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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读书笔记范文

  下面是学习啦的小编为你们整理的文章,希望你们能够喜欢

  经济法读书笔记

  1.经济法的调整范围和调整对象

  经济法是指调整在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其调整对象是具有特定的经济关系。

不是一切的经济关系,它是在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其调整范围主要表现在:

一,关于市场监管关系及其法律调整。

是在国家进行市场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有助于完善市场规则,有效的反对垄断,制止不正当竞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实现市场功能;二,关于宏观调控关系及其法律调整。

它是国家对国民经济总体活动进行调节和控制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这有助于法律宏观调控的长处,弥补市场调节的缺陷,优化资源配置;三,关于企业组织管理关系及其法律调整。

在企业组织管理中因审批和登记等而发生的经济管理关系,可以作为市场监管法中的市场准入与退出法的调整对象;四,关于社会保障关系及其法律调整。

在社会保障基金关系、财政补贴关系等都是属于经济法调整的;五,关于涉外经济关系及其法律调整。

即涉外的市场监管和宏观调控关系属于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范围。

  2、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

  经济法与民法的联系表现在:

第一,在调整对象上,两者都调整一段范围的经济关系;第二,在渊源上,二者都包括了制定法、习惯法、判例法、法定解释等;第四,在独立地位方面。

两者都属于国内法体系,都是独立的法的部门;第五,在作用方面。

两者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秩序,推动改革开放和国民经济的发展,都发挥着巨大的作用。

  两者的区别:

调整对象不同。

前者是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后者的调整对象是民事关系,即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法律关系主体不同。

前者的主体有协调主体和协调受体,包括国家机关、经济组织。

市场中介组织等,后者的主体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作用不同。

前者是比较注重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同时维护个人和组织的利益;后者,比较注重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利益,同时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调整方法不同。

前者是违反经济法而引起的不利法律后果,采取追究经济责任和非经济责任相结合的制裁形式;后者是违反民法义务而引起的不利于法律后果,主要采取民事制裁的形式。

  3、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经济法与行政法的联系:

在调整对象上,两者都是调整替代范围的管理关系,都是以服从为特征的社会关系;在渊源方面,都包括制定法、习惯法、判例法等;在独立地位上,两者都是国内法体系,都是独立的法的部门;在作用上,都是为了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都是对于国家的改革和发展,都发挥着巨大的作用。

  两者的区别表现在:

调整对象上,前者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后者是调整行政管理关系,不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在法律关系的主体上不同。

前者包括协调主体和协调受体即是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后者包括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和其他行政法主体;作用不同。

前者是对引导、推进和保障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后者对引导、推进和保障政治体制改革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调整方法不同。

前者对于违反经济法义务而引起的不利法律后果,采取追究躲在经济责任和非经济责任的制裁形式;后者,除了实行奖励以外,对于违反行政法义务而引起的不利法律后果,主要采取行政制裁的形式。

  4.经济法与国际经济法的关系

  经济法与国际经济法的联系表现在:

在调整对象方面,两者都是调整在国际协调的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不调整其他经济关系;在渊源上,规范性文件不仅是国际经济法的主要渊源,而且一般来说也是经济法的主要渊源;在法律关系主体方面,两者的主体都包括个人、企业和非企业实体;在独立地位上,两者都是整个法的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在作用方面,两者都对于维护经济秩序,推动经济发展,都发挥着巨大的作用。

  两者的区别:

在调整对象不同。

前者,是在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后者,是在两个以上国家共同协调的国际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在渊源上,前者包括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等制定法和习惯法、判例法等;后者包括主权国家参加的以条约等形式的制定法和国际习惯法;法律关系主体不同。

前者主体一般不包括国家、国际组织、单独关税区;后者包括该主体;创制主体不同。

前者是由一个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后者是由两个以上国家共同制定或者认可的;作用不同。

前者主要是在维护本国的经济秩序,推动本国经济的发展发挥作用。

后者主要是在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推动世界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作用。

  5.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经济法基本原则,有助于加强经济法的创制和实施,维护经济法制的统一,也对推动经济法制度的破旧立新,完善经济法制,具有主要的意义。

  第一,经济法主体利益协调原则。

其基本精神是经济法主体的依法作为或者不作为对于经济社会的发展作出了贡献,就应依法获得相应的利益,即在增量利益的总和之中占有一个相对合理的比例,以实现经济法主体之间利益关系的配合适宜,而不是要求经济法主体之间利益的相等。

  第二,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法定原则。

主要是指经济法主体法定,经济法主体的行为法定,以及协调受体的权利、义务法定,以及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后果法定,包括有利后果和不利后果。

  6.公司法的原则

  第一,公司的设立、变更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的原则。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应该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第二,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享有法人财产权的原则。

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它是企业法人,享有法人财产权。

第三,公司必须依法经营,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的原则。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遵守社会公德等。

第四,股东依法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原则。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以及其他法定权利。

第五,公司依法实行民主管理,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原则。

公司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第五,公司中党组织、活动原则。

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7.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

  一,在投资人方面,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

个人投资企业的成员人数是单一的;二,在产权关系和组织管理方面,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三,在法律地位方面,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

独资企业是自然人从事商业经营的一种组织形式,但是这种组织本身却未成为完全独立的法律主体;四,在责任承担方面,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由于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总之,个人独资企业独特的产权结构和责任承担方式,使得个人独资企业具有了自身特点。

鼓励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立法态度对于繁荣我国经济、吸纳剩余劳动力。

  8.怎样理解反垄断法的概念

  反垄断法是反对限制竞争、维护自由公平竞争和经济活动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与禁止一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其他公认的商业道德等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共同构成完整的竞争法。

它所规制的垄断是特定主体在经济活动中限制、阻碍竞争的状态或行为。

  现代意义上的反垄断法是为了弥补民法秩序来实现实质公平和社会整体效率,以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

它是现代经济法中最典型和最核心的内容之一,是维护市场经济正常发展所不不可缺少的重要法律。

反垄断具有明显的政策特征,在很多国家往往被称为竞争政策,至少是竞争政策,至少是竞争政策的核心内容,其制定、修改与国家的经济政策密切相关,其实施也带有很强的政策性和较大的灵活性,这对有关执法者和司法者的经济理论素养和政策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11.经济法与商法的关系

  区别:

第一,在调整对象上。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主要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后者是调整个人与个人的利益关系;第二,法律价值不同。

前者是具有双重价值性,既是追求自由、效益又以秩序、公平为取向,较为理性的实现社会整体利益;后者最高的价值取向是效益,即效益至上兼顾公平和其他;第三,法律本位。

前者是具体的社会化的主题,包括了工商业经营者及其联合体、消费者、劳动者等,常常被认为是以社会利益为本位;后者一般是以个人和企业为本位。

  9.反垄断法的地位和意义

  反垄断法的地位是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马蔚华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10.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

  相同点:

两者都是为了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使得市场活而不乱。

同时,两者又是相互关联、相互配合的。

  不同点:

一,对社会的维护大小有差异。

垄断则是限制竞争,导致有效竞争不足,危害的是特定市场或者特定经济领域的整体,甚至是整个国民经济;后者是具体的、个体的经营者的正当利益,直接后果是竞争过滥;二,两者规则的对象不同。

前者是以贯彻国家的竞争政策为宗旨,从维护竞争性的市场结构出发,规则的是垄断行为,防止和改变有效竞争不足的局面;后者规制的是不正当竞争行为,表现为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违反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三,两者的追求的目标不同、前者是从保障整体市场正常运转的角度来维护公平竞争的;后者是从保护其他经营者合法权利的角度来维护公平竞争的。

  12.行政垄断的危害

  行政垄断的危害表现在:

第一,阻碍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

滥用行政权力排除。

现在竞争总是以摸一地区或部门的利益为出发点,形成地区经济封锁和部门经济封锁,从而直接阻碍和破坏全国市场的形成;第二,损害市场主体独立自主的经营权和消费者的利益。

它破坏了正常的竞争机制发挥作用,保护落后经营者,使广大消费者没有选择的余地,不得不接受质量低劣的商品或服务;第三,阻碍形成自由、公平地有效竞争秩序。

它直接阻碍企业之间的自由和公平的竞争,从而在一定的交易领域直接限制甚至排除了竞争;第四,极易演化为经济性;垄断。

由于一些行政性公司和企业集团占有很大的市场份额,一旦进入了经济领域,极易演化为经济性垄断

  总之,行政垄断根本目的是在于保护地区和部门的利益,它的泛滥会使企业不再把精力如何提供经济效益和科学管理水平来进行正当的合法竞争,而是讲大量的费用用于政府寻租行为,这样必然导致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等腐败现象,从而败坏社会风气。

  12.反垄断法的规则对象

  反垄断法的规则对象主要表现在:

第一,对垄断协议的规则。

即是规则那些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的协同行为。

包括横向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第二,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则。

即是对在相关市场中占支配地位的企业利用其支配地位实施的垄断行为进行规则。

;第三,对经营者集中的规则。

即是经营者集中行为达到一个企业能够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另一个企业。

通常采用的是合并、股权或财产以及交叉任职等到达控制另一企业;第四,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则。

即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优势,不正当的干预特定市场上企业间的竞争。

  13.横向垄断协议的类型

  第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是指限制商品的价格横向垄断协议,成为了各个国家反垄断法首先规则的对象;第二,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即是商品的生产或销售数量的横向垄断协议;第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是指以划分销售市场和原材料采购市场为内容的横向垄断协议;第四,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显示开房新技术、新产品;该行为阻碍了可惜技术的进步,加速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应用和推广;第五,联合抵制交易。

是指竞争者直接联合起来不与其他竞争对手、供应商或者客户交易的横向垄断协议。

从而使得其他的竞争对手置于不利地位。

  15、纵向垄断协议的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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