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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中心管理办法.docx

担保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担保业务的开展,维护中科创集团优良信誉和资产安全,提高资产使用效率,确保公司持续稳健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本集团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集团各类担保业务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安全性、效益性、流动性的原则。

第三条本集团与客户发生的担保业务活动应当遵守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本集团各控股公司和由本集团实行业务管理的参股公司的担保业务必须依照本办法。

第二章业务种类

第五条荣资担保是指中小企业或个人为达到某种投资或消费目的,在融资申请人资金不足的情况下,通过担保提升融资申请人的信用,搭建中小企业及个人与银主的融资桥梁,解决其资金瓶颈问题而设立的业务品种,该担保业务分为四类,即企业融资担保、个人融资担保、快速融资担保、合同履约担保,其业务产品如下:

1、企业融资担保:

是指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或项目投资在其自有资金不足,且无法独立获得贷款的情况下,通过担保提升其信用而取得融资,分为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担保、企业项目投资贷款担保;

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担保:

是指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向银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时,委托担保公司为其提供贷款担保的业务。

企业项目投资贷款担保:

是指企业因购、建、修厂房或机械设备等项目所需资金不足而向银行申请贷款时,委托担保公司为其提供贷款担保的业务。

2、个人融资担保:

是指个人因消费或公司资金周转不灵,而需要提升的贷款担保。

分为个人消费贷款担保、个人创业贷款担保。

个人消费贷款担保:

是指个人因购房、装修、购车等消费向银行申请个人消费贷款时,委托担保公司为其提供贷款担保的业务。

个人创业贷款担保:

是指个人的公司因经营资金周转不灵向银行申请个人经营贷款时,委托担保公司为其提供贷款担保的业务。

3、快速融资担保:

是为满足个人或企业因短期内急需资金而需要的借款担保,分为房屋抵押借款担保、房产交易借款担保、房屋赎楼借款担保,应收账款质押担保。

该类担保的最大特点是简单、方便、快捷。

房屋抵押借款担保:

是指个人或企业因短期内急需资金,通过我司担保,用自有或他人的商品房(含在按揭房)抵押反担保的形式快速获得借款的业务。

房产交易借款担保:

是指房产交易的买方因在交易过程中尚有部分资金缺口,通过我司担保快速获得借款的业务。

房屋赎楼借款担保:

是指房产交易的卖方因在交易过程中尚欠部分银行按揭款,通过我司担保快速获得借款以还清按揭款的业务。

银行承兑汇票担保:

是指企业因短期内急需资金,通过我司担保,用企业的银行承兑汇票质押反担保的形式快速获得借款的业务。

应收账款质押担保:

是指企业因短期内急需资金,通过我司担保,用企业的应收账款质押反担保的形式快速获得借款的业务。

存货仓单质押担保:

是指企业因短期内急需资金,通过我司担保,用企业的存货仓单质押反担保的形式快速获得借款的业务。

4、合同履约担保:

是为满足经济合同双方更好地按照合同约定的事项履行自己的义务而借助于第三方的信用作担保。

工程投标担保:

是指由担保人为投标人向招标人提供的,保证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参加招标活动的担保。

业主支付担保:

是指为保证业主履行工程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由担保人为业主向承包商提供的,保证业主支付工程款的担保。

承包商履约担保:

是指由保证人为承包商向业主提供的,保证承包商履行工程建设合同约定义务的担保。

预付款保证:

担保是指由保证人为承包商向业主提供的,保证人对承包商履行扣还预付款义务的保证。

以防止承包商在收到业主的预付款后将款项挪作他用或宣布破产等。

第三章业务受理

第一节融资担保条件

第六条融资担保的对象为有资金需求的中小企业或个人。

受理担保的条件包括:

(一)担保申请人具有一定的资产,信用良好;

(二)担保申请人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担保申请人有明确的用途及资金使用计划;

(四)担保申请人接受本集团对其经营管理及履约情况的监督、调查与检查;

(五)担保申请人有本集团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自然人作为保证人。

第二节担保申请人应提交资料

第七条属本集团担保对象并符合受理条件的企业或个人,应向各担保公司领取并填写《委托担保申请书》(附件1),同时,向各担保公司提下列必备的文件资料,并保证其真实性:

一、担保申请人为企业:

(一)营业执照正、副本;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国、地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四)企业注册登记信息核准单;

(五)公司介绍;

(六)验资报告;

(七)公司银行开户许可证;

(八)银行贷款卡及目前银行贷款明细;

(九)公司近三年度审计报告书;

(十)公司近期财务报表及主要科目明细表;

(十一)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

(十二)股东会或董事会成员名单及签名式样;

(十三)法人代表及主要领导者简历;

(十四)法人代表证明书及法人代表身份证;

(十五)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

(十六)主要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批件;

(十七)提供反担保措施的有关资料文件;

(十八)本集团认为必要的其它文件。

二、担保申请人为个人:

(一)身份证;

(二)户口簿;

(三)结婚证;

(三)房产证、购房合同、付款凭证、按揭合同;

(四)住所的近三月水、电、物业管理费交费单;

(五)近三月电话/手机话费单

(六)本集团规定的其它文件和资料。

第三节项目接洽与受理

第八条各担保公司接到客户申请后立即安排项目经理洽谈,由项目经理到指定专人进行项目受理登记,项目受理登记专人应独立于其它业务部门。

对上门申请担保的客户予以接冾并设立《担保业务受理登记簿》进行登记编号,各项目经理(含公司各级负责人)自行接冾的项目也应到该专人处进行登记编号。

登记完毕后,根据业务种类、所处地域、业务来源渠道等对应关系安排具体的业务部门及项目接洽人。

第九条项目经理应认真解答客户疑问,认真审阅材料,并在第一次接洽业务时将《委托担保申请书》、《借款人应提交资料清单》(附件2)交给客户。

第十条项目经理对借款人(个人或公司)进行调查访谈并作好谈话笔录,将调查的内容填入《担保项目基本情况表》(附件3)

第十一条项目经理填好《担保项目基本情况表》后,对基本符合担保条件的项目在《担保项目审批表》(附件4)中出具意见进行上报审批程序。

第四章担保项目审核审批

第十二条担保业务部经理应在收到《担保项目审批表》、《担保项目基本情况表》及项目基本资料(包括房产证复印件、房屋查档原件、银行按揭还款记录原件等)后半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批意见。

第十三条经担保业务部经理同意担保的项目,应在《担保项目审批表》上出具初审意见,并将《担保项目审批表》、《担保项目基本情况表》及项目基本资料传递给风控部经理安排项目评审会时间。

第十四条项目评审会由项目经理、业务部门经理、风控部经理、总经理组成。

第十五条评审会各成员对项目独立发表意见,最后将各意见综合起来形成项目评审决议内容(包括是否可操作、反担保条件及措施、费率等)。

第十六条各级审批人员必须在《担保项目审批表》中签署明确意见,如未签署明确意见而又在《担保项目审批表》中签名的,一律视同为同意。

第十七条项目评审结果由项目经理向客户反馈,取得反馈意见。

第十八条对客户同意我司评审结果的项目,由项目经理补充收集完整资料,并填写相关业务合同文本。

第十九条风控部指定风控专员审核项目资料及相关业务合同文本。

 

第二十条经公司审批同意担保的项目,由风控专员办理项目反担保手续,并填好放款通知单。

第二十一条已经担保放款的项目统一交给风控部安排专人进行保后监管及跟踪。

第二十二条各担保公司对担保业务严格按照集团的《业务操作及审批流程》(附件5)执行。

1、业务操作流程的设计主要针对于业务部和风控部,以“独立操作、相互制衡”为根本。

2、业务部主要负责业务操作流程的中前部分,风控部主要负责业务操作流程的中后部分,业务操作流程中体现出业务部和风控部的工作交叉更有利于项目的风险控制。

3、整个业务操作流程体现出五级风险控制管理:

第一级:

业务部项目经理在项目受理后对项目尽职调查、独立分析,对收集整理资料进行审查;

第二级:

风控部接到业务部传来的项目资料进行咨询、审核,在审核通过后进入风险审批程序;

第三级:

在风险审批程序完成后,通知业务部项目经理填制相关的业务合同协议等法律文本,并交风控部审核;

第四级:

由风控部将审核通过的业务合同指定专人办理执行手续,业务合同手续办理执行完毕后凭放款通知单通知财务部办理发放款项。

第五级:

款项发放后,由风控部负责项目的保后监管跟踪。

 

第六章风险控制手段和反担保措施

第二十三条办理担保业务应根据被担保人的信用状况和具体情况,以最大限度降低风险为原则,切实把握好被担保人的“核心资产”,确定严密的风险控制手段或反担保措施并在业务办理全过程不折不扣地实施。

第二十四条凡我集团担保的企事业单位(经董事会研究同意的特殊客户除外),其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必须向各担保公司提供个人无限责任反担保并同时提供其个人主要财产清单、配偶同意意见书等资料,反担保合同须经公证或律师见证。

第二十五条反担保措施的形式有保证、抵押、质押和典当。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各担保公司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担保形式。

抵押是指抵押人在不转移对特定财产占有的情况下,以该财产作为各担保公司或有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各担保公司依照有关法律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形式。

质押是指出质人将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各担保公司占有或依法登记,作为各担保公司或有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各担保公司依照有关法律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形式。

本办法所称典当是指被担保人将其动产、财产权利或房地产作为反担保财产,直接将产权过户到各担保公司或指定人名下并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各担保公司可直接拥有该项财产的担保形式。

第二十六条反担保合同生效日期一般不得迟于借款合同生效日期,特殊情况下(如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变更担保条件时)担保合同生效日期迟于借款合同生效日期的,应要求担保人书面确认。

第一节保证

第二十七条客户申请办理保证类担保业务时,应提供符合本集团要求的保证人。

第二十八条本集团只接受不可撤消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须向各担保公司书面承诺承担不可撤消连带保证责任。

第二十九条保证人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注册,并按规定办理纳税登记和年检手续;

(二)生产经营正常,具备代偿债务能力;

(三)无重大债权债务纠纷。

第三十条本集团不接受下列单位的保证担保:

(一)国家各级政府机关和部门(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提供担保的除外);

(二)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但已实行企业化经营的经济实体除外;

(三)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在授权范围内提供担保);

(四)企业负债和或有负债合计额超过其净资产4倍的非金融企业(专业担保公司除外),以及超出规定担保限额和担保范围的金融企业;

(五)本集团禁止作为保证人的其它企业或组织。

第三十一条保证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下列投资或隶属等关联关系时,须从严审查保证人资格,审慎接受其保证。

(一)保证人与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由同一自然人担任;

(二)保证人与债务人之间为母子公司关系(对子公司为母公司提供担保的不能接受);

(三)与债务人两者董事会中三分之一以上成员相同;

(四)保证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重大债权债务关系。

第三十二条保证人须提交如下资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代码证、贷款证(卡)和企业年检证明;

(二)担保承诺书;

(三)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四)经过审计的最近三个年度及最近连续数期财务资料。

成立不足三年的,提供成立以来各年度及最近连续三期财务资料;

(五)为其它企业或个人未结清债务提供担保的证明文件或无债务担保证明书;

(六)保证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关联关系的证明文件或无关联关系证明书;

(七)保证人有权机构批准提供担保的证明文件(依照企业章程担保行为不需批准的除外);

(八)本集团要求的其它资料。

第三十四条保证担保的调查:

(一)业务部门负责保证担保的调查;

(二)调查的主要内容为保证人资格的合法性,保证人的信用状况、生产经营情况和代偿债务能力等;

(三)在保证调查中实行主辅调查人制度,即业务部门要指定两名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并明确其中一人为主调查人;

(四)调查完成后要形成反担保调查报告(或在担保审批表中写明反担保调查情况),参与调查人员均应在调查报告上签字;

(五)担保调查情况报告由业务部门和风控部门同时负责对保证担保进行实地核实。

第三十五条保证合同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主要内容:

(一)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保证的方式(须明确为不可撤消连带责任保证);

(四)保证担保的范围应包括债权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

(五)保证期间为贷款期限届满后两年止。

第三十六条对一笔业务既有保证担保,又有物的担保的情况,如物的担保由债务人提供,保证担保的范围应涵盖无论抵押、质押权是否实现,因代偿而导致的全部债权及费用;如物的担保由第三人提供,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全部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第三十七条保证合同签定后,各担保公司或债务人对担保合同的任何变更(包括展期、转期等)均应事先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或重新签定保证合同(保证合同中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八条保证合同签定后,如遇保证人发生重组、兼并、分立等情况时,应要求改制后的新法人承担原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并重新签定保证合同。

如新法人拒不承担保证责任,各担保公司应立即要求债务人清偿债务或提供符合要求的新担保。

否则应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维护本集团权益。

第三十九条保证合同签定后,如遇保证人破产、关闭等情况时,应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或另行提供符合要求的新担保。

第四十条个人无限责任担保的保证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权力能力的自然人。

第二节抵押

第四十一条下列财产可以设定抵押: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四)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五)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第四十二条禁止接受下列财产设定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以及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类型的集体土地使用权;

(二)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三)国家所有的市政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或以其他形式限制的财产;

(六)租用的财产;

(七)列入文物保护的建筑物或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其他建筑物;

(八)已依法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地产;

(九)国家机关的财产;

(十)违法违章建筑;

(十一)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第四十三条对抵押的其他规定:

(一)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的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须同时抵押;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等须同时抵押;

(二)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

以该土地上建筑物等抵押的,该土地使用权须同时抵押,但抵押物评估价值中不得包含该土地使用权的价值;

(三)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

以乡(镇)、村企业的建筑物等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须同时抵押,但抵押物评估价值中不得包含该土地使用权的价值;

(四)以在建工程抵押的,必须取得土地的合法手续。

第四十四条抵押人必须依法享有对抵押物的所有权或处分权,并向本集团明确表示愿以该抵押物为债务人提供担保。

第四十五条抵押人须提供下列文件:

(一)抵押物的权属证明(包括购买的发票、合同、付款凭证等);

(二)以共有财产抵押的,须提供财产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文件;

(三)抵押人有权机构同意抵押的证明文件;

(四)抵押物清单、保险凭证、租赁情况等证明文件。

第四十六条抵押物价值评估:

(一)抵押物必须经本集团认可的有权部门或机构进行价值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二)业务部门要根据评估报告和修正意见与抵押人协商确定抵押价值;

(三)最终确定的抵押物价值不得高于有权部门或机构的评估价值。

第四十七条抵押担保的调查:

(一)业务部门负责抵押担保的调查;

(二)调查内容包括现场调查抵押物状况、核实抵押人对抵押财产的所有权或处分权、复测抵押物价值、核实抵押物财产保险等情况;

(三)在抵押调查中实行主辅调查人制度,即业务部门要指定两名人员进行调查,并明确其中一人为主调查人;

(四)调查完成后要形成抵押调查报告(或在担保审批表中写明反担保调查情况),参与调查人员均应在调查报告上签字;

(五)担保调查情况报告由业务部门和风控部门同时负责对保证担保进行实地核实。

第四十八条抵押率的确定:

(一)抵押率是抵押担保的债权额与抵押物价值的比率;

(二)要根据债务人的资信状况、业务情况、业务期限、风险程度、抵押物业性质、抵押物变现能力及价格变动趁势等因素由债务人和抵押人协商确定抵押率;

(三)以红本在手的房产抵押的,抵押率最高不得超过70%;以银行按揭的房产抵押的,抵押率最高不得超过50%;

(四)以交通运输工具、通用机器设备和工具抵押的,抵押率最高不得超过50%;

(五)以专用机器设备和工具、在建工程、土地使用权和其他财产抵押的,抵押最高不得超过50%。

第四十九条抵押合同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主要内容: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评估价值、抵押率、所有权权属或使用权权属等;

(四)抵押担保的范围。

抵押担保的范围应包括债权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

(五)抵押物权属文件的保管方式;

(六)抵押物遇险后的处理程序及获赔后结清债务的方式。

第五十条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抵押财产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并到期的、在最高余额下的所有业务均提供抵押担保的行为。

办理最高额抵押业务时,业务部门要严格控制抵押起止时间和最高余额。

第五十一条抵押物登记:

(一)抵押合同签定后,必须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抵押物登记;

(二)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登记部门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三)以房地产抵押的,登记部门为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

(四)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登记部门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五)以林木抵押的,登记部门为县级以及林木主管部门;

(六)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登记部门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七)以其他财产抵押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

第五十二条抵押物管理:

(一)抵押合同签定后,抵押人须将抵押物物权凭证等重要法律文书交各担保公司保管;

(二)业务部门负责收妥抵押物物权凭证,经清点、鉴别、核实后,登记“抵(质)押品登记簿”,然后将物权凭证交管理部门保管;

(三)管理部门收妥抵押物物权凭证并经核实无误后,填制“业务(质)押品代保管收据”,分别交业务部门和抵押人。

业务部门须将该收据入档案保管;

(四)主合同履行期间,未经本集团同意抵押人不得再一次抵押、转让、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处置抵押物;

(五)根据抵押物性质不同,一般应要求抵押人为抵押办理以本集团为第一受益人的财产保险,保险期限不得短于抵押合同期限,办理保险的费用由抵押人或债务人承担;

(六)债务人清偿全部债务后,抵押人须在“业务(质)押品代保管收据”背面加盖公章,到业务部门要求收回物权凭证。

部门核实后,在“抵(质)押品登记簿”上作核销登录,并同抵押人一起到管理部门领取抵押物物权凭证。

第五十三条抵押权的实现:

(一)主合同履行期届满本集团未受解保或清偿,或主合同履行期间抵押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及时与抵押人协议处置抵押物。

协议不成的,如合同中约定仲裁的,应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否则,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实现抵押权:

1、擅自处理抵押物或故意低价转让抵押物;

2、故意造成抵押物价值贬损;

3、转让抵押物所得价款未优先清偿本集团或有债权;

4、故意阻碍本集团依法行使抵押权;

5、债务人被宣告破产或提出破产申请;

6、违反抵押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况。

(二)抵押物处置方式有拍卖、变卖和以物抵债等;

(三)如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的抵押人,对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担保不能放弃或怠于行使;

(四)处置抵押物所得按下列顺序分配:

1、支付处置抵押物垫付的费用;

2、清偿债务人所欠本集团利息、罚息;

3、清偿代偿债权本金、利息及费用;

4、支付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抵押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

(五)处置抵押物所得不足清偿债务人所欠债务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及有关费用时,应继续向债务人追偿。

第三节质押

第五十四条质押种类包括:

(一)动产质押,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拥有的动产移交本集团占有,并作为债务人向本集团办理担保业务的反担保;

(二)权利质押,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拥有的权利凭证移交本集团占有或依法登记,作为债务人向本集团办理担保业务的的反担保。

第五十五条出质人必须依法享有对质物的所有权或处置权,并向本集团书面承诺以其拥有或有权处分的质物作为债务人向本集团办理担保业务的反担保。

第五十六条下列财产可以质押:

(一)法律规定可以质押的动产;

(二)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等有价证券;

(三)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四)依法可以质押且符合本集团规定的其他财产或权利。

第五十七条本集团不接受下列财产质押:

(一)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

(二)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三)法律规定禁止流通的财产;

(四)珠宝、首饰、字画、文物等难以确定价值的财产;

(五)租用的财产;

(六)国家机关的财产;

(七)以公益为目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财产;

(八)担保物权;

(九)无商业上票据意义的权利,如欠条、借条;

(十)依法不得质押的其他财产。

第五十八条对质物的其他规定:

(一)权利质押的标的必须是财产权,非财产权的权利不具有经济价值,不得作为权利质押的标的;

(二)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收费权质押,应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文件作为收费权的权利证书,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所在地地市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为登记部门;

(三)以汇票、支票、本票、企业债券出质的,出质人须在票据上背书“质押”字样;

(四)以存单出质的,业务部门必须取得存单签发银行的核押证明,证明存单真实有效并予以冻结;

(五)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必须在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唯一出质的登记;以非上市公司股份出质,必须将出质情况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五十九条出质人须提供下列文件:

(一)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代码证、贷款证(卡)和企业年检证明;

(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三)质物权属证明;

(四)以共有财产质押的,须提供财产共有人同意出质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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