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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管理论文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的思考

对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的思考

金融控股公司------我国由分业向混业过渡的现实选择

长期以来,我国金融业一直处于落后和被压抑状态。

新中国成立后到二十世纪80年代中期证券市场出现以前,银行业在我国金融体系中长期占据主导地位,其他非银行金融业在国家金融体系中所占的份额极少甚至是空白。

我国证券业的发展,首先是从二十世纪80年代中期银行从事经营证券业务开始的。

最早的证券公司大多是由银行出资或出人开办的,并且作为银行的附属公司而存在。

可见,二十世纪90年代初的我国金融业,可以说是一种弱质的和极不完善的混业经营体制。

1993年,中央政府在对1992年以来的银证经营混乱、乱拆借、大量违规资金进入股市等状况进行治理整顿的过程中,为防范金融风险,加强金融监管,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经济安全,明确了分业经营的思想。

随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禁止商业银行从事证券、保险等业务,这样虽然有利于稳定金融秩序,但却人为割断了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之间的资金联系。

近年来,面对国际国内的金融发展形势,国内金融界混业经营的呼声很高,因此,笔者拟对该问题作一探讨。

一、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必要性

众所周知,我国金融业分业经营在经过五六年的实践后,尽管在防范金融风险上功不可没,但也给国内的金融机构“制造”了许多的难题:

银行面临着巨大的贷款风险,大量的不良资产不仅使银行失去了应有的活力,商业银行甚至被人们称作“坏呆帐的制造器”;证券公司由于缺乏资金来源,除了同业拆借能获取短期的流动资金外,就只能依赖于股本募集的资金,资金的来源单一而且数额有限,使证券公司不可能有大的发展,形成不了规模优势。

有关资料显示,国内所有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金搁在一起,还不如美国的一家美林证券;保险公司更是苦不堪言,单纯地依靠存贷差和国债收益已远远弥补不了日益增加的支付缺口。

而国际上在20世纪50年代以后,金融工具不断创新,新的业务不断推出,其既可以由商业银行来经营,也可为投资银行所采纳,这种发展使得许多原有的分业监管措施部分失去意义。

分业经营的金融业之间的竞争越来越激烈,难以适应市场的发展,由此混业经营成为必然。

目前,我国金融界最大的挑战将是与国外金融巨头同台竞技、“与狼共舞”。

然而两者实力差异的悬殊却是不争的事实,因此,直面挑战,金融业的混业经营已迫在眉睫。

第一,混业经营是中国金融业应对来自国际金融市场压力的需要。

我国已经加入WTO,外资银行、保险公司和证券公司将逐步进入中国。

相对于我国金融机构,外资金融机构在信息共享、全面服务、融资便利等方面具有明显的优势。

中国金融业将受到更多的外来冲击和影响,金融业融合会从外部波及到我国金融市场。

对每一个境外金融机构在中国的分支机构来说,它们的业务决不会像中国的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那样被限制在一个狭小的范围内,事实上的不平等将使中国的金融机构在激烈的竞争中面临不利的环境。

第二,混业经营有助于降低我国金融体系的风险。

从目前我国四大商业银行总资产的结构来看,信贷资产、投资与证券类资产、其他资产的比重大约是77∶3∶20,而且在信贷资产中有70%左右投向了效益普遍欠佳的国有企业。

与西方主要国家的商业银行相比,在资金实力和盈利能力方面都存在相当大的差距,财务状况令人担忧,风险抵御能力较弱。

对我国商业银行来讲,扩大业务领域不失为改善财务状况的一条有效途径。

由于混业经营的业务多样化,使其具有内在稳定的特征,可利用内部补偿机制来稳定银行的利润收入,因而,混业经营对于改善我国商业银行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的财务状况、防范金融风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三,混业经营具有规模经济效应(EconomyofScalleEffect)。

资产专用性很低的一个隐含结论是银行业和证券业之间的要素替代性和通用性很强。

金融业在一定程度上具有自然垄断的性质,即金融业的要素平均成本曲线是一条很平缓的U型,它的最低点(即厂商的长期生产点)所代表的产量(即其提供的金融服务的多寡)要比普通行业最小平均产量大得多。

这就是说,金融行业是一个明显的规模报酬递增行业。

因此,兼具资产专用性低和规模报酬递增双重特征的银行业与证券业内的厂商极容易侵入对方领域,以实现自身的规模经济效应。

二、我国金融业实行混业经营的现实可行性

首先,从业务方面来看,随着全球金融自由化、一体化的发展,我国在经营策略上有调整,在一些领域也突破了分业经营界线。

《商业银行法》第三条第十一款规定,商业银行可经营代理保险业务,商业银行在这一领域有较大的发展空间。

1999年人民银行允许证券公司进入银行同业拆借市场进行短期资金拆借、债券回购和现券交易。

允许小比例保险资金直接进入股票市场。

2000年允许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以自营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券作抵押向商业银行贷款。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从事的债转股业务,实际上也是把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业务交叉经营。

这为金融业混业经营奠定了一定的基础。

其次,从机构合作方面来看,1999年,中国银行和平安保险公司签署业务合作总协议,工商银行与华夏证券公司签署了全面业务合作协议,2000年中国银行与交通银行签署了全面合作协议,最近招商银行和太平洋保险公司签署了战略合作伙伴协议。

近年来中国光大集团通过一系列重组、兼并和收购,已拥有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形成了各类金融机构分业经营、分业管理、优势互补、相互协作的多元化经营模式。

中国国际信托投资集团也拥有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

所有这些为金融业混业经营迈出了新的一步。

最后,从整体实力方面来看,在2004年第10期英国《银行家》杂志公布的一年一度的全球十家大银行排名中,中国工商银行排第10位,农业银行排第20位,中国银行排第21位,建设银行排32位,交通银行排130位,招商银行排222位,光大银行排300位,华夏银行排593位,厦门银行排919位,充分体现了我国银行业与国际银行业争雄的实力。

三、金融控股公司------我国由分业向混业过渡的现实选择

(一)金融控股公司的特点适合我国国情

所谓金融控股公司,就是以控股公司形式构成的金融企业集团。

根据1999年2月国际上三大金融监管部门----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国际证券联合会、国际保险监管协会联合发布的《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原则》一文,金融控股公司被定义为"在同一控制权下,所属的受监管实体至少明显地在从事两种以上的银行、证券和保险业务,同时每类业务的资本要求不同"。

作为一类多元化经营的金融企业集团,金融控股公司具有如下特点:

1.集团控股,联合经营

集团控股是指存在一个控股公司作为集团的母体,控股公司既可能是一个单纯的投资机构,也可能是以一项金融业务为载体的经营机构,前者如金融控股公司,后者如银行控股公司、保险控股公司等。

从发展趋势看,经营性控股公司逐渐向投资性控股公司转变,如美国的银行持股公司正在向金融控股公司转变。

控股公司的基本作用是形成同一集团在品牌、经营战略、营销网络以及信息共享等方面的协同优势,从而降低集团整体的经营成本并从多元化经营中获取更多收益。

从更一般意义上看,控股公司结构之所以适用金融集团的多元化经营,和金融业的资产特性密切相关。

就金融业而言,不仅银行、证券、保险各业之间存在很强的关联性和互补性,而且由于其经营对象是货币资产而非实物资产,因此相互转换十分便利,比如贷款可以证券化,开放式基金和银行存款十分近似,保险兼具投资和储蓄功能等。

因此,金融资产的强关联性和弱专用性,决定了其综合经营比其它行业更能形成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而控股公司结构正是发挥这一优势的合适载体。

 

2.法人分业,规避风险

法人分业是金融控股集团的第二个重要特性,是指不同金融业务分别由不同法人经营,如中信银行经营商业银行业务,中信证券经营证券业务,中信租赁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等。

法人分业的作用是防止不同金融业务风险的相互传递,并对内部交易起到遏制作用。

金融资产的强关联性不仅便利了综合经营,同时也便利了风险的相互传递。

众所周知,金融风险不同于一般工商企业的生产经营风险,特别是银行业,承担着为全社会经济循环提供支付清算和流动性的重要功能,将其和其它金融业分离开来,无疑是十分必要的,这也是符合现行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实际的一种选择。

现行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基本还是以对独立法人机构的监管为主线,监管规则主要依据《公司法》制定,尚未过渡到以金融功能(业务)监管为主的阶段,因此控股公司下法人相互分业的安排,更符合当前"以机构监管"为主的实际。

当然,随着金融创新的迅速发展,不同金融机构之间的界限逐渐模糊,对不同法人机构的监管将更多地趋向以功能(业务)监管为主。

 

3.财务并表,各负盈亏

根据国际通行的会计准则,控股公司对控股51%以上的子公司,必须在会计核算时合并财务报表。

合并报表的意义是防止各子公司资本金以及财务损益的重复计算。

由于控股公司股权结构的复杂性,同一笔集团公司外注入的资本金,可能在母公司和子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同时反映,如果子公司再用这笔资本金投资孙公司或其它子公司,则容易造成资本金的多次重复计算,导致实际上过高的财务杠杆,这也是对控股公司监管的一个重点。

另一方面,在控股公司构架下,各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控股公司对子公司的责任、子公司相互之间的责任,仅限于出资额,而不是由控股公司统负盈亏,这就防止了个别高风险子公司拖垮整个集团。

比如前几年从事投机交易失败的巴林银行,之所以导致整个巴林集团的破产,一个重要教训就是没有将高风险的衍生金融交易交由独立的子公司经营,最终是整个巴林集团被“赔光”。

 

金融控股公司的上述特点,决定了它在我国金融业发展中具有的广阔前景。

首先,它适应了目前的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并有利于由分业向混业的过渡。

金融控股公司的设立,实现了各种金融资产在同一母体中的整合,促进了我国金融业由分业向混业的过渡。

其次,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推进金融业的产权制度改革和经营体制转变。

金融控股公司的架构,既能推进国有商业银行的体制改革,又能在保持原来商业银行业务独立性的同时利用其业务经营和营业网点上的优势,大力发展交叉业务和创新产品,从而促进我国金融业的发展。

再次,在降低经营风险的同时能够提高资金的运作效率。

“内在防火墙”的设置有效地控制了金融控股公司的经营风险。

美国、香港等地的经验表明,监管当局对金融控股公司的后续融资限制较少,这样,组建金融控股公司后的国有商业银行就可以通过多样化的投资渠道在一定的风险水平下提高其资金的运作效率。

最后,它适应了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水平和金融机构的风险控制水平,便于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的在分业监管中提高监管水平,并为以后的统一监管打下良好基础。

(二)设立金融控股公司仍面临一定的风险隐患

1.资本金重复计算

难以衡量母公司以外来资本拨付给子公司的资本金,往往会在母公司和子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同时反映出来,造成资本金的重复计算;如果子公司用该笔资本金在金融控股公司内部继续投资,则该笔资本金将被多次计算。

这两种情况将导致帐面资本金“虚涨”而实际资本金“不足”,使各级独立法人的资本充足率达不到规定的要求,影响整个集团的安全。

如果母公司向子公司拨付的资本金是通过发行债券或借款等方式筹集的,那么将造成整个集团财务杠杆比率上升、抗风险能力下降,因为以举债方式筹集的资本金是不具备抵御风险的能力的。

由于银行、证券、保险等行业在业务经营和风险管理上具有不同的特点,国家有关法规对它们的资本构成及资本充足比率的要求也各不相同。

这就使得金融控股公司整体资本充足性的衡量与评估面临困难,集团整体资本充足与否的不确定性加大,从而影响整个集团的安危。

2.集团内部关联交易

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目的是通过不同子公司间的业务合作来实现多元化经营,所以集团内部各子公司之间进行关联交易也就在所难免。

这种关联交易将使集团内各子公司的经营状况相互影响。

如果一个子公司经营不善或倒闭,风险极易传染给其它子公司,从而引发严重的“多米诺骨牌”效应,增大整个集团的风险。

1996年,光大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发生支付风险,导致整个光大集团出现危机、负债累累就是一个典型的案例。

3.集团财务信息披露

金融控股公司在不同行业甚至不同国家从事业务,而各行业的会计准则和各国的会计制度、会计年度存在很大差别,这就带来了财务信息披露风险,使集团经营管理者和监管者无法及时、准确地掌握集团的会计财务信息。

4.对集团的多元监管易产生监管盲区

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要涉及银行、证券、保险多个行业的监管当局。

尽管每个监管机构均能有效控制各自监管对象的风险,但由于这些监管机构的监管目的、方法和重点各不相同,不利于监管当局相互理解各自的监管方法,彼此之间缺乏有效的信息沟通渠道,故很难掌握集团整体的风险状况,从而产生监管盲区,导致大量资金违规进入股市的经营风险。

我国经济生活中实际已存在的不少金融控股公司通过各种手段使大量资金违规进入股市,比如以负债资金进行投资子公司、以被银行审查合格的公司为载体从银行融通大量的资金、以金融性公司和非金融性公司炒作股票等,最终极易引发股市泡沫风险。

此种风险当从微观主体的具体经营操作的每个环节上看,往往都是合法合规,分别符合三个监管部门制定的游戏规则,但其实质后果往往是产生不堪设想的、宏观意义上的风险。

此外,我国立法尚无对金融控股公司的明确定位,金融控股公司在我国的运作“无法可依”。

四、发展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战略选择

优势和风险的对比分析可以让我们认识到,现阶段发展和规范我国的金融控股公司极为重要。

笔者认为,要发展和规范我国金融控股公司,首先必须明确金融控股公司的构建模式,然后才能考虑去建立、发展新的金融控股公司以及规范现存的金融控股公司。

根据我国目前的金融环境,以银行为主构建纯粹型金融控股公司较符合国情。

这是因为:

首先,从国际经验上看,银行通常是金融控股公司的主体,并购重组的动力最为强烈。

这主要是由于银行有信息、机构、资金、管理经验等的多方优势,是金融市场的核心;资本市场上直接融资的发展,减少了银行的利润来源;IT产业的发展使得商业银行在面临非银行金融机构发展所带来的传统“脱媒”的同时,又面临着网络技术和信息技术发展运用而带来的新“脱媒”。

其次,从我国金融改革的现实情况看,以银行为主构建控股公司也是可行的。

四大国有银行凭借雄厚的资金实力和资源优势,实现业务综合化有其相对优势。

实际运作中,国有银行利用现有政策和法律未对中资境外金融机构实行混业经营进行限制的空档,以在境外设立合资或独资机构为突破口涉足非银行业务领域,中国国际金融公司、中银国际、工商东亚等就是在这个背景下成立的。

这种组织安排,使各个控股子公司分工和谐,形成批发银行业务、零售银行业务和投资银行业务有机结合的格局。

再次,从采取纯粹控股公司的形式来看,金融控股公司作为母公司,其设立的目的是通过掌握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股票(或股份),控制它们的股权,然后利用控股权,影响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支配被控制金融机构的重大决策和经营活动。

因此它的最重要功能就是资本运营,对下属机构进行财务控制。

它类似于管理型国有控股公司,充当政府机构与银行之间的中介,有利于防止政企不分,从而改善国有银行的经营业绩。

最后,从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体制来看,以银行为主构建控股公司有利于金融监管的实施。

在控股公司为非金融企业的模式中,母公司对多家金融机构具有实质性影响,却由于本身不从事金融业从而不受金融当局的监管,易造成“监管真空”。

人民银行作为金融监管部门从建国初期就对各金融机构实施监管职责,具有丰富的监管经验和灵活有效的监管手段。

由人民银行牵头,会同证监会、保监会建立监管联席会议制度,能够在我国分业监管的框架之下,针对以银行为主构建的金融控股公司“集团混业、经营分业”的业务特点,对控股公司集团进行综合监管,而对各下属不同金融业务领域的子公司则由各方分别监管。

明确了现阶段我国以银行为主构建纯粹型金融控股公司后,发展和规范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就可以按照以下的具体步骤进行:

第一步,借鉴花旗、汇丰集团等国际金融控股公司的成功经验,对现存不规范的金融控股公司进行规范化改造和完善。

花旗、汇丰集团都是国际上知名的金融控股集团,其在管理框架和母子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上都有许多值得我们借鉴和引进的地方,可以借用来对我国现存的金融控股公司进行规范化改造,来提高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竞争力。

具体来讲,主要有以下几点值得借鉴:

两集团的母公司均为上市公司,在董事会决策层中广泛吸收社会有经验的人士任非执行董事。

董事会下设有决策咨询、参谋功能的各类委员会,以此增加决策的透明度和科学性。

其执行层分工明确,集团执行董事的副职都兼任子公司的董事长,便于贯彻执行董事会的各项决议,提高运营效率。

两集团都不从事子公司的经营业务,主要负责收购、兼并、转让和子公司的股权结构变动,协调内部资源共享形成合力及新领域投资等。

集团的主要职能是监督管理。

子公司完全是一级法人单位,独立开展各项业务,集团不干预其日常经营活动,只负责派往子公司董事和提名总经理等人事、财务、收益、重大投资以及内审、风险监督等管理事项和政策业务指导工作。

集团子公司的财务、审计、风险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实行母公司与子公司双重领导,以子公司为主的管理体制。

子公司是经营实体,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履行本公司的岗位职责,但要接受集团的考核和监督。

第二步,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以商业银行为主体设立银行控股公司,并以此为平台,收购或新设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参股非金融企业等等,最终形成规范化的金融控股公司。

鉴于在我国以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和信托公司为主组成的金融体系中,商业银行的资金最雄厚,尤其是全国性商业银行,其业务网点、资产和资本规模是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所不能比拟的,由商业银行为主构建金融控股公司应是主要方向。

具体而言:

大型商业银行如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可以考虑在原有省级分行的基础上,由几个分行联合或由单独的一个分行成立独立的法人实体作为子公司,这些子公司再将全部或部分股权转让给总行,使总行成为控股母公司。

这些控股母公司不经营具体的业务,它是整个集团的管理中心,负责整体的战略规划、计划制定、资源配置、人力资源管理等重大问题。

各子公司则是整个集团的经营中心和利润中心,作为专业营运单位,是经营活动的主体。

改变总分行制的国有全资模式,引入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等多种的资金来源,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要求,重建银行内部的治理结构,构造新的经营机制。

按照《巴塞尔协议》要求,根据国际标准对国有商业银行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和风险管理的改革,充实商业银行的资本金,解决不良资产的问题。

但是,要注意银行的国有性质,使控股权仍然掌握在国家手中,控制其他出资人在银行中的股份。

各个小型的商业银行如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等,可在自愿的原则下,以利益为驱动力进行股权合作,共同参股建立银行控股公司。

由银行控股公司或银行设立一个金融控股公司,作为母公司收购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然后再以股权置换的方式使银行控股公司与保险公司、证券公司都成为金融控股公司的子公司,同时把银行控股公司的金融服务子公司剥离出来,成为与银行控股公司并列的金融控股公司的子公司,其他的银行子公司就成为金融控股公司的孙公司。

该金融服务子公司主要从事一些例如不动产评估、买卖某些债券、外汇咨询与交易服务、信息服务等风险较大的业务,而银行子公司只从事传统的银行业务

第三步,整合金融控股公司的全部资产,实现金融控股公司的集团化发展目标,顺应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国际性发展要求。

设立金融控股公司只是我国金融业从分业经营走向混业经营的过渡性选择,其远期目标是实现金融控股公司的集团化,壮大公司的规模,提高效益,顺应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国际性发展要求。

因此,从长期来讲,我们可考虑通过金融控股母公司的资产运作和契约纽带,在不违背《商业银行法》的前提下,逐步形成母公司、子公司、孙公司的环形结构。

这种集团公司具备四个层次:

核心层,即母公司。

由于法规的限制,它不能成为实行资产、经营和利益一体化的、具有强大经济和技术实力的经济实体。

其主要职能在于监管子公司的经营活动以及负责收购、兼并、转让和子公司的股权结构变动等;

紧密层,即原先发起创办控股公司的一家或多家银行。

它们由母公司完全控股,是集团的融资中心,通过银行信用和商业信用的交融,有效地维系住其他层次的各类企业;

半紧密层,是由金融控股公司集团持股、参股的公司组成,主要包括银行、保险、信托、证券、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和其他生产及商业企业;

松散层,由与控股公司集团发生债权或融资关系、保持经营协作的企业组成。

在银行业的并购活动中,金融控股公司对银行目标的实现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一方面金融控股公司除控制银行之外,还可控制和拥有其他不同金融行业(如证券、保险、信托等)的子公司,另一方面避开传统单纯合并行为所要求的文化传统、管理制度及不同主体利益短期内需要协调的情况,可以通过较长一段时间的运行协调,达到不同金融文化相互接受的目的。

五、对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策略建议

目前我国已存在一些模式不一的规范或不规范的金融控股公司,且随着金融控股公司成为一种国际性潮流,各种形式的金融控股公司将成为我国金融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而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相对于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明显滞后。

因此,研究对金融控股公司的有效监管制度迫在眉睫。

(一)加强金融监管体系建设

依据我国目前的分业监管体制,在金融控股公司下属银行、证券、保险等子公司均受到各自行业监管部门严格监管的基础上,由中央金融工委、人民银行、证监会、保监会各派代表联合设立“四方监管联席会议”,全权负责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

同时,四方代表还必须通过联席会议定期或不定期地就监管中一些重大问题进行磋商,交流彼此的监管信息,实现信息共享,以协调各自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措施,弥补行业监管部门各自为政的弊病,堵塞监管漏洞,避免重复监管。

待条件成熟以后,可以成立国家金融服务监管局,统一监管所有的金融机构,以适应未来我国金融业走向混业经营对金融监管体制的新要求。

由于金融控股公司大多跨地区、跨国界经营,因此,仅靠本国或本地区的监管是不够的,必须加强与各国、各地区监管当局的密切合作,进而在国际范围内形成一种团结协作的监管制度和方式。

(二)建立有效的资本充足情况监管机制

联席会议应根据金融控股公司本身和各子公司的情况,建立一种能正确衡量金融控股公司及子公司资本充足程度的机制。

该机制应发挥以下作用:

能识别金融控股公司内重复计算资本金的情况;能查明母公司通过举债向子公司进行权益投资,而导致过高财务杠杆比率的情况;能指出金融控股公司内不受监管的实体所面临的风险,确定其资本金要求;能评估金融控股公司的整体资本充足率状况。

(三)加强对内部关联交易的监督

联席会议可以采取多样化的措施对金融控股公司内部的关联交易进行监管:

对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提出要求,“启发”金融控股公司自己关注关联交易;要求金融控股公司对关联交易进行披露,尤其是那些对金融控股公司的财务健康带来不利影响的关联交易,并监测这些关联交易的规模和水平;通过会计准则和税法的有关规定增加关联交易的透明度;关注金融控股公司内部各子公司的资金运作动向,在各子公司之间建立有效的“防火墙”,严防“风险传染”;直接禁止金融控股公司从事某些风险性较大的业务。

(四)确立各子公司会计报表的并表原则

联席会议在并表监管时,应会同财务部门、税务部门等研究确立金融控股公司各子公司会计报表的并表原则。

既要考虑不同行业会计准则的差异;涉及境内外企业的,还要考虑不同国家会计制度和会计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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