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额质押合同2金典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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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额质押合同2金典版
最高额质押担保合同
合同编号:
亿邦()高质字第()号
贷款人:
借款人:
质押人:
鉴于借款人与贷款人将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由贷款人为借款人提供借款,为保障贷款人债权的实现,质押人自愿以其财产(详见质押物或权利清单)为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形成的相关债权提供质押。
为此,依据《合同法》、《担保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贷款人、借款人和质押人充分协商达成一致,特订立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
借款货币、金额、期限和借款用途
一、本合同项下的借款货币为。
二、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最高限额为(大写)(指本合同期限内任一时点实际形成的借款余额合计总额,本合同项下每一笔借款的金额、期限以借款借据或相关借款凭证为准)。
在该借款最高限额内,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实际需要和贷款人的可能,在借款人提出书面申请后,向借款人逐笔审核发放。
三、本合同的期限为年月日起至年
月日止。
四、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最高限额内,借款人可申请循环使用上述信贷资金。
本合同项下的每一笔借款的种类、用途、金额、借款日期、还款日期、提款条件等以借款借据或相关债权凭证为准。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只能转账支出,不得提现。
第二条:
借款利率与计息方法
一、借款利率:
本合同项下每一笔借款的具体利率,以借款借据或相关债权凭证为准。
二、计息方法:
本合同项下每一笔借款利息按《循环借款合同》(合同编号:
)执行。
三、借款人须按照每一笔借款的付息日当日付息,借款人同意贷款人也可以从借款人的任何帐户中直接扣收。
四、如借款人未按还款期限或还款计划还款,且又未就展期事宜与贷款人达成协议即构成贷款逾期,贷款人有权就逾期借款部分按《循环借款合同》(合同编号:
)执行。
五、对本合同项下每一笔借款的应付未付利息,贷款人有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复利。
第三条:
借款的归还
一、借款人必须严格按本合同项下每一笔借款借据或相关债权凭证确定的还款期限或还款计划,归还本合同项下贷款。
借款人提前还款的,应当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征得贷款人同意。
提前还款时利率不变,贷款人有权按照约定的借款期限计收利息。
二、本合同项下借款人支付的款项和贷款人从借款人帐户中扣收的款项应优先用于支付到期利息,然后用于偿还到期本金。
三、借款人未按还款计划还款时,贷款人有权从借款人开立的任何帐户中扣收相应款项。
第四条:
质押
一、质押物或权利、担保范围
1、质押人提供下列财产(详见质押物或权利清单)设定质押,质押物或权利评估价值共计万元。
质押的效力及于质押物或权利的从物、从权利和孳息。
2、质押担保的范围为本合同约定以及本合同项下发放的借款所形成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
全部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质物保管费用、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贷款人实现债权、质权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
因汇率变化而实际超出最高余额的部分,也在质押担保范围内。
3、本合同约定的质押对根据本合同发放的每一笔借款都提供质押担保,在发放每一笔借款时不再逐笔办理担保手续。
二、质押人接受贷款人的信贷检查与监督。
三、本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间,如遇质押物或权利价值减少、毁损、灭失等原因,致使担保能力明显减弱或丧失时,或因任何原因被查封、扣押的,借款人和质押人应及时书面通知贷款人,借款人和质押人应在30天内恢复质押物或权利的价值,或另行提供与减少价值相当的担保。
贷款人有权就该质押物或权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等优先受偿,或解除合同,提前收回借款并行使质押权,或要求借款人、质押人重新提供新的质押或采用其它担保方式。
四、本合同签订后,如需办理质押登记手续或其他法定出质手续的,由借款人、质押人负责在三十日内依法向法定部门办理完毕质押登记或其他出质手续。
本合同签订后,如需移转质物占有的,出质人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质物移交贷款人占有,质物(权)的权利证书和相关文件一并移交贷款人保管。
质押期间,贷款人应妥善保管质物(权)。
贷款人为安全、方便,也可将质物或权利委托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保管。
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质押人不得对质押物或权利转让、变卖、转移、租借、赠与、重复质押、用以清偿其它债务,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质押物或权利。
否则贷款人有权解除合同,提前收回贷款并行使质押权。
贷款人有权随时对质押物或权利进行检查。
质押人因转制、被兼并、破产或其它原因危及贷款人实现质押权的,应提前通知贷款人。
否则贷款人有权解除合同,提前收回贷款并行使质押权。
五、应当办理质押登记手续,借款人、质押人拒绝办理质押登记或未能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办理完毕质押登记的,如需移转质物占有,出质人未在约定的期限内将质物移交贷款人占有的,贷款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提前收回借款,因此给贷款人造成损失的,由借款人、质押人连带承担赔偿责任。
六、质押物或权利的保险、鉴定、登记、公证和评估等费用全部由借款人、质押人承担。
七、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贷款人有权提前对本合同项下借款进行决算,行使质押权:
1、质押人所提供的质押物或权利因财产保全或者执行程序被查封、拍卖的;
2、借款人或者质押人被宣告破产、被解散、擅自变更企业体制、改变贷款用途、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或由于借款人的违约行为导致本合同被提前解除等情况;
3、借款人、质押人违反本合同任何约定;
4、贷款人与质押人协商一致。
八、即使本合同项下借款人与贷款人的借款关系被确认为无效的,本合同的质押效力不受影响。
九、担保期间内,贷款人与借款人可以协议变更借款内容的有关条款,不必取得质押人同意,本合同的质押效力不受影响。
第五条:
质押物或权利的投保
一、借款人和质押人应按贷款人的要求对所提供的质押物或权利进行投保,投保险种为,投保金额不小于贷款本金的1.5倍;在本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利息和费用清偿完毕之前,借款人和质押人不得任何理由中断保险,如借款人和质押人中断保险,贷款人有权续保或代为投保,费用由借款人和质押人承担;借款人和质押人对贷款人因保险中断而蒙受的一切损失负全部责任。
二、借款人和质押人应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贷款人,并根据保险单的有关规定及时向承保人索赔。
由于没有及时通知或及时索赔或未履行保险单项下义务给贷款人造成的损失由借款人和质押人承担。
三、保险赔款应优先用于偿还贷款本息及其他应付费用,保险赔款不足以支付所欠借款本息不构成借款人免除应付债务的理由。
第六条:
借款人、质押人的承诺和义务
一、借款人、质押人保证为本合同项下借款而向贷款人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报表和凭证等是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
二、借款人必须依照本合同的约定使用借款,不擅自改变借款用途。
三、借款人、质押人存在下列事件之一的,借款人、质押人应在发生后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
1、与借款人、质押人有牵连的重大违纪、违法或索赔事件;
2、未审结的诉讼、仲裁事件;
3、借款人、质押人承担的债务、或向第三人提供的质押、质押担保;
4、在本合同项下签订的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项下,借款人、质押人不能依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
5、借款人、质押人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或财务状况发生恶化;
6、借款人、质押人发生隶属关系的变更、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公司章程的修改以及内部组织结构的调整等;
7、借款人、质押人发生债权债务纠纷引起诉讼、仲裁等事件;
8、借款人、质押人进行重大产权变动和经营方式的调整;
9、借款人、质押人因停止项目生产经营、终止营业、责令停业或被宣告破产,被解散、吊销营业执照、撤销的;
10、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等工商登记事项,以及电话、传真等联系方式的;
11、其他可能影响借款人、质押人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的情况。
四、借款人、质押人实施以下行为,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贷款人并征得贷款人书面同意:
1、改变资本结构或经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转股、改组、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合资、合作、联营、承包、租赁、经营范围和注册资本变更);
2、质押人、借款人为第三人债务提供保证担保或以其他主要资产为自身或第三人债务设定质押、质押担保,可能影响其履行本合同项下担保责任的。
即使贷款人同意质押人、借款人为自身或第三人债务提供保证担保或以其他主要资产为自身或第三人债务设定质押、质押担保的,该担保也不得损害贷款人的利益。
五、借款人、质押人的声明与承诺
1、借款人、质押人是依法成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必须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质押人是质押物或权利的合法所有人或有权出质人,自愿为借款人提供担保。
在质押期间,不得将质押物或权利的相关权利凭证挂失。
3、借款人、质押人提供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文件、报表及陈述均是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
除已向贷款人书面披露的情形以外,质押人没有任何可能影响本合同履行的其他任何重大负债、重大违约行为、重大诉讼、重大仲裁事项或其他影响其资产的重大事宜未向贷款人披露。
4、借款人未按约定履行义务的,质押人授权贷款人直接处置质押物或权利并就处置质押物或权利的价值优先受偿。
六、借款人按本合同约定的计划归还借款本息和有关费用。
七、借款人应按贷款人的要求提供最新财务报表、报告。
借款人、质押人应定期或随时应贷款人要求,随时提供借款人、质押人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之报告、报表等文件和资料。
八、借款人应接受贷款人的信贷检查与监督,并给予足够的协助和配合。
九、借款人在本贷款项下项目有关产品的销售结算以及结汇、售汇等业务在贷款人或其分支机构办理,其结算业务量达到贷款人的要求。
十、与本合同有关的费用均由借款人、质押人支付或偿付,有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公证费、登记费、评估费、审计费等费用,以及贷款人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处置质押物或权利的费用、律师费、诉讼费等所有费用。
十一、本合同解除的,本合同的质押效力不受影响。
第七条贷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1、贷款人应当按照本合同要求,根据借款人实际用款进度及时发放贷款。
2、如贷款人保管质物的,贷款人应妥善保管质物及其权属证明,待贷款本息清偿完毕,即行归还。
3、贷款人有权对借款实行跟踪检查。
4、贷款到期,借款人不能归还或不足归还贷款时,贷款人有权依法以折价、拍卖、变卖或以其他方式处置质押物或权利,并就处置质押物或权利的价值优先受偿。
不足部分,贷款人有权继续向借款人、质押人追偿。
5、当质押人或借款人被宣告破产或解散,卷入或即将卷入诉讼纠纷,或其他足以影响贷款人债权安全时,贷款人作为第一受益人,有权提前处置处理质押物或权利,行使质押权。
6、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对于处置质押物或权利或质押物或权利的赔偿金等任何款项按下列顺序清偿:
(1)实现债权、质押权之费用;
(2)损害赔偿金;
(3)违约金;
(4)主债权之逾期罚息;
(5)主债权之利息;
(6)主债权之本金。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一、发生下列事件之一即构成借款人、质押人在本合同项的违约:
1、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
2、借款人、质押人违反本合同任一条款或借款借据及相关债权凭证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3、借款人、质押人在本合同中所作声明与承诺、保证等为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故意使人误解,给贷款人造成损失的
4、其它任何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的情形。
二、出现上述任何违约事件,贷款人有权分别或同时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借款人、质押人限期纠正违约事件;
2、取消借款人尚未使用的借款额度;
3、提前收回借款或解除合同,并有权从借款人开立的任何帐户中扣收款项;
4、提前依法处理质押物或权利,行使优先受偿权;
5、采用其它制裁措施。
第九条:
合同的补充、变更和解释
一、本合同经各方书面同意可以修改或补充,本合同的修改和补充均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二、本合同未尽事宜,应由协议各方另行协商解决。
三、本合同的有关条款的解释,依照有关的法律法规和交易习惯进行解释。
第十条:
法律适用和合同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在合同有效期内,各方如有任何争议或纠纷,应首先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各方一致同意由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一条:
附件
下列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l、借款申请书;
2、质押物品或权利清单;
3、
4、
5、
6、
第十二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经贷款人、借款人和质押人三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份,贷款人、借款人、质押人各执份,质押登记部门执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贷款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地址:
联系电话:
营业执照号码(或法人代码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借款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地址:
联系电话:
营业执照(或法人代码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质押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地址:
联系电话:
营业执照(或法人代码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合同签订地点:
合同签订时间:
年月日