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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行业协会在应对纺织业特别保障措施中的作用

摘要

入世后,我国外贸大幅增长,但同时国外各种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和技术性贸易壁垒层出不穷,给我国造成了严重的损失,我国已逐渐进入贸易摩擦多发期。

我国在入世之初承诺的特别保障措施也越来越多地被其他成员国使用,对我国的贸易发展产生不利的影响。

行业协会在对外贸易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应该在避免特别保障措施发生和特保应诉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本文以纺织品特别保障措施为出发点,论述行业协会的定义、性质和基本职能,指出行业协会现存的不足,找出与其应有作用的差距,最后提出行业协会的改进策略。

【关键词】行业协会特别保障措施贸易转移行业自律

 

Abstract

AfterjoiningtheWTO,China’sforeigntradehasincreasedsharply,whileanti-dumping,anti-subsidy,safeguardmeasuresandtechnicalbarrierstotradeemergeendlessly.Chinahasgraduallyenteredthetradefriction-proneperiod,whichleadstoseriouslosses.MoreandmoreotherparticipatingmembershaveusedthespecialsafeguardmeasureswhichourcountrypromisedwhilejoiningtheWTO,whichwouldproduceunfavorableeffectsonthegrowthofourtrade.Tradeassociationwhichplaysanimportantroleinthetrade,shouldstrengthentheeffectsonavoidingoccurrenceofspecialsafeguardmeasuresandrespondingtothelawsuitofspecialsafeguardmeasures.Thisthesisstandsthepointofthespecialsafeguardmeasures,elaboratesthedefinition,charactersandbasicfunctionsoftradeassociation.Anditindicatestheexistingshortageoftradeassociation,andfindsthegapwiththeroleitshouldhave.Atlast,itbringsforwardameliorationsofthetradeassociation.

【keywords】TradeAssociation;SpecialSafeguardMeasures;

TradeDiversion;Self-disciplineofTrade;

 

目录

1.行业协会概述1

1.1行业协会的定义1

1.2行业协会的基本性质1

1.3行业协会的基本职能2

1.4我国的纺织业行业协会3

2.纺织品特别保障措施订立的原因及其特点5

2.1特别保障措施的内容5

2.2特别保障条款订立的原因6

2.3特别保障条款的特点6

3.行业协会在应对纺织品特别保障措施中的作用8

3.1行业协会的角色定位9

3.2行业协会应有的作用9

4.行业协会的应对策略12

4.1外部的努力12

4.2内部的完善12

结束语13

参考文献15

致谢16

 

浅析行业协会在应对纺织业特别保障措施中的作用

1.行业协会概述

1.1行业协会的定义

行业协会最初起源于中世纪的西欧,也称为行会、商会、同业公会、工商联合会等。

行业协会是由该行业各单位自愿组成,并经过民政部门登记,对有关行业企业进行行业管理和服务的非营利性的社团法人和自律性的行业管理组织。

它以具有同一、相似或相近市场地位的特殊部门的经济行为人为主体,以自愿为原则,具有民主性、自律性和非营利性,是享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经济团体。

英国对行业协会的定义是:

行业协会是由独立的经营单位组成,保护和增进全体成员既定利益的非营利组织。

美国经济学百科全书将行业协会定义为“是一些为达到共同目标而自愿组织起来的同行或商人的团体”。

德国企业协会的定义是“行业协会是企业自由参加的注册团体,代表各个不同产业的利益”。

日本经济界认为“行业协会是指事业者以增进共同利益为目标而自愿组织起来的同行或商人的团体”。

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认为“行业协会是同行业企事业单位在自愿基础上为增进共同利益,维护合法权益,依法组织起来的非营利性、自律性的社会经济团体”。

1.2行业协会的基本性质  

尽管各国对行业协会的称谓和定义表述有所不同,但就其性质和职能的界定问题,各国的认识基本相同。

①民间性。

行业协会是民间性质的社会团体,民间性是其最本质的特征。

首先,行业协会是以同行企业或企业家为主体组成的民间社会团体,协会实行会员制,制定有严格的会员章程,其领导人来自民间,由协会民主选举产生,具有广泛的民间性;其次,行业协会是一个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社会团体。

行业协会独立于政府和其他组织,其合法活动不受政府干涉,行业协会的宗旨、职责范围、服务项目、活动规则以及会员的权利义务等,都由行业协会的章程规定。

②自愿性。

行业协会的建立、运作和发展体现了成员的自愿性。

大多数行业协会都是按照自愿的原则组织起来的,凡同行业内企业,不分其大小和地域,都可以自由加入行业协会。

③非营利性。

行业协会不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经营性活动,不像企业那样谋取自身利益,而是为特定群体的共同利益服务。

行业协会的活动经费主要来源于成员交纳的会费、企业捐赠、有偿服务及政府补贴,所安排的工作人员数量、工资水平和办公费用都是由会员大会协商决定的。

④中介性。

行业组织处于政府与企业之间的中介地位。

行业组织是政府和企业的桥梁,它一方面向政府反映企业的利益与要求,影响政府的决策;另一方面将政府的决策传给企业,告诉企业从政策角度看哪些是可行的。

1.3行业协会的基本职能

尽管各国行业协会的业务职能各有侧重,但无论哪个国家的行业协会,都至少包含着以下三个基本职能,即自律管理职能、咨询服务职能、沟通协调职能。

①自律管理职能。

自律管理职能是行业协会最重要的职能。

行业协会成立的一个重要出发点是加强行业自律、进行行业管理,在同一行业内创造平等竞争的机会和提高行业效率。

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职能主要包括制定行规行约,进行自律性管理,形成自我约束机制反对不公平竞争,制止行业垄断行为,协调市场价格,维持市场秩序提出行业发展规划、参与制订行业标准,进行质量管理与监督进行行业准入管理,参与行业许可证的发放和资质审查。

②咨询服务职能。

行业协会是非营利性组织,服务职能是其最基本职能。

这些职能包括提供业务指导、教育培训、管理咨询、法律事务等多种服务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进行技术成果的鉴定和推广,组织展览会、开展招商和产品推介等活动;进行市场调研、行业数据的统计和分析,发布产业预警信息代表行业企业向政府提出反倾销、反补贴调查或者采取保障措施的申请,参与产业损害、反垄断、反倾销、反补贴调查及相关应诉、申诉活动。

③沟通协调职能。

行业协会是沟通企业与政府之间联系的桥梁与纽带。

行业协会利用其中介组织的特殊地位,进行内部和外部的双重协调。

这样,既可以防止企业之间的盲目竞争,又可以有效地沟通政府与企业之间的联系,强化政府的宏观管理。

1.4我国的纺织业行业协会

纺织服装行业协会是纺织服装行业的管理组织,它们在信息收集、采购谈判、关系协调、政府沟通、纠纷处理、对外交往等方面存在着相当大的优势。

因此纺织服装行业协会为其会员企业提供的种种服务能使该企业直接或间接地受益,同时节约交易成本,增强行业整体竞争力。

与其他垄断性较强行业的行业协会相比较,纺织行业协会的发展是比较好的。

例如,全国性纺织行业协会中国纺织工业企业管理协会,它成立于1981年,是我国最早的行业协会之一。

自成立以来,该协会就积极探讨为企业服务的方式方法,受到纺织企业的普遍欢迎。

又如,地方性行业协会杭派服装商会,它是由杭州地区从事服装生产、经营为主的企业,以及与服装行业有关联的企业自愿组成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赢利性的、政府认可的民间商会和社会团体,下属会员企业80多家,会员企业年销售额10亿人民币左右,聚集着众多的拥有全国知名女装品牌的会员企业,如杭州千百惠服饰有限公司、杭州维婷服饰有限公司等。

2003年上半年,突如其来的“非典”对服装行业产生的很大影响,对此,商会将会员企业集中起来进行资源整合,根据实际情况启动应急措施,调整企业销售策略,积极联合政府、市民共同振兴杭州服装产业。

但是由于我国纺织服装行业协会是从计划经济中脱胎出来的,还不能完全根据市场规则发挥作用,存在着很明显的不均衡问题。

纺织行业由于大多数是大型企业,所有制形式以国有为主,所以带有官办性质的中国纺织业企业管理协会就能得到很好的发展,受到企业的拥护,覆盖面很高。

而服装行业却以民营中小型企业为主,因此,从政府部门转变而来的全国性行业协会就很难代表本行业大多数企业。

此外,我国纺织行业协会存在着以下的不足:

①市场拓展方面

我国纺织服装行业在很大程度上未能积极以全球市场为目标,积极开展各项活动,开拓新的市场。

纺织服装行业协会应积极组织企业参加大型正规的国际性纺织品服装展览,紧贴国际市场,宣传我国产品。

②产业发展方面

面对我国整个纺织服装行业设备老化、人员落伍、纺织上中下游产业区分不明确等问题,纺织服装行业协会没有积极引导企业在产业发展方面积极探索。

③设计研发方面

创新设计让纺织服装业紧跟时代潮流,流行只是暂时的,不断创新才能长久发展。

但从总体上来看,我国纺织服装行业协会在组织设计研发方面的研究还停留在起步阶段,存在着设计人员匮乏、自主创新能力不强,对国际先进技术工艺不能深刻领会而仅仅是简单模仿等诸多问题。

④服务方面

由于我国纺织服装行业协会不能及时地了解、掌握、分析和披露国际流行信息,而企业由于自身规模、水平的局限不可能在顾及生产、销售的同时兼顾瞬息万变的信息,导致了我国企业生产能力和生产质量虽在逐年提高,但是由于对国际流行信息掌握不及时,服装产品款式落后,色彩跟不上流行趋势,削弱了产品的竞争力,阻碍了我国服装产业的发展。

⑤市场规范方面

由于我国纺织服装行业协会对各个成员企业的资料、信息掌握不充分,企业没有一个中间媒介来了解整个行业内的生产销售的动态,导致企业间信息不流通,重复建设,内部低价竞争。

⑥组织企业申诉应诉方面

在全国范围来看,我国纺织服装行业协会在提高企业应诉的积极性上是需要加强的,在组织企业应诉的经验方面是不足的,因此要通过更多的交流、实践来加强行业协会这些方面的能力。

同时针对国内服装企业少有申诉的现状,行业协会除积极组织企业应诉外,还必须建立规范的“谁申诉,谁受益”的机制。

2.纺织品特别保障措施订立的原因及其特点

2.1特别保障措施的内容

2.1.1特别保障措施的定义

特别保障措施(SpecialSafeguardMeasures)是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利用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机制针对来自特定成员的进口产品采取的措施,即在WTO体制下,在特定的过渡期内,进口国政府为防止来源于特定成员国的进口产品对本国相关产业造成损害而实施的限制性保障措施。

特别保障措施源于中国加入WTO时签订的一些特别限制措施条款,在《中国加入WTO议定书》的第16条和《中国加入WTO工作组报告书》第241-242段中,中国就特别保障措施作出了相关承诺。

“议定书”第16条是针对包括纺织品在内的所有源自中国的产品,即通常所说的“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机制”;“报告书”第241-242段的限制性规定则是专门针对中国纺织品和服装的,因此又称“纺织品特别保障措施”。

前者到2013年12月12日终止,而后者到2008年12月31日终止。

2.1.2纺织品保障措施

《中国入世工作组报告书》第242段主要内容是,如果WTO成员认为《纺织品与服装协定》所涵盖的原产于中国的纺织品和服装产品自《WTO协定》生效之日起,由于市场扰乱,威胁阻碍这些产品贸易的有序发展,该成员可以请求与中国进行磋商,以期减轻或避免此市场扰乱。

有关进口国根据《中国入世工作组报告书》第242段等中国入世文件,制定了专门针对中国适用的纺织品和服装“特保措施”。

自2001年12月11日中国正式成为世贸组织成员后,美国、韩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印度、欧盟等世贸组织成员,先后在其国内法中引入针对中国进口产品的特别保障机制。

但值得注意的是,当“报告书”第242段的限制性规定到期后,其他成员国依然可以依据“议定书”的第16条对中国的纺织品实施特别保障措施。

因此针对纺织品的特保措施还是延长到了2013年12月12日。

2.2特别保障条款订立的原因

①针对中国的特别保障措施实际上是发达国家把中国当作非市场经济国家对待的产物。

西方国家认为,中国仍是一个非市场经济国家。

而特保措施往往针对的就是非市场经济国家。

西方国家认为我国政府尚未完全放弃对经济领域的直接控制,市场调控尚不完全,在国内的市场和重要的资源配置上,还存在着大量的政府控制,对于国有企业还不可能立即取消一切形式的补贴和政策倾斜,因而中国仍是一个非市场经济国家。

这也是中国接受特保措施的一个重要原因。

②国际国内形势的要求,尤其是美国的压力,迫使中国接受了特保措施。

在中国加入WTO的谈判过程中,在特保措施问题上,美国一直不作让步。

最终我国只能采取先加入再解决的策略。

这也是我国接受特保措施的主要原因。

2.3特别保障条款的特点

2.3.1特别保障措施具有歧视性和单向性的特点

特别保障措施是专门针对来自中国的进口产品而设计和制定的,WTO成员有权根据议定书第16条和工作组报告第242段的规定只针对来自中国的进口产品而不对来自其他WTO成员的同类进口产品实施保障措施,具有非常强烈的歧视性。

此外,根据《保障措施协定》,任何WTO成员都可以对来自其他WTO成员的进口产品实施保障措施,保障措施的实施是相互的和双向性的,而特别保障措施只允许其他WTO成员针对来自中国的进口产品实施,中国却没有针对来自其他WTO成员的进口产品实施相应的特别保障措施的权利。

中国只承担义务而不享有相应的权利,特别保障措施的这种单向性更体现出其歧视性。

特别保障措施的单向性使得中国面对其它WTO成员的特别保障措施时没有相应的报复手段。

因此,实施特别保障措施的风险和成本比实施一般保障措施的风险和成本要低,从而激发其它WTO成员频频动用它来阻止和封杀我国的出口产品。

2.3.2实施特别保障措施的实质条件和程序要求更为宽松

与一般保障措施相比较,实施特别保障措施的实质条件被大为放宽。

首先,取消了导致进口增长的原因要求。

在实施特别保障措施时则是只看进口增加的现象而不考察进口增加的原因,即使是进口国国内自身的原因导致了来自中国的进口增加也可以采取特别保障措施。

第二,对进口国国内产业的损害要求降低。

而实施特别保障措施的损害要求却是来自中国的进口产品对国内生产同类或直接竞争产品的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

“实质损害”的概念在字面上与《反倾销协定》中所使用的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相同,而《反倾销协定》中的实质损害的概念(针对不公平贸易)所要求的损害程度比《保障措施协定》中严重损害的概念(针对公平贸易)所要求的损害程度要低。

第三,对进口增加和损害之间的因果联系要求减弱。

按照入世议定书第16条的规定,只要进口的增加是导致国内产业损害的一个重要原因,即使还有其它更加重要的原因,也可以采取特别保障措施。

并且议定书第16条和工作组报告第242段都没有对“重要原因”做出明确界定,这更增加了进口国调查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和随意性。

2.3.3实施特别保障措施的方式更加多样

依据入世议定书第16条第2款和工作组报告第242段的相关规定实施特别保障措施,既可以使用《保障措施协定》所允许的关税手段和其所限制的配额等数量限制手段,也可以使用该协定所禁止的自愿出口限制和有序销售安排等手段。

2.3.4特别保障措施限制和削弱了我国的获得补偿权和报复权

根据入世议定书第16条第6款的规定,如果特别保障措施是基于进口的相对增长而采取的,则只有当该措施持续有效的期限超过2年,中国才有权对实施该措施的成员的贸易中止实施相当的减让或其他义务。

也就是说,在其它任何情况下,中国都无权对实施特别保障措施的国家中止相应的减让以获得补偿。

由此可见,在特别保障措施制度下,中国要求获得相应补偿的权利受到了极大的限制,采取相应报复措施的能力被削弱。

2.3.5特别保障措施中引入了贸易转移(trade diversion)

贸易转移本来是指经济一体化所引起的进口商品的来源地从资源耗费较低的非成员国生产者转向了资源耗费较高的成员国生产者,这种转移代表着经济背离了自由贸易的资源配置,因此可能会带来福利水平的降低。

在特别保障措施中引入有关贸易转移的规定,极有可能使其它WTO成员结成统一战线和联盟来共同对付和打压中国的出口产业和产品。

综上所述,特别保障措施不但剥夺了中国享受发展中国家在WTO中所应当享受的优惠安排和权利,而且对中国的出口产业施加了比发达国家都还要重的义务和负担,分别长达12年和7年的特别保障措施是中国出口企业面对的首要难题,是套在中国出口产品头上的紧箍咒,将会对中国的出口产业造成严重的困难和障碍,打击和阻止正处于高速增长期的中国经济的发展。

因此我国纺织业行业协会应当发挥出自己应有的作用,在政府相关部门的指导下,履行自己的职责,代表成员企业的利益,积极应对特别保障措施。

3.行业协会在应对纺织品特别保障措施中的作用

纺织品特别保障措施对我国的对外贸易产生了不利影响,因此我国行业协会应在对外贸易中扮演着更加重要的角色。

在政府的指导下,联合成员企业积极应对特别保障措施。

3.1行业协会的角色定位

①行业协会作用独特,不可替代。

行业协会是行业企业利益的代表,是市场经济体制中政府和企业之间的中间环节,能有效填补“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情况下的空白,从而更好地发挥政府、企业和行业协会在对外贸易中的“铁三角”作用。

②行业协会是企业的代言人。

行业协会的本位回归,就是成为其真正行业内企业、商家自己的行会,代表会员的利益。

③行业协会要当“坚盾”,还要做“利剑”。

在特别保障措施的应诉工作中,由于行业协会具有民间组织性、利益公共性、平等性和开放性等重要特征,发挥着政府和单个企业所难以达到的行业管理和组织协调的功能。

3.2行业协会应有的作用

行业协会作为应对特别保障措施的一个重要角色,在避免特保发生和特保应诉上都能起到重要作用。

行业协会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3.2.1提供信息

我国企业信息不畅和缺乏与外国客户直接沟通是导致贸易摩擦的重要原因,特别保障措施的发生也不例外。

行业协会应当为企业提供包括行业出口价格、数量、行业预警在内的各种信息,尽量避免特别保障措施的发生。

3.2.2行业自律

企业的终极目标是利润,对利润的追逐容易导致其漠视甚至破坏规则。

在特别保障措施的应诉过程中,就发现有个别企业为追求自身利益私自压低自己价格,给了对方进口国启用特保措施的机会。

因此行业协会应当制定和实施行业规范,规范出口企业的出口行为,通过行业自律避免恶性竞争。

3.2.3维护行业利益

行业协会是企业利益的保护神。

在因特别保障措施的适用使本行业企业的贸易利益受到损害时,行业协会应当利用本身优势和力量,协调和调动一切力量,积极维护本行业的利益。

3.2.4规范同业竞争,协调出口产品的价格,数量,地区分布

行业协会通过收集和监控本行业出口产品的价格,数量及地区分布的信息,管理和协调行业产品价格,必要的时候确定最低限价。

特别是对敏感国家和地区的出口更需要行业协会协调好数量和价格,避免出口产品在时间与地域上过分集中,减少被采取特别保障措施的机会。

行业协会可以通过制定行业共同的职业道德规范和行规行约,对恶意降价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给予行规惩罚,保护全体成员的利益。

3.2.5加强对外协调,减少“特保”案件

在国际性行业贸易争端的一些特保案例中,提供资料,提起诉讼的往往是进口国的相关商会或行业协会。

因此行业协会应通过民间渠道进行沟通,以此有效减少贸易摩擦的发生。

3.2.6积极,有效地组织企业应诉

应对特别保障措施,最重要的就是要积极应诉,而非消极等待。

应诉需要大量工作和信息,行业协会利用其专业优势出面协调和组织会更有效率。

①配合外国政府做好调查,提供本行业的全面资料。

一般来说,进口国在接到特别保障措施申诉调查后,要向被投诉的生产商和销售商发出调查问卷,要求提供有关生产量,成本,国内价格,出口量和出口价格等一系列资料。

如果被调查方不积极主动提供资料,就失去了为自己辩护的机会。

行业协会可以代表企业更好的配合调查方,完整地提供他们所需的资料和统计数据,为核查提供便利,从而使调查方全面真实地了解本行业的情况,做出公正合理的裁决。

还可以帮组企业统一聘请律师,组织应诉企业制定共同对策,统一口径,避免各自为战的企业在提供证据和答辩上的相互矛盾。

②通过民间渠道,寻求进口商等相关组织的协助,使诉讼结果有利于我方。

国外的相关组织特别是进口商协会,希望保持价格较低的进货渠道,一般来说,在特保措施诉讼中会站在出口国一方。

进口商了解本国的有关情况,提供的资料非常有针对性。

还有其他一些组织,如外贸协会,对我国出口量较大的产品的行业组织等,为了他们各自的利益,也会在诉讼中支持我方。

像2003年秘鲁对我国实施保障措施的案件中,秘鲁外贸协会坚决反对秘鲁在没有明显证据的情况下对来自中国的纺织品服装实施保障措施。

渔业协会,出口商协会,利马商会和出口促进会都表示了反对态度,这些机构的积极参与,对秘鲁政府回到正确的立场,并最终停止实施保障措施起到了重要作用。

3.2.7利用争端解决机制维护成员企业权益

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允许成员就世贸组织各项协定所提起的争端提交争端解决机构来解决。

如果我国出口商对外国政府所做的有关特保措施的裁决有异议,在磋商不成的情况下,可以提交争端解决机构解决。

行业协会作为企业的代表,集中了本行业的专家,人员整体素质较高,可以充分发挥其人力资本的优势,专门研究有关特保措施的规定,以便在遇到争端时可以积极督促并帮助政府和企业利用争端解决机制来维护企业和国家的利益。

4.行业协会的应对策略

我国行业协会在应对纺织品特别保障措施时并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使我国企业在应诉过程中处于下风,受到较大的损失。

为此,我国行业协会必须要做出一些改进,充分代表企业的利益,以适应国际贸易发展的需要,减少贸易损失。

主要从特别保障措施的成因和行业协会自身的不足上进行改进。

4.1外部的努力

①行业协会要在各个场合努力塑造中国属于市场经济国家的国际形象,改变各成员国对我国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印象,努力树立各国对中国市场的信心。

②学会游说外国政府,行业协会和利益集团。

就特别保障措施而言,在实施国国内产业受益的同时,该国的商户和最终用户利益也受到损害。

如果我国的行业协会能通过游说实施国政府,行业协会或相关利益集团等方法促使实施国国内形成反对对我国实施特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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