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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教育经费统计报表

 

全国教育经费统计报表

填表说明及指标解释(部分)

 

教育部财务司

二ΟΟ七年十一月

 

(二)教财基2表--《教育经费统计报表基层表》

教财基2表的填报范围:

除高等教育学校外,其他列入《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205类“教育支出”科目的所有学校和单位填报。

包括教育部门办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教育事业单位,其他部门办各级各类学校,教育行政部门。

教财基2-1表

1.在职教职工。

填报编制在学校及单位,并从事教学、管理和后勤保障工作的固定人员。

各类学校和单位的教职工数的划分以工资关系为准,下同。

(1)年初数:

填报统计年度1月1日的在职教职工数。

(2)年末数:

填报统计年度12月31日的在职教职工数。

2.代课人员。

填报学校因教师缺编,长期聘请的顶编教师或教师因产、病假等,聘请的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聘用并在册执教一年以上或预期一年以上的顶编教师。

(1)年初数:

填报统计年度1月1日的代课人员。

(2)年末数:

填报统计年度12月31日的代课人员。

  3.年末离退休人员:

指年末在学校领取离退休金的离退休人员。

4.学生数。

填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各级各类具有学籍的在校学生数,其中: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按实际在校学生数填列,不含小学附设学前班、幼儿园的学生数。

教育行政单位和教育事业单位不填报该项指标。

(1)年初数:

填报统计年度1月1日的在册人数。

(2)年末数:

填报统计年度12月31日的在册人数。

说明:

——成人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应包括独立设置教师进修学校的学生数。

——技工学校在校生数填报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具有正式学籍,国家承认学历的学生。

不包括短期技能培训的学生数。

5.年末校舍面积:

按统计年度12月31日实际数填报。

校舍面积指产权归学校和单位所有,已经交付使用的各种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行政办公用房、生活服务用房及其他用房的建筑面积。

不包括尚未竣工的在建工程、借用(租用)的房舍或临时搭用的棚舍、房改中已售给教职工个人并完成固定资产移交的房屋面积。

教育行政单位和教育事业单位也填报该项指标。

  “其中:

危房”填报统计年度12月31日校舍建筑总面积中由授权机关按照建设部颁发的《危险房屋鉴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JGJ125-99〕)进行鉴定,并出具危险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的校舍,包括B、C、D三个级别。

6.年末固定资产总值:

填报学校或单位统计年度末固定资产总价值,即会计报表固定资产科目的期末数。

(1)房屋和建筑物:

填报学校或单位统计年度末固定资产中按固定资产分类的房屋和建筑物价值。

(2)专用设备:

填报学校或单位统计年度末固定资产中按固定资产分类的专用设备价值。

7.本年新建、改扩建校舍:

填报统计年度内完成并投入使用并完成固定资产移交的新、改扩建的校舍面积以及该项目所支出的全部金额。

教育行政单位和教育事业单位也填报该项指标。

  8.本年购置专用设备:

填报统计年度内用各种资金购置专用设备(含电教设备)所支出的全部金额。

9.本年购置图书:

一般图书:

填报统计年度内用各种资金购置的并列入固定资产的一般图书册数及支出的全部金额。

电子图书:

填报统计年度内用各种资金购置的并列入固定资产的电子图书册数及所支出的全部金额。

  10.年末图书:

一般图书册数:

填报统计年度末学校固定资产分类中列入图书设备项的实有一般图书册数。

电子图书册数:

填报统计年度末学校固定资产分类中列入图书设备项的实有电子图书册数。

补充资料:

  11.机构数:

填报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学校数、教育事业单位、教育行政单位个数(其中,学校数原则上按事业统计指标解释填报)。

  说明:

——经批准的中等专业学校和高等院校中独立设置的中专校(部)应计算校数。

正在建设但没有在校学生的中等专业学校和高等院校附设的中专班都不计算校数。

——经教育部门批准,独立设置的职业高中计算校数。

普通中学附设的各种职业班不计算校数。

——经批准独立设置的技工学校计算校数。

附设的技工学校或附设班不计算校数。

——经批准独立设置的高级中学、完全中学、初级中学、十二年制学校、九年制学校计算校数。

小学附设的初中班或初中附设的高中班,中等职业学校附设的普通中学班均不计校数。

 ——经批准独立设置的完全小学、中心校、村小学计算校数。

小学附设的教学点(巡回点、延伸点等)不计校数。

 ——经批准独立设置的幼儿园计算园数。

小学附设的幼儿班、学前班不计园数。

——经批准独立设置的盲、聋哑学校、弱智辅读学校、工读学校计算校数。

普通小学招收的弱智儿童班不计算校数。

  

教财基2-2表:

1.教育事业费拨款:

填报学校和单位从中央和地方财政取得的教育事业费,即列入《政府收支分类支出科目》第205类“教育支出”科目中教育经费拨款数,不含205类第09款“教育附加及基金支出”。

2.其他拨款:

填报除教育事业拨款以外的其他属于财政预算内的经费拨款,如医疗保障经费、住房改革经费、离退休经费等。

3.教育费附加:

填报按照国家规定比例向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教育费附加。

该指标应填报统计年度内学校或单位实际收到的经费数。

4.地方教育附加:

指地方各级政府根据《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在征收教育费附加以外,开征的用于教育的税费。

如地方政府按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1%征收的用于教育的税费等。

该指标应填报统计年度内学校或单位实际收到的经费数。

  5.事业收入:

填报学校和单位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依法取得的、经财政部门核准核准留用的预算外资金,以及经财政专户核拨回的预算外资金。

“其中:

学杂费”填报学生缴纳的学杂费(含普通高中按规定收取的择校费),不包括学校收取的课本费和其他代收费项目。

该指标应填报学校核准留用或财政专户已核拨数,不包括上缴财政专户但尚未返还部分。

6.经营收入:

填报学校或单位在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7.附属单位上缴收入:

填报学校或单位附属独立核算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各种收入。

8.上级补助收入:

填报学校或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9.其他收入:

填报除上述各项收入以外的其他各项收入。

如:

捐赠收入,投资收益,乡村安排用于学校的教师奖励、取暖等非财政性资金。

“其中:

捐赠收入”填报境内外社会各界及个人对教育的资助和捐赠。

“其中:

投资收益”填报学校或单位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

10.基本建设拨款:

填报学校或单位从中央和地方发展与改革部门取得的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经济分类第309类的“基本建设支出”拨款。

11.“附:

本年实际收取学杂费”填报统计年度内学校按照规定的标准向学生实际收取的学杂费。

12.“附:

经营支出”填报学校或单位在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的支出。

补充资料:

13.“捐赠收入中港澳台及海外捐赠”填报海外侨胞、港澳台胞、外籍团体、友好人士等对教育的资助和捐赠资金。

14.“农村捐赠收入”填报农民个人或乡(镇)、村办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向各级各类学校和教育事业单位捐赠的经费。

教财基2-3表:

  

教育经费支出分为事业性经费支出和基本建设投资项目支出两部分。

  事业性经费支出:

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商品和服务支出”和“其他资本性支出”四部分。

  1.工资福利支出:

填报《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01类“工资福利支出”填列,反映单位开支的在职职工和临时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以及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

(1)基本工资:

填报《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01类“工资福利支出”第01款“基本工资”填列。

反映按规定发放的基本工资,包括公务员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机关工人的岗位(技术等级)工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各类学校毕业生试用期工资。

(2)津贴补贴:

填报《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01类“工资福利支出”第02款“津贴补贴”填列。

反映单位在基本工资之外按规定开支的职工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地区附加津贴、岗位性津贴、及其他各种补贴等。

包括审计人员工作津贴、纪检监察办案人员津贴、政府特殊津贴、教龄津贴、中小学教师班主任津贴、特级教师津贴、特教津贴等。

(3)奖金及绩效工资:

填报《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01类“工资福利支出”第03款“奖金”及第07款“绩效工资”填列。

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奖金及绩效工资,如年终一次性奖金等。

(4)社会保障缴费:

填报《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01类“工资福利支出”第04款“社会保障缴费”填列。

反映单位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

(5)其他支出:

填报《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01类“工资福利支出”第05款“伙食费”、第06款“伙食补助费”、第99款“其他工资福利支出”之和填列。

(6)代课人员工资:

填报《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01类“工资福利支出”第99款“其他工资福利支出”中用于代课人员的工资。

2.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填报《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03类“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反映政府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1)离、退休费:

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03类“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第01款“离休费”加第02款“退休费”填列。

“离休费”反映学校和单位的离休人员的离休费、护理费和其他补贴。

“退休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的退休费和其他补贴。

(2)医疗费:

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03类“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第07款“医疗费”填列。

反映学校和单位在职职工、离退休人员的医疗费,学生医疗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

(3)助学金:

填报《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03类“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第08款“助学金”填列。

反映各类学校学生助学金、奖学金、学生贷款贴息等费用。

(4)其他支出:

填报《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03类“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第03款“退职(役)费”、第04款“抚恤金”、第05款“生活补助”、第06款“救济费”、第09款“奖励金”、第10款“生产补贴”、第11款“住房公积金”、第12款“提租补贴”、第13款“购房补贴”以及第99款“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之和。

3.商品和服务支出:

填报《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02类“商品和服务支出”填列,反映学校和单位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支出(不包括用于购置固定资产的支出)。

(1)办公费:

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02类“商品和服务支出”第01款“办公费”填列。

反映学校和单位购买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日常办公用品、书报杂志等支出。

(2)水费:

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02类“商品和服务支出”第05款“水费”反映学校和单位支付的水费、污水处理费等支出。

(3)电费:

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02类“商品和服务支出第06款“电费”填列。

反映学校和单位的电费支出。

 (4)邮电费:

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02类“商品和服务支出”第07款“邮电费”填列。

反映学校和单位开支的信函、包裹、货物等物品的邮寄费及电话费、电报费、传真费、网络通讯费等。

(5)取暖费:

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02类“商品和服务支出”第08款“取暖费”填列。

反映学校和单位取暖用燃料费、热力费、炉具购置费、锅炉临时工工资、节煤奖以及由单位支付的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宿舍取暖费。

 (6)差旅费:

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02类“商品和服务支出”第11款“差旅费”填列。

反映学校和单位工作人员出差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干部及大中专学生调遣费、调干家属旅费补助等。

  (7)维修(护)费:

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02类“商品和服务支出”第13款“维修(护)费”填列。

反映学校和单位日常开支的固定资产(不包括车船等交通工具)修理和维护费用,网络信息系统运行与维护费用,以及按规定提取的修购基金。

(8)培训费:

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02类“商品和服务支出”第16款“培训费”填列。

反映学校和单位各类培训支出以及按标准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

(9)专用材料费:

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02类“商品和服务支出”第18款“专用材料费”填列。

反映学校和单位日常购买专业材料支出。

具体包括药品及医疗器材,实验室药品,专用服装,消耗性体育用品,专用工具和仪器等方面支出。

(10)劳务费:

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02类“商品和服务支出”第26款“劳务费”填列。

反映学校和单位支付给单位和个人的劳务费用,如临时聘用人员,钟点工工资,稿费,翻译费,评审费等。

(11)福利费:

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02类“商品和服务支出”第29款“福利费”填列。

反映单位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

(12)其他支出:

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02类“商品和服务支出”第02款“印刷费”、第03款“咨询费”、第04款“手续费”、第09款“物业管理费”、第10款“交通费”、第12款“出国费”、第14款“租赁费”、第15款“会议费”、第17款“招待费”、第25款“专用燃料费”、第27款“委托业务费”、第28款“工会经费”、第99款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之和填列

4.其他资本性支出:

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10类“其他资本性支出”填列,反映非各级发展与改革部门集中安排的用于购置固定资产、土地和无形资产,以及购建基础设施、大型修缮所发生的支出。

(1)办公设备购置:

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10类“其他资本性支出”第02款“办公设备购置”填列。

反映用于购置并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纳入固定资产核算范围的办公家具和办公设备的支出。

(2)专用设备购置:

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10类“其他资本性支出”第03款“专用设备购置”填列。

反映用于购置具有专门用途、并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纳入固定资产核算范围的各类专用设备的支出。

(3)交通工具购置:

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10类“其他资本性支出”第04款“交通工具购置”填列。

反映用于购置各类交通工具(如小汽车、摩托车等)的支出(含车辆购置附加税)

(4)信息网络购建:

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10类“其他资本性支出”第07款“信息网络购建”填列。

反映学校和单位用于信息网络方面的支出。

如计算机硬件、软件购置、开发、应用支出等,如果购建的计算机硬件、软件等不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不在此反映。

(5)其他支出:

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10类“其他资本性支出”第09款“土地补偿”、第10款“安置补助”、第11款“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第12款“拆迁补偿”、第99款“其他资本性支出”填列。

反映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无形资产购置支出,以及其他上述科目中未包括的资本性支出。

如娱乐、文化和艺术原作的使用权、购买国内外影片播映权、购置图书等。

(6)房屋建筑物购建:

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10类“其他资本性支出”第01款“房屋建筑物购建”填列。

反映用于购买、自行建造办公用房、仓库、职工生活用房、教学科研用房、学生宿舍、食堂等建筑物(含附属设施,如电梯、通讯线路、水气管道等)的支出。

(7)大型修缮:

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10类“其他资本性支出”第06款“大型修缮支出”填列。

反映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允许资本化的各类设备、建筑物、公共基础设施等大型修缮的支出。

5.基本建设投资项目总支出:

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09类“基本建设支出”科目和学校财务报表中“结转自筹基建”科目填列。

反映各级发展和改革部门集中安排用于学校购置固定资产、土地和无形资产,以及购建基础设施、大型修缮所发生的支出以及与之配套完成上述项目的非财政预算内资金资金支出,财政预算内配套的资金不在此填列。

“其中:

预算内基本建设支出”:

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09类“基本建设支出”填列。

反映各级发展和改革部门集中安排用于学校和单位购置固定资产、土地和无形资产,以及购建基础设施、大型修缮所发生的支出。

6.补充资料:

(1)截止本年末累计负债:

填报统计年度末学校和单位建设和发展所负各种债务的累计余额,包括学校建设贷款、欠单位及个人款等,不含世界银行贷款。

(2)银行贷款:

填报统计年度末学校和单位向银行(包括国内银行、外资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累计余额,不含世界银行贷款。

(3)本年新增负债:

本年度新增加的各种负债总额。

本年新增负债=本年末累计负债余额-上年末累计负债余额(负债减少时新增负债为零)

(4)本年用于教育负债的还本支出:

填报本年偿还各种教育债务的本金支出。

(5)本年用于教育负债的还息支出:

填报本年偿还各种教育债务的利息支出。

(6)世行贷款还本付息支出:

填报本年偿还世界银行贷款的本金、利息、费用等支出。

本表的每个支出项目除填“合计数”外,还须填列:

“其中:

预算内教育事业费拨款和基本建设支出”的支出数。

预算内教育事业费拨款支出可按实际支出、预算安排或采用统计方法填报。

考虑到上年结转及本年末结余的因素,预算内教育事业费拨款和基本建设支出数可以不等于收入表中的预算内教育事业费拨款数和基本建设拨款数。

“其中:

预算内教育事业费拨款和基本建设支出”只填报学校和单位从中央和地方财政取得的教育事业费,即列入《政府收支分类支出科目》第205类“教育支出”科目中教育经费拨款数(不含205类第09款“教育附加及基金支出”)支出数和学校从中央和地方发展与改革部门取得的列入《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经济分类第309类的“基本建设支出”科目支出数。

 

(三)教财基3表--《企业办学/民办学统计报表基层表》

教财基3表填报范围:

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中央、地方)办普通高等学校(含独立学院)和成人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和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技工学校、普通中学(高级中学、完全中学、初级中学)和成人中学、十二年一贯制学校、九年一贯制学校、普通小学和成人小学;公民个人、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办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和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技工学校、普通中学(高级中学、完全中学、初级中学)和成人中学、十二年一贯制学校、九年一贯制学校、普通小学和成人小学、特殊教育学校。

――企业办学/民办学校中,凡涉及多类学校合在一起的,其机构数就高不就低,办学条件和教育经费收支可按以下方式拆分:

由填报单位按实际学生人数拆分,分别填入相应学校类别的报表中;或由统计软件按学生数的一定比例自动拆分。

教财基3-1表:

1.在职教职工。

编制在学校或学校正式聘用(半年或一学期及以上,不含临时兼课教师),并从事教学、管理和后勤保障工作的固定人员。

企业办各类学校的教职工数的划分还需以工资关系为准。

(1)年初数:

填报统计年度1月1日在职教职工

(2)年末数:

填报统计年度12月31日在职教职工

2.年末离退休人员:

指年末在学校领取离退休金的离退休人员。

3.学生数。

填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各级各类具有学籍的在校学生数,其中: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按实际在校学生数填列

(1)年初数:

填报统计年度1月1日学生数。

(2)年末数:

填报统计年度12月31日学生数。

说明:

——高等教育学校填报由教育主管部门下达招生计划、并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数,包括博士生、硕士生、本科生、专科生、高职生、函授夜大学生、来华留学生、中专生等。

高等教育学校学生数=博士生*3+硕士生*2+普通本专科生(高职生)+函授夜大生/3+来华留学生*2.5+中专生/1.5。

——技工学校在校生数填报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具有正式学籍,国家承认学历的学生。

不包括短期技能培训的学生数。

4.年末校舍面积:

按统计年度12月31日实际数填报。

校舍面积指产权归学校所有,已经交付使用的各种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行政办公用房、生活服务用房及其他用房的建筑面积。

不包括尚未竣工的在建工程、借用(租用)的房舍或临时搭用的棚舍、房改中已售给教职工个人并完成国定资产移交的房屋面积。

“其中:

危房”填报统计年度12月31日校舍建筑总面积中由授权机关按照建设部颁发的《危险房屋鉴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JGJ125-99〕)进行鉴定,并出具危险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的校舍,包括B、C、D三个级别。

5.年末固定资产总值:

填报学校统计年度末固定资产总价值,即会计报表固定资产科目的期末数。

(1)房屋和建筑物:

填报学校统计年度末固定资产中按固定资产分类的房屋和建筑物原值。

(2)专用设备:

填报学校统计年度末固定资产中按固定资产分类的专用设备原值。

6.本年新建、改扩建校舍:

填报统计年度内完成并投入使用、完成固定资产移交的新、改扩建的校舍面积以及该项目所支出的全部金额。

  7.本年购置专用设备:

填报统计年度内用各种资金购置专用设备(含电教设备)所支出的全部金额。

8.本年购置图书:

一般图书:

填报统计年度内用各种资金购置的并列入固定资产的一般图书册数及支出的全部金额。

电子图书:

填报统计年度内用各种资金购置的并列入固定资产的电子图书册数及所支出的全部金额。

  9.年末图书:

一般图书册数:

填报统计年度末学校固定资产分类中列入图书设备项的实有一般图书册数。

电子图书册数:

填报统计年度末学校固定资产分类中列入图书设备项的实有电子图书册数。

  10.机构数:

指经县以上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承认学历的各级各类学校校数,不包括各种文化补习、进修培训的学校数。

(学校数原则上按事业统计指标解释填报)。

说明:

——经教育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批准的高等学校数计算校数,对高校分校、各大专班以及高校附设的学院不计算校数。

——经批准的中等专业学校和高等院校中独立设置的中专校(部)应计算校数,正在建设但没有在校学生的中等专业学校和高等院校附设的中专班均不计算校数。

——经教育部门批准,独立设置的职业高中计算校数,普通中学附设的各种职业班不计算校数。

——经批准独立设置的技工学校计算校数,附设的技工学校或附设班不计算校数。

——经批准独立设置的高级中学、完全中学、十二年制学校、初级中学、九年制学校计算校数,小学附设的初中班或初中附设的高中班、中等职业学校附设的普通中学班均不计校数。

 ——经批准独立设置的完全小学计算校数,小学附设的教学点(巡回点、延伸点等)不计校数。

 ——经批准独立设置的盲、聋哑学校、弱智辅读学校,普通小学招收的弱智儿童班不计算校数。

  

教财基3-2表:

1.教育事业费拨款:

填报学校从中央和地方财政取得的教育事业费,即列入《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205类“教育支出”科目中教育经费拨款数,不含205类第09款“教育附加及基金支出”。

2.其他拨款:

填报除教育事业拨款以外的其他属于财政预算内的教育经费拨款,如医疗保障经费、住房改革经费、离退休经费等。

3.教育费附加:

填报按照国家规定比例向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教育费附加。

该指标应填报统计年度内学校或单位实际收到的经费数。

4.地方教育附加:

填报地方各级政府根据《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在征收教育费附加以外,开征的用于教育的税费。

如地方政府按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1%征收的用于教育的税费等。

该指标应填报统计年度内学校或单位实际收到的经费数。

5.企业拨款/举办单位、个人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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