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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开题报告论对遗嘱自由的限制

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学生姓名:

XXXX学号:

2XXXXXXX

专业:

法学XX班

设计(论文)题目:

论对遗嘱自由的限制

指导教师:

 

2009年2月18日

 

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一、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遗嘱自由原则是私法意思自治原则在继承法上的体现,它起源于古罗马时期,其法理基础是所有权中的处分权能,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现已为各国宪法和继承法所承认。

但自由总是相对的,过渡的遗嘱自由存在很多弊端,出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或者道义等要求的考虑,对遗嘱人行使遗嘱权利进行限制仍十分必要。

“四川泸州遗赠案”及“杭州百万遗赠案”引起了社会舆论和法学界对限制遗嘱自由的激烈争论,同时也折射出我国遗嘱继承制度中的诸多空白。

笔者也因此对这个问题产生浓厚的兴趣。

纵观各国继承立法,都采取了各种措施对遗嘱自由进行限制。

而我国现行法律对遗嘱自由过于放任,仅有《民法通则》中笼统的公序良俗原则和《继承法》中的必留份制度,存在很多缺陷及漏洞。

本文试图通过对遗嘱自由原则的探源以及对国外先进立法例的比较,同时,对我国遗嘱继承制度的立法现状进行深入分析。

在当今各国逐步限制遗嘱自由、加强保护法定继承人合法权益的潮流下,在我国个人财富的积累以及遗嘱继承范围不断扩大的情况下,我国应确立继承法上的公序良俗原则并在实践中合理适用该原则,同时从制度层面构建我国的特留份制度以完善遗嘱继承法律制度,对遗嘱自由进行合理的限制。

当然,在对遗嘱权利自由进行限制的同时,应把握好国家公权力对私法领域干预的限度,充分考虑到立遗嘱人的真实意志,并且尽可能兼顾到其他合法继承人的利益。

在尊重自由权利与保障权利人和社会利益两者之间努力寻求一个平衡点。

二、拟解决的问题、创新思路及研究手段、方法

一、拟解决的问题

(一)了解遗嘱自由原则的法理基础。

了解该原则的产生及发展过程,理解其是私法意思自治原则在继承法上的体现,肯定其所具有的积极意义。

(二)明确限制遗嘱自由的必要性。

首先分析限制遗嘱自由的历史演进及各国的一般做法,然后在此基础上深入分析我国遗嘱继承制度的立法现状,从中发现我国当前遗嘱立法的缺陷及漏洞,明确限制遗嘱自由的现实意义。

(三)提出完善当前遗嘱继承法律制度的建议。

从确立公序良俗原则对遗嘱自由的限制、构建我国的特留份制度两个方面,就完善我国对遗嘱自由的限制问题提出自己的合理建议并作简要分析。

二、思路

(一)由“四川泸州遗赠案”及“杭州百万遗赠案”引出对遗嘱自由的限制的话题。

(二)对遗嘱自由原则的产生及发展进行阐述介绍,阐述其积极意义并明确限制遗嘱自由的必要性。

(三)放眼全球,了解限制遗嘱自由的一般做法。

(四)深入分析我国遗嘱继承制度的发展过程及立法现状,从中发现我国当前遗嘱立法的缺陷及漏洞。

(五)就完善我国对遗嘱自由的限制问题提出自己的合理建议并作简要分析。

三、研究方法

理论分析法、实证分析法、比较法。

三、论文提纲

一、遗嘱自由原则的法理基础

(一)遗嘱自由原则的法理基础是财产所有权中的处分权能

(二)遗嘱自由原则是私法意思自治原则在继承法中的体现

二、对遗嘱自由进行限制的立法与实践

(一)限制遗嘱自由的历史演进

(二)限制遗嘱自由的现实意义

(三)限制遗嘱自由的方法

(四)我国遗嘱立法的发展及现状

三、公序良俗原则在继承法上的适用

(一)“四川泸州遗赠案”判决之评析

(二)本案适用公序良俗原则存在的问题

(三)在继承法领域合理适用公序良俗原则

四、完善我国对遗嘱自由的限制——构建特留份制度

(一)我国当前必留份制度的缺陷

(二)特留份制度的价值取向

(三)构建我国特留份制度的立法建议

四、文献综述

一、遗嘱自由原则的产生及意义:

1.舒广,《杭州百万遗赠案法律评析——兼论我国建立特留份制度的必要性》,《法学》2001年第2期。

“遗嘱自由是私法自治原则的具体体现,是指民法上之‘人’得依自己的意思,自由处分其遗产,决定其死后归属。

古罗马《十二铜表法》第4条规定,‘凡在自己临终时,对有关自己家产或有关监护权所做的处理,不得违反’,这是对遗嘱自由原则最早的概括。

2.沈幼伦、孙霞,《论遗嘱自由与尊重社会公德——兼谈某“第三者”遗赠纠纷案》,《法学论坛》2002年第3期。

“遗嘱自由体现了法律对公民所有权的最彻底的保护,是意思自治在继承法上的体现,也是激发人们从事物质生产劳动积极性的重要制度。

”“遗嘱自由原则起源于古罗马时期,已为各国宪法所肯定。

‘任何人均得或以指定继承人的名义,或以遗赠的名义,或以其它适用于自己意志的名义,以遗嘱处分其财产’,这是遗嘱自由原则在现代法中最具体的体现。

3.范海燕、栗志明,《论遗嘱自由的限制》,《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3期。

“到了近代社会,人们的观念从以家族为本位,过渡到以个人为本位,强调自由意志及奉行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这一变化必然反映到财产继承中,为遗嘱自由的发展创造了前所未有的条件。

4.杜江涌,《意思自治原则在遗嘱继承中的贯彻》,《西华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1期。

“之所以把遗嘱自由看作是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就是因为建构在遗嘱自由基础之上的遗嘱继承制度与法定继承相比,更能直接体现财产继承人的意志。

遗嘱自由原则与意思自治原则一样体现了对公民个人财产权的保护和尊重,这无疑对社会利益、公共利益及被继承人本人的利益的保护具有相同的作用。

5.李海松,《遗嘱自由的展开与限制——从罗马法到现代法》,《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年第3期。

“遗嘱自由,在崇尚私法自治、私权神圣的罗马社会曾经发挥过重要的作用,它对于尊重遗嘱人意愿、维护家族财产和遗嘱人身份的平稳过渡极为有利。

二、限制遗嘱自由的必要性,

1.河流,《论遗嘱自由之限制》,《河北法学》2000年第2期。

“追求绝对的遗嘱自由,社会将不得不为其付出代价。

因为遗嘱人并不都是品德高尚、心胸宽厂、明白事理的人,他们往往从个人的角度出发,或由于一时感情冲动而滥用遗嘱自由权利,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做出种种不公平、不合理的事情,共至还可能利用遗嘱自由而为继承人设定一些违反社会道德的义务,等等,不一而足。

2.龚静,《财产处分权与限制遗嘱权利的冲突与协调》,《甘肃农业》2004年第7期。

本文作者认为“虽然公民对其合法财产享有完全处分权,但是对遗嘱人行使遗嘱权利进行限制仍是必要的。

理由如下,

(一)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

(二)维护社会秩序的需要;(三)基于道义的要求。

3.章礼强,《对中国现行继承法遗嘱自由过度的反思》,《现代法学》2004年第1期。

“象现代民法对财产权自由绝对的限制一样,隶属于民法的继承法亦应对遗嘱自由作出必需的限制。

”“遗嘱自由只能是相对的。

它不得侵害国家、社会和家庭其他人员的财产权利,遗嘱的内容不得违背中国家庭传统中优秀的伦理道德和社会公德。

”“立遗嘱人并不一定都是些道德高尚的人,不一定都能考虑国家、社会和家庭其他成员的利益。

他们往往从个人的好恶、偏爱出发,或者由于一时的感情冲动,任性而滥用遗嘱自由的权利。

三、杭州百万遗赠案,

1.舒广,《杭州百万遗赠案法律评析——兼论我国建立特留份制度的必要性》,《法学》2001年第2期。

“根据现行的继承法,老人的遗赠完全合法,一审判决也十分正确。

但为什么会在杭州引起很大的轰动?

说明人们并不完全赞同这种法律所认可的绝对的遗嘱自由。

2.章礼强,《对中国现行继承法遗嘱自由过度的反思》,《现代法学》2004年第1期。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立遗嘱人叶瑞亭生前的全部财产含房产、家俱和书画等等价值近百万元按遗嘱继承终审判给叶瑞亭生前的女保姆吴菊英,而未判丝毫遗产给叶瑞亭的两个已成年,有劳动能力且有生活来源的女儿,尽管叶瑞亭的大女儿在叶瑞亭生前也尽过一些物质特别是精神的赡养义务。

此扑朔迷离的‘女保姆独继巨额遗产’案在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引起过极大的轰动。

”“杭州叶瑞亭把巨额资财遗赠女保姆而不给自己女儿一鳞半爪案即是其中的典型一例。

而依我国现行继承法,此案却以女保姆的完全胜诉和女儿的彻底败诉而告终,让人深思。

四、四川泸州遗赠案,

1.沈幼伦、孙霞,《论遗嘱自由与尊重社会公德——兼谈某“第三者”遗赠纠纷案》,《法学论坛》2002年第3期。

“判决作出后,引起了强烈的社会反响,褒贬不一。

有学者认为遗嘱完全是立遗嘱人真实意志的体现,符合《继承法》的规定,应是合法有效的,因为《继承法》并未禁止不得将遗产遗赠给曾犯过法的人,也未禁止犯过法的人不得接受遗赠;也有学者认为虽然遗嘱符合《继承法》的规定,但它却违反了《民法通则》规定的‘社会公德’这一基本原则,如允许遗赠人通过遗嘱将自己的财产遗赠给‘第三者’,违背了社会的公序良俗,易滋长社会不良风气,因此应是无效的。

2.龚静,《财产处分权与限制遗嘱权利的冲突与协调》,《甘肃农业》2004年第7期。

“在引起全国关注的四川省泸州“二奶案”中,黄某将自己的合法财产以立遗嘱的方式全部赠给了其情妇,但法院最终认定该遗嘱无效。

宣判的理由是,尽管继承法中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而且本案中的遗赠也是真实的,但是黄某将遗产赠送给‘第三者’的这种民事行为违反了民法通则第七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因此法院驳回原告其情妇的诉讼请求。

”本文作者认为,“四川泸州“二奶案”的判决是合理的。

五、公序良俗原则在遗嘱继承上的适用,

1.胡吕银,《法律行为内容的限制与违反善良风俗的适用——对一起遗嘱继承案的法理剖析》,《法学论坛》2002年第3期。

公序良俗原则是民法上的基本原则,本文作者认为“民法的基本原则正是民法的最上位的法律原则,所以,它根本不区分构成要件及法效果,即使被法条明确宣示,也不能直接适用于裁判个案。

因此,对于民法基本原则和较上位的那些原则来说,其适用不是直接的,而必须具体化后才能直接适用,借助下位原则进一步具体化,直到取得了实际的法条形式,具有可以涵摄案件事实的规则特质,才可以获得具体实现。

2.沈幼伦、孙霞,《论遗嘱自由与尊重社会公德——兼谈某“第三者”遗赠纠纷案》,《法学论坛》2002年第3期。

“只有遗嘱的内容本身直接违反公序良俗,才是无效的。

也就是说,如果立遗嘱人在遗嘱中为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设定了违反法律或公序良俗的要求或条件时,当属无效。

3.杨环、陶钟太朗,《论公序良俗原则对遗嘱自由的限制》,《四川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4期。

本文作者建议“将公序良俗原则明确写入《继承法》”以及“在将来制定民法典或修改《继承法》时,应明确规定,遗嘱人设立遗嘱时,不得在其遗嘱中订立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的内容,不得对继承人设立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的义务。

4.龚静,《财产处分权与限制遗嘱权利的冲突与协调》,《甘肃农业》2004年第7期。

“司法实践中对违背公序良俗的遗嘱内容认定无效,体现了民法基本原则在私法领域中法律关系中的适用,也体现了法治的道德性,更体现了法的秩序价值。

法律设定许多规则与标准,是要给予为数众多却又混乱不堪的人类活动以模式和结构,从而预防不能控制的混乱。

六、我国必留份制度的缺陷,

1.叶兵,《构建我国特留份制度的研究》,《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科学社会版)》2008年第7期。

“必留份制度适用的主体范围相对较窄。

必留份制度仅仅要求遗嘱必须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即所谓‘双缺乏’继承人)和胎儿保留必要的遗产,而其他的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并没有给予法律上的保护。

在实践中可以明确的是,必留份所规定的‘双缺乏’继承人是非常有限的个别人,这就意味着遗嘱人通过遗嘱处理身后遗产的权限是非常的大。

”“从遗产份额的分配上看,必留份制度的规定具有不确定性。

无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还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都没有对“必要的遗产份额”给予明确的规定。

这一方面使遗嘱人处置遗产的权限更大,保护了遗嘱人的遗嘱自由权,而另一方面是由于它的不确定性,使得遗嘱人也无所适从,极易在继承人中产生纠纷,更给司法实践带来操作上的困难。

2.龚静,《财产处分权与限制遗嘱权利的冲突与协调》,《甘肃农业》2004年第7期。

“《继承法》第十九条仅仅规定为“必要的遗产份额”太抽象,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遗产份额的多少没有界定,甚至连范围都没有详细规定,这使得法官享有极大的自由裁量权。

容易造成份额多少全凭法官自己定、滥用职权、司法腐败等情况,另外也不利于全国类似案件司法的统一。

七、特留份制度的概念,

1.王姝,《浅析我国继承法之遗嘱自由》,《鞍山师范学院学报》2004年第6期。

“后来由于出现了家长以秘密遗嘱的形式滥用遗嘱权的现象,使得法律不得不为防止子女继承权被无理剥夺而对遗嘱自由作出限制性规定。

到了查士丁尼时期,法律规定不仅对子女而且对所有的法定继承人,若无法定理由,遗嘱人都不得剥夺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或减少其应继份,这就是罗马法中的‘特留份制度’。

2.章礼强,《对中国现行继承法遗嘱自由过度的反思》,《现代法学》2004年第1期。

“特留份是立遗嘱人在用遗嘱处分其遗产时依法应为法定继承人保留的遗产份额。

3.叶兵,《构建我国特留份制度的研究》,《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科学社会版)》2008年第7期。

“对于特留份的概念由于各国的立法思想的不同,所作出的规定或解释也是存在着一定差异。

但不管其如何表述,我们可以明确特留份制度设立的根本目的是相同的,即为了限制遗嘱自由,保护法定继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道德体系和基本秩序,是法律规定遗嘱人不能以遗嘱的方式剥夺特定的法定继承人应当继承的最底限额的遗产。

八、特留份制度的意义,

1.章礼强,《对中国现行继承法遗嘱自由过度的反思》,《现代法学》2004年第1期。

“‘特留份’处理死者遗产问题,它背后也反映了民法的公平原则,与婚姻家庭法的养老育幼对应,与宪法的权利义务一致原则相谐。

‘特留份’为法定继承人的亲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更有利家庭和睦团结,符合我们国家和社会赋予家庭的种种义务责任,符合文明古国的优秀文化传统中的家庭伦理道德,符合热爱家、重视亲情的中国国度,也是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之必需。

2.舒广,《杭州百万遗赠案法律评析——兼论我国建立特留份制度的必要性》,《法学》2001年第2期。

“特留份制度实际上是对遗嘱自由的一种限制,这也是与民事立法的指导思想由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转变的过程相适应的。

3.张红,《遗嘱的自由与限制——论特留份制度》,《贵州教育学院学报(社会科学)》2004年第3期。

“特留份制度是大多数国家民法规定的作为限制遗嘱自由、纠正社会财富分配不公平的主要措施,体现了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自由与秩序的平衡,并与中国传统的伦理观念相符合,在我国社会生活发生了新变化而现有立法又不能完全调整时,学习和借鉴世界各国及地区的立法经验是必要的,可行的。

随着世界一体化的发展,涉外婚姻越来越多,若我国不制定‘特留份制度’,当发生遗嘱剥夺继承人的特留份权时,将很难找到法律救济手段。

九、特留份权利人的范围,

1.龚静,《财产处分权与限制遗嘱权利的冲突与协调》,《甘肃农业》2004年第7期。

“世界各主要国家继承立法都明确规定了特留份权利人的范围。

日民法以直系卑亲属、配偶、直系尊亲属为特留份权利人,而不及于兄弟姐妹(日民法1038条)。

意大利民法对于配偶认有特留份。

瑞士民法对直系卑亲属、父母、兄弟、姐妹、配偶均认有特留份(瑞民法470、471条)。

可见,国外享有特留份的权利人一般局限于与被继承者有血缘关系,至于他们是否缺乏劳动力和有无生活来源,则在所不问。

2.叶兵,《构建我国特留份制度的研究》,《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科学社会版)》2008年第7期。

“从当前各国的立法规定上看,对于特留份的权利主体——特留份权利人的范围规定有所不同,但其共同点表现在特留份权利人的范围小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且基本为配偶和直系血亲。

十、胎儿必留份,

张国威,《对于《继承法》第二十八条遗产分割时保留胎儿继承份额的解释的探讨》,《法制与经济》2008年第7期。

本文探讨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法定继承办理。

”的解释。

传统解释是“被继承人在遗嘱中取消其死亡之后出生的人的应得的继承份额的,其处分无效,该条应对所有分割遗产的行为发生效力,包括依法定继承的分割、依遗嘱继承的分割和依遗赠抚养协议的分割。

”然而本文作者认为“应当对该条做如下理解:

‘遗产分割时应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中所谓的‘继承份额’是指依据遗嘱指定或在无遗嘱的情形下的法定继承而应分得的遗产份额。

五、参考文献(列举)

工具书类:

[英]戴维·M·沃克,李双元等译:

《牛津法律大辞典》,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教材类:

王丽萍:

《婚姻家庭继承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孙笑侠、夏立安:

《法理学导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

魏振瀛:

《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

史尚宽著:

《继承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专著类:

郭明瑞、房绍坤、关涛:

《继承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王利明:

《中国民法案例与学理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版。

董安生:

《民事法律行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刘歧山:

《民法问题新探》,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版。

论文类:

沈幼伦、孙霞:

《论遗嘱自由与尊重社会公德——兼谈某“第三者”遗赠纠纷案》,《法学论坛》2002年第3期。

胡吕银:

《法律行为内容的限制与违反善良风俗的适用——对一起遗嘱继承案的法理剖析》,《法学论坛》2002年第3期。

舒广:

《杭州百万遗赠案法律评析——兼论我国建立特留份制度的必要性》,《法学》2001年第2期。

张华贵:

《关于设立“特留份”制度的立法构想》,《现代法学》2004年第4期。

章礼强:

《对中国现行继承法遗嘱自由过度的反思》,《现代法学》2004年第1期。

河流:

《论遗嘱自由之限制》,《河北法学》2000年第2期。

杨长泉:

《对遗嘱自由原则的思考》,《法学杂志》2004年第25期。

范海燕、栗志明:

《论遗嘱自由的限制》,《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3期。

李海松:

《遗嘱自由的展开与限制——从罗马法到现代法》,《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年第3期。

叶兵:

《构建我国特留份制度的研究》,《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科学社会版)》2008年第7期。

杨环、陶钟太朗:

《论公序良俗原则对遗嘱自由的限制》,《四川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4期。

金锦萍:

《当赠与(遗赠)遭遇婚外同居的时候:

公序良俗与制度协调》,《北大法学评论(第6卷第1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指导教师意见:

 

论文选题能够联系实际,论文结构基本合理,对选题相关文献收集较为全面,文献综述能够反映出对该问题有一定的探究,研究方法适当,符合毕业论文开题要求,同意开题。

 

指导教师:

白龙

2009年2月26日

所在学科审查意见:

 

学科负责人:

2009年月日

摘要

“四川泸州遗赠案”及“杭州百万遗赠案”引起了社会舆论和法学界对限制遗嘱自由的激烈争论。

遗嘱自由原则是私法意思自治原则在继承法上的体现,现已为世界各国所承认。

其法理基础是财产所有权中的处分权能。

从限制遗嘱自由的历史演进过程看,对遗嘱自由进行限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纵观各国继承立法,通常采用外部限制即公序良俗原则,和内部限制即特留份制度两种方法来限制遗嘱自由。

而我国现行法律对遗嘱自由过于放任,仅有《民法通则》中笼统的公序良俗原则和《继承法》中的必留份制度,存在很多缺陷及漏洞。

我国应确立继承法上的公序良俗原则并在实践中合理适用该原则,同时从制度层面构建我国的特留份制度。

关键词:

遗嘱自由公序良俗特留份继承法

 

Abstract

“SichuanLuzhouDeviseCase”and“HangzhouDeviseCase”havebecomeahighlydebatableissue.Thelimitationoffreedomoftestamentalsosparkedheatedcontroversybylawcircles.AsthereflectionoftheruleautonomyofthewillinInheritancelaw,freedomoftestamentsystemisanimportantprincipleintheinheritancelawofeverycountry.Thebasisoflegalprincipleoffreedomoftestamentsystemisdisposalpowerofpropertyright.Authoranalyzingtheoriginofthelimitationoffreedomoftestament,itispracticallysignificanttorestrictthefreedomoftestament.Acrossinheritancelegislationintheworld,externallimitation(principleofcustomsinInheritancelaw)andinternallimitation(legalportion)areusedtolimitfreedomoftestamentsystembymainstates’legislativesystem.ThefreedomoftestamentinthepresentinheritancelawofChinaistooexcessive,whileambiguousprincipleofcustomsincivillawandcertainheirdominInheritancelawhavenumerousdefects.ThelegislatureshouldestablishthelimitationofthefreedomoftestamentbytheprincipleofcustomsinChina,anduseitproperlyincases.Inthemeantime,thelegislatureshouldcarryoutanadvancedlegalportioninchinafromthepointofviewoftheinstitutions.

Keywords:

freedomoftestament;principleofcustoms;legalportion;inheritance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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