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全国文明城建设示范城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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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全国文明城建设示范城区

苏州市全国文明城市建设示范城区

创建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苏州市全国文明城市建设深入发展,不断提高文明城市创建水平,使创建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创建苏州市全国文明城市建设示范城区是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创建文明城市、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工程,是推进城市化进程,加强城市建设、管理的有效途径,是新时期党提高执政能力,加强群众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的创新方式,是群众积极参与精神文明建设实践,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提高的重要载体,是提高城区文明程度、市民文明素质和生活质量的有力手段,也是把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以及生态文明建设有机结合、落实到基层的有效载体。

第三条 苏州市全国文明城市建设示范城区创建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是: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思想,以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根本,以提高市民文明素质、城市现代文明程度为目标,以服务群众、提高市民生活质量为出发点,以文明行业、文明单位、文明村镇、文明社区、文明家庭等创建为依托,深入扎实开展群众性创建活动,着力解决群众关心的利益问题,努力建设基础设施配套、生态环境优美、公共秩序井然、服务功能完善、文化生活丰富、综合效益显著、道德风尚良好、群众满意放心的现代文明城区,实现市民科学文化素质、群众生活质量和城区文明程度的显著提高。

第四条 苏州市全国文明城市建设示范城区评选、命名和表彰分两个层次:

苏州市全国文明城市建设示范城区是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以及生态文明建设方面成绩特别优异,市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高,社会认可,市民群众满意,在苏州市文明城市创建中发挥排头兵和示范作用,并经市有关部门测评考核,由市委、市政府批准、命名、表彰的先进城区;苏州市全国文明城市建设工作先进城区是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以及生态文明建设方面做出较好成绩,市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较高,社会认可,市民群众满意,并经市有关部门测评考核,由市文明委批准、命名、表彰的工作先进城区。

第五条 苏州市全国文明城市建设示范城区创建工作要在各地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坚持“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的原则,实现整体创建,体现“社会动员、群众参与”的要求。

第二章标准

第六条 组织领导坚强有力。

区党委、政府认真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高度重视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协调发展,把创建苏州市全国文明城市建设示范城区工作纳入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党委、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实施目标管理,坚持常抓不懈;区及街道(镇)建立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制度健全,职级明确,队伍稳定,经费落实;各类创建活动的工作标准、实施办法和长效管理措施明确,精神文明建设绩效纳入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内容;区党委、政府在创建工作中积极为群众办实事;建立齐抓共建的工作机制。

第七条创建活动蓬勃开展。

创建苏州市全国文明城市建设示范城区活动得到广大市民普遍认同和热情参与,市民对创建工作有较高的支持率和满意率;文明行业、文明单位、文明村镇、文明社区以及文明家庭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广泛开展,“百城万店无假货”示范街示范店、“消费放心城市”等创建活动深入普及,各类精神文明共建活动广泛开展;科教、文体、法律、卫生和道德规范进社区(村镇)活动成效显著;创建活动制度健全,形式多样,富有成效。

第八条思想道德建设扎实有效。

坚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国民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全过程,积极宣传和普及社会主义荣辱观,用社会主义荣辱观引领社会风尚;大力弘扬民族精神、时代精神和苏州城市精神,经常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形势政策教育、民主法制教育、民族团结教育和先进典型宣传教育;认真贯彻《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广泛宣传市民文明公约,普及文明礼仪,加强诚信教育,大力提升市民文明素质;高度重视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建立健全学校、社会、家庭“三结合”教育网络;加强志愿者队伍建设,积极组织社会志愿服务活动,各类道德实践活动常年开展。

第九条环境面貌整洁优美。

城市道路、街巷新村达到“无垃圾、无积泥、无污迹、无抛洒、无积水”标准;基础设施较为完善,环卫设施完备,环卫保洁队伍健全,生活垃圾日产日清,垃圾入箱、入房,逐步推行分类投放;道路完好率和无障碍通道率保持较高水平;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落实,积极整治违章搭建、无证摊点、夜排档、占道经营和乱张贴乱涂写等现象;公共设施功能完好,交通站点周围秩序良好,公共场所车辆停放有序;爱国卫生运动正常开展,街巷里弄、新村小区、公共场所、集贸市场、建设工地、旅游景区、城郊结合部等地区和河道卫生保洁制度落实,环境整洁;广告、招牌、霓虹灯等用字规范,内容健康,无缺损现象;完成节能减排目标任务,辖区内工业企业污染物和生活污染物达标排放,无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发生;绿化管理工作落实;无违反噪音、犬类管理规定等现象;深化道路、河道管理,城市管理队伍健全,长效管理措施落实,市容环境综合考核在全市名列前茅。

第十条社会治安秩序良好。

普法工作扎实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落实,创建“平安城区”工作有力,安全文明社区、村镇、单位和无毒社区(村)创建活动深入开展;社区技防、人防、物防、消防措施落实;坚持打击各种社会丑恶现象,无黑恶势力和“黄、赌、毒”蔓延现象,无非法宗教和邪教聚集滋事活动,无重大恶性刑事案件、经济犯罪案件和重大交通、火灾、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无重大群体性事件;依法治区和乡镇(街道)依法治理工作落实,法律援助与服务机构健全,依法维护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的合法权益;社会矛盾调解组织健全、工作规范;外来务工、经商人员以及流动人口管理工作责任落实,制度健全。

第十一条经济和社会事业全面发展。

城区主要经济指标逐年递增;积极实施科教兴区战略,大力发展各级各类教育,德育工作措施有力,学校收费管理制度健全;科普工作扎实开展;建立健全区图书馆、文化馆、街道(镇)综合文化站(活动中心)、社区(村)综合文化活动室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街道(镇)、社区(村)公共卫生服务网络健全;经营性公共场所证照齐全,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公共用具定期消毒;食品卫生符合卫生部门相关质量标准,无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集体食物中毒事件;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扎实有效;社会保障体系完善,扶贫帮困措施落实。

第十二条社会风尚健康向上。

加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政府部门、执法单位遵守法律法规,公正、文明执行公务,“窗口”单位服务规范、诚信守法;领导接待群众来访制度健全,政府部门加强机关效能建设,推行政务公开工作落实;经常开展打击假冒伪劣产商品活动,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公共场所无乱扔杂物、随地吐痰、损坏花草树木、吵架、斗殴等不文明行为,公共场所无吸烟现象;无乱穿马路、闯红灯现象;友善对待外来人员,孤、老、残、弱者得到志愿服务,保障见义勇为者的利益,广泛开展经常性的社会捐赠活动,积极组织市民参与无偿献血、捐献骨髓等活动。

第三章 创建

第十三条 苏州市全国文明城市建设示范城区的创建范围为:

吴中区、相城区、平江区、沧浪区、金阊区、苏州工业园区、高新区。

第十四条加强对创建工作的领导。

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班子其他成员积极配合,共同抓好创建工作。

区文明办积极做好组织统筹协调工作,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加强合作,形成合力。

第十五条 制定切实可行的创建规划。

制定创建规划要从城区科学发展的实际出发,纳入全区发展的总体布局。

从长远目标着眼,近期措施入手,明确创建的重点和实施步骤,层层分解,落实到人,把创建工作的各项目标任务落到实处。

第十六条 组织市民群众广泛参与。

教育引导辖区内市民群众不断增强创建意识,使他们了解本区创建的规划、任务和措施。

积极营造良好创建氛围,充分调动、发挥市民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

精心设计活动载体,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创建活动,主动履行社会义务,吸引市民群众积极参与。

第十七条 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

按照以点带线、由线到面、循序渐进、扎实推进的工作思路,注重培育、树立、宣传、推广先进典型,充分发挥其示范辐射作用。

切实抓好各级示范点、示范窗口创建,注意帮助其探索、总结创建工作的规律和经验,认真组织推广,促进全区整体水平提高。

第十八条建立健全创建工作机制。

区文明办有行政编制,人员落实,职级明确。

加大对创建工作的投入,逐步改善服务设施和条件。

强化社会监督,定期向区人大、区政协通报创建工作,及时妥善处理群众投诉和意见,把群众满意与否作为评价创建工作成效的根本标准。

第四章 评选和表彰

第十九条 苏州市全国文明城市建设示范城区的评选要有利于反映市民群众的愿望和需求,有利于检验工作实效,有利于促进创建工作的制度化和长效化,减轻基层负担和避免形式主义。

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自评申报与考核评选相结合,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综合考评与定期抽查相结合,主管部门验收与市民群众评价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二十条 苏州市全国文明城市建设示范城区每三年评选、命名、表彰一次。

每届期满后,获得荣誉称号的城区须重新参加申报、评选。

第二十一条 苏州市全国文明城市建设示范城区评选采取达标申报制,凡自查符合创建标准的城区均可申报。

第二十二条 在评选年度和评选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参加本评选年度的评选:

1、发生辖区内有关部门负有主要责任的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件、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重大刑事案件的;

2、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发生严重违纪、违法犯罪,被“双规”或追究刑事责任的;

3、城区内计划生育工作不达标的,不符合市人口计生委的有关规定的;

4、出现与苏州市全国文明城市建设示范城区极不相符的其它事件与行为,造成社会影响恶劣的。

第二十三条 苏州市全国文明城市建设示范城区、苏州市全国文明城市建设工作先进城区的申报评选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自评申报。

在对照标准自我评估的基础上,具备申报资格的区自愿向市文明委提出参评申请。

2、参评公示。

申报参评的城区须按照规定的格式,在辖区内的区、街道行政服务中心和街道、社区宣传栏等处醒目位置张贴告示,进行为期30天的公示,接受群众评议和社会监督。

公示期满后,以区委、区政府的名义向市文明委提交参评报告和公示情况。

3、考核评估。

根据《苏州市全国文明城市建设示范城区测评标准》规定的测评指标和测评方式,考评采用实地考察(包括明查和暗访)、问卷调查、材料审核、听取汇报、整体考察等形式进行综合评估。

4、社会公示。

将拟命名的苏州市全国文明城市建设示范城区和苏州市全国文明城市建设工作先进城区,通过市主要新闻媒体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和评议。

5、审核确定。

汇总综合考评、社会公示的情况,提出苏州市全国文明城市建设示范城区、苏州市全国文明城市建设工作先进城区建议名单,提交市文明委审核确定。

第二十四条苏州市全国文明城市建设示范城区经市文明委审核确定后提请市委、市政府进行命名、表彰;苏州市全国文明城市建设工作先进城区由市文明委命名、表彰。

第五章管理

第二十五条 苏州市全国文明城市建设示范城区创建是一项面向基层、涉及面广的工作,要在各区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和各区文明委的统一组织下开展,坚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体现“党政主导、社会支持、群众参与”的要求。

各区文明办要根据创建工作的总体部署,制订规划、分解目标、实施协调和检查督导。

第二十六条 苏州市全国文明城市建设示范城区创建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1、制定本区创建规划和实施方案,协调本区各职能部门、街道(镇)、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创建活动。

2、根据全区创建工作总体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对基层单位的创建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创建活动的进展情况并提出整改意见。

3、了解基层单位和有关部门在苏州市全国文明城市建设示范城区创建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及时协调并加以解决。

4、总结推广苏州市全国文明城市建设示范城区创建工作中的先进经验和先进典型。

5、建立苏州市全国文明城市建设示范城区创建工作档案,内容包括:

城区概况、创建规划、创建文件、重要会议记录、大型活动概况、志愿者组织和活动情况、检查考核记录、工作总结、奖惩记录、群众投诉及处理情况记录、主要新闻媒体对创建工作的报道等。

各参创城区应逐步建立规范的创建工作电子台帐。

第二十七条实行苏州市全国文明城市建设示范城区动态管理制度。

对已获得苏州市全国文明城市建设示范城区称号的实行届期内动态管理,如发现在评比中隐瞒事实、弄虚作假,或在评选年度内有第四章第二十二条所列严重问题之一的,由市文明委予以通报并报请市委、市政府撤销其荣誉称号。

被撤销苏州市全国文明城市建设示范城区称号的,不得参加下一届评选。

第二十八条对已被命名表彰的苏州市全国文明城市建设示范城区,市文明办不定期组织对其进行抽查工作,凡发现有与苏州市全国文明城市建设示范城区称号不符的严重问题的,由命名机关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限期整改。

被要求限期整改的城区,一个月内就整改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报请市文明委进行复查认可。

对整改不力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下一评选年度的参评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苏州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颁布实施,由苏州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各区文明委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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