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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协议书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协议书

(三方)

建设单位:

总承包单位:

分包单位: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珠海市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避免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自觉遵守国家、珠海市法律、法规及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经协商签订“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

本《协议书》适用于建设单位直接发包施工、总承包单位配合或提供相关服务的具体情况。

本《协议书》的宗旨是:

在建设单位的统一领导下,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共同负责,为建设单位服务,齐心协力完成建设单位交给的各项施工任务。

确保工程全过程的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

一、建设单位的权力和义务

l.审查分包单位的施工资质。

营业执照及管理人员资质证书,严禁将施工项目发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或施工资质与承包内容不相符的分包单位或个人。

2.审查分包单位施工方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安全技术措施。

并督促分包单位将上述文件送总承包单位备案。

3.协调分包单位与总承包单位之间发生的施工配合事项,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总承包单位。

4.如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协助分包单位做好抢险、救人及现场保护等相关工作。

5.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中的问题,有权提出批评和建议。

二、总承包单位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l.按时完成建设单位交办的各项施工配合工作。

2.配合建设单位做好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监督与服务工作,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负总责。

3.分包单位使用总承包单位的机械、临电、脚手架等设备、设施,双方须办理交接手续,签订《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管理协议》和《机电架设备、设施移交单》。

4.对分包单位提出的安全生产要求及相关工作提供帮助。

5.对分包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提供应急救援服务。

6.由于总承包单位或总承包与分包双方责任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市政府有关部门的责任划分,各自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和经济责任。

三、分包单位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一)管理目标:

1.现场杜绝重伤、死亡事故的发生;

2.负伤频率控制在0.6‰以内;

3.现场内的安全隐患整改率必须保证在时限内达到100%,杜绝现场重大隐患的出现;

4.现场内不发生火灾事故,火险隐患整改率必须保证在时限内达到100%;

5.必须保证施工现场创建;

6.确保总承包单位总体施工组织设计中关于总承包单位形象管理的要求。

(二)用工制度:

1.分包单位项目经理及现场负责人必须常驻现场,履行组织管理职能,未经总承包单位批准不得随意更换,如有违反,分包单位须受罚款500元/人、日次。

2.分包单位必须为现场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平安卡,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机械设备、仪器等办理相应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3.分包单位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及条例,任何因为分包单位违反上述法规、条例造成的案件、事故事件等的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均由分包单位承担,因此造成总承包单位的经济损失由分包单位承担。

4.分包单位的所有外来工人必须具备珠海市公安局下属驻地派出所办理的《居住证》,否则总承包单位有权不予办理《出入证》。

任何因为分包单位违反上述规定造成的案件、事故、事件等,其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均由分包单位承担,因此造成总承包单位的经济损失由分包单位承担;

5.分包单位应遵守总承包单位上级制定的有关劳务队伍的管理规定,以及总承包单位其它关于分包单位管理的所有制度及规定。

6.分包单位应及时协调解决因本分包工程与附近居民或其他单位产生的一切矛盾。

(三)安全生产要求

1.分包单位必须严格遵守、执行现行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颁布实施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各项规定。

2.分包单位须自觉遵守、执行广东省有关文明安全施工的各项规定,并且积极参加各种有关促进安全生产的各项活动,切实保障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

3.分包单位应按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否则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而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而发生的费用由分包单位承担;

4.在施工场地涉及危险地区或需要安全防护措施施工时,分包单位应提出安全防护措施,并经总承包单位批准后实施,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及责任均由分包单位承担。

5.分包单位必须尊重并且服从总承包单位现行的有关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方式,并按本协议书有关条款加强自身管理,履行己方责任。

6.分包单位申报的所有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或类同方案必须考虑工程工序上的危险性,在方案中详细叙述施工期间的相关安全防护措施并经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批准后严格执行。

7.分包单位如果需要使用总承包单位的机械、电器等设备、设施,必须经得总承包单位同意,并对其安全防护措施负责和承担安全责任。

8.分包单位必须执行下列安全管理制度:

8.1建立风险评估体系制度:

分包单位在本分包工程开工前必须建立风险评估体系,对本分包工程施工全过程进行风险评估,并将风险评估报告提交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批准后严格执行。

8.2安全技术方案报批制度:

分包单位必须执行总承包单位总体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方案。

分包单位自行编制的单项作业安全防护措施,须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批后方可执行,若改变原方案必须重新报批。

8.3分包单位必须执行安全技术交底制度、班前安全讲话制度,并做好跟踪检查管理工作。

分包单位项目经理和安全负责人必须准时参加总承包单位通知召开的安全例会,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时应事先取得总承包单位的同意,并委托有资格人员全权代表项目经理或安全负责人参加会议和做出有关决定。

分包单位不能参加例会又未委托代表参加时,例会所做出的决定分包单位必须无条件执行,同时分包单位连续三次不能参加例会,总承包单位有权取消该分包单位的承包资格。

8.4分包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入场员工的“三级安全教育”制度以及持证上岗制度:

8.4.1分包单位项目经理、安全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必须经过广东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合格后方可组织施工,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及一切责任均由分包单位承担。

8.4.2分包单位的施工员、技术员、质检员、材料员、专职安全员以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岗位资格证书,否则不得上岗。

8.4.3分包单位工人入场一律接受“三级安全教育”和总承包单位组织的入职培训后方准进入现场施工,如果分包单位的人员需要变动,必须提出计划报告总承包单位,按规定进行教育后方可上岗。

8.4.4分包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的配置必须满足施工需要,并持有有效证件(原籍地、市级劳动部门颁发),经考试合格者换领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持证上岗。

8.4.5分包单位工人变换施工现场或工种时,要进行转场和转换工种教育。

8.5分包单位必须执行安全检查制度:

8.5.1分包单位必须按照总承包单位的要求建立自身的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建立安全活动一小时制度,并将制度和日程安排报总承包单位审批后严格执行。

8.5.2分包单位必须虚心接受总承包单位以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和各级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检查,否则造成的罚款及其他一切损失均由分包单位承担。

8.5.3分包单位必须设立专职安全员(且必须经过广东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实施日常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及工长、班组长跟班检查制度和班组自检制度。

8.5.4分包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检查整改制度。

8.6分包单位必须执行安全防护措施、设备验收制度和施工作业转换后的交接检验制度:

8.6.1分包单位自带的各类施工机械设备,必须是国内或国外正规厂家的产品,且具有相关合格证书,机械性能良好、各种安全防护装置齐全、灵敏、可靠。

8.6.2分包单位的卷扬机、机动翻斗车、砼搅拌机、切割机、电焊机、发电机等中小型机械设备和一般防护设施执行自检后报总承包单位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8.6.3分包单位的起重机、塔式起重机、挖掘机、垂直升降机械等大型防护设施和大型机械设备,在自检的基础上申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接受专业验收;分包单位必须按规范要求提供设备技术数据,防护装置技术性能,设备履历档案以及防护设施支搭(安装)方案,其方案必须满足工程项目所在地方政府有关规定。

8.7分包单位须执行国家、广东省及珠海市关于建设工程安全防护验收等安全台帐规定的验收程序和施工交接检验制度。

8.8分包单位必须执行对重要劳动防护用品的定点采购制度。

8.9分包单位必须执行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定期定量供应制度。

8.10分包单位必须预防和治理职业伤害与中毒事故。

8.11分包单位必须严格执行职工因工伤亡报告制度:

8.11.1分包单位职工在施工现场从事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伤害事故为工伤事故。

8.11.2如果发生因工伤亡事故,分包单位应立即通知总承包单位的项目主管领导及安全主任,向其报告事故的详情。

由总承包单位通过正常渠道及时逐级上报上级有关部门。

分包单位必须同时积极组织抢救工作采取相应的措施,保护好现场,如因抢救伤员必须移动现场设备、设施者要做好记录或拍照,为抢救提供必要的条件。

8.11.3分包单位要积极配合总承包单位上级部门、政府部门对事故的调查和现场勘查。

凡因分包单位隐瞒不报、做伪证或擅自拆毁事故现场,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分包单位承担。

8.11.4分包单位须承担因为分包单位的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8.11.5如果发生因工伤亡事故,分包单位应积极配合总承包单位做好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伤亡人员为分包单位人员的,分包单位应直接负责伤亡者及其家属的接待善后工作,因此发生的资金费用由分包单位支付,因不能积极配合总承包单位对事故进行善后处理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分包单位自负。

8.11.6分包单位必须对每次因工伤亡事故进行深入调查,查出事故源头并做出详细事故调查报告报送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

对发生的伤亡事故,分包单位必须进行深刻检讨,修正错误,同时必须对分包工程现场进行全面检查整改,对所有职工进行安全再教育培训,否则总承包单位有权勒令分包单位暂时停工直至整改完成并通过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验收。

8.12分包单位必须执行安全工作惩罚制度:

分包单位要教育和约束自己的职工严格遵守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对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者给予处罚。

8.13分包单位必须执行安全防范制度:

8.13.1分包单位要对分包单位工程范围内工作人员的安全负责。

8.13.2分包单位必须采取一切严密的、符合安全标准的预防措施,确保所有工作场所的安全,不得存在危及工人安全和健康的危险情况,并保证建筑工地所有人员或附近人员免遭工地可能发生的一切危险。

8.13.3分包单位在现场所雇佣的所有人员都应全面遵守各种适用于工程或任何临建的相关法律或规定的安全施工条款。

8.13.4施工现场内,分包单位必须按总承包单位的要求,在工人可能经过的每一个工作场所和其他地方均应提供充足和适用的照明,必要时要提供手提式照明设备。

8.13.5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有权要求立刻撤走现场内的任何分包单位队伍中没有适当理由而又不遵守、执行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安全条例和指令的人员,无论在任何情况下,此人不得再雇佣于现场,除非事先有建设单位和总承包单位的书面同意。

8.13.6施工现场和工人操作面,必须严格按国家、政府规定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搞好防护工作,保证工人有安全可靠、卫生的工作环境,严禁违章作业、违章指挥。

8.13.7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规定的,总承包单位有权要求停工和强行整改使之达到安全标准,所需整改费用总承包单位从工程款中扣除,并对分包单位进行所需整改费用的15%罚款。

8.13.8分包单位应给所属职工提供必须的和有效的安全用品,如:

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等。

对不同岗位工种的职工还须配备该工种必须的其他个人人身防护设备,如:

安全鞋、面罩、眼罩、护耳、绝缘手套等。

8.13.9凡重要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向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提交产品合格证,否则不得使用。

如:

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漏电保护器、电焊机二次线保护器、配电箱、五芯电缆、脚手架扣件等。

8.13.10分包单位应在合同签约后15天内,呈送安全管理防范方案,详述将要采取的安全措施和对紧急事件处理的方案以及自身的安全管理条例,以报总承包单位批准,在批准前分包单位不得进行施工。

8.13.11分包单位应指定至少一名合格的且有经验的安全主管负责日常对总承包的工作联络及落实安全方案和措施的实施。

8.13.12分包单位必须按根据“建质[2008]91号”及“珠府建[2002]123号文”规定,配备专职安全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专职安全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有效证件),且不得擅离工作岗位,否则对分包单位罚款500元/人、日次。

(四)消防保卫工作要求:

1.分包单位必须认真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建设部、广东省政府、广东省建委(当地政府、建委)颁发的有关治安、消防、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及条例,分包单位应严格按总承包单位消防保卫制度以及总承包单位施工现场消防保卫的特殊要求组织施工,并接受总承包单位的安全检查,对总承包单位所签发的隐患整改通知,分包单位应在总承包单位指定的期限内立即整改完毕,逾期不改或整改不符合总承包单位的要求,总承包单位有权按规定对分包单位进行经济处罚。

2.分包单位须配备至少一名专(兼)职消防保卫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消防保卫工作。

3.凡由于分包单位管理以及自身防范措施不力或分包单位工人责任造成的案件、火灾、交通事故(含施工现场以外)等灾害事故,事故经济责任、事故法律责任以及事故的善后处理均由分包单位独自承担,因此给总承包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分包单位负责赔偿,总承包单位可对其处罚。

(五)现场文明施工及其人员行为的管理:

1.分包单位必须遵守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各项管理规定,在设施投入、现场布置、人员管理等方面要符合总承包单位总体施工组织设计中关于总承包单位形象管理的要求。

分包单位全体员工的工作服由总承包单位或分包单位统一订购,且分包单位必须保证现场所有员工夏、冬季节的服装每人至少2套。

如由总承包单位订购服装,总承包单位将依据分包单位为入场员工办理的《出入证》花名册向分包单位供应服装,费用将从分包单位当月工程款中扣除。

2.分包单位员工的工作服、安全帽以及分包工程现场的机械设备等物品(包括业主指示或法律要求的其他标语、警示牌)的标志、标语具体由总承包单位决定。

如需出现分包单位标志的需报总承包单位决定。

3.分包单位应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防止其劳务人员发生任何违法或妨碍治安的行为,保持安定局面并且保护工程周围人员和财产不受上述行为的危害,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均由分包单位自己负责。

4.分包单位应按照总承包单位要求建立健全工地有关文明安全施工、消防保卫、环保卫生、料具管理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同时必须按照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扰民、防噪声、防空气污染、防道路遗洒和垃圾清运等措施。

5.分包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保安制度、门卫管理制度,工人和管理人员要举止文明、行为规范、遵章守纪、对人有礼貌,严禁上班喝酒、寻衅闹事。

6.分包单位入场前必须依据总承包单位的有关规定为所有入场人员办理《出入证》、《上岗证》,否则不得入场。

7.分包单位在施工现场应由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专门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以及因工伤亡事故处理工作,分包单位应赋予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相应的权利,坚决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8.总承包单位在地面提供指定的公用垃圾堆存地点,分包单位必须按总承包单位的编制安排负责把自己在所有工作地点的垃圾每天清理并运往上述指定堆存区,再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安排外运,上述垃圾不包括任何砂、石、水泥、砼或钢筋砼结构废件或任何有毒物件、易燃物品等;此类垃圾由责任分包单位自行清理外运,禁止堆存在工地内,分包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以上规定,如有违反,分包单位须承担500元/次的罚款,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责任。

9.分包单位在施工时用水必须严格按总承包单位“现场临水管井平面布置图”上的说明进行。

分包单位现场临水的使用归总承包单位统一调配,各分包单位在使用时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10.分包单位有责任保护好现场的临水设施,如现场的给排水管道、阀门、消火栓、消防水龙带、水龙头、阀门井、污水井、沉淀池、雨水篦子等。

严禁乱动消防设施,如消火栓、水龙带等。

11.分包单位必须注意节约用水,严防水资源浪费:

11.1需要长期使用的用水点必须设节水龙头;

11.2所有管道相接处要严密,严防漏水;

11.3现场的洒水降尘或混凝土养护,应先使用沉淀池内的水;

11.4用水时应有专人负责节水,不用时要及时把阀门关上,发现水管或阀门跑水要立即维修,如维修不了须及时通知总承包单位进行解决。

12.分包单位教育和监管所属人员不得随意触摸、启动机械、电器、控制阀等与该施工作业区域无关联的设备,否则因由此而引起的事故,乙方负全部责任。

13.严禁向污水井、雨水篦子倾倒剩饭、垃圾等易堵物体,严防下水管道堵塞。

(六)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及其他

1.为预防台风、暴风雨等自然灾害,分包单位须在分承包工程(包括临时设施)开工前向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提交预防此类自然灾害、减少损失的措施,经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批准后严格执行。

如有违反分包单位须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和损失。

2.分包单位在分承包工程范围内或工地附近遇突发性事件(如死亡、火灾等)须在第一时间内通知现场的所有工作人员,并及时的有针对性的对全体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提交安全意识。

3.分包单位在分包工程现场及工地附近不得进行任何爆破施工或其他爆破活动。

如有爆破施工时,分包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爆破资质,并事先已取得国家、广东省及珠海市等各级政府、公安部门的相关许可,否则分包单位须承担一切损失和法律责任。

4.分包单位入场工作人员在接受总承包单位医疗室的服务时,须出示经总承包单位核发的《出入证》或《上岗证》,并遵守总承包单位医疗室的规章制度,医疗室仅为现场工作人员提供一般轻微伤害的免费服务,如有重伤等严重伤害时,分包单位须按《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计划实施救援。

5.分包单位在分承包工程开工前须向总承包单位提交分承包工程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将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计划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备案检查。

四、补充条款

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需另行注明事项可在补充条款中说明。

补充条款如下:

本协议书一式三份,签字(盖章)后生效,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各保存一份。

建设单位(章)

项目负责人:

年月日

总承包单位(章)安全管理人员:

项目负责人:

年月日

分包单位(章)安全管理人员:

项目负责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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