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最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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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最新).docx

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有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根据《自治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X办发

〔X〕24号),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X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X精神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认真落实全区教育大会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依法落实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规定,聚焦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移交、办园等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治理,着力构建以普惠性资源为主体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进一步提高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切实办好学前教育。

二、整治范围

整治范围为辖区内城镇小区依据同期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或《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要求配套建设的幼儿园。

已规划建设的城镇小区内由开发单位、个人自行建设的非配套幼儿园,政府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已举办的配套幼儿园,以及村民集体组织建设的配套幼儿园,不在本次整治范围之内。

三、工作任务及分工

(一)严格依标规划幼儿园

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棚户区改造、城镇小区建设、易地扶贫搬迁应将配套建设幼儿园纳入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并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予以建设。

已建成的城镇小区未规划配套幼儿园和原规划配套幼儿园不能满足实际需要的,要依标通过补建、改建、就近新建、置换、购置等方式予以解决。

教育局负责提出已建成城镇小区需配套幼儿园的学位及建设规模需求,自然资源局负责协调市直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划拨建设用地,发展和改革局对需要补建、改建、新建的项目按程序及时办理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

正在建设的城镇小区,其建设规模达到规定配建标准但未规划幼儿园的,由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负责查明问题原因,明确责任主体,制定补救措施,责成项目开发单位限期整改。

在整改到位之前,协调市直部门不对其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备案。

本方案印发之日前,已规划批复但未开工建设的城镇小区,没有规划配套幼儿园或规划不足的,由自然资源局协调市直部门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重新审核配套幼儿园建设规划。

在整改到位之前,不得开工建设。

责任单位:

教育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

配合单位:

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

(二)严格依标依规配建幼儿园

配套幼儿园应与城镇小区同步依标依规进行建设,分期建设的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应当与首期项目同步规划、建设、同步验收并满足使用条件。

对有幼儿园完整配建规划但未按要求开工建设或者未列

为首期建设项目的,政府分管领导将约谈开发建设单位,责成其限期按标准完成配套幼儿园建设;由住房城建设和交通局对正在开发的小区进行全面检查,对缩减少建的,责成其通过改扩建、补建等方式予以解决。

对在幼儿园建设用地上进行其他项目建设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置。

对未按照《幼儿园建设标准》规范建设,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在整改到位之前,由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协调市直部门不予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备案。

对违反规划要求和建设条件、且不按时整改的开发建设单位,自然资源局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属于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将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责任单位:

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

配合单位:

教育局、自然资源局、财政局

(三)确保配套幼儿园如期移交

已建成的配套幼儿园应按照规定及时移交教育局。

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取得的配套幼儿园,原则上均应如期移交。

建设用地以出让方式取得的配套幼儿园,已签订移交协议的配套幼儿园按协议约定移交。

其余幼儿园以《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X发〔X〕41号)(简称《若干意见》)文件发布之日为节点,《若干意见》发布之前规划建成的配套幼儿园,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收回,如确定不收回的幼儿园,要通过实行居民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提供财政补助等办法降低办园成本,到X年基本实现普惠办园;《若干意见》发布之后规划建成的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要于X年9月底之前收

回。

开发建设单位违规出租、出售办成高收费民办幼儿园的或者已挪作他用的,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要责成开发建设单位限期收回并移交教育局;财政局研究提出涉及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购置或依法补偿方案。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要加强对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的施工建设、验收、移交的监管落实。

自然资源局要协调市直部门对移交的幼儿园办理土地、园舍移交及资产登记手续。

责任单位:

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

配合单位:

发展和改革局、教育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居

(四)规范配套幼儿园使用

已移交的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由教育局办成公办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园,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公办学前教育资源不足的区域应优先办成公办园。

办成公办园的,编办要按程序做好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和教师配备等工作。

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园的,教育局要做好对相关机构资质、管理能力、卫生安全及保教质量等方面的审核,民政局要完善相关登记手续,财政局要明确补助标准,切实加强对提供普惠服务的实效及办园质量方面的动态监管。

责任单位:

教育局

配合单位:

编办、民政局、财政局

四、工作措施

(一)调查摸底

由自然资源局牵头,教育局、丰登镇、各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摸清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情况;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

和交通局负责对规划结果进行审核。

由教育局负责,针对规划、配建、移交、使用等问题,列出清单、建立台账。

此项工作于X年4月10日前完成。

(二)全面整改

针对摸底排查出的问题,从实际出发,按照“一事一议”“一园一案”的原则,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逐一进行整改。

已建成、需办理移交手续的,原则上于X年9月底前完成;需要回收、置换、购置的,原则上于X年9月底前完成;需要补建、改建、新建的,原则上于X年11月底前完成相关建设规划,X年12月底前完成项目竣工验收。

(三)监督评估

成立X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专项治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和考核问责,对各镇、街道自查、摸排、整改等环节进行督导、监督和评估,并针对关键环节适时进行抽查,对落实不力、整改不到位的进行通报。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协调机制

X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辖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组长由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分管教育工作的副区长担任,成员由教育局、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自然资源局、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民政局、司法局、政府督查室、各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同志组成(详见

附件)。

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专项治理办”)设在教育局,教育局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并从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自然资源局抽调骨干力量至专项治理办,确保治理工作切实取得实效。

(二)明确责任分工,强化部门协同

各部门(单位)、各镇(街道)要认真贯彻落实各级教育大会精神,编办、发展和改革局、教育局、财政局、民政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等要根据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移交、办园等各个环节工作需要,系统指导、协调推进、认真落实;司法局要针对治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积极做好法律指导服务工作;政府督查室根据工作推进情况,适时进行督查。

要建立部门联审联管机制,教育局要参与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验收、移交等各个环节;自然资源局负责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方面的排查和整改;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移交方面的排查和整改;编办、发展和改革局、民政局、财政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协同配合,确保治理工作顺利进行。

(三)完善工作措施,加强监督保障

各部门(单位)、各镇(街道)要认真落实分工,积极协调推进,确保治理工作如期完成。

加强社会监督,及时向社会公布治理工作方案、整改措施及治理结果;畅通群众反映意见渠道,由教育局负责设立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和信箱。

健全部门协调联动、形势研判和应急反应机制,妥善处理突发事件,坚决维护社会稳定。

对在治理工作X

发现瞒报漏报情况的,造成学前教育资源严重流失等失职渎职行为和

违法违纪案件,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实行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月报制度,每月8日前,专项治理办要将整改工作进展情况报送专项治理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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