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征地拆迁工作看政府依法行政与构建和谐社会的关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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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征地拆迁工作看政府依法行政与构建和谐社会的关系

从征地拆迁工作看政府依法行政与构建和谐社会的关系

学生毕业设计(论文)评审表

【摘要】:

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和旧城改造步伐的加快,城区面貌和人民群众的居住条件得到了很大改善。

而在旧城改造过程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就是房屋拆迁,拆迁工作政策性、社会性、群众性很强,涉及到广大被拆迁群众的切身利益,直接关系到党和政府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在拆迁过程中能否切实做到依法拆迁,依法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不仅影响到城市建设进度和目标的实现,也影响着社会稳定的大局。

运河区多年来坚持依法行政,在保障被拆迁人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建设和维护社会稳定各方面都做出了一定的成绩。

 

【关键词】:

依法行政 法治 房屋拆迁

 

目录

一、把诚信建设作为依法行政的先导工作…………………………………………………第4页

(一)党政干部务必做到学法、知法、懂法、守法…………………………………………第4页

(二)党政干部更新执政观念,增强法制观念,依法维护群众利益……………………第5页

(三)提高和增强党政干部的依法办事的能力………………………………………………第5页

(四)培养社会民众对法律的信仰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检验标准……………………………第5页

二、程序公正是依法行政的首要原则………………………………………………………第6页

(一)行政公开………………………………………………………………………………第6页

(二)回避制度…………………………………………………………………………………第6页

(三)保证陈述权………………………………………………………………………………第6页

(四)说明理由…………………………………………………………………………………第6页

三、实体公正是依法行政的内在要求与价值取向……………………………………………第6页

(一)动机正当,目的适当……………………………………………………………………第7页…

(二)考虑相关因素,排除不相关的考虑……………………………………………………第7页

(三)无歧视、无偏见、平等对待……………………………………………………………第8页

(四)遵循比例、不失衡………………………………………………………………………第8页

(五)前后一致,不反复无常…………………………………………………………………第8页

(六)信赖保护,不反言………………………………………………………………………第9页

四、维护合法权益,促进社会整体利益的和谐发展…………………………………………第9页

(一)保护人权,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第10页

(二)落实责任追究制度………………………………………………………………………第10页

 

从征地拆迁工作看政府依法行政

与构建和谐社会的关系

近两年来,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深入,征地拆迁过程中被拆户和政府之间的矛盾日益显著,如何依法行政,妥善解决这一对矛盾,处理好政府和拆迁户之间的关系,在当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显得尤为重要。

构建和谐社会,首先坚持民主法治。

就沧州市运河区来说,全市的省市重点项目和城市建设的80%坐落在运河区,任务繁重,工作量大。

各被征地拆迁户弄虚作假的违章建筑多,部分群众造谣中伤干部,互相串联抵触,破坏政府形象等各种违法行为此起彼伏。

为解决这一问题,运河区委坚持依法行政,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不断调查研究,采取得力措施,严格依法行事,杜绝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现象,最终取得良好的效果。

干群关系从“对立”到“对话”;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地位从“不平等”到地位“平等”;征地补偿协议从“难签”到“争签”。

一派紧张和谐的局面印证着依法行政的效果。

不难看出,只有依法办事,才能取得公共利益与公民利益的平衡,才能铸造诚信社会,才能达到社会的和谐、稳定、有序的发展目标。

笔者认为:

依法行政与构建和谐社会有着相辅相成的关系。

依法行政与构建和谐社会是同一主题的不同层面。

做到了依法行政,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就会和谐有序地发展。

所以,本文重点从依法行政的角度,进行探讨。

一、把诚信建设作为依法行政的先导工作

(一)党政干部务必做到学法、知法、懂法、守法。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每一名工作人员都要熟知相关法律法规和操作程序,对各项要求和补偿措施都要烂熟于心。

本着公开、公正、公平地的原则审定被征地拆迁人的补偿资料,积极主动的上门上户进行数据核对,让被征地拆迁人毫无疑问地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协议。

有了这些平等对话的工作基础,征地拆迁协议地签订在各个项目工程中才会顺利开展。

我区颐和广场项目拆迁过程中,区委提出实施“阳光拆迁”、“依法拆迁”,工作中,坚持依法按程序实施拆迁,每个工作环节、每一个工作部署,从拆迁许可证的申请到拆迁许可证的颁发、从评估公司的推选到依法进行评估、从评估结果的公示到拆迁补偿办法的出台、从拆迁补偿优惠奖励的实施到依法进行行政裁决等均由城建、拆迁发面专家及法律顾问进行严格审核把关,确保了拆迁工作不违规、不违法。

(二)党政干部更新执政观念,增强法制观念,依法维护群众利益。

在征地拆迁工作中,运河区委强调的是:

①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具体措施是在已经审定补偿资料的基础上,查漏补缺,有错必纠,严禁任何弄虚作假的行为。

②坚持政策的连续性。

在执行补偿标准、测量方法、安置方案、奖励措施等方面,必须前后一致,杜绝因人而异的现象,杜绝花钱买进度的不良行为。

③坚持集体决策。

任何人无权擅自表态,无权突破政策界限。

防止一言堂。

遇到疑难问题必须先书面上报审核小组,经审核小组集体研究决定后方可与拆迁户见面并执行。

(三)提高和增强党政干部的依法办事的能力。

孔子言:

“其身正,不令则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

”要提高和增强干部的依法办事的能力,首要的是政府率先守法、依法用权。

如果政府的官员只将法律视为治民的工具,将自己凌驾于法律之上或置身于法之外,则不是依法行政,而是滥用职权,会对社会各种秩序造成破坏。

那就谈不上社会的和谐发展。

党政干部必须认识到:

在任何一个国家,政府都是法律的产儿,其全部权力都来源于法律,都必须依靠每个人(包括政府官员和人民群众)的自守遵守与实施。

依法办事,决不是个人的私事,而是关系到如何使良好的社会秩序更好地形成以及社会主义制度的巩固与发展。

因此,作为一个政府,它应该带头守法,依靠法的合理性制约政府的随意性,切实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在人民群众和政府之间,强调政府守法比强调公民守法,其意义更为深远。

只有政府具有较强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且能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并能经受得起群众的监督,才能使遵纪守法在整个社会蔚然成风,这样,良好的、稳定有序的社会环境才能得以创立。

(四)培养社会民众对法律的信仰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检验标准。

法律具有至上的权威,法律的权威主要不是来自它的强制力,而是来自它被信仰,成为社会衡量基本价值观念的标准。

在我国,封建法制是镇压民众的工具,法就是刑,民众视其为猛兽,惧怕它、仇视它、回避它,而政府官员们则利用其作为徇私舞弊的“障眼法”,自然谈不上对法律的信仰。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经过多年的普法教育,民众的法制意识虽有所提高,但人治的思想仍占有相当大的成分,在执法领域,某些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执法违法,腐败现象屡见不鲜,导致了民众对法律产生信仰危机。

因此,强调政府守法,培育民众对法律的信仰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只有在政府的积极带动下,促使全体民众重视法律、热爱法律、信仰法律,和谐社会的发展才能获得浓厚的基础和力量源泉。

二、程序公正是依法行政的首要原则

程序能够限制恣意,作出理性选择。

正当程序能够为民众参与公共行政提供制度化的渠道;能在公共行政组织与民众之间建立起理性的对话平台;将民众从单纯的管理对象变为可以通过行政程序来制约管理者的参与性力量。

怎样做到程序公正?

(一)行政公开。

即政府行为除依法应保密的外,应一律公开进行,这不仅是指除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政政策以及行政机关作出影响征地拆迁人权利、义务的行为的标准、条件、程序应依法公布之外,还应让征地拆迁人能够对其依法查阅、复制。

我区颐和广场项目拆迁过程中,广大工作人员在深入居民家中,面对面坐好宣传解释工作的同时,还向拆迁范围内的每个居民发放了包括拆迁评估方面的政策、法律法规及项目建成后的鸟瞰图和具体户型设计图等资料的明白袋,并及时将与拆迁、评估有关的条例法规、项目建设的各项合法批文、住宅户型设计图、建筑质量标准、评估公司简介、拆迁安置补偿办法等内容在公开栏进行公开,让群众了解、掌握法律、法规和政策,同时接受群众监督。

这样一来,行政行为的可信度得到增强,被拆迁人的权益最大限度地得到保障,从而有力地、按期有序地推动了征地拆迁工作的进程。

(二)回避制度。

政府工作人员在处理与自己(或亲属)有利害关系的拆迁事务或争议时,为了防止行政偏私,保障公平、公正原则,实行了回避制度。

对自己及亲属的拆迁补偿事宜一律不参与、不过问,由政府决定并安排其他干部负责处理。

(三)保证陈述权。

在对被拆迁人作出决定前,相关部门应依据有关规定,发出受理通知书,送达裁决申请书,告知其有答辩的权利,可以组织调解,充分听取拆迁人的意见,对其提出的事实理由及证据进行复核等,并且可以申辩。

但不得因申辩人的申辩而做出损害申辩人合法权益的裁决。

(四)说明理由。

任何一项影响拆迁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的作出,均需要说明理由。

有关拆迁的行政裁决就规定,裁决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裁决的依据、理由;……这是政府负有的法定义务。

这样规定和操作有助于政府部门在作出该类决定时,慎重行事、抑制其随意性,增强其行为的公正性。

三、实体公正是依法行政的内在要求与价值取向

在保证程序公正的前提下,才可能保证实体公正。

而实体公正则很难用一个标准来衡量。

行政权来自于法定授权,要做到行政权的实体公正,其核心和关键是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

这是因为:

一国法律无论如何完备、严密,均不可能对所有政府行为的范围、幅度、方式等都作出规定,法律为大量的政府行为留下了自由裁量的余地。

此外,政府行为不同于司法行为,政府需要每日每时处理不断出现和发生的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为了保障政府具有适应新情况和灵活作出反映的能力,法律需要赋予政府在行使其职权时以较广泛的自由裁量权。

但是,自由裁量权也最易被滥用,导致对国家、社会利益和对公民、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的损害。

因此,对自由裁量权必须加以控制,使政府公正合理地行使自由裁量权,使行为的结果更接近立法的本意和目的。

对自由裁量权的控制包括事前控制和事后控制。

事前控制主要指授权控制和程序控制,事后控制主要为行政复议和司法审查。

授权控制是指法律授予某一政府机关某一项自由裁量权时,应有一定范围(目的范围、空间范围、时间范围等)的限制,不能授予其漫无边际的自由裁量权。

程序控制,是指以法定程序和规范政府机关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如何做到实体公正呢?

这需要从政府作出行为的目的、社会环境行为性质等方面综合判断。

(一)动机正当,目的适当。

所谓动机正当,是指政府作出某一行政行为时,在其最初的出发点和动机诱因上,不得违背社会公平正义观念或立法精神。

比如:

在征地拆迁工作中,不能对违章建筑给予补偿,超过腾地拆迁期限的不能给予按期拆迁奖励,也不能按合法建筑面积予以补偿。

所谓目的适当,就是政府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考虑法律的目的何在,必须符合法律的目的,因为任何法律的制定都是基于一定的社会需要,为了达到某种社会目的,法律赋予政府自由裁量权正是为了实现目的。

凡有悖于法律目的行为都是不公正,不合理的行为。

比如,一味地为了争取征地拆迁的完工时间而不顾被拆迁人的利益,违反程序搞强制拆迁,就没有达到依法拆迁的要求,损害了被拆迁人的利益。

也不能担心被拆迁人上访告状,为了满足被拆迁人的超标准补偿要求而放弃思想工作,或不申请行政裁决,使整个征地拆迁工作受阻。

(二)考虑相关因素,排除不相关的考虑。

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考虑相关的因素,尤其是考虑法律、法规所明示的或默示的要求考虑的因素,不应该考虑与作出决定无关的因素。

这些因素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酌情而定。

比如,对于在征地拆迁公告通知的期限内不主动拆除违章建筑的,政府城管执法部门在做工作无效作出强制拆违时,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执行,并尽可能减少群众损失。

(三)无歧视、无偏见、平等对待。

同等情况同等对待,这是一般的常理。

这样,被拆迁人可以根据政府已作出的决定预见他们自己行为的后果,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他们对政府的合理期待。

被拆迁人做出怎样的决定,就会得到政府怎样的认可与否决。

已按时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不仅能得到合理合法的补偿,还能得到“按期拆迁奖励”。

在一个时间段内,只要是同样情况,肯定得到同样待遇。

而超过奖励设置期限的,只能得到合理、合法的补偿,不能享有同样的奖励。

所以,在过期后再主张奖励而没有得到支持的,并不是不公平,不平等。

(四)遵循比例、不失衡。

“利益均衡”原则是依法行政的普遍要求。

在均衡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时,应适当平衡被拆迁人所受的损害与征地拆迁之后所获得的社会效益之间的关系。

被拆迁人被拆迁后物质补偿故然做到公平,但在精神上必定要付出,而又难以补偿,这就需在生活安置后,实际上普遍提高了被拆迁人的生活水平这个方面,给予一定的弥补。

如果不是这样,就会使征地拆迁的行政措施对被拆迁人的损害与所获得的社会效益之间的关系显失均衡,违反了比例原则,构成了滥用自由裁量权。

大家都知道,在过去的征地拆迁过程中,这类问题是大量存在的。

自2001年国务院第305号令实施以后,这类问题才予以逐步规范,被拆迁人的利益才得到较大程度上的保护。

(五)前后一致,不反复无常。

在相同的情况下,在法律、法规、政策有效实施的期限内,先前所作的行政行为和以后所采取的行为应保持一致,而不能反复无常,今天一个标准,明天一个标准,翻来覆去,行无定式,这会使被拆迁人手足无措。

同一时间段内,只按一个补偿标准和奖励标准执行。

前后不同的时段,标准不同时,应该让先签协议者先受奖,后签协议者少受(或不受)奖的政策贯彻始终。

这样才能配合主动按期拆迁者受鼓励的思路来推动按期征地拆迁的完工。

(六)信赖保护,不反言。

政府不得随意变更其已作出的具有一定可预见性的行为或承诺。

不得对该行为所产生的被拆迁人的既得利益和合理预期造成不利影响。

从大范围上讲,如果政府基于维护公共利益的需要,撤销或废止其作出的授益行政行为,或者改变现存的法律状态,要给相对人的信赖损失以合理补偿。

比如征地拆迁,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原定土地承包合同30年不变),必须支付土地补偿费。

这样,才能维护法律秩序的安定性和保护被拆迁人的正当权益。

四、维护合法权益,促进社会整体利益的和谐发展

依法行政,最需要的是对法律、对社会、对人民负责,维护合法权益。

关键是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依法承担行使职权产生的法律责任。

姜明安教授指出:

“作为一个法治政府,它应该带头守法,切实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

如果其行为违法越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则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如其行为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的损害,则应依法赔偿受害者的损失。

有权利就应有责任,行政机关既是享有和行使行政权的主体,同时也是承担责任的主体。

没有责任相伴随,行政权力的运行就没有制约,相对人的权利行使就没有保障,违法行政就不可能受到追究,依法行政就不可能真正推进,构建和谐社会的理想将成为空谈。

(一)保护人权,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行政程序和实体的公正是对人权的事前保障;政府对违法行为和侵权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则主要是对人权的事后保障,即人权已受到侵犯后对被拆迁人给予的补救。

具体应做到:

1、在拆迁征地过程中,对不签订征地补偿协议的,不能未经法定程序就实施强制拆迁。

应充分尊重被拆迁人的人格,对其不能实施欧打和其他暴力行为,也不能实施精神折磨或侮辱人格的行为。

2、切实保障各项基本自由,如宪法规定的人身自由、言论自由、信仰自由以及出版、集社、游行、示威等自由,非出于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特别需要,不得限制公民的自由,即使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特别需要,其限制也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

不能实施停水、停电的措施逼迫被拆迁人签订协议,腾空房屋……

3、切实保障各项政治权利。

主要包括选举权、被选举权、担任国家公职权、参与国家管理权、对国家机关及其政府官员监督权、申诉控告权、检举权。

在征地拆迁工作中,政府官员如有违法行为,被拆迁人可以控告、检举。

(二)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责任追究的法律制度已在行政法中得以建立,如行政复议制度、行政诉讼制度、国家赔偿制度、行政监察制度、公务员惩戒制度等。

但有了配备追究责任的法律制度,还要有落实责任的机制,使政府责任从法律规定转化为实际状态,使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所负的各种形式的责任落到实处。

通过追究责任机制的灵活有效运转,实现“以责任制约权力”的行政责任管理目标,促使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奉公守法、依法办事、廉洁自律、勤政为民。

这样,民众对行政机关的信任、认同和支持才能被肯定;社会的凝聚力才能增强;官民之间的关系才能融洽;政府和民众的积极合作才有基础;行政行为才能变成不再是政府单方面的管理活动,而是在服务理念的指导下真正成为政府与民众的共同创造性活动。

这才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关键因素,推动社会发展的强大动力。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只有实现行政的效率与公平,才能构建社会的长期稳定与和谐。

 

主要参考书籍:

1、王宝明主编: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中国城市出版社2005年12月第三次印刷

2、石佑启、戴小明《政治文明与依法行政》

3、陈新民著:

《中国行政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10月第1版。

4、霍恩:

《公共管理的政治经济学》。

中国青年出版社2004年出版社。

5、戴维•H•罗森布鲁姆:

《公共行政学:

管理、政治和法律的途径》,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6、查尔斯·J·福克斯等:

《后现代公共行政——话语指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11月版。

 

学生(签名):

年月日

(可另附页)

 

初评成绩

 

指导教师(签名):

年月日

答辩主持人

答辩小组成员

秘书

答辩日期

答辩教师提问

学生回答情况

1.

 

2.

 

3.

 

4.

 

5.

 

6

 

7

 

8.

 

答辩小组评语

 

答辩主持人(签名):

年月日

答辩成绩

 

答辩主持人(签名):

年月日

电大分校初审意见

 

分校专业负责人(签名):

年月日

 

省级电大专业负责人(签名):

年月日

大学学生社会实践考核表

实践单位(基地)

实践活动时间

实践课题

农村土地利用指挥部

2012年1月8日-2012年1月18日

盐山县南门外村土地资源利用情况调查报告

指导教师情况

姓名

工作单位

学历

专业

专业技术职务

王素霞

沧州电大

政治教育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不断提高的物质文化需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越来越受到人们的普遍关注这也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其中农村土地资源利用成为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有序可持续利用成为新农村建设中的重中之重。

为更好的了解农村土地资源利用状况,优化农村土地资源的利用,为新农村建设提出切实可行且有针对性的建议,寒假期间,我对南门外村的土地资源利用现状进行了实地考察、分析研究,并总结归纳如下。

调查内容:

土地资源使用状况(包括土地类别、有效使用情况、土地规划现状等等)

一、南门外村土地资源使用状况及特点

南门外村是一个土地资源相对匮乏的村庄(在当地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人口712人,拥有土地面积近850亩,其中耕地面积641亩,林地约50亩,建设用地(包括道路、桥梁、河滩等)159亩。

经调查,南门外村的土地使用情况有以下几个特点:

1.耕地面积少,地少人多,该村耕地共分三等,分别为

一等(平整黄土地)、二等(洼地、沙土地等)、三等(拓荒地等),全村人均耕地面积仅为0.9亩/人,且三等地占了近1/4的比例,良田面积偏少,再加上一些不当经营状况,住房挤占耕地,使耕地面积越发紧张。

 

2.地块多,单块面积小,缺乏集约性

虽然人均耕地面积很少,但地块较多,平均每户耕地多于5块,这就使得单块耕地面积太小,不适合农机的推广使用,集约性差,严重束缚了劳动力。

二、存在的问题

1.耕地使用不规范情况较多

 目前,由于我国实行土地承包30年不变,广大农村现存的农用地管理模式,基本上是按照土地下户时农户、人口的分配土地订立承包合同,明确30年不变的。

这一做法对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带来了很多弊病。

一则村里的人口变动使土地多寡现象凸显,土地分配有失公平。

二是一些人看重眼前利益,随意改变土地使用类型,在耕地上建房、种树,严重蚕食了有限的耕地。

2.粗放经营,有耕地闲置状况

由于耕地面积较少,仅仅靠农作物收成无法维持生活,多数居民选择了外出务工,有的甚至举家外出。

农田便让给其他人种,这样一户种着多户的地,粗放经营,广种薄收,或者干脆不种,造成农田荒芜,严重威胁了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3.土地缺乏有效整合,农作物种植的选择有待优化

耕地的零碎给农户的管理带了诸多的不便,又不宜采用大规模机械化生产,使劳动力的生产率下降,同时也严重制约了土地的有效利用。

其次,在农作物种植方面,往往是农户想种什么就种什么,缺乏正确的方法指导,也造成耕地的生产率下降。

4.建设用地缺乏规划,土地利用率低

居民点分散建设,布局零乱,占用土地面积大。

甚至出现个别农户住宅任意建设,村民建房没有统一规划,个别人只顾自己方便,缺乏整体和全局性,土地纠纷不断。

特别是近几年随着经济建设的加快,出现了“马路经济”,公路建设到哪,房子建到哪,埋下了安全隐患,也占用了大量土地。

另外,村民住房建设标准差、乱。

村民建房一户一样,没有统一设计,统一标准,靠农村“建筑师”自行建设,住房大小不一,高低不同,致使新建住房达不到应该达到的美观和质量要求。

此外,基础设施水平低。

村内道路不成网,高低不平,给排水无要求,下雨天污水满街。

“死胡同太多”,房前屋后空间大,浪费土地,公益设施配套严重不足,雨天满身泥,晴天满身土,降低了居住环境水平。

3、用科学发展的角度管理土地

 

(一)农用地管理方面

    1.责任到户,保证质量。

按农产承包合同,逐户核准承包土地面积,明确土地质量。

对少数种地过多、广种薄收粗放经营户给予适当调整。

 2.合理规划,严格管理。

要以科学合理的态度,按照土地管理要控制总量、合理布局、节约用地、保护耕地的原则,重新对乡村土地利用规划进行修订完善。

农用地尤其是基本农田经过确定之后,严格按照各级签订的责任状,层层负责,年年检查,严格监督,严厉查处。

3.划块经营,集约管理。

在国家政策及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多方筹措,在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下,将土地划块经营,发展集约型农业。

4.优化土地用途,提高土地使用率。

由村委会或政府部门统一规划,专家论证,选择适宜的农作物进行耕种,以获取更高的经济效益。

5.合理分类,优化配置。

对耕种良田要加强管理,确保优种优收。

对边远荒芜土地或还林还草,或栽种经济作物,如建设果园、药材基地等。

 

(二)建设用地方面

1.制定科学的用地标准

根据法律法规确定适宜的村庄人均建设用地标准,把人均建设用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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