口商而消失。
5、CVMeasuresv.Counter-Measures(自己翻译吧我并不能懂)
(1)legalgroundings
(2)natureofprocedures
(3)harmssufferedbydomesticindustries
(4)subjects
6、保障措施:
正常期限是4年;即可以通过提高关税,也可通过数量限制来实施;须在调查周期完成后才可采取;要求必须存在严重损害(全面重大损害)才可实施
临时保障措施:
一般期限为200天;只能通过提高关税的措施来实施;调查周期未结束就可采取;要求存在不可弥补的损害才可实施。
(一种紧急措施)
7、BITs:
投资促进和保护协定,ppt木有答案。
最低国际待遇标准最初源于对国民待遇原则的担心,现已演变为公平公正待遇标准,在投资条约中,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包含了具体的比照内容、意欲创建外国投资者与本国投资者之间以及不同国籍外国投资者之间的公平竞争条件,可被称为相对待遇标准;而公平公正待遇追求国际法的自然正义价值,构成了绝对待遇标准。
公平公正待遇标准的实现更多的是取决于程序的公平公正,即所谓“程序的正当过程”;而国民待遇原则更多是实质的公正。
最低国际标准待遇是一种不成文的原则,国民待遇是成文的法定原则
8、
(1)倾销的确定
倾销的确定是实施反倾销措施的首要条件。
根据关贸总协定第6条的规定,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另一国市场,如因此对贸易缔约方领土内已建立的某项工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产生实质性损害的威胁,或对某一国内工业的新建产生实质性阻碍,则构成倾销。
倾销应具有三个条件:
(1)进口商品的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
(2)给进口国同类产品的工业生产造成实质性损害,或存在此种威胁,或对某一工业的新建造成实质性阻碍。
(3)低于正常价值的销售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以上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可对倾销产品征收不超过倾销幅度的特别关税。
(2)损害的确定
对某一项产品进行反倾销的第二个必要条件是“存在对进口国国内产业的损害”。
损害应根据确凿的证据确定,并主要从两方面进行考察:
一是倾销进口产品的数量和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市场同类产品价格的影响;二是这些进口产品随之对此类产品国内生产者产生的影响。
(3)倾销与损害间的因果关系
倾销与损害间的因果关系有两种情况:
(1)主要因果关系。
进口国相关产业的损害完全或主要是由倾销产品造成的,即相关产品的低价倾销导致了进口国有关产业的直接损害,称之为主要因果关系或直接因果关系。
(2)一般因果关系。
即使进口国国内产业的损害是由倾销产品及其它有关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但只要倾销是导致损害的起作用的原因之一,即可征收反倾销税。
9、
(1)货币汇兑险。
指东道国政府采取新的措施,限制其货币兑换成可自由兑换货币或投保人可接受的另一种货币,并移出东道国境外的风险。
这类风险还包括消极的不行为,如东道国政府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对投保人提出的汇兑申请作出行动。
根据免责条款,对在担保合同签订时即已存在的外汇管制的法律、法令不予以担保。
(2)征用险。
即东道国政府采取立法或行政措施,或懈怠行为,实际上剥夺了投保人对其投资的所有权或控制权或其应从该投资中得到的大量收益。
但政府为管理其境内的经济活动而通常采取的普遍适用的非歧视性措施不在此列。
除了通过颁布法令直接取得财产,把财产所有权从原投资者手中转到国家名下这类直接国有化措施外,发展中国家还经常采取各种“间接国有化”措施,如妨碍投资者作为股东或债权人行使其基本权利,妨碍投资者转让证券和其他权利,妨碍投资者对其财产主要部分行使有效的控制权、使用权和处置权,或妨碍投资者投资项目的建设和经营。
对上述“间接国有化”措施,机构也予以承保。
(3)违约险。
指东道国政府不履行或违反与投保人签订的合同,并且①投保人无法求助于司法或仲裁机关对毁约或违约的索赔作出裁决;或②该司法或仲裁机关未能根据机构的条例在担保合同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作出裁决;或③虽有这样的裁决但未能执行。
(4)战争和内乱险。
指因公约适用的东道国境内任何地区的任何军事行动或内乱给投保人造成损失的风险。
这里的军事行动既包括不同国家之间的军事行动,也包括同一国家不同政府、党派之间的军事行动,既包括经过宣战的战争,也包括未经宣战的军事行动;内乱则指针对政府的有组织的暴力行为。
那些针对投保者私人的恐怖主义行为,均不在此风险之列。
由于战争和内乱险不受东道国政府控制,因此机构在向投保者赔付后,一般不能向东道国索赔。
(5)其他非商业性风险。
指由投资者与东道国联合申请,经董事会特别多数票通过,机构可以承保的其他特定的非商业性风险。
但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包括货币贬值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