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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网上办事指引含承诺书样本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网上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

二、审批机关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受理窗口电话:

54666232)

三、办理时限

1.首次申请、延期申请、重新申请:

20个工作日

(现场核查以及申请人整改现场核查发现的有关问题和修改有关申请文件、资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

2.变更申请:

10个工作日

四、受理类别

(一)首次申请

1.新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

2.新增危险化学品经营业务的企业;

3.原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过期被发证机关注销的。

(二)延期申请

有效期满后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满3个月前向发证机关提出延期申请。

办理延期手续时,如经营企业有变更事项,应结合延期一并完成,无需单独办理变更手续。

根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第二十九条,企业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仍然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法律责任条款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变更申请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发证机关重新颁发经营许可证,证书有效期不变,载明变更日期。

1.企业名称;

2.法定代表人;

3.主要负责人;

4.门牌号;

5.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

6.有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建设项目的。

(四)重新申请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重新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

发证机关重新颁发经营许可证,证书有效期重新核定:

1.变更注册、经营地址的;

2.带有储存设施的经营企业变更其储存场所的;

3.仓储经营的企业异地重建的;

4.经营方式发生变化的;

5.许可范围发生变化的。

(五)遗失补办(受理纸质材料)

经营企业发生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遗失的,应在市级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并办理遗失补办手续。

(六)注销(受理纸质材料)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办理经营许可证注销手续:

1.企业法人依法终止的;

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依法被吊销的;

经营企业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再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也应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五、网上申请

经营企业登录上海市安全生产网()“网上办事”-“在线受理”,进行注册并经审核后进行“在线申请”,根据系统提示填写表格、上传电子版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均须用原件(如无原件,复印件须经企业盖章)拍照或扫描形成彩色图片文件,并以WORD或PDF文件形式(可内含图片)上传。

每个文档标题应与其内容一致,文件内容应清晰可辨。

网上申请无需提交纸质材料,但应提交由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名并盖单位公章的承诺书,以示对所有文件、资料真实性负责(承诺书样本见附件1)。

同时应将纸质材料全套存档备查。

六、经营方式

危险化学品经营方式分为以下五种:

1.仓储经营;

2.零售(加油站);

3.零售(除加油站);

4.批发(租用储存设施);

5.批发(自有储存设施)。

仓储经营是利用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场地,专门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危险化学品储存、周转业务的经营行为。

仓储经营企业自身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应作为仓储经营和批发经营企业同时申请,许可证注明所有经营方式。

生产、使用企业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业务的,如自有储存设施已取得消防或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可用于相应危险化学品的经营业务,按照批发(自有储存设施)的经营方式申请。

七、申请材料

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应提交材料根据经营方式各有不同,具体说明详见附件2-6。

附件:

1.承诺书(样本)

2.零售(除加油站)、批发(租用储存设施)经营企业首次、延期申请材料说明

3.批发(自有储存设施)经营企业首次、延期申请材料说明

4.零售(加油站)首次、延期申请材料说明

5.仓储经营企业首次、延期申请材料说明

6.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重新申请、注销、移失补办材料说明

附件1

承诺书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除仓储经营)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我公司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特此郑重承诺:

一、提交的所有申请材料均真实有效,电子资料与纸质原件一致。

二、申请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后:

1.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规定。

2.按照《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规定,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或投保危险化学品安全责任保险。

3.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由有资质的运输单位运输。

委托储存或运输的,每年签订委托储存或运输合同。

4.履行社会义务,承担社会责任。

为确保城市运行安全和生产安全,对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和本市禁止、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单位,建立和落实安全评估机制。

对其生产、使用场所及储存设施(包括运输车辆)进行安全条件评估,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禁止销售;如向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销售,纳入社会诚信企业体系建设内容,承担事故连带责任并向社会公告。

申请企业: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

(企业盖章)

日期:

年月日

承诺书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仓储经营)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我公司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特此郑重承诺:

一、提交的所有申请材料均真实有效,电子资料与纸质原件一致。

二、申请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后:

1.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规定。

2.按照《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规定,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或投保危险化学品安全责任保险。

三、(如为非工业园区仓储经营企业)根据本市和区(县)产业结构规划布局调整需要,按规定补办符合城市规划方面的相关手续,并遵从城市规划调整工作。

申请企业: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

(企业盖章)

日期:

年月日

附件2

零售(除加油站)、批发(租用储存设施)经营企业

首次、延期申请材料说明

1.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说明:

申请书应盖企业公章,内容与网上申报在线填写的表格一致。

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A.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指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各类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危险化学品购销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等内容)、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风险管理制度、应急管理制度、事故管理制度、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等。

B.经营剧毒化学品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建立剧毒化学品双人验收、双人保管、双人发货、双把锁、双本账等管理制度。

C.零售企业应有装卸、搬运、劳动防护用品的佩戴和防火花工具使用等岗位操作规程。

3.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说明:

A.主要负责人是指危险化学品单位经营活动的主要决策人。

一般情况下,危险化学品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其法定代表人,包括厂长、总经理或者董事长等。

如由其授权或委托的副职或者其他人担任主要负责人,应提交任命书。

B.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三十四条第(四)

项,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应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安全管理人员应有企业任命书。

C.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均应经过危险化学品专业知识培训考核合格,取得资格证书。

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房屋用途为商业、店铺或办公)或者租赁证明文件;

说明:

A.经营场所地址应与企业营业执照地址一致。

B.首次申请企业的经营场所应有房产证,房屋用途应为:

商业、店铺、办公。

C.延期申请企业如无房产证,应有区县级的政府或其相关部门出具为商业、店铺、办公用途的证明。

D.租赁经营场所的,还应提交租赁合同或协议,以及发票或收据。

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注册地址与经营地址一致)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

6.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说明:

A.按照《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单位应急预案管理的通知》(沪安监管监二〔2011〕98号),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管的行业(含中央驻沪企业、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市直接监察单位,应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其他危险化学品单位,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B.经营企业应提交经上述相应部门盖章的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7.其它材料:

(1)经营场所如位于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化学品交易市场,应有相关批文和房产证;

(2)经营和储存场所建筑物消防安全许可相关文件;

说明:

经营场所建筑物应有消防验收意见书或消防部门出具的符合消防安全的文件资料。

(3)经营的汽油、煤油属于成品油的,应提交符合有关规定的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

说明:

A.成品油经营企业应符合《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相关规定;

B.成品油批发经营单位应出具《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成品油专项用户内部批发经营单位必须出具商务部发放的经营批准证书。

(4)经营的农药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应提交符合有关规定的经营农药主体范围证明材料;

说明:

A.企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6号)第十八

条规定范围的,可以经营农药。

B.农药经营企业应提交符合《上海市农药经营使用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3号)第七、八条规定的主体范围证明材料。

(5)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进口,经营作为工业生产原料使用的燃气,应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说明:

A.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九十七条、《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第二条及《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等有关规定,市安全监管局已印发《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的通知》(沪安监管危化〔2012〕101号),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等作为燃料使用的气体燃料的经营不属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颁证范围,本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不核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B.经营天然气、液化石油气进口业务的企业,经营作为工业生产原料使用的燃气的企业,应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6)储存设施材料;

说明:

A.委托储存企业应为上海市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企业,提交协议或合同及其资质;零售(除加油站)企业可提供供应方的储存设施资质;供需方均不在上海市范围内的,可提供需求方的储存设施资质。

B.上述资质指:

企业营业执照,以及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储存企业备案证明或储存设施的消防验收意见书。

上述资质证明均应在有效期内,资质范围均应覆盖危险化学品经营范围。

C.市场内的经营企业,市场可根据容纳的企业数量、经营规模,确定仓储面积,统一签订合同,应覆盖市场内所有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范围。

(7)运输单位材料;

说明:

A.委托运输单位应为上海市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或经交通港口部门备案的非本市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应提交运输协议或合同及其资质;供需方均不在上海市范围内的,可提供供应方运输单位的资质;零售(非加油站)企业可提供供应方的运输单位资质。

B.上述资质指:

企业营业执照,以及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证、外省市危运企业驻沪经营备案。

上述资质证明均应在有效期内,其资质范围均应覆盖危险化学品经营范围。

C.自有运输单位的,应提供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证,其资质范围均应覆盖危险化学品经营范围。

D.市场内的经营企业,市场可根据容纳的企业数量、经营规模,确定运输单位数量,统一签订合同,资质范围应覆盖市场内所有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范围。

附件3

批发(自有储存设施)经营企业

首次、延期申请材料说明

1.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说明:

申请书应盖企业公章,内容与网上申报在线填写的表格一致。

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说明:

A.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指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各类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危险化学品购销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等内容)、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风险管理制度、应急管理制度、事故管理制度、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等。

B.经营剧毒化学品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建立剧毒化学品双人验收、双人保管、双人发货、双把锁、双本账等管理制度。

C.自有储存设施的企业应有装卸、搬运、劳动防护用品的佩戴和防火花工具使用等岗位操作规程。

D.自有储存如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应有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

3.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说明:

A.主要负责人是指危险化学品单位经营活动的主要决策人。

一般情况下,危险化学品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其法定代表人,包括厂长、总经理或者董事长等。

如由其授权或委托的副职或者其他人担任主要负责人,应提交任命书。

B.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三十四条第(四)

项,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应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安全管理人员应有企业任命书。

C.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均应经过危险化学品专业知识培训考核合格,取得资格证书。

证书均应在有效期内。

D.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电工作业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

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

说明:

A.经营场所地址应与企业营业执照地址一致。

B.首次申请企业的经营场所应有房产证或相关部门批文;延期申请企业如无房产证,应有相关部门出具土地房屋用途的证明。

C.租赁经营场所的,还应提交租赁合同或协议,以及发票或收据。

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注册地址与经营地址一致)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

6.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说明:

A.按照《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单位应急预案管理的通知》(沪安监管监二〔2011〕98号),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管的行业(含中央驻沪企业、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市直接监察单位,应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其他危险化学品单位,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B.经营企业应提交经上述相应部门盖章的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7.储存设施相关证明文件;储存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需要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

说明:

A.2006年10月份前已存在的储存设施,应有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或消防部门出具的符合消防安全的文件资料;2006年10月后建设的储存设施,应有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批复。

B.生产、使用企业利用自有储存设施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业务的,应提交自有储存设施资质(消防或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资质范围应覆盖危险化学品经营范围。

C.剧毒化学品储存场所应有技防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

8.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提交备案证明材料、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学历证书、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

说明:

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除应提交上述备案证明、管理人员资质证书外,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A.储存设施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八大类场所的距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

B.确定重大危险源的级数,并建立定期检测、检查的档案。

C.有重大危险源实时监控系统。

9.安全评价报告(生产、使用企业利用自有储存设施从事经营的无需提交)。

10.其它材料:

(1)经营场所建筑物消防安全许可相关文件;

说明:

经营场所建筑物应有消防验收意见书或消防部门出具的符合消防安全的文件资料。

(2)经营的汽油、煤油属于成品油的,应提交符合有关规定的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

说明:

A.成品油经营企业应符合《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相关规定;

B.成品油批发经营单位应出具《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成品油专项用户内部批发经营单位必须出具商务部发放的经营批准证书。

(3)经营的农药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应提交符合有关规定的经营农药主体范围证明材料;

说明:

A.企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6号)第十八

条规定范围的,可以经营农药。

B.农药经营企业应提交符合《上海市农药经营使用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3号)第七、八条规定的主体范围证明材料。

(4)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进口,经营作为工业生产原料使用的燃气,应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说明:

A.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九十七条、《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第二条及《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等有关规定,市安全监管局已印发《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的通知》(沪安监管危化〔2012〕101号),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等作为燃料使用的气体燃料的经营不属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颁证范围,本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不核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B.经营天然气、液化石油气进口业务的企业,经营作为工业生产原料使用的燃气的企业,应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5)储存设施的其它相关材料;

说明:

A.储存设施已安装符合规定的安全设施设备,并经检测检验合格。

安全设施设备包括:

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场所应按规定设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可能散发有毒气体的场所应按规定设有毒气体报警装置;危险化学品储罐应设置高液位报警装置及紧急切断联锁装置;应配备对外报警联络的通讯设备。

检测检验报告包括:

爆炸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检查合格报告;特种设备检测合格的有效报告;避雷、静电接地设施等检测合格的有效报告;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定期校验的有效报告。

B.储存设施与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符合规定。

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按照《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0号)第十七条规定,易燃易爆的储存设施与铁路的距离应符合200米。

C.作业场所设置安全标志标识,储存方式和类别符合标准规范要求。

作业场所应设置安全责任、操作规范、作业危险性、应急措施牌和平面图;作业区域应有设置醒目的防火、禁止吸烟和动用明火标志以及其他安全标志。

危险化学品储存应符合《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要求。

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应有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

(6)运输单位材料;

说明:

A.委托运输单位应为上海市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或经交通港口部门备案的非本市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应提交运输协议或合同及其资质。

B.上述资质指:

企业营业执照,以及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证、外省市危运企业驻沪经营备案。

上述资质证明均应在有效期内,其资质范围均应覆盖危险化学品经营范围。

C.自有运输单位的,应提供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证,其资质范围均应覆盖危险化学品经营范围。

(7)劳动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材料。

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记录。

有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明确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并定期进行培训、演练、修订。

附件4

零售(加油站)首次、延期申请材料说明

1.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说明:

申请书应盖企业公章,内容与网上申报在线填写的表格一致。

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说明:

A.加油站应有健全的安全教育培训、劳防用品、安全设施、设备、防火、动火、用火、检修、废弃物处置、安全检查、隐患整改、安全生产奖励等12项制度。

B.加油站应有卸油(气)、量油、加油(气)、劳动防护用品的佩戴和防火花工具使用等5个岗位操作规程。

3.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说明:

A.加油站站长应经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培训并考核合格。

B.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三十四条第(四)

项,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应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安全管理人员应有企业任命书。

C.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均应经过危险化学品专业知识培训考核合格,取得资格证书。

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

说明:

A.经营场所地址应与企业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仅限中央企业所属分公司)地址一致。

A.首次申请的加油站应有房产证或规划许可证。

B.延期申请的加油站应提交房产证、规划许可证或土地租赁协议及相关土地使用证明材料。

C.租赁经营场所的,还应提交租赁合同或协议,以及发票或收据。

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

说明:

加油站如为中央企业所属分公司,可提交营业执照。

6.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说明:

A.按照《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单位应急预案管理的通知》(沪安监管监二〔2011〕98号),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管的行业(含中央驻沪企业、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市直接监察单位,应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其他危险化学品单位,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B.经营企业应提交经上述相应部门盖章的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7.储存设施相关证明文件;储存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需要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

说明:

A.首次申请的加油站应提交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

B.延期申请的加油站如建于2006年10月前,应提交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或消防部门出具的符合消防安全的文件资料;2006年10月后建设的,应有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批复。

8.安全评价报告;

说明:

新建的加油气站安全评价报告可以用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安全评价报告替代,并附加油气站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批复。

10.相应其它材料:

(1)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说明:

成品油经营企业应符合《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相关规定。

(2)建(构)筑物防雷工程、防爆电气设备的检测检验报告;

说明:

建(构)筑物防雷工程经气象部门出具的防雷检测报告在有效期内;防爆电气设备经有资质单位出具的防爆检查报告结论符合,在有效期内。

(3)安全设施的配备情况;

说明:

应设置总电源切断开关、紧急切断设施;应设置水封井、隔油池、集水井、高液位报警仪、静电接地报警仪等设施。

(4)周边防护距离及站区内平面布置距离符合规定;

说明:

A.按《加油站设计规范》,内部、外部的安全距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符合。

B.按照《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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