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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抽样办法

 

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

事后质量抽样调查方案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

二00七年二月

目录

事后质量抽样调查方案……………………………………             

附件1 事后质量抽样调查住户底册…………………….

附件2 事后质量抽样调查问卷指标解释………………

附件3 事后质量抽样调查问卷…………………………

事后质量抽样调查方案

一、根据《全国农业普查条例》有关条款规定,制定事后质量抽样调查方案。

二、事后质量抽样调查是普查登记之后独立进行的调查,目的是评估全国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农业普查登记范围的完整性和普查登记内容的准确性,并为改进普查工作提供定量依据。

三、事后质量抽样调查采取国家和省两级抽查的方法。

由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办公室(简称国务院农普办)统一组织实施国家级的事后质量抽查,国家级事后质量抽查按本方案实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办公室(简称省农普办)组织实施省级事后质量抽查,省级事后质量抽查方案可在国家方案的基础上适当简化。

省农普办应将省级事后质量抽查方案和结果报国务院农普办备案。

四、国家事后质量抽查人员组成

(一)国务院农普办和省级农普办人员共同组成31个国家事后质量抽查组,组长由国务院农普办指定有关人员担任,副组长由其他省农普办有关同志担任。

每省抽调熟悉农业普查和三农情况的4-6位同志作为国家抽查组的成员。

抽查组成员必须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对工作认真负责,身体健康,能承担繁重的工作任务。

(二)每个抽中县必须至少有1名省农普办人员、1名地区农普办人员到场,全程参加抽查工作。

(三)每个抽中小区的抽查小组由4—8个人组成,抽查小组组长由地市以上农普办工作人员担任。

抽查指导员由县农普办人员担任;每个抽中小区的抽查员必须由最优秀的乡镇农普办人员或其它普查区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组成;在当地村干部的陪同下,每2人一组入户访问。

被抽中小区的原普查员及普查小区所在普查区指导员不参加事后质量抽样调查的现场登记工作,只参加事后质量抽样调查比较核实工作。

(四)所有参加事后质量抽样调查的人员要严格执行调查方案,确保事后质量抽查的客观、公正和独立。

要严守纪律,不得泄露调查有关情况。

五、样本规模、抽样方法和抽查对象

(一)国家事后质量抽查农户样本规模约为20000户。

国务院农普办将根据地址码库和清查摸底结果,直接抽取开展国家级事后质量抽查工作的县及普查小区,并于2007年3月20日前将抽中县名单通知各省。

抽中普查小区名单将由国家事后质量抽查组带到抽中县当场拆封宣布。

(二)抽查对象包括抽中普查小区的所有家庭户、801集体户和普查小区所在普查区的所有农业生产经营单位。

抽查对象既包括在2006年12月31日时的普查对象,也包括2007年1月1日-2007年3月31日前新迁入(新成立)的住户、人口和单位。

(三)对一个层有代表性的事后质量抽查样本住户数量至少为3000户,因此省级事后质量抽查样本至少为3000户,若省内要进行分层估计,样本总数应相应增加。

普查小区数量应根据普查小区规模确定。

六、抽查内容

(一)目标指标

1、普查对象漏(多)报率。

包括居住人口数、常住人口数、外来人口数、外出人口数、就业人数和农业从业人数,农业生产经营单产业法人单位、未注册单位个数,多产业法人单位的产业活动单位个数的漏报与多报率。

2、主要普查指标填报数据的多报与少报率。

主要普查指标包括:

拥有耕地面积和经营耕地面积,拥有其他农业用地和经营其他农业用地面积,大中型拖拉机和小型拖拉机拥有量,粮食播种面积,猪、牛、羊、鸡年末存栏量。

(二)抽查表和抽查项目

抽查表包括事后质量抽样调查普查小区封面、家庭户抽查表、集体户抽查表、单位抽查表。

抽查小区封面:

包括地址码和普查员信息。

家庭户抽查表:

家庭成员的姓名、性别、年龄、与户主关系,2006年12月31日是否在本普查区居住,2006年在本普查区居住时间,户籍是否在本普查区,2006年是否从业一个月以上,2006年是否从事农业一个月以上,2006年是否在本乡镇以外从业一个月以上。

2007年3月31日是否居住在本普查区。

本户从户籍所在村集体承包耕地面积,自留地、开荒地,租出、包出、转出耕地,由居住在其他普查区的家庭成员经营,租入、包入、转入,实际经营耕地面积,是否是标准面积,实际经营耕地的标准面积,从户籍所在村集体承包以及实际经营的其他农业用地,本户经营农业类别。

农业生产经营户还要调查:

大中型拖拉机、小型拖拉机,稻谷、小麦、玉米播种面积,奶牛、肉牛存栏头数,猪、羊、鸡存栏头数,以及2007年1月1日-3月31日的出栏数。

集体户抽查表:

只抽查801类集体户(即散居在普查小区中外来不经营农业的人员)的信息,可以按住所填写:

2006年12月31日在本普查区居住的人数,2006年在本普查区居住时间超过半年的人数,2006年从业一个月以上人数,2006年从事农业一个月以上人数,2007年3月31日在本普查区居住的人数。

单位抽查表:

单位类别,主要经营农业类别,机构类型,年末从业人员数,全年经营总收入,事业单位农林牧渔服务业总支出,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户同样的核查项。

(三)除非特别指明,年末仍指2006年12月31日,年内仍指2006年1月1日-12月31日。

七、抽查工作步骤

(一)国家级抽查样本名单由国家事后质量抽查组带到被抽中县农业普查办公室,当场拆封,宣布被抽中的普查小区,并立即封存抽中普查小区的住户普查表以及所在村的单位普查表。

(二)按现场登记工作步骤开展抽查现场登记工作。

(三)抽查现场登记工作完毕后,将抽查表转录或复印一份。

(四)转录或复印完毕后,立即将抽查表复印件封存。

(五)将封存的农村住户普查表和单位普查表拆封,并立即复印。

普查表复印件和抽查表复印件由国务院农普办人员带回北京。

(六)普查表复印件和抽查表复印件送出后,方可进行抽查表与普查表的比较工作,并将比较结果填入抽查表比较与核实栏中。

(七)将最终完成的抽查表也送往省农普办,由省农普办将抽查表送往国务院农普办。

(八)国务院农普办负责国家事后质量抽查的数据处理工作。

八、现场登记工作步骤

事后质量抽样调查的现场登记工作要在总结普查现场登记工作经验的基础上,采取最佳的访问方式入户登记,不要赶进度、图省事,而要更加认真细致地进行访问和登记,力求取得比普查更高的质量。

抽查表填报完毕后,绝不能以任何名义修改抽查结果。

(一)住户抽查表登记方法

1、登记事后质量抽样调查住户底册

各抽中普查区的负责人,带领抽查人员沿抽中普查小区的边界走一圈,使抽查人员了解抽中普查小区的范围。

由抽查人员借助本小区的户籍资料逐户登记住户底册(见附件1),通过向本小区负责人了解情况,或者亲自入户访问,将散居外来户登记在本小区住户底册中。

同时,将在入户访问中发现的或根据村里土地承包合同发现的、不居住在本村的农业生产经营户也列入住户底册中。

住户底册要列明户主姓名、户籍人数、居住人数,是否农业生产经营户,不居住在本普查区的农业生产经营户是否居住在城镇地域,是否家庭户,是否801类集体户,是否非抽查对象。

登记住户底册不得借用普查时使用的《农村住户摸底表》。

2.填写《事后质量抽样调查家庭户抽查表》和《事后质量抽样调查集体户抽查表》

住户底册和抽查表原则上“一次入户、分别完成”。

住户底册中识别出的家庭户要填写家庭户抽查表。

住户底册中识别出的801类集体户要填写集体户抽查表。

居住在集体宿舍中的集体户不列入抽查范围,为非抽查对象。

普查时居住在该普查小区,抽查时已离开的户尽量由其亲属或邻居或小区干部代为填报。

登记完毕后,要将所登记的内容念给被调查人听,以确保无误。

(二)单位表登记方法

使用普查时形成的单位一览表作为单位底册,并将向本普查区负责人了解到的以及在访问过程中发现的单位列入一览表。

逐个访问一览表上的单产业法人单位、未注册单位和多产业法人单位的产业活动单位并填写单位抽查表。

多产业法人单位只填报其产业活动单位表。

九、比较核实工作步骤

先将完成现场登记的抽查表转录或复印,并在抽查表复印件送出后,方可使用原始的抽查表和原始普查表进行比较,将比较结果填入抽查表的比较核实部份。

比较结果不一致的,部分结果现场核实。

再将核实结果或原因填到相应部份。

核实可先采取与该普查小区原普查员、指导员座谈的方式,仍找不到不一致原因的,再返回户和单位进行核实。

(一)家庭户的比较核实方法

1.将现场登记完毕的家庭户抽查表与普查表进行比较,如果该户曾登记了普查表,将该户在普查中的户编码填入CH1中,在CH4登记状况中选填“1.抽查有普查也有”。

如果该户没有普查表,不填写普查表的户编码,在登记状况中选填“2.抽查有普查没有”,并在核实时确定原因。

2.对“抽查有普查也有”的户的人记录进行检查,在普查表中发现同一个人的(性别、户籍所在地、户籍性质相同,年龄和其他信息基本一致),填写该人在主要普查表中的人编号。

如果主要普查表中没有发现相同的人,不填写人编号,在核实时查找原因。

再将普查表中有、抽查表中没有登记的人员的人编号抄录到CR3中,从第一人开始填写,并在核实时查找原因。

3.如果一个抽查户(如005抽查户)对应两个以上普查户(067和068),将主要户的户编码(如067)填入CH1,其他户编码(如068)填入CH2中。

填过CH2或CH3的普查表还要使用新的抽查表进行比较:

将普查中的户编码(068)填入CH1中,再将原抽查户的户编码(如005)填入新抽查表中,根据原抽查表,在CR1中逐人填写比较核实结果(不需要过录原抽查表的抽查记录)。

4.将有普查表,但没有填写抽查表的家庭户找出来,使用新的抽查表填写有关信息:

先接着已填完的抽查表编列抽查户码。

如事后质量抽样调查现场登记完的最后一个抽查户码是052,则填写了普查表、没有填写抽查表的户按053、054等顺序编列。

在比较部分填写普查表中的户编码。

登记状况选填“3.抽查没有普查有”,并核实查找原因。

(二)单位比较办法

先将现场登记完毕的单位抽查表与普查表进行比较。

如果该单位曾登记了普查表,将普查表的单位编码填入比较部分的CD1中,在登记状况中选填“1.抽查有普查也有”。

如果该单位没有普查表,不填写普查表的单位编码,在登记状况中选填“2.抽查有普查没有”,并在核实时确定原因。

将填写了普查表,但没有填写抽查表的单位找出来,使用新的抽查表填写有关信息:

先接着已填完的抽查表编列抽查单位码。

如事后质量抽样调查现场登记完的最后一个单位的抽查单位编码是0026,则填写了普查表、没有填写抽查表的单位从0027、0028顺序编列。

再在比较部分填写普查表中的单位编码。

登记状况选填“3.抽查没有普查有”,并核实查找原因。

如果1个抽查单位(如0006)对应2个以上普查单位(0009,0010),除了原始抽查表与主要普查表(如00010)进行对比外,要再增加一张抽查表,填入原始抽查表的抽查单位编码(如0006),将次要普查表(如0009)的普查单位编号填入该抽查表。

不需要过录抽查记录。

如果1个普查单位对应2个以上抽查单位,2个以上抽查单位的抽查表,可以填入同一个普查单位编号。

十、时间表

(一)2007年3月20日前,国务院农业普查办公室将抽中县名单通知各省。

(二)2007年3月31日前各抽中县完成事后质量抽查工作机构组建、抽查人员选调和培训工作。

(三)2007年3月31日至4月7日,国家事后质量抽查组人员携带抽中国家级普查小区样本名单到抽中县农普办拆封、宣布名单、封存普查表、摸底调查、现场登记。

(四)2007年4月8日至4月15日,转录/复印原始抽查表,拆封、复印、寄送普查表和抽查表复印件。

比较、寄送最终抽查表。

附件1事后质量抽样调查住户底册

序号

户主姓名

户籍人数(人)

居住人数(人)

是否农业生产经营户(是=√)

不居住在本普查区的农业生产经营户是否居住在城镇地域(是=√)

抽查对象(是=√)

非抽查对象(是=√)

家庭户

801类集体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附件2 事后质量抽样调查问卷指标解释

一、事后质量抽样调查普查小区封面

地址:

按普查方案填写。

编码:

按普查方案填写。

本小区负责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情况:

是指实际负责填报本小区住户表和单位表的普查员,以及指导本小区普查工作的普查指导员的情况。

先填普查员情况,有几个填几个,再填指导员情况。

职务:

指是普查员还是普查指导员。

身份:

村组干部是指村两委成员、本村的文书、会计、出纳或村民小组长。

政府工作人员:

指由乡镇及以上政府机构派往普查区担任普查指导员或普查员的政府工作人员,包括驻村干部。

退休人员:

指退休教师或其他退休人员。

学生:

指各级正式学校的学生。

教师:

指各级学校的现职教师。

其他:

上述人员之外的其他人员。

性别、年龄、受教育程度按普查方案填写。

负责户数:

指普查员负责登记住户普查表的户数。

家庭户每户按1户计算,集体户(包括所有集体户)每2人计为一户。

普查指导员指负责指导的普查区内登记住户普查表的户数。

普查补贴:

指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由于参加农业普查培训、划区绘图、清查摸底、入户登记、审核抄录、快速汇总等工作得到的总补贴。

不包括参加培训得到的车费补贴、餐费补贴,也不包括政府工作人员或其他人员从事其他工作得到工资。

得到的实物补贴按当地价格折算成现金。

培训天数:

指参加普查指导员或普查员实际参加培训天数。

不包括报到或路途时间。

半天可填0.5天。

负责范围内最远的两户距离:

指实际负责区域内两个相距最远的住户之间的距离。

抽查表总张数:

指本小区实际填写的抽查表的总张数,包括因比较核实而增加的抽查表。

等于家庭户总张数与集体户总张数之和。

家庭户总张数:

指本小区抽查时实际填写的家庭户抽查表的总张数。

集体户总张数:

指本小区抽查时实际填写的集体户抽查表的总张数。

抽查组组长来自:

是指负责本小区的质量抽查小组的组长来自哪一级农普办。

二、家庭户抽查表

(一)抽查登记填写部份

抽查中的户编号:

是指根据抽查中的住户底册确定的抽查对象的顺序号。

与普查的户编号无关。

编号为个位数或十位数的,在编码格中左补0。

在比较核实时,如果一个普查户没有找到对应的抽查户,抽查编号从实际完成抽查的户编号后开始编写。

如果本户人口在10个以上,从第11个人开始可以不调查人记录。

户主姓名:

与普查方案相同。

姓名:

指每个抽查对象的正式姓名。

SR1-SR6:

与普查方案相同。

SR72006年是否从业一个月以上:

是指普查对象在2006年实际从事农业、非农业时间是否在一个月或一个月以上。

SR82006年是否从事农业一个月以上:

是指2006年实际从事农业的时间是否在一个月或一个月以上。

SR92006年是否在本乡镇以外从业一个月以上:

是指2006年在本乡镇以外从业是否在一个月或一个月以上。

SR102007年3月31日是否在本普查区居住:

是指2007年3月31日是否将本普查区作为常居地。

居住的含义与SR4相同。

SH1-SH6:

与普查方案相同。

SH7是否标准面积:

是指在本户经营的实际经营面积是否是按标准面积计算的。

可以在本小区中组织一些户进行实际丈量,估算标准面积与习惯面积的差距。

SH8 实际经营耕地标准面积:

不是标准面积的耕地进行丈量或估算后,填报标准面积。

SH9-SH12:

与普查方案相同。

SH13-SH14:

指标解释与普查方案相同,时点为2007年3月31日。

SH15-SH17:

与普查方案相同。

SH18-SH19,SH21-SH22,SH24,SH26:

为2007年3月31日时的存栏量。

抽查员应对存栏量进行实际清点。

SH20,SH23,SH25,SH27:

是2007年1月1日到3月31日的出栏量。

如果有出栏量,抽查员应通过详细追问出售去向,出售价格,出售收入等,以判断出栏数量的准确性。

SH28 本户是否在本普查区接受过农业普查访问调查。

指农业普查的普查员在现场登记时有没有入户访问或直接访问本户成员。

SH29和SH30 为省级事后质量抽查预留的指标。

(二)比较核实填写部分

普查中户编号:

是指在该抽查户在普查表中的户编号。

CH1 主要(户编号):

是指一个抽查户对应一个普查户时,该户在普查表中的户编号,或者一个抽查户对应两个以上普查户时,主要的户在农普中的户编号。

主要户是指户主所在或人数较多的户。

如抽查时将子女和老人登记在一个户中,而普查时,子女和老人分户登记。

CH1一般填子女所在户的普查户编号。

CH2 其次1(户编号)和CH3 其次2:

指一个抽查户对应两个以上普查户时,次要的户在农普中的户编号。

上例中,一般填老人所在户的普查中的户编号。

CH4 住户登记状况:

指比较一个户在普查中和抽查中是否进行了登记。

1.抽查有普查也有:

指一个住户既包括在事后质量抽查中,也包括在普查中,因此既有抽查表,也有普查表。

同一个住户的标准是,户主姓名基本一致(普查表中的户主姓名可能对应于抽查表中的某一个主要家庭成员),人数基本一致,主要人员的性别一致、年龄等主要信息基本一致。

在一个抽查户对应于两个普查户时,若两普张普查表信息相加基本对应于一张抽查表信息,也视为“抽查有普查也有”。

一个普查户对应于两个抽查户时,若两张抽查表信息相加基本对应于一张普查表信息,也视为“抽查有普查也有”。

选“抽查有普查也有”的户,抽查表和普查表中至少有一个人是对应的。

2.抽查有普查没有:

指有抽查表的户,没有发现有对应的普查表。

3.抽查没有普查有:

指有普查表的户,没有发现对应的抽查表。

CH5 登记状况不一致核实结果:

指对CH4选择2和3的户核实全户登记不一致的类型。

1.普查漏报或多报:

指抽查和普查结果不一致是由于普查时的错误造成的,具体是指“抽查有普查没有”的户,经核实后确定是因为普查漏报,或者“抽查没有普查有”的户是因为普查多报。

漏报是指应登记的家庭户没有登记普查表。

多报是指重复报告或不应登记的户(如全家外出去往农村地区的户)登记了普查表。

  2.抽查漏报或多报:

指抽查和普查结果不一致是由于抽查时的错误造成的,具体指“抽查有普查没有”的户,经核实后确定是因为抽查多报或重报,或者“抽查没有普查有”的户是因为抽查漏报。

3.新搬入或新迁出:

是指“抽查有普查没有”的户,经核实后发现是因为2007年1月1日新迁入的户,或者“抽查没有普查有”的户,经核实后发现是因为2007年1月1日后新迁出(或全家死亡)的户。

4.作为集体户进行了登记:

是指“抽查有普查没有”的户,经核实后,确定是因为在普查中将未经营农业的外来户填在集体户普查表(户3表)中,而抽查中填在家庭户抽查表中。

或者是指“抽查没有普查有”的户,经核实后,确定是因为在普查中将未经营农业的外来户填在户1表中,而抽查时填入集体户抽查表中。

5.在其他普查小区参加普查:

是指“抽查有普查没有”的户,由于普查时点全户在本普查小区以外,因而在其他普查小区参加了农业普查。

CH6 漏报或多报的原因:

是指CH5填报了1和2的户进一步核实漏报或多报的原因。

1.小区边界不清:

是指由于小区边界模糊、边界线交错、边界线不完整等原因引起的漏报或多报。

2.普查标准时间执行不严格:

是指由于没有按正式确定的普查标准时间,造成漏报或多报。

如由于提前登记,一些12月31日已离开的户被多报,或12月31日前新到达的户被漏报。

3.遗漏全家外出的应登记对象:

指全家外出、去往城镇地区的农业生产经营户应该是普查对象和抽查对象,但在普查或抽查中被遗漏了。

承包了山林,虽然没有进行管护视为本户经营,承包了耕地,没有转出、租出,抛荒未满三年,也视为本户经营。

 

4.重复登记:

指在本小区中重复登记,如老人可能登记了一户,但同时又在其子女家中被登记了。

5.登记对象临时外出错过了现场登记:

指由于看病、走亲访友等原因临时全家外出,错过了现场登记时间而被遗漏。

6.其他:

其他未列明的原因。

CR1 被抽查人员在主要普查表中的人编号:

是指在“抽查有普查有”的户中,抽查表中的个人对应于CH1普查表中的人的编号。

如果该人在抽查表中有,在普查表中也有,结束该人的比较核实。

如果抽查表中有,普查表中没有,继续填写CR2。

CR2 抽查有普查没有的核实原因:

是指一个人在抽查表中有普查表中没有的原因。

1.普查漏报:

是指在普查中由于各种错误漏报了该人。

2.抽查多报:

是指在抽查中由于各种错误多报了该人。

3.标准时间后新迁入或出生的人:

指由于结婚等原因在2007年1月1日后新迁入的人口或新出生的人口。

4.列入本小区其他住户普查表中:

指在抽查表中的有的一个人列入CH2或CH3普查表,或者确定列入本普查小区的其他普查表中。

 

5.在其他小区的住户普查表中:

指该人确定在其他小区的住户普查表中。

CR3未被抽查人员在普查表中的人编号:

指在“抽查有普查有”的户中,普查表中有记录、但在抽查表中无记录的人员,在普查表中人编号。

在第一人对应的栏中开始填写。

CR4 抽查没有普查有的核实原因:

是指填写了CR3的人,没有在抽查表中出现的原因。

1.普查多报:

是指在普查中由于各种错误多报了该人。

2.抽查漏报:

是指在抽查中由于各种错误漏报了该人。

3.标准时间后新迁出或死亡的人:

指由于结婚等原因在2007年1月1日后新迁出的人口或新死亡的人口。

4.本户人数超过10人:

指本户人口在10人以上,因而没有在抽查表中列入。

5.列入本小区其他住户抽查表中:

指在普查表中有的一个人确定列入本普查小区的其他抽查表中。

 

CH7 被访问人是否与普查时一致?

通过比较抽查表和普查表中被访问人的签名,回答抽查时和普查时被访问人是否一致。

CH8 负责本户的普查员在抽查表普查小区封面中的编号:

在比较核实时,根据普查表中普查员的签名,填写该普查员在抽查表普查小区封面中的编号。

CH4填写1和3的户要填写本栏。

二、集体户抽查表

全部在抽查现场登记时填报。

  抽查对象为按2006年12月31日普查标准时间需要填报801类集体户表的普查对象,也包括按2007年3月31日标准时间确定的同类普查对象。

外来人口可以按住所填写,不必分人填写。

地址:

按普查方案填写。

共_张:

指本普查小区中集体户抽查表共有几张。

第_张:

指本抽查表是第几张。

姓名:

指外来人口或外来户户主的姓名。

SJ1 2006年12月31日在本普查区居住人数。

是指本住所中所有在普查标准时间时居住的人数。

居住的概念同普查方案。

SJ2 2006年在本普查区居住时间超过半年的人数:

指本住所在普查标准时间时居住的人口中,在本普查区居住超过半年的人数。

SJ3 2006年从业一个月以上人数:

指本住所在普查标准时间时居住的人口中,从业超过一个月的人数。

SJ4 2006年从事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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