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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店建筑设计规范标准

商店建筑设计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1.0.1条 为保证商店建筑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等差不多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镇及工矿区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商店建筑(含综合性建筑的商店部分)。

  第1.0.3条 商店建筑设计应符合都市规划和环境爱护的要求,并应合理地组织交通路线,方便群众和体现对残疾人员的关怀。

  第1.0.4条 商店建筑的规模,依照其使用类不、建筑面积分为大、中、小型,应符合表1.0.4的规定。

    商店建筑的规模   表1.0.4

规模\类不规模

百货商店、商场建筑面积

(m2)

菜市场类建筑面积

(m2)

专业商店建筑

(m2)

大型

>15000

>6000

>5000

中型

3000~15000

1200~6000

1000~5000

小型

>3000

>1200

>1000

第1.0.5条 商店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还应符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以及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发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二章基地和总平面

第一节选址和布置

  第2.1.1条 大中型商店建筑基地宜选择在都市商业地区或要紧道路的适宜位置。

    大中型菜市场类建筑基地,通路出口距都市干道交叉路口红线转弯起点处不应小于70m。

    小区内的商店建筑服务半径不宜超过300m。

  第2.1.2条 商店建筑不宜设在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厂房、仓库和易燃、可燃材料堆场附近;如因用地条件所限,其安全距离应符合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2.1.3条 大中型商店建筑应有许多于两个面的出入口与都市道路相邻接;或基地应有不小于1/4的周边总长度和建筑物许多于两个出入口与一边都市道路相邻接。

  第2.1.4条 大中型商店基地内,在建筑物背面或侧面,应设置净宽度不小于4m的运输道路。

基地内消防车道也可与运输道路结合设置。

  第2.1.5条 新建大中型商店建筑的要紧出入口前,按当地规划部门要求,应留有适当集散场地。

  第2.1.6条 大中型商店建筑,如附近无公共停车场地时,按当地规划部门要求,应在基地内设停车场地或在建筑物内设停车库。

第二节 步行商业街

  第2.2.1条 步行商业街内应禁止车辆通行,并应符合都市规划和消防、交通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2.2.2条 原有都市道路改为步行商业街时,必须具备邻近道路能负担该区段车流量的条件。

  第2.2.3条 步行商业街的宽度,依照不同情况,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改、扩建两边建筑与道路成为步行商业街的红线宽度不宜小于10m;

    二、新建步行商业街可按街内有无设施和人行流量确定其宽度,并应留出不小于5m的宽度供消

  防车通行。

  第2.2.4条 步行商业街长度不宜大于500m并在每间距不大于160m处,宜设横穿该街区的消防车

道。

  第2.2.5条 步行商业街上空如设有顶盖时,净高不宜小于5.50m,其构造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规定,并采纳安全的采光材料。

  第2.2.6条 步行商业街两侧如为多层建筑,因交通功能而设置外廊、天桥和梯道时,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2.2.7条 步行商业街的各个出入口附近应设置停车场地。

                  第三章 建筑设计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3.1.1条 商店建筑按使用功能分为营业、仓储和辅助三部分。

建筑内外应组织好交通,人流、货流应幸免交叉,并应有防火、安全分区。

第3.1.2条 商店建筑的营业、仓储和辅助三部分建筑面积分配比例可参照表3.1.2的规定。

    商店建筑面积分配比例  表3.1.2

建筑面积(m2)

营业(%)

仓储(%)

辅助(%)

>15000

>34

<34

<32

3000~15000

>45

<30

<25

<3000

>55

<27

<18

    注:

①商店建筑,如营业部分混有大量仓储面积时,可仅采纳其辅助部分配比。

     ②仓储及辅助部分建筑可不全部建在同一基地内。

     ③如都市设置集中商品储配库和社会服务设施等较完善时,可适当调减仓储、辅助部分配

   比。

  第3.1.3条 商店建筑外部所有凸出的招牌、广告均应安全可靠,其底部至室外地面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5m。

  第3.1.4条 商店建筑,如设置外向橱窗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橱窗平台高于室内地面不应小于0.20m,高于室外地面不应小于0.50m;

    二、橱窗应符合防晒、防眩光、防盗等要求;

    三、采暖地区的封闭橱窗一般不采暖,其里壁应为绝热构造,外表应为防雾构造。

  第3.1.5条 营业和仓储用房的外门窗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连通外界的底(楼)层门窗应采取防盗设施;

    二、依照具体要求,外门窗应采取通风、防雨、防晒、保温等措施。

  第3.1.6条 营业部分的公用楼梯,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室内楼梯的每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40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6m,踏步宽度不应小于

  0.28m;

    二、室外台阶的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5m,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30m;

    三、供轮椅使用坡道的坡度不应大于1∶12,两侧应设高度为0.65m的扶手,当其水平投影长度

  超过15m时,宜设休息平台。

  第3.1.7条 大型商店营业部分层数为四层及四层以上时,宜设乘客电梯或自动扶梯;商店的多层仓库可按规模设置载货电梯或电动提升机、输送机。

  第3.1.8条 营业部分设置的自动扶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自动扶梯倾斜部分的水平夹角应等于或小于30°;

    二、自动扶梯上下两端水平部分3m范围内不得兼作它用;

    三、当只设单向自动扶梯时,附近应设置相配伍的楼梯。

  第3.1.9条 商店营业厅应尽可能利用天然采光。

  第3.1.10条 营业厅内采纳自然通风时,其窗户等开口的有效通风面积,不应小于楼地面面积的1/20,并宜依照具体要求采取有组织通风措施,如不够时应采纳机械通风补偿。

  第3.1.11条 设系统空调或采暖的商店营业厅的建筑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围护结构应符合建筑热工要求;

    二、营业厅内应无明显的冷(热)桥构造缺陷和渗透的变形缝;

    三、通风道、口应设消音、防火装置;

    四、营业厅与空气处理室之间的隔墙应为防火兼隔音构造,并不得直接开门相通。

第二节 营业部分

  第3.2.1条 一般营业厅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应按商品的种类、选择性和销售量进行适当的分柜、分区或分层,顾客较密集的售区应位于出入方便地段;

    二、厅内柱网尺寸,依照商店规模大小、经营方式和结构选型而定,应便于柜台、货架布置并有一定灵活性。

通道应便于顾客流淌并有均匀的出入口。

  第3.2.2条 一般营业厅内各售区面积可按不同商品种类和销售繁忙程度而定。

营业厅面积指标可按平均每个售货岗位15m2计(含顾客占用部分);也可按每位顾客1.35m2计。

    注:

营业厅内,如堆置大量商品时,应将指标计算以外的面积计入仓储部分。

  第3.2.3条 一般营业厅内通道最小净宽度应符合表3.2.3的规定。

    一般营业厅内通道最小净宽度    表3.2.3

通道位置

最小净宽度(m)

1.通道在柜台与墙面或陈列窗之间

2.20

2.通道在两个平等柜台之间,如:

 A.每个柜台长度小于7.50m;

 B一个柜台长度小于7.50m,另一个柜台长度7.50~15m

 C.每个柜台长度为7.50~15m

 D.第个柜台长度大于15m

 E.通道一端设有楼梯时

2.20

3.00

3.70

4.00

上下两个梯段宽度之和再加1m

3.柜台边与开敞楼梯最近踏步间距离

4m,并不小于楼梯间净宽度

    注:

①通道内如有陈设物时,通道最小净宽度应增加该物宽度。

     ②无柜台售区、小型营业厅可依照实际情况按本表数字酌减不大于20%。

     ③菜市场、摊贩市场营业厅宜按本表数字增加20%。

  第3.2.4条 营业厅的净高应按其平面形状和通风方式确定,并应符合表3.2.4的规定。

    营业厅的净高   表3.2.4

通风方式

自然通风

机械排风和自然通风相结合

系统通风空调

单面开窗

前面放开

前后开窗

最大进深与净高比

2:

1

2.5:

1

4:

1

5:

1

不限

最小净高(m)

3.20

3.20

3.50

3.50

3.00

    注:

①设有全年不断空调,人工采光的小型厅或局部空间的净高可酌减,但不应

  小于2.40m。

      ②营业厅净高应按楼地面至吊顶或楼板底面之间的垂直高度计算。

  第3.2.5条 营业厅内或近旁,为售货需要年所加的小间或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出售服装的柜台较多时应设试衣室;

    二、检修钟表、电器、电子产品等的用地面积可按每一工作人员6m2计;

    三、出售乐器和音响器材等宜设试音室,其面积不应小于2m2。

  第3.2.6条 自选营业厅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综合性营业厅内宜分开设置工业制品类及食品类商品的自选场地;

    二、厅前应设置顾客衣物寄存处、进厅闸位、供选购用盛器堆放位及出厅收款包装位等,其面

  积总数不宜小于营业厅面积的8%;

    三、应依照厅内可容纳顾客人数,在出厅位按每100人设收款包装台1个(含0.60m宽顾客通过

  口);

    四、每个面积超过1000m2的营业厅宜设闭路电视监控装置。

  第3.2.7条 自选营业厅的面积指标可按每位顾客1.35m2计(如用小车选购按1.70m2计)。

  第3.2.8条 自选营业厅内通道最小净宽度应符合表3.2.8的规定,并应按该厅设计容纳人数复核兼作疏散用的通道宽度。

    自选营业厅内通道最小净宽度    表3.2.8

通道位置

最小净宽度(m)

1.通道在两个平行贺架之间,如:

 A.靠墙架长度不限,离墙货架长度小于15m

 B.每个货架长度小于15m

 C.每个货架长度15~24m

1.60(1.80)

2.20(2.40)

2.80(3.00)

2.与各货架相垂直的通道,如:

 A.通道长度小于15m

 B.通道长度不小于15m

2.40(3.00)

3.00(3.60)

3.货架与出入闸位间的通道

3.80(4.20)

   注:

①如采纳货台、货区时,其周围留出的通道宽度,可按商品的选择性强弱等情况,调整上表

    所列数字。

     ②兼作疏散的通道应尽量直通至出厅口或安全门。

     ③括号内数字为使用小车选购时要求。

  第3.2.9条 联营商场、商业中心类建筑设计,除商店建筑部分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饮食业、文娱建筑部分等还应符合各有关专项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3.2.10条 联营商场内连续排列店铺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各店铺的内业运输于营业时刻内不应占用公共通道(内街),必要时可另设作业通道;

    二、饮食店的灶台不宜面向公共通道,并应有良好排烟通风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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