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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惩规范5

文件编号

GRSP/QP/05

港荣食品发展有限公司

版本/状态

A/0

制定/日期

A/2008/07/01

奖惩规范

页次

1/7

第一条为严明纪律,奖惩分明,提高员工工作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和经济效率,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全体员工

第三条对员工的奖惩实行精神鼓励和思想教育为主、经济奖惩为辅的原则。

第四条奖励办法

第五条本公司设立如下奖励方法,酌情使用:

1.通告表扬;

  2.奖金奖励;

  3.晋升提级;

第六条有下列表现的员工应给予通告表扬:

  1.品德端正,工作努力;

  2.维护公司利益,为公司争得荣誉,防止或挽救事故与经济损失有功;

  3.一贯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廉洁奉公;

  4.有其他功绩,足为其他员工楷模。

第七条有以下表现的员工应给予奖金奖励

  1.思想进步,文明礼貌,团结互助,事迹突出;

  2.完成计划指标,经济效益良好;

  3.向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设,为公司采纳;

  4.维护公司纪律,抵制歪风邪气,事迹突出;

  5.节约资金,节俭费用,事迹突出;

  6.领导有方,带领员工较好完成各项任务;

  7.其他对公司作出贡献,总经理认为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八条有以上表现,公司认为符合晋级条件的予以晋级奖励。

第九条奖励程序如下:

1.员工推荐、本人自荐或单位提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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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各部门会同人事部审核;

3.总经理批准。

第十条处罚办法

第十一条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以以下处罚:

1.警告;(罚款5-10元)

2.申诫;(罚款20-30元)

3.记过;(罚款40-50元

4.记大过;(罚款60-100元)

5.开除;

第十二条员工有以下行为给以警告处分

1工作时用手摸头发,抠耳朵,挖鼻孔.

2工作时间内把双手插入裤子口袋内.

3工作内接触钱币等物不洗手而触摸食材.

4嚼口香糖(含零食)之类的东西.

5把工作围裙当毛巾用.

6上班着装不清洁.

7用衣服或直接以手擦汗.

8在转换工序工作时不洗手.

9清洁用具用完后不冲洗干净.

10半成品不用后不加盖.

11工作场所内随地吐痰(情节轻微者).

12有客户参观时,员工围观.

13车间洗手间用完后不关大门.

14携带非工作必需品进入车间,不接受批评教育者.

15将厂证借给他人使用或用他人厂证等行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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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迟到早退无故停工者.

17进入车间不按要求着装者.

18私自占有公司生产用品者(情节轻微者).

第十三条员工有以下行为给以申诫处分

(所有警告内容犯第三次者记申诫处分)

1现场作业员工在工作中直接用手随意拿食物吃.

2作业员工盛装半成品的用具未与地面隔离者(现场负责人负连带责任)

3在烘箱或冷冻存放私人物品.

4用脏抹布擦抹用具或下料桶.

5对着半成品大声讲话,咳嗽或打喷嚏.

6大小便后不洗手.

7着装不确实者.

8工作中戴手饰品作业,蓄指甲及涂指甲油.

9设备使用者不按规定进行点检、维护、保养.

10工作帽不正确穿戴、头发散落在工作帽之外.

11不按操作指导书或作业流程进行作业.

12用具、设备使用前或使用后未刷洗干净.

13员工用餐后餐桌未擦洗干净,排列整齐.

14餐厅地上有油腻、积水、杂物等.

15不按规定作业区域进行作业.

16男性员工留胡须,长发者.

17用具未按规定摆放者.

18生食与熟食不区分放置.

19大桶、小桶、配料盘等容器在使用前或使用后不洗刷干净者

20私自占用公司生产用品者(情节严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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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损坏公司生产用具者(情节轻微者).

22浪费公司原材料者(情节轻微者).

第十四条违反以下条款者予以小过处分

(所有申诫处分犯第三次者记小过处分)

1工作中吊儿郎当,不听从主管分配.

2在厂区内吵架闹事.

3违反作业操作标准造成公司原材料报废者(情节轻微者).

4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健康检查者.

5用水后,水笼头不及时关闭而造成浪费者.

6下班后个人负责的灯具未及时关闭者.

7燃料用完不及时关闭造成浪费者.

8不在规定场所内抽烟者.

9在工作场所内随地吐痰(情节严重者).

10私自携带违禁物品进入工作场所者.

11对同事恶意诽谤,攻击,制造事端者(情节轻微者).

12对公司集合无故不到和通知加班无故不到者.

13上班时间内不戴工作帽,不戴口罩.

14上班时间不遵守公司作息制度,撤离工作岗位.

15醉酒后影响工作或任何时间在厂区内喝酒者.

16委找他人或代他人打卡者.

17其它情节可记小过者.

第十五条违反以下条款者予以大过处分(所有小过处分之内容犯第三次记大过处分)(罚款60-100元)

1穿背心或光膀子工作.

2穿非工作鞋进入车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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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因操作失误,导致火灾,事件轻微者.

4在厂区打架斗殴者.

5未经批准携带外人进入客户宿舍和厂区.

6故意浪费食材者(情节严重者).

7使用设备时,发现意外情况不及时报告者.

8发现设备有异常,未经许可而强行使用.

9散布有关公司谣言,对公司声誉有不良影响者.

10影响工作场所生产秩序,不利于公司其它正常工作者.

11引诱教唆部属,同事离职而影响公司利益者.

12泄漏公司机密者.

13投机取巧,隐瞒蒙蔽,谋取不正当利益者.

14擅自撕毁或涂改公司公告者.

15拿生产用具打闹嬉笑者.

16上下班时间在公司,工厂,宿舍聚赌者.

17其它严重过失应记大过者.

第十六条违反以下条款者予以开除处分.(所有大过处分之内容犯第二次者记开除处分)

1利用职务之便收取贿赂或利用其它活动(如赌博)变相获取利益,有渎职循

私行为者.

2偷窃同事钱财或公司财务文件、资料、原材料等,有事实证明者.

3订立工作契约时有虚假行为,使公司误信而受损失者.

4对公司员工及其家属施予暴行或有重大侮辱行为者.

5触犯国家法律,被判处拘役、服刑或劳教者.

6违反工作契约或工作规则,情节严重者.

7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三日,累计五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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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聚众闹事、严重妨碍生产秩序者.

9携带法定违禁品,使员工受到伤害或公司财产受到损失者.

10营私舞弊,挪用公款或承办重大采购收受贿赂、佣金者.

11仿效上级主管人员签字或盗用印信,图谋不法利益者

12参加非法组织,被司法机关认定者.

13造谣生事,煽动非法怠工,罢工情节重大者.

14事假、病假期间,未经许可而往其它处工作者.

15在公司内打架、酗酒闹事妨碍公司正常秩序者.

16干部人员包庇员工或同流合污者.

17仿造出勤资料者.

18依据工作契约调派工作,无故拒绝不从者.

19利用公司名义在外招摇撞骗,影响公司权益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

20上班不穿工作服.

21泄漏公司机密者,对公司造成重大影响者.

22违反作业操作标准造成公司原材料报废者(情节严重者).

23不按规定作业而导致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对公司造成重大损失者.

24其它重大过失或不当行为导致严重后果者.

25员工凡涉及应解聘之嫌需要查证,为便于调查先予以停职,如经不实之

事,予以复职并补发停职期间工资.

第十七条如有客户参观时,违反上述条例,加倍处罚.

第十八条以上惩罚条款若现场管理人员(含科长,领班)自己违规的,经行政部调查无误的,按违规之条款加倍处罚.即若违反警告处分的条款,则对管理人员的处罚为重一级处罚即记小过处分,所有处罚方式以此类推.

第十九条现场管理人员(含科长,领班)对违反以处罚规定的工作人员若未相

关处罚规定处罚违规者或包庇纵容违规者的,行政部调查无误的,按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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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条款处以两倍处罚.若对违反警告处分条款的作业人员未按规定处的,则对管理人员处罚为两级处罚即记大过处分,所有处罚方式以此类推.

第二十条对因员工操作不当而导致火灾等事件轻微者,除按相关处罚条款对

事件直接与间接责任进行处罚外,并对相关级别的管理人员追究连带责任,对主要管理责任失职处以大过处分.对次要管理责任失职者处以小过

处分.

第二十一条对因操作人员操作不当而导致严重火灾及食物中毒等事件的,对事件责任人与相关组别的管理人员一律开除处分

第二十二条正领班以上人员由厂长,总经理作签核方能生效.

参考文件

◆使用表单

◆《奖惩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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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在工作时间聊天、嬉戏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2.工作时间内擅离工作岗位者或无故迟到、早退、旷工;

  3.因过失以致发生工作错误情节轻微者;

  4.妨害现场工作秩序或违反安全卫生工作守则;

  5.无故不参加公司安排的培训课程;

  6.初次不遵守主管人员指挥;

  7.浪费公物情节轻微;

  8.检查或监督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

  9.遗失员工证或员工守则者及未按要求穿戴整洁工作服和佩戴厂牌;

  10.出入厂区不遵守规定或携带物品出入厂区而拒绝警卫或管理人员查询;

  11.破坏环境卫生。

  第十三条员工有以下行为者,给予记过处分:

  1.对上级指示或有期限之命令,未申报正当理由而未如期完成或处理不;

  2.因疏忽导致机器设备或物品材料遭受伤害或伤及他人;

  3.在工作场所喧哗、嬉戏、吵闹妨害他人工作;

  4.未经许可擅带外人入厂参观;

  5.携带危险物品入厂;

  6.在禁烟区吸烟者;

  7.投机取巧,隐瞒蒙蔽,谋取非分利益;

  8.对同仁恶意攻击或诬告、伪证而制造事端;

  9.在工作时间内擅离工作岗位,躺卧、睡觉者。

  10.涂改考勤卡,代替他人打卡或接受他人打卡。

  第十四条员工有以下行为者,给予降级处分:

  1.违反国家法规、法律、政策和公司规章制度,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2.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没完成生产任务或工作任务的;

  3.擅离职守,导致事故,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

  4.泄漏生产或业务上机密;

  5.违反公司规定带进出物品;

  6.遗失经管之重要文件、机件、物件或工具;

  7.撕毁公文或公共文件;

  8.擅自变更工作方法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

  9.拒绝听从主管人员合理指挥监督;

  10.违反安全规定措施致公司蒙受重大不利;

  11.工作时间在工作场所制造私人物件;

  12.造谣生事,散播谣言致公司蒙受重大不利;

  第十五条员工有以下行为者,给以辞退处分:

  1.偷窃同事或公有财物;

  2.于受聘时虚报资料,使本公司误信而遭受损害;

  3.对上级或同事实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为;

  4.违反劳动合同或工作规则情节严重;

  5.蓄意损坏公司或他人财物;

  6.故意泄漏技术、营业之秘密,致使公司蒙受损害;

  7.不服从工作安排和调动、指挥,或无理取闹,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的;

  8.拒不执行董事局决议及总经理、经理或部门领导决定,干扰工作的;

  9.工作不负责任,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

  10.玩忽职守,违章操作或违章指挥,造成事故或经济损失的;

  11.滥用职权,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公司资才,损公肥私,造成经济损失的;

  12.财务人员不坚持财经制度,丧失原则,造成经济损失的;

  13.贪污、盗窃、行贿受贿、敲诈勒索、赌博、流氓、斗殴,尚未达到刑事处罚的;

  14.挑动是非,破坏团结,损害他人名誉或领导威信,影响恶劣的;

  15.泄露公司秘密,把公司客户介绍给他人或向客户索取回扣介绍费的;

  16.散布谣言,损害公司声誉或影响股价稳定的;

  17.利用职权对员工打击报复或包庇员工违法乱纪行为的;

  18.无正当理由累计旷工三日,在外从事同类产品职业或在假期在外另谋职业;

  19.组织、煽动怠工,或采取不正当手段要挟领导,严惩扰乱公司秩序;

  20.在厂区范围内赌博;

  21.在厂内有伤风化行为;

  22.在禁烟区内吸烟或引火,在工作中酗酒滋事妨害生产秩序;

  23.经常违反公司规定屡教不改;

  24.依合同约定调派工作,无故拒绝接受;

  25.因行为不当,公司无法再对其信任;

  26.其他重大过失或不当行为,导致严重后果;

  第十六条员工有上述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提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员工有上述行为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责任人除按上条规定承担应负的责任外,按以下规定赔偿公司损失;

  1.造成经济损失5万元以下(含5万元),责任人赔偿10%一50%;

  2.造成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的,由监察部或监察委员会报总经理或董事局决定责任人应赔偿的金额。

  第十八条企业领导发现本企业员工犯有本《制度》第三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时,应及时向监察部或监察委员会报告;员工也可向上述部门检举、揭发任何人的违纪违章行为,要求处理。

  第十九条监察部监察委员会接到报告、检举、揭发,立即报经总经理或董事局批准后进行调查处理。

调查完毕,监察部或监察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书》呈报总经理或董事局批准,交有关部门执行并通知受处分人。

  第二十条给予员工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应当慎重决定。

必须弄清事实,取得证据,经过一定会议讨论,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允许受处分人进行申辩。

  第二十一条调查、审批员工处分的时间,从证实员工犯错误之日起,开除处分不得超过2个月,其他处分不得超过1个月。

  第二十二条员工对所受惩罚存异议者,应于处分决定后七日内,陈诉理由申覆之,并以申覆后之核定作为公司最后之决定,当事者不得再存异议。

  第二十三条受处分的员工,在处罚事项未了结之前,不得调离公司(公司宣布辞退、开除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人事课制定,经呈总经理、董事长核准后公布施行,修正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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