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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产品国内招标文件第一册

 

招标文件

 

招标编号:

项目名称:

 

招标代理人:

 

总目录

 

第一册

第一部份投标人须知

第二部份合同一般条款

第三部份附件——投标文件格式

第四部份国内招标评标原则及评标纪律

第二册

第五部份投标邀请

第六部份投标资料表

第七部份合同条款资料表

第八部份招标货物清单及技术规格

 

第一部分投标人须知

A投标人

1.合格投标人的范围

1.1凡具有法人资格的国内企业,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外商独资或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均可参加投标。

1.2投标人必须在过去3年内承担过与本次招标货物具有相似复杂性的项目。

1.3投标人如果是代理商或经销商,应提供制造商的委托代理授权证明文件。

1.4投标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的法律、法规。

2.投标委托

2.1如投标文件的签字人不是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则须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统一格式详见第三部份)。

3.投标费用

3.1投标人应承担其在投标准备、编制、递交投标文件和签定合同协议书的整个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而不论其投标结果如何。

B招标文件

4.招标文件

4.1招标文件由招标文件总目录所列内容组成。

4.2投标人应详细阅读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承认并履行文件中的各项规定及要求。

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投标文件,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5.招标文件的澄清

5.1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如有疑点,可要求澄清。

澄清时可用书面形式(信函、电报或传真)通知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代理机构将视情况采用适当方式予以澄清或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并在其认为必要时,将不标明查询来源的书面答复发给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每一投标人。

6.招标文件的修改

6.1按规定,在投标截止日期前,招标代理机构可主动地或依据投标人要求澄清的问题而修改招标文件,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购买招标文件的每一投标人,对方在收到该通知后应立即以电报或传真的形式予以确认。

招标文件的修改书将构成招标文件的一部分,对投标人有约束力。

6.2为使投标人在准备投标文件时有合理的时间考虑招标文件的修改,如有必要,招标代理机构可酌情推迟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每一投标人。

6.3招标代理机构推迟投标截止时间时,招标代理机构和投标人的权利和义务将受到新的截止期的约束。

C投标文件

7.投标语言及计量单位

7.1投标文件应以中文书写。

7.2投标文件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除招标文件技术规格部分中有特殊要求外,应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8.投标文件的组成

8.1投标文件(统一格式,详见第三部分)

(1)投标函

(2)开标一览表

(3)分项报价表

(4)货物说明一览表

(5)技术规格偏离表

8.2资格证明文件

(1)投标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法定代表人直接签署招标文件的可不提供)

(3)制造商的资格声明

(4)投标人(作为投标代理人)的资格声明(制造商直接投标的可不提供)

(5)制造商授权函(制造商直接投标可不提供)

(6)信用等级证书

(7)ISO9000认证或相应的质量认证证书(复印件)

(8)投标人的基本帐户开户银行在开标前三个月内开具的资信证明

(9)生产许可证

(10)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11)其它在招标文件技术规格部分要求提供的证明文件

8.3技术文件

(1)产品主要技术数据和性能的详细描述;

(2)详细的交货清单及招标文件技术规格部分要求的详细报价;

(3)产品的技术服务和售后服务的内容及措施;

(4)投标人推荐的供选择的配套货物表(如有);

(5)投标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如场地承重、辅助设备和工程配合等方面)及其它投标人认为应提供的技术资料;

(6)要求对第八部分逐条做出文字应答。

9.投标内容填写说明

9.1投标人可对本招标文件“招标货物一览表”(见第五部份投标邀请)所列的所有货物进行投标,也可只对其中一包(品目)或几包(品目)投标,但不得将一包(品目)中的内容拆开投标。

9.2投标文件各部分须按本须知第8条要求,按顺序依次编排。

具体内容及表格按招标文件第三部份要求格式填写,并装订成册。

9.3开标一览表为在开标仪式上唱标的内容,要求按格式填写、统一规范,不得自行增减内容。

9.4投标人技术文件由投标人参考本须知8.3条编制,可增加或附带对投标设备有说服力的数据和图表等,规格幅面应与投标文件其它部分一致,与其他部分统一编目编页码装订。

9.5招标文件(第二册)如有要求的,投标人应该提供全套投标文件的电子文档(软盘或光盘)一份,并标明:

投标人名称、招标项目名称、招标编号、所投包号,否则将可能导致其投标无效。

10.投标报价

10.1所有投标价格均以人民币报价。

10.2报价应为投标货物到项目现场的价格,除应包括要向国家缴纳的增值税和其他税、货物运至最终交货地的运输、保险和伴随货物交运的有关费用外,还应包括对以下

(1)

(2)两项已交纳或应交纳的全部关税、增值税和其他税:

(1)货物在制造或组装时使用的部件和原材料是从国外进口的;或

(2)货物是从国外进口的。

10.3投标一览表及分项报价表要认真填写,不得缺项。

11.投标保证金

11.1投标人应向招标代理机构提供不少于投标总价2%的投标保证金。

11.2投标保证金可采用下列形式之一种:

支票、汇票、现金。

11.3未按11.1和第11.2条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将被视为投标无效。

11.4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与招标人签订了经济合同并提交了中标服务费后无息退还。

11.5落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的经济合同生效后10天内无息退还。

11.6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保证金将被没收。

(1)开标后在投标有效期间,投标人撤回其投标。

(2)中标人不按本须知第26条规定签约。

(3)中标人不按本须知第27条规定缴付中标服务费。

12.投标的有效期

12.1自开标日起90天内,投标文件应保持有效。

有效期短于这个规定期限的投标,将被拒绝。

12.2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代理机构可与投标人协商延长投标文件的有效期。

这种要求和答复都应以书面、传真、电报的形式进行。

投标人可以拒绝接受延期要求而不致被没收保证金。

同意延长有效期的投标人不能修改投标文件。

13.投标文件的签署及规定

13.1组成投标文件的各项资料(本须知第8条中所规定)均应遵守本条。

13.2投标人应填写投标人单位全称,同时加盖公章。

13.3投标文件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

13.4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和副本三份(投标保证金凭证仅需一份原件)。

如果正本与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13.5投标文件的正本必须用不退色的墨水填写或打印,注明“正本”字样。

13.6投标文件不得涂改和增删,如有修改错漏处,必须由同一签署人签字或盖章。

13.7投标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语言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投标人负责。

D投标文件的递交

14.投标文件的密封及标记

14.1投标文件应按以下方法分别装袋密封:

14.1.1投标文件以所投包(品目)号为单位,密封袋内装投标文件副本共一式3份,正本单独按包(品目)号封装。

封口处应有投标人全权代表的签字及投标单位公章。

封皮上写明招标编号、招标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并注明“××××年××月××日××时开标时启封”字样。

14.1.2开标一览表正本与投标保证金的相关凭证或复印件(注明投标人的开户银行和帐号)应单独密封,封口处应有投标人全权代表的签字及投标人单位公章,封皮上写明招标编号、招标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并注明“开标一览表”字样。

在投标时与投标文件分装并一起递交。

14.2如果投标人未按上述要求密封及加写标记,招标代理机构对投标文件的误投和提前启封概不负责。

15.投标截止时间

15.1投标文件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邮寄到达或派人送达到指定的投标地点。

15.2招标代理机构对投标文件在邮寄过程中的遗失或损坏不负责任。

15.3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

16.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16.1投标以后,如果投标人提出书面修改和撤标要求,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招标代理机构者,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予以接受,但不退还投标文件。

16.2投标人修改投标文件的书面材料,须密封送达招标代理机构,同时应在封套上标明“修改投标文件(并注明招标编号)”和“开标时启封”字样。

16.3撤回投标应以书面(或传真、电报)的形式通知招标代理机构。

如采取电报或传真形式撤回投标,当日必须邮寄补充有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的要求撤回投标的正式文件,时间以邮电日戳为准。

16.4开标后投标人不得撤回投标,否则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E开标及评标

17.开标

17.1招标代理机构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开标。

开标仪式由招标代理机构主持,招标人代表、监督机构代表及有关工作人员参加。

17.2投标人派代表参加开标仪式。

17.3开标时查验投标文件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拆封唱标。

17.4招标代理机构在开标仪式上,将公布投标人的名称、投标货物名称、投标价格、交货期等,招标代理机构将做唱标记录。

18.对投标文件的初审

18.1初审内容为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内容是否完整、价格构成有无计算错误、文件签署是否齐全及验证保证金。

18.2初审中,对价格的计算错误按下述原则修正:

(1)如果单价乘数量不等于总价,应以单价为准修正总价。

(2)如果以文字表示的数据与数字表示的有差别,应以文字为准修正数字。

(3)投标人不同意以上修正,则其投标将被拒绝。

18.3与招标文件有重大偏离的投标文件将被视为非实质响应性的投标文件而被拒绝。

重大偏离系指投标货物的质量、数量、投标有效期、业绩及交货期明显不能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

这些偏离不允许在开标后修正。

但招标机构将允许修改投标中不构成重大偏离的、微小的、非正规的、不一致或不规则的地方。

18.4未按8.2条提供有效资格文件及资格文件不全或没有有效签署的将被视为非实质性响应。

18.5第八章中技术规格为本项目基本要求,如有偏离,必须作详细说明。

18.6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投标的判定,只依据其投标文件内容本身,不依靠开标后的任何外来证明。

19.投标的澄清

19.1评标委员会有权就投标文件中含混之处向投标人提出询问或澄清要求。

投标人必须按照招标代理机构通知的时间、地点派技术和商务人员进行答疑和澄清。

19.2必要时评标委员会可要求投标人就澄清的问题作书面回答,该书面回答应有投标全权代表的签章,并将作为投标内容的一部分。

19.3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澄清不得改变投标价格及实质内容。

20.评标

20.1招标代理机构根据招标货物特点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负责对具备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估和比较。

20.2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技术、经济、法律专家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代表组成。

20.3评标原则

评标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进行。

比较报价、技术和服务,同时考虑以下因素:

20.3.1投标文件的初步评审

20.3.1.1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性;

20.3.1.2有无低于成本价竞标;

20.3.1.3投标是否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20.3.2投标文件的详细评审

20.3.2.1资格评审(以下条款中有一条不合格则应予废标)

1)投标人的经营范围;

2)投标文件的有效性(投标文件是否齐全、格式、签字和盖章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有无提供技术、商务等招标文件中规定必须提供的资料);

3)投标人的资格、信誉(有无不良记录等)和有关业绩;

4)投标货物的销售业绩和证书;

5)投标文件的有效期。

20.3.2.2商务评审

1)供货范围

2)交货时间、地点

3)付款条件和方式

4)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

5)适用法律和仲裁

20.3.2.3技术评审

1)基本要求(投标是否能满足买方基本需要)

2)主要技术指标(一条不合格应予废标)

3)一般技术指标(超出招标文件中最大范围或最高项数的应予废标)

20.3.2.4价格评审

按照招标文件中的评标依据和投标文件进行评标价格的计算。

20.4中标条件

(1)投标文件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2)综合评审最优或评标价格最低;

(3)有良好的执行合同能力和售后服务。

21.评标过程保密

21.1从开标之日起,到确定中标人为止,凡是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的有关资料以及授标意向等,均不得向外透露。

21.2在评标期间,投标人企图影响招标人的任何活动,将导致投标被拒绝,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F确定中标

22.最终审查

22.1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最终审查的对象是招标项目的中标候选人。

22.2最终审查的内容是对中标候选人的产品进行产品性能、技术状况、生产条件、产品质量,投标人资格、信誉以及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认为有必要了解的其它问题作进一步的考查。

22.3最终审查的方式:

(1)对中标候选人进行询问。

(2)对中标候选人进行实地考察。

22.4接受最终审查的中标候选人,必须如实回答和受理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的询问或考察,并提供所需的有关资料。

23.招标人在授授予合同时有变更数量的权利

23.1在向投标人授予合同时,招标人有权对“招标货物清单”中规定的数量和服务予以增加或减少。

24.招标人有接受和拒绝任何或所有投标的权利

为维护国家利益,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在确定中标之前仍有选择或拒绝任何投标人中标的权利,并对所采取的行为不说明原因。

25.中标通知

25.1评标结束后,按规定对中标结果进行公示。

25.2公示期满后,招标代理机构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通知也可以电报、传真的形式,但需要随以书面确认。

25.3公示期满后,招标代理机构将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发出落标通知。

26.签订合同

26.1中标人应按中标通知书中规定的时间、地点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否则按开标后撤回投标处理。

26.2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及评标过程中有关澄清文件均应作为合同附件。

26.3如果中标人未按规定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与综合评价次高的投标人签订合同。

26.4中标通知书将作为签定合同的依据。

G中标服务费

27.中标服务费

27.1招标代理机构按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价格[2002]1980号文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的规定,经与本项目的招标人协商,确定本项目的中标服务费向本项目的中标人收取,浮动幅度为20%。

27.2中标人须按27.1规定,向招标代理机构缴纳中标服务费。

27.3中标服务费缴纳形式

1)中标人签约前向招标代理机构签署中标服务费承诺书(中标服务费承诺书格式见第三部份附件6)。

2)中标人向招标代理机构直接缴纳中标服务费。

可用支票、汇票、电汇、现金等付款方式。

27.4中标服务费付至以下开户银行(如有临时指定,以临时指定为准):

收款人名称:

贵州

人民币开户银行:

中国工

帐号:

24

27.5中标人如未按规定办理,招标代理机构将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第二部分合同一般条款

1.定义

1.1“合同”系指买方和卖方(以下简称合同双方)已达成的协议,即由双方签订的合同格式中的文件,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组成合同部分的所有其它文件。

1.2“合同价格”系指根据合同规定,在卖方全面正确地履行合同义务时买方应支付给卖方的款项。

1.3“货物”系指卖方按合同要求,须向买方提供的一切设备、机械、仪器仪表、备品备件、工具、手册及其它技术资料和其它材料。

1.4“服务”系指合同规定卖方须承担的安装、调试、技术协助、校准、培训以及其它类似的义务。

1.5“买方”系指通过招标采购,接受合同货物及服务的企业或单位。

1.6“卖方”系指中标后提供合同货物和服务的经济实体。

1.7“现场”系指将要进行货物安装和运转的地点。

1.8“验收”系指买方依据技术规格规定接受合同货物所依据的程序和条件。

2.适用范围

2.1本合同条款适用于本次招标活动。

3.原产地

3.1原产地系指货物的生产地,或提供辅助服务的来源地。

3.2货物及服务的原产地有别于卖方的国籍。

4.技术规格和标准

4.1本合同项下所供货物的技术规格应与本招标文件技术规格规定的标准相一致。

若技术规格中无相应规定,货物则应符合相应的国际标准或其原产地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的正式标准。

5.专利权

5.1卖方须保障买方在中国使用其货物、服务及其任何部分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的指控。

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侵权指控,卖方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

6.包装

6.1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提供的全部货物须采用相应标准的保护措施进行包装。

这种包装应适于长途海运或空运和内陆运输,并有良好的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保护措施,以确保货物安全运抵现场。

卖方应承担由于其包装或其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货物锈蚀、损坏和丢失的任何损失的责任或费用。

6.2每件包装应附有详细装箱单和质量证书各两套,一套在包装箱里,一套在包装箱外。

6.3在设备包装箱外明显的位置应标有设备名称、数量、收发货人、起吊中心及其它标志。

6.4卖方在合同设备发运前5天,应以书面方式将合同号、标的物名称、数量、包装形式及数量、总毛重、总体积通知买方,对标的物在运输和仓储中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项通知买方,以便甲方安排接收事宜。

7.运输

7.1卖方负责设备到达买方所在地及设备安装地的运输和费用,包括运保费、杂费和可能的因中途装卸、存储而发生的一切费用等。

7.2若因卖方运输和包装不当造成设备达不到合同要求,处理费用和返厂费用由卖方负责。

8.支付

8.1除另有规定外,可采用下列付款之方式一种付款:

⑴不可撤销的信用证付款;

⑵托收付款;

⑶电汇付款。

8.2付款方式以第六部分投标资料表付款方式为准。

9.技术资料

9.1除招标文件的技术规范书中另有规定的外,卖方应准备与合同设备或仪器相符的英文或中文技术资料,并于合同生效后7天内寄送到买方,例如:

样本、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修指南或服务手册等。

如本条款所述资料寄送不完整或丢失,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立即免费另寄。

9.2上述4套完整的资料应包装好随每批货物一起发运。

10.价格

10.1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卖方为其所供货物和服务而要求买方支付的金额应与其投标报价一致。

11.质量保证

11.1卖方应保证其提供的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在各个方面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要求。

卖方应保证其货物经过正确安装、合理操作和维护保养,在货物寿命期内运转良好。

在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卖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造成的任何缺陷或故障负责。

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出现上述情况,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7天内,免费负责修理或更换有缺陷的零部件或整机。

对造成的损失买方保留索赔的权利。

11.2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合同项下货物的质量保证期为货物验收证书签署后12个月。

11.3如果卖方收到买方关于设备缺陷的通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以合理的速度弥补缺陷,买方可采取补救措施,但风险和费用将由卖方承担。

12.索赔

12.1卖方对货物与合同要求不符负有责任,并且买方已于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和验收测试期限内和质量保证期内提出索赔,卖方应按买方同意的下述一种或多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

(1)卖方同意买方拒收货物并把被拒收货物的金额以合同规定的同类货币付给买方,卖方负担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费用、运输和保险费、检验费、仓储和装卸费以及为保管和保护被拒绝货物所需要的其它必要费用。

(2)根据货物的疵劣和受损程度以及买方遭受损失的金额,经双方同意降低货物价格。

(3)更换有缺陷的零件、部件和设备,或修理缺陷部分,以达到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卖方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买方遭受的一切直接费用。

同时卖方应相应延长被更换货物的质量保证期。

12.2如果买方提出索赔通知后10天内卖方未能予以答复,该索赔应视为已被卖方接受。

若卖方未能在买方提出索赔通知的30天内或买方同意的更长一些的时间内,按买方同意的上述任何一种方式处理索赔事宜,买方将从选赛预付款或卖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中扣回索赔金额,同时保留进一步要求赔偿的权利。

13.延期交货与核定损失额

13.1如果卖方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按期交货(本合同第14款规定的不可抗力除外),在卖方同意支付核定损失额的条件下,买方将同意延长交货期。

核定损失额的支付将由付款银行从预付款或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核定损失额比率为每迟交7天,按迟交货物金额的0.5%,不满7天按7天计算,但是,核定损失额的支付不得超过迟交货物部分合同金额的5%。

如果卖方在达到核定损失额的最高限额后仍不能交货,买方有权因卖方违约终止合同,而卖方仍有义务支付上述迟交核定损失金额。

14.不可抗力

14.1签约双方任一方由于受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不能执行合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以延长,其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件所影响的时间。

不可抗力事件系指买卖双方在缔结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并且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是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件,诸如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

14.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报、传真或电传通知对方,并于事件发生后14天内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一旦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6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15.诉讼

15.1在执行本合同中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端,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协议时,以司法程序解决。

15.2诉讼应在合同签订地或合同中约定的地方人民法院进行。

15.3在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诉讼部分外,合同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16.违约终止合同

16.1在补救违约而采取的任何其它措施未能实现的情况下,即在卖方收到买方发出的违约通知后30天内(或经买方书面确认的更长时间内)仍未纠正其下述任何一种违约行为,买方可向卖方发出书面违约通知,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

(1)如果卖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买方准许的任何延期内交付部分或全部货物。

(2)卖方未能履行合同项下的任何其它义务。

16.2一旦买方根据第22.1款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买方可以按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式采购类似未交付部分的货物。

卖方应承担买方购买类似货物的额外费用。

但是,卖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17.破产终止合同

17.1当卖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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